关于保留或废除法国预审法官的争议_法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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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instruction),被誉为法国“刑事司法的中枢”,是刑事诉讼中最脆弱、最难组织的阶段。① 预审法官(juge d'instruction)则是这一中枢阶段的掌管者。正如他的名称而言,一方面,他必须和警察一样,收集所有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真相、追查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他又是裁判法官,拥有处理预审中发生的各种法律争议的裁判决定权,决定是否采取先行羁押(détention provisoire)② 和司法监督(contrle judiciaire)等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预审结束后,他可以做是否将案件提交到法庭审理的裁定。侦查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使“预审法官成为司法界最有争议的法官”。③

一、预审法官的双重权力——纠问式预审模式的产物

预审法官起源于1522年弗朗西一世国王设立的刑事特别长官(lieutenant particulier criminel)。到法国大革命前夕,刑事特别长官已经拥有对案件侦查的控制权和参与某些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大革命废除了刑事特别长官,预审由一名法官在两名陪审员的协作下进行,之后又转由治安法官(juge de paix)独自进行,但受到陪审团长(Directeur de Jury)的控制。陪审团长必要时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要求合议庭(la Chambre du conseil du tribunal)做出终结预审的裁定, 或者在国王委员会(Le Commissaire du Roi)同意下,组成控诉陪审团(le jury d'accusation),审理重罪案件。1808年法国重罪预审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颁布,确定了追诉、预审、审判相分离的“拿破仑”原则。1810年4月20日通过的司法系统法律取消了陪审团长,由检察官负责公诉,预审法官承担司法侦查功能。

1810年法律在预审程序中,除设立预审法官外,还设立两个机构。一是轻罪法院合议庭(la chambre de conseil du tribunal correctionnel), 由预审法官和其他两位法官组成。预审法官向该庭报告预审情况,由该庭做出司法裁判决定。二是上诉法院的特殊组织——控诉庭(la chambre des mises en accusation),负责将案件移交到重罪法院审判。预审法官此时属于司法警察之列,从命于检察官。他本质上是侦查者,没有任何裁判权力,不能裁定任何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预审法官在决策中占有优先地位,其他两位法官都听从他的决定,轻罪法院合议庭徒有虚名。因此,1856年7月17日法律废除了该合议庭。从此,预审法官既是侦查者又是预审中的第一审法官。因为第一审法官权力的威慑,他更容易在预审中对嫌疑人施加压力,以获得口供。

不过,他对于检察官的隶属关系一直维持到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该法典断开了预审法官与检察官的隶属关系,赋予预审法官独立地位。他由大审法院的法官担任,与其他座席法官一样,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没有任期限制,④ 不受罢免与撤销。

1.预审法官的预审权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规定,预审法官可以依法实施任何他认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行为。当然,预审法官必须既要收集对被控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为了完成这一重大使命,法律仅提供一个宽泛的框架,尽可能给予预审法官为查明事实真相需要的一切手段。

预审法官为了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搜查、扣押、电话监听;⑤ 询问证人、民事诉讼当事人,讯问受审查人(la personne mise en examen);⑥ 进行社会调查,收集受审查人、被害人品格方面的证据;对侦查中出现的科学和技术问题委托专家鉴定;发布各种令状,包括搜查令、传讯令、拘传令、逮捕令;⑦ 为避免或减轻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而对受审查人实施司法监督。

此外,预审法官在自己不能实施预审侦查等情况下,可以通过“请求授权”(commission rogatoire)将案件转给司法警察,或者他所在法院的其他法官,或者其他预审法官(不受法院限制)进行。但是,预审法官必须核实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

2.预审法官的裁判权力

除了上述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的预审权力外,预审法官还是预审中的司法裁判组织。他所作出的裁定(ordonnance)可以被提起上诉。

预审开始时,预审法官在收到检察官的提请预审请求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后,裁定是否启动预审。如果他认为不应当启动预审,将做出拒绝侦查的裁定。

预审进行中,预审法官可能针对检察官或当事人的提请展开某项侦查行为的请求作出是否采纳的裁定;要求检察官和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证据展示的裁定;是否同意民事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裁定;提请自由与羁押法官采取先行羁押的裁定;对受审查人采取司法监督的裁定,等等。

