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政策下新增人口测算方法及监测系统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测系统论文,人口论文,政策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68(2014)01-0002-11
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公布了在全国实行“单独二孩”的生育政策,这一政策得到广大群众和学者的普遍欢迎,也为下一步推行“普遍二孩”政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然而,这一政策能否顺利实施,是能否推动下一步生育政策完善的关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步骤:首先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面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制定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然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最后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再正式开始组织实施。
政策的顺利实施取决于我们是否做好了准备。《意见》中提到的“全面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是能否做好准备的前提。尽管诸多操作层面的准备工作会很多、很复杂,但最基础性的准备工作还是需要对潜在的出生人数和生育水平进行测算,由此估计出这一政策的出台可能会导致出生人数和生育水平在未来的几年里有多大程度升高,以及新增出生婴儿可能给妇产医院或医院的妇产科增加多少工作量,为生育第二个孩子而准备取环的工作量有多大,新增出生婴儿所导致的随访、出生缺陷一、二、三级预防的工作量有多大,由此引起的相应财政、技术、人员、设备和床位等新增需求有多大,这些都应事先需要做好测算,并提前安排到位,从而做到“稳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确保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本文的目的是要讨论如何根据现有数据,来测算“单独二孩”政策的受益人群或潜在人群的数量和结构,这一人群中有多少人或什么样的人打算生育第二个孩子,这会导致有多少新生儿出生,这些新生婴儿会什么时候出生,以及新增加的出生人口会导致总和生育率出现多大程度的反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现有数据很难完全符合测算的要求,而不得不在相应的测算步骤中设置一定的假设,所以估计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另外,为了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不仅要做好“事前”测算,还要做好“事后”监测。本文还将对如何设计和实施动态监测提出建议。因为只有通过实时的动态监测,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才能够用数据来证明这一政策实施的真实效果,证明这一政策的实施是否成功,是否有条件进一步放开“普遍二孩”生育政策。
1 基础数据
测算必须有满足需要的数据。最主要的基础性数据则是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普查是全面调查,它涵盖某地区的全部常住人口,从中可以得到以常住人口为标准的某地的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育龄妇女中现有一个孩子的妇女人数等数据,但普查数据却得不到现有一个孩子的父母是否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信息。
尽管如此,测算仍需要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并以普查时间为测算的起点①。然而,普查数据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全国及其各省的“六普”数据在年龄结构、生育率和死亡率等数据上都存在着比较大的误差,比如分年龄生育率、分年龄死亡率明显偏低,从而导致总和生育率偏低、平均预期寿命偏高;另外普查存在大量的出生和婴幼儿漏报,以及一定程度流动人口的漏报,也导致性别年龄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这些都需要在测算前做适当的修正。
利用人口普查数据来测算“单独二孩”政策的潜在人群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本次政策调整针对的是户籍人口,而不是常住人口。而人口普查汇总结果所能提供的数据基本上是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即使通过一定的数据变换可以估计出户籍人口性别年龄结构,但普查所提供的生育率和死亡率也仍然是以常住人口定义的。对于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差异不大的地区来说,可以假定常住人口结构就等于户籍人口结构;而二者差异巨大的地区,则只能利用普查原始数据进行再处理,得到所要测算地区的户籍人口状况。