预审终结时,预审法官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受审查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不应该提交审判的,做出不予起诉的裁定(l'ordonnace de non-lieu);他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的,将做出移送轻罪法院或违警罪法院的裁定(l'ordonnance de renvoi)或移送重罪法庭的裁定(l'ordonnance de mise en accusation)。

二、预审法官存废之争

法国重罪预审法典颁布十年之后,就有学者批评“拿破仑式”预审模式:预审法官实际上不进行侦查,而是由警察来受理案件、发布令状、讯问被告人等;预审法官太年轻,没有阅历,拒绝被羁押人请求释放的自由裁定理由不充分;轻罪法院合议庭由预审法官控制,徒有虚名。⑧

针对“拿破仑式”预审的秘密、书面、非对审特征,以及预审法官在预审中的矛盾角色,各种批评意见接踵而来。⑨ 于是,1856年立法者取消了轻罪法院合议庭,把它的职能转移给预审法官;1897年12月8日法律打开了辩护之门, 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前查阅案卷和参与讯问。此后,涉及预审程序和预审法官的立法改革大大小小多达20多个。纵观法国预审法官将近200年的历史演进, 他是在一片批评和反对声中成长的。

1.反对派的理由

(1)预审法官拥有“侦查者”与“裁判者”角色的冲突

预审法官,“他是法官但又是侦查者,侦查者但又是审问者,审问者但法庭就他一个人,我们很难将他明确定位。”⑩ 正如罗贝尔·贝尔戴丁(11)(Robert Badinter)所言,“预审法官不能既是梅格雷(Maigret)(12) 又是所罗门。 ”(13)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预审法官的职责是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追查案件真正的罪犯,避免无辜的人入狱。但实践中预审法官因为先接触到包含对受审查人不利的证据的案卷材料,很难完全摆脱有罪推定的影响,之后的预审侦查则主要侧重于控告证据的收集。但是,预审法官既是预审“运动场”上的“运动员”,同时又是“裁判者”,要解决预审中检察官、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所有纠纷,并且对预审结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交法庭审判。

“我们不能既是法官又是警察,如同猎手一样,追查事实。我们可以首先承担‘狩猎者’,然后戴上法官的帽子来保护个人权利和衡量程序的正当性吗?我不认为我们能很好地做到。查明事实真相和程序保障,预审法官必须两者兼顾吗?这是当然的。因此,要尽快终结这种角色分裂局面。”(14)

(2)预审法官预审侦查职能实践中的缺失

尽管法律赋予预审法官广泛的预审权力,但纵然有法律“撑腰”,预审法官在实践中却难以完成他的预审侦查使命。预审法官逐渐失去对预审侦查的真正控制权。

第一,提交给预审法官的案件减少。1830年有三分之一的案件进入预审,而150年之后,只有百分之八的案件进入预审。(15) 一方面因为增加了司法警察初步调查权(enquête préliminaire)。例如,1985年12月30日之后,司法警察在需要进行科学或技术鉴定时,可求助于任何有资格的人;紧急时可以进行专家鉴定。而且司法警察组织日益规范化。人员编制增加,司法警察特别组织设立,使得该组织从一支缺少侦查经验的野战军转换成训练有素的正规队伍。另一方面,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扩大。他可以通过刑事调解(médiation pénale)、刑事和解(composition pénale)、妥协(transaction)、有罪答辩程序(la 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inculpabilité)等终结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从而大幅减少转入预审的案件。

第二,预审法官对受理的案件大部分通过“请求授权”转归司法警察来侦查。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预审法官在自身不能实施预审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司法警察进行所有的预审侦查行为。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标准衡量预审法官是否确实不能实施预审行为,而需要完全由预审法官自己决定”。(16) 加上预审法官的任务繁重,550位预审法官每年需受理大约4万件案件。因此,预审法官将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活动授权司法警察进行。而“对于预审法官,一旦签发授权请求令,案件就脱离了他的控制。除非进行例外的证据侦查,他不会使用任何权力,也就是说他不会对司法警察施加任何压力。”(17) 所以有人感言,“今天,司法警察已成为真正的预审法官。”(18)

反对派的其他理由还包括:

预审程序缓慢。预审期间一直呈现令人担忧的延长趋势。根据1989年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委员会的报告,从1810年到1980年,预审平均从1个月延长到9个月。之后,预审期间继续呈延长趋势。1992年平均为12个月,1996年平均为16.1个月。(19) 2003年平均为18.2个月。(20)

预审法官年轻、缺乏经验。预审法官一般都是刚从国家法官学院毕业的学生,年轻、没有阅历成为预审法官不能胜任预审这一重任的原因。例如,被认为是2005年法国司法灾难的“渥特沃事件”(l'affaire d'Outreau)(21) 中的预审法官受理该案时刚从国家法官学院毕业,还不到30岁。而他自己在回答渥特沃事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提问时,也说到自己的年轻和没有阅历是这次预审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预审法官独任制。虽然立法改革中曾几次试图设立合议庭以代替或补充预审法官的职能,但最终都没有得到实行。预审法官单独一人承担复杂而繁重的预审工作,既可能因权力的垄断而导致专断、缺失制衡,也可能因一人无法胜任工作而影响预审效率。

2.两种改革方案

(1)引入英美国家的控诉式模式,取消预审阶段,废除预审法官, 赋予当事人与检察官、警察同样的侦查权力。(22) 但是该方案被大多数人否决。反对理由是:法国与英美国家属于不同的法系,文化根基不同,英美控诉式模式的特征不符合法国刑事诉讼理念;此方案的实施“具有双重危险,增加辩护手段的突然袭击和减低证人可信度”。“在控诉式模式下,警察和检察官可以依法收集所有指控证据,以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他们没有义务必须展示侦查中的所有证据,他们可以把对完成控告任务的不利证据隐藏起来。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采取任何手段收集证据,然后在法庭上与控告方辩论。但是,试问被控告人有几个能拥有辛普森那样的条件,可以支付一个如此阵容庞大的辩护团。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盛行辩诉交易的原因。”(23) 因此,辩护方由于自身手段的有限性很难得到实际上的平等。

(2)在法国原有纠问式模式下实行改革,借鉴相邻国家德国、 意大利改革的经验,建立预审中的“等腰三角构造”。(24) 第一种意见是彻底废除预审法官,设立自由法官或侦查法官,承担涉及人身自由的裁定权,预审权力转归检察官。第二种意见是保留预审法官,但分离预审法官的预审权力,划归检察官行使。两种意见的共同着眼点都在于分离预审法官的双重权力,剥离侦查者和裁判者的矛盾角色。

1949年Donnedieu 先生在其提出的刑事诉讼法典改革方案中提出:因为预审法官通过令状方式授权司法警察侦查,实际上难以实现对他们的控制;而检察官已经拥有对于司法警察侦查的控制能力,现在只要加固这种控制,就能提高预审效率。此外,检察官与预审法官同属于法官之列,本质相同,他们的使命都是查明事实真相。所以应当将查明案件事实、追查犯罪嫌疑人等预审权力归于检察官,而预审中的裁判职能仍归于预审法官,由他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实行羁押,在侦查结束后是否提交法庭审判,处理预审中出现的法律争议。(25) 同时, 鉴于预审法官的独立地位受到总检察官和检察官的控制,为了保证预审法官裁判职能的实现,预审法官将处高于或平级于检察官的地位上。(26)

这一改革方案的提出如同一颗重磅炸弹,立即受到针锋相对的批判。Colombini先生认为,这个改革方案如果实施代价太高, 需要大幅度增加检察官的人数;检察官预审职能与公诉职能的统一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从公诉人的角度,检察官更容易形成有罪推定。(27) Caleb先生则质疑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因为检察官属于政府的执行官员,服从政府的命令,不享有不受罢免的权利。“我们很惊讶有人不努力去寻求加强预审法官的独立性,而是将他的权力转让给共和国检察官,一个代表执行政府权力的法官。这个计划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废除司法部——公诉职能的最高领导者和政府官员,通过总检察官下达命令给共和国检察官的严格等级关系。这些司法部的法官可以被司法部长罢免,不享有座席法官所拥有的由法官高级理事会保障的独立权利;而我们将要把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发布令状等权力授予他们。由此产生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实施预审的法官,无论称为检察官还是预审法官,都不能与司法警察相混同。我们不能因为检察官是司法警察的上级领导就推断他可以替代司法警察的功能。此外,预审法官同样也是司法警察的上级领导,具备与检察官同样的要求司法警察接受指令的权威。”(28)

争论的结果是,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取消了预审法官与检察院之间的联系,但是并没有将预审权力划归检察官行使。

八十年代,呼吁分离预审法官双重权力,转移预审权力给检察官的改革方案再度被提起。(29) 1989年Delmas-Marty女士主持的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委员会在报告中再度提出应当废除预审法官,将他的预审职能和裁判职能分归为两个不同的司法组织——检察官和自由法官——来行使。前者负责案件的侦查,后者负责预审中的裁判活动,只能在前者侦查活动结束后介入。(30) 渥特沃事件发生之后,众议院在2006年11月9日提出的法律提案中再次重申废除预审法官,设立调查法官(juge de l'enquête),分离预审权力。(31)

这些改革意见的焦点都落在检察官能否承担预审中的侦查职能。支持者认为,通过长期的实践,检察官其实已拥有预审权力。并且从实践经验看,检察官完全具备行使预审权力的条件。法律如此规定只是让他名副其实。检察官比预审法官更接近司法警察,有利于指导他们进行侦查活动;相比预审法官这一“孤独的行动者”,检察官则是团体工作,利于提高预审效率。(32)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对由检察官担任预审职能充满担忧。这是因为法国的检察官既是法官,又是公务员。他没有完全的独立地位,隶属于司法部,并且内部受到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统辖。“共和国检察官是总检察官的耳目,如同总检察官是政府的耳目”。(33) 所有检察官应当向他的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总检察官应当向司法部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请求他做出指示。共和国检察官同样应当向他的上级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并且每月定时报告该辖区的工作状况。等级隶属关系意味着服从,不服从将可能受到纪律惩戒,甚至被罢免。(34) 因此检察官为了维护政府利益,有可能侵犯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私人利益。作为追诉和惩罚的战士,检察官为增加赢得诉讼战争的胜算,将会推迟预审的开始,以排斥辩护方权利的行使。

预审法官保留派认为反对派的批评过于将法国刑事司法系统的症结归于预审法官一人身上,是“一叶障目”。预审法官一直处于努力中,预审结果也比批评意见要好。有数据表明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增加,羁押人数在增加,但先行羁押人数比例则处于下降趋势。(35)

年度涉嫌刑事案件的人数刑事羁押人数由预审法官决定的先行羁押人数(%)

198038757 17250 13383=34.27%

198440870 20391 16117=39.43%

198648371 22665 16772=34.67%

198750792 21979 16884=33.16%

根据欧盟理事会公布的数据,1996年9月1日先行羁押人数在羁押总人数中的比例,法国为39.1%,比利时48.7%,意大利54%,瑞士45%,德国38.1%。因此,有学者说“意大利、德国废除预审法官的经验证明,它们并没有因此而比我们国家更受益,因此预审法官的存在与否不能改变任何问题。”(36)

而且,民意调查结果也是支持保留预审法官的呼声高于废除者。根据1995年2月21日费加罗报纸(Le Figaro)的民意调查,59%的法国人认为应该保留预审法官。2006年2月,法国一网站调查,69%的人认为不应该废除预审法官。(37)

三、立法改革

预审法官虽然被保留下来,但他已不再是“法国最强大的人”。(38) 特别是2000年6月15日加强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律的通过, 使得预审法官的权力被大幅度削弱,受到多方面监督和制约。

1.侦查权与羁押决定权的分离

超期羁押是预审中的“诟病”。尽管刑事诉讼法典一再重申先行羁押的例外原则。但是现实中,先行羁押从来都不是“例外”。先行羁押的人数,1972年是9183人,1982年10882人,1992年13398人,1997年15273人。(39) 先行羁押的平均期间也在延长,从1975年2.4个月到1991年的6.7个月,1993年的7.5个月和1999年的8.5个月。(40) 因此,2000年6月15日通过的法律特别加强了对先行羁押程序的控制。