另一个可用的基础数据是2013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全国29个省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育意愿抽样调查数据②。在这个时间组织这样一个调查是非常及时和英明的。这一调查的目标总体是2013年8月调查时15-44岁男女现住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调查结果将某省外出流动人口的户籍状况与该省户籍人口整合后,样本经过事后加权对省级或全国15-44岁已婚③户籍人口有代表性。
样本通过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抽样方法获得。全国设计样本为63600人,其中城市户籍人口为36400,农村户籍人口为15600,流动人口为11600;各省设计样本总量分为两种,一种是2400人(城市户籍、农村户籍和流动人口分别为1400,600和400人),另一种是1400人(城市户籍、农村户籍和流动人口分别为600、400和400人)。数据经过事后加权,对全国15-44岁育龄人群具有比较强的代表性。
然而,由于省一级数据样本比较小,样本估计值对总体的代表性会有一定的误差,因此需要对误差的大小进行必要的估计。测算时对一些重点数据需要计算置信区间。置信区间的涵义是样本对总体的估计值具有95%的可能性会落入这个区间。然而,那些样本只有1400人的省市,即使对抽样数据进行了加权处理几乎也不可能对总体有代表性。省级样本比较小、样本代表性比较差是本次调查最为遗憾的事情。
尽管这次调查的内容比较少,但最大优点是调查了与政策完善有密切关系的一些项目,比如“您和您的配偶是否是独生子女”,这个问题可以用来识别是否“一方是独生子女”;还询问了“您家现有几个孩子”,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问“您现有的亲生子女数”,它可以用来识别现有一个孩子且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还问到了“您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的生育政策主要属于哪种?”可供回答的选项为:“一个孩子”,“第一孩为女孩可生育二孩”,“两个孩子”,“三个孩子及以上”和“不知道”,这个问题对于识别以往政策“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的目标人群非常有用;问卷中还询问了:“如果政策允许,您是否打算再要一个孩子?”对回答所提供的选项是:“要”、“不要”、“说不好”,这个问题可以用来识别在有生育条件的人群中实际想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人有多少;进一步还询问了“从现在算起,计划什么时候生下一个孩子”,以及“目前的避孕方法是什么”等问题。尽管这个调查问卷所涉及的问题并不是很多,但所列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新政策下潜在生育人群的测算,具有非常大的帮助。
2 潜在受益人群测算方法
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的最大意义在于有更多的人可以自主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尽管这一政策的潜在受益者可能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或选择不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她们所获得的是生育二孩的决定权。这些“幸运者”有多少人、她们的年龄状况如何,需要给出判断。潜在受益人群的估计步骤如下:
第一步,用普查数据估计2013年分年龄已婚妇女的人数。这里首先要假定人口普查得到的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在结构上是一致的,且常住人口的生育率和死亡率与户籍人口生育率和死亡率一致④。这里需要用“年龄移算法”,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所获得的12-43岁女性人数,以及本次普查得到的2010年11月1日该年龄段分年龄死亡率,在假定死亡率不变的情况下,逐步推出2011、2012和2013年15-44岁⑤的妇女人数,再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有配偶妇女比例,并假定这一比例在2013年保持不变,最终估计出2013年11月1日15-49岁有配偶(或已婚)妇女的人数。
第二步,把抽样调查中得到的男性(丈夫)样本人口的年龄转换为他们妻子(女性)的年龄。因为调查对象既有男性又有女性,而有关生育率的指标只与女性有关,如果删除男性样本会大大降低样本的代表性,同时会大幅度增加估计误差。为此,为了更好地反映生育率状况,我们假定对客观问题(如现有子女数量和性别,户口性质、户籍所在省等问题)的回答丈夫和妻子是一致的,并假定丈夫样本等价于妻子样本,即把丈夫看成是妻子。实际上,妻子的年龄和丈夫的年龄会有一定的差异,为此根据以往反映出的规律,丈夫与妻子的年龄差平均在2岁左右,为此我们用丈夫年龄减2的办法⑥,将丈夫年龄换算为妻子年龄,并作为丈夫年龄的替代值,从而将样本中已婚男性人口转换为相应年龄的已婚女性人口。这样我们就可以获得全样本的分年龄已婚妇女人数。