(1)设置自由与羁押法官

从2001年1月1日起,先行羁押的决定不再由预审法官作出,而是由新设立的“自由与羁押法官”(juge de la liberté et de la détention)作出。该法官由大审法院院长任命级别高于预审法官的大审法院的座席法官(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如果大审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无法担任,由该院级别最高、资格最老的法官担任。自由与羁押法官除了主要负责先行羁押所有相关问题的决定权外,还掌管特殊预审手段的决定权。例如,拘留期间的延长,例外情况下的搜查和扣押(未经被搜查人同意,或法律规定正常时间之外的夜间搜查),对律师事务所的搜查,实施电话监听和在私人住所安置摄像头、窃听器等监视手段。

(2)严加控制先行羁押的条件

对受审查人实行先行羁押,必须同时符合三个实质条件。

第一,辅助性条件。从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来,所有的改革都在一直强调先行羁押的例外原则。它只能是在其他手段已经无法实现限制的效果,才能对受审查人采取的“最终手段”。特别是1970年7月17日设立了司法监督(41) 这一替代性措施之后,预审法官在决定实施先行羁押时,必须充分说明司法监督手段无法达到保证预审正常进行的原因。2000年之后,当自由与羁押法官决定对被审查人采取先行羁押时,同样必须在裁定中充分说明司法监督手段无法达到预审目的的理由,否则,此裁定将会受到审查。

第二,刑罚条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3—1条规定,先行羁押只能适用于重罪案件或可能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上监禁刑的轻罪案件(特殊情况下,可能判处五年或五年以上监禁刑的轻罪案件(42))。先行羁押不适用于13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和16岁以下未成年人轻罪案件。当对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实施先行羁押,法官必须征求青年司法保护机构的意见;而对18岁以上不满21岁的成年人犯罪案件且可能遭受的刑罚不超过5年监禁刑的,必须进行社会调查。 当被决定实施先行羁押的人是国会议员,则需要征求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同意。

第三,目的条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 先行羁押只能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实施:一是为了保全证据或线索,或阻止受审查人对证人或被害人及家人的恐吓,或截断受审查人和同谋之间可能发生的恶意串通;二是为了保护受审查人的安全,或保证他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或终止犯罪、预防重新犯罪;三是为了终止因犯罪的严重性、发生的背景或重要性、损害的程度造成的混乱局面,恢复遭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公共秩序。

此外还需满足形式条件。自由与羁押法官在接到预审法官的提请先行羁押的裁定后,应当听取受审查人的意见。经过审查,认为需要实施先行羁押的,应当通知受审查人有权参与对审辩论有权要求给予准备辩护的时间。对审辩论应当公开进行,除非它有可能破坏预审、损害他人名誉或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经过辩论后,法官作出有判决理由的裁定书。

(3)先行羁押的期间限制

根据受审查人涉嫌犯罪事实的严重性和侦查事实真相的复杂性,先行羁押不得超过合理的期限。当受审查人的情况不再适合先行羁押的条件时,法官必须及时解除对他的羁押措施。重罪案件中先行羁押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6个月。轻罪案件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4个月。需要延长的, 必须经过对审辩论之后,由法官作出裁定。

此外,为加强对先行羁押期间的控制,2000年颁布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先行羁押的最长期间。此外,被先行羁押人必须被释放。先行羁押的最长期间为:重罪案件中,如果受审查人可能被判处20年以上监禁刑,不得超过2年;其他情况, 不得超过3年;如果属于涉外刑事案件,前面的期间限制可以再延长1年;如果受审查人涉嫌反人类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罪、贩卖毒品罪、恐怖组织活动罪、组织卖淫罪、黑社会组织罪,不得超过4年。轻罪案件中,最长期间不得超过1年,涉外刑事案件或受审查人涉嫌毒品贩卖罪、恐怖组织活动罪、团体犯罪、组织卖淫罪、黑社会组织罪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刑的,不得超过2年。

在法定最长期间之外需要再延长的,则必须由自由与羁押法官提交预审法庭裁定。预审法庭认为确实是预审所必需的,并且受审查人的释放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特别危险,可以裁定重罪案件延长4个月(可以续延一次),轻罪案件延长4个月(不能续延)。

2.加强预审的上诉审法庭的监督

(1)预审法庭的监督

2001年1月1日之后,预审法庭(chambre d'instruction)取代控告法庭(chambre d'accusation),成为预审的上诉审法庭。(43) 它设立在上诉法院, 由三名法官组成,采取合议制。预审法庭有权受理来自检察官、受审查人、民事当事人对预审法官裁定的上诉和对预审行为的异议。为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预审法庭广泛的权力。法庭可以采取所有它认为有用的侦查手段,可以对新发现的事实要求检察官追诉,可以对预审法官未指证的事实要求追诉,可以决定对受审查人解除先行羁押等手段。

预审法庭也是司法警察的纪律惩戒组织,它解决预审法官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处理大赦、引渡、恢复受审查人名誉等问题。

(2)预审法庭庭长的监督

预审法庭庭长的监督职责主要是监控预审程序中是否有不合理的拖延和先行羁押是否被滥用。为此,预审法官每个季度都要向预审法庭庭长报告所有预审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中详细注明每件案件最后行为的日期和受审查人被羁押的场所。而且,预审法庭庭长每个季度必须至少视察一次他管辖区域的关押场所,检查先行羁押的情况。对于超过4个月没有进行预审的案件或者存在先行羁押滥用的情形, 庭长可决定由预审法庭受理,也可指令预审法官受理。

3.引入对审机制,增强辩护方对预审的控制权。

(1)案卷知悉权

辩护律师在受审查人第一次被讯问4个工作日前可以查阅案卷。之后, 辩护律师在不妨碍预审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在工作日可随时查阅案卷。辩护律师可以自费复印案卷材料和制作副本交给委托人。(44)

(2)预审参与权

辩护方可以在听讯时提出问题和发表简明观点,预审法官必须在笔录中记明,特别是法官拒绝回答的由辩护方提出的问题。

受审查人四个月内至少要被预审法官传讯一次。否则,受审查人可以书面要求预审法官在30日内传讯。

受审查人可以书面并附有理由请求预审法官采取讯问、询问证人、质证、外地取证等一切他认为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书面请求中应详细说明采取的具体手段,或者指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如果预审法官认为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在受到请求之后一个月之内作出不予采纳的有判决理由的裁定。受审查人可以对此裁定提起上诉。如果预审法官一个月内未裁定的,受审查人可以直接诉至预审法庭庭长,庭长应当在8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该请求。

受审查人可以要求见证搜查、扣押等有关自己利益的预审行为。

(3)异议权

受审查人可以对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上诉的预审裁定向预审法庭提起上诉;可以提起预审行为无效的异议;对于先行羁押的裁定,他可以在收到裁定后,立即向预审法庭庭长申请“紧急自由”(référé liberté),要求免除先行羁押。

4.预审程序透明度的增加和程序的要式化

(1)预审秘密原则的逐渐放宽

第一,预审秘密原则只针对预审之外的第三人。受审查人、民事当事人可以通过查阅卷宗了解预审。但是,公众的知悉权也在增加。比如,为了抑制零碎消息或虚假消息的蔓延,检察官可以公布案卷中不会对嫌疑人产生有罪推定影响的材料;在自由与羁押法官和预审法庭前召开的法庭辩论也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不予起诉的裁定可以公布。

第二,预审秘密义务的遵守只限于法官、书记员、警察和宪兵、执达员、翻译、鉴定人。受审查人、民事诉讼当事人、证人不受此义务的约束。律师基于职业道德规范必须保守职业秘密,但是客户可以解除他的约束义务。

(2)预审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增强

一方面,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某些预审行为的实施未遵守法律的要式条件,将导致无效。例如第56条(扣押),第56—1条(律师事务所的搜查),第57条、第59条、第95条、第96条(搜查),第78—3条(身份证检查),第100—7条(电话监听),等等。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如果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预审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归于无效。预审法官、检察官、当事人都可以向预审法庭提起行为无效的异议。预审法庭也可主动审查预审行为是否无效。不过,行为无效异议的提起受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在预审行为无效事由发生的最后一次听讯或询问后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不予受理,除非他们当时不知道无效事由的发生。另外,预审无效行为的异议最迟在当事人收到预审终结裁定次日起20日内提出。

预审法官在法国已拥有近两百年的历史,经历了两个帝国,三个王国,五个共和国。(45) 他已成为法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角色,尽管有诸多争议,但一直在改革中生存了下来。

注释:

① 但它不是所有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9条,重罪案件必须进入预审阶段,轻罪案件有选择性地进入预审,而违警罪在特例情况下也可以由检察官提请预审。预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功能,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册),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731页。

② 2000年6月15日法律规定,先行羁押不再由预审法官决定,而由新设立的自由与羁押法官行使决定权。

③ R.Van Ruymbeke,Le juge d'instruction,Que sais-je? 2[e],1992.

④ 2001年6月25日通过的n°2001—539法律规定预审法官不能在同一法院担任职务超过10年。

⑤ 1991年7月10日法律详细规定了电话监听手段的使用条件、范围和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至第100—7条)。

⑥ 根据1993年1月4日法律,受到刑事审查的嫌疑人,在预审中不再称为“被控告人”(l'inculpé),改名为“受审查人”(la personne mise en examen)。但是名称的改变并没有处理好控告与无罪推定之间的矛盾。于是,2000年6月15日法律,立法者进一步限制了“受审查人”的条件,只有当有足够的证据线索证明嫌疑人确实参与了犯罪行为时,预审法官经过与嫌疑人的会面之后,才能决定对嫌疑人予以“审查”(mise en examen)。同时,立法者设立了嫌疑人成为“受审查人”之前的一个过渡身份——“辅助证人”(témoin assisté)。该证人不同于一般的证人,他不被要求宣誓;他可以请求律师辅助,律师有权参与预审法官对于受托人的询问;他有权收到预审结束的通知,有权得到预审法官作出的裁定。该证人也不同于“受审查人”,他不能被实施先行羁押,不能被移送法院审判。当然,该证人可以要求转为“受审查人”,以便享有更多的辩护权利。

⑦ 2000年6月15日法律规定羁押令改由自由与羁押法官发布。

⑧ M.Béranger,De la justice criminelle en France d'après les lois permanentes,les lois d'exception et les doctrines des tribunaux,1818.

⑨ M.Tougard,Des vices et des abus de l'instruction criminelle en France et des moyens d'y remédier,1823; L.Dufour,De la détention préventive,de l'abus qu'on peut en faire et de quelques moyens d'y remédier,Revue de législation et de jurisprudence,t.6,1837,p298; A.Bonneville de Marsangy,De l'amélioration de la loi criminelle,1854,t.1,p321.

⑩ Lombard,Le Crépuscul des juges,LAFFONT 1988.

(11) 法国死刑废除的功臣,死刑是在他担任司法部长的期间被废除的。

(12) Maigret是比利时著名侦探小说家乔治·西默农(Georges Simenon)笔下的侦探人物。

(13) 世界报(Le Monde)1997/10/30。

(14) F.Guinchard (Juge d'instruction),Les juges parlent,de Laurent Greiselmer et Daniel Schneidermann,Fayard,1992,p184.

(15) 法国司法部1983年年度数据统计。

(16) J.Pradel,De la réforme de l'instruction préparatoire,D.,1989,chron.p1

(17) J.Pierre,Le métier de juge d'instruction,Etudes,juillet-ao? t 1988,p45

(18) J.Pradel,De la réforme de l'instruction préparatoire,D.,1989,chron.p1

(19) S.C.Mazetier,S.Portelli,La réforme de l'instruction:des réalités aux libertés,Gaz.Pal,1998,p902

(20) Proposition de loi portant suppression du juge d'instructionet instituant le juge de l'enquête,enregistré à la Présidence de l' Assemblée nationale le 9 novembre 2005.

(21) 17名渥特沃市居民被指控强奸儿童和猥亵儿童罪,经过预审后, 移交重罪法院。经过两级重罪法院审理后,13名被告人无罪释放。但这13人都遭到几个月乃至长达两年之久的羁押,其中一人死于狱中。此案被称为法国的“司法灾难”。为此,国会组织了专门委员会调查该案件,研究司法系统的病症所在。而在听证无罪释放者时,他们的矛头都指向了预审法官Burgaud先生,从而引起了一番是否废除预审法官的争论。

(22) 该方案最初由几位有名的律师提出,要求废除预审法官,引入控诉式诉讼模式,以更多保护嫌疑人的自由。C.Sautet,Le juge d' instruction fran? ais,revue pénitentiaire et de droit pénal,jan-mars 1997,p63.

(23) J.Coignard et D.Simmonnot,Le juge d'instruction résiste à la charge,Libération,20 jan.2006

(24) 德国于1975年废除了预审法官。检察官负责侦查, 而由法官负责预审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和剥夺的决定,比如先行羁押、电话监听、搜查等。此外,法官解决预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意大利于1989年废除了预审法官。在1989年之前意大利采取纠问式模式,预审中排斥辩护方权利。案件首先进入初步侦查阶段,由司法警察在检察官和法官的控制下进行,或由一名法官,或由检察官行使。结束后案件进入简单预审或正式预审。前者处理未成年人轻罪案件或证据清楚的案件,由检察官或法官进行;后者则由预审法官负责,受理严重的重罪案件,或者接任简单预审的案件。1989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融入控诉式程序的因素,强调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加强辩护方权利。预审中设立初步侦查法官(giudice per le indagini preliminari),取代被废除的预审法官,负责对预审的控制、收集证据的审查和预审裁定的权力。而检察官在该法官的介入和监督下侦查案件事实。A.Galati,La phase préparatoire du procès pénal dans le système italien,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1985,P151.M.Chivario,Les rapports entr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et la procédure pénale en Italie,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énal,1989,p877.

(25) 类似方案早于1912年就有学者提出。R.Garraud,Traité thérorique et partiqu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1912,t.3,n°764,p5

(26) H.Donnedieu de Vabres,La réforme de l'instruction préparatoire,Rev.Science crim.1949.499

(27) A.Colombini,Considérations sur le projet de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JCP,1950,I,854

(28) M.Caleb,Considérations sur le nouveau projet de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revue de science criminelle et de droit pénal comparé,1952,p19

(29) Y.Kleniec,Supprimer les juges d' instruction,avocat:le Quotidien de Paris,n°1804,10 septembre 1985,p20; M.Garrec,La juridiction d'instruction est-elle indispensable? JCP,1986.I.3266; J.Pradel,De la réforme de l'instruction préparatoire,D.,1989,chron.p1.

(30) “La mise en état des affaires pénales”,rapport de la commission justice pénale et droits de l'homme,La documentation fran? aise,1991

(31) Proposition de loi portant suppression du juge d'instructionet instituant le juge de l'enquête,Enregistré à la Présidence de l' Assemblée nationale le 9 novembre 2005.

(32) J.Pradel,De la réforme de l'instruction préparatoire,D.,1989,chron.p1

(33) Treilhard,Rép.Méthodique et alphabétique,Dalloz,v°Instruction préparatoire,t.28,1854,p47,note 14.

(34) 不过,根据“手脚是束缚的,但嘴巴是自由的”原则(la plume est serve mais la parole est libre),检察官虽然在自己的书面文件中必须服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法庭上可以自由发表自由辩论,陈述自己的意见,甚至可以支持否决自己书面意见的异议。实践中,该原则使用比较少。

(35) Jean-Luc,Le juge d'instruction,ce chêne qui cache la forêt,Gaz.Pal,1987.2.p796.

(36) Turcey,Le prince et ses juges,Plon1997.

(37) 2006年2月8日。http://www.village-justice.com/sondage/index2.php.

(38) 拿破仑语。

(39) S.C.Mazetier,S.Portelli,La réforme de l'instruction:des réalités aux libertés,Gaz.Pal,1998,p902.

(40) C.Guéry,Détention provisoire,Dalloz,2001.

(41)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册),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3页。

(42) 受审查人因为侵犯财物的轻罪受指控,以前未被判处监禁刑一年以上的。

(43) 2000年6月15日法律之前,重罪案件必须经过两级预审,重罪法院的判决不准上诉。于是,控告法庭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承担重罪案件的第二级预审,然后决定是否移送重罪法院。而2001年1月1日之后,设立了对重罪法院判决的上诉程序,取消了重罪案件的二级预审。于是,控告法庭的名称不再适合,而更名为预审法庭。

(44) 根据1983年6月10日法律,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案卷,但是不能制作副本。否则,可能受到纪律惩戒。1996年12月30日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制作副本,交给当事人。但是除了专家鉴定意见之外、律师必须向法官说明他要求制作副本的材料清单。

(45) M.Dorwling-Carter,Faut-il supprimer le juge d'instruction? JCP,1990,I,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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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或废除法国预审法官的争议_法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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