第三步,得到样本已婚人群中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人数。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要求的潜在人群应该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夫妇目前只有一个亲生子女;
(2)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⑦;
(3)本人户籍地实施“一孩”政策,或本人户籍地实施“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以再生第二个孩子”政策,且目前本人只生了一个男孩。
由于生育意愿调查均对这几个问题进行了提问,所以通过设置以上条件,就可以计算出样本中分年龄的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的潜在妇女人数,以及这一潜在人群占已婚妇女的比例。
利用全国生育意愿抽样调查样本进行估计,分别可以计算出样本的分年龄已婚妇女人数、分年龄现有一孩的已婚妇女人数、分年龄现有一孩且为“单独”的已婚妇女人数以及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分年龄已婚妇女人数。最后一个人群即为真正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可以生第二个孩子的潜在样本人群。相应地,我们也可以估计出分年龄现有一孩已婚妇女占已婚妇女的比例,现有一孩且为“单独”妇女占现有一孩妇女的比例,以及符合“单独二孩”条件已婚妇女占全部已婚妇女的比例。
第四步,估计总体已婚人群中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人数。若假定样本所计算出的比例与总体比例一致,则在第一步得到的总体分年龄已婚妇女人数的基础上,再乘以第三步得到的样本中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潜在已婚妇女占全部已婚妇女比例,最终估计出该地区分年龄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已婚妇女人数。
3 新增出生人口测算方法
尽管那些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妇,都有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但是有生育条件和有生育愿望或有生育能力并不是一回事。即使是所有有生育条件的人均具备生育能力,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再生育第二个孩子,而且想生第二个孩子的人也不一定马上就生。为此需要估计那些潜在生育人群中到底有多少人、什么样的人准备生育第二个孩子,以及准备什么时候生育第二个孩子。对这些结果的估计不仅仅给出总量,而且也会给出分年龄的估计值,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估计意愿生育人群和相应的出生人数。可以根据生育意愿调查所得到的妇女生育意愿数据,估计出潜在的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一孩单独”已婚育龄妇女中,“打算”再要一个孩子的比例,并把打算“要”孩子作为可能出生婴儿的最低估计值,把“要”和“说不好”二者合计作为可能生育婴儿的最高估计值,从而可以得到一个最低值和最高值的估计区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省级调查样本比较小,从抽样数据得到的这些比例会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由此估计的结果只能是近似结果,而不是确切结果。
第二步,估计新出生人数可能在未来几年的分布。调查问卷还询问了“从现在起计划什么时候生下一个孩子?”其选项是:现孕、明年、后年、大后年、未确定。省级样本中能够回答这一问题的人群已经非常少了,而且绝大多数可能会回答“未确定”。因为“现孕”和“未确定”两项与生育时间无关,这里需要从中排除出去。所剩与生育时间有关的样本就更小了,因而很难精确地反映未来生育的分布。所以只能有分析者根据样本提供的有限信息,做出粗略的判断,并给出一个大体的时间分布趋势。
第三步,得出未来几年每年出生婴儿的区间估计值。根据第一步计算出来的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出生婴儿的最低和最高估计值,以及第二步设定的出生婴儿在未来四年内的分布,估计出未来四年每年出生数量的最低和最高值。将这个估计值与当地未调整生育政策时每年出生婴儿总数进行比较,可以计算出“单独二孩”政策所导致的每年新增出生入口占当年全部出生人口的比例。
4 新增总和生育率估计方法
前面已经可以得到某地区未来四年由于“单独二孩”政策可能新增出生人数的估计。但是这些出生人数对未来四年总和生育率的贡献到底有多大,换句话说“单独二孩”政策所带来的总和生育率在未来的几年里会提高多少,也是可以估计出来的。这也为进行人口预测提供了对未来总和生育率变化的参考。具体的估计步骤如下:
第一步,估计未来各年分年龄妇女的平均人数。根据第2部分第一步的计算方法,继续用“年龄移算法”估计出2014-2017年11月1日的分年龄育龄妇女人数。再将估计出来的2013-2014年11月1日人数进行平均,作为这一期间(定义为2014年)的分年龄育龄妇女平均人数。以此类推,得到2015、2016和2017三年的平均人数。
第二步,估计“单独二孩”政策对总和生育率的贡献值。根据第3部分第一步估计出的分年龄出生人数,结合第三步得出的未来四年出生人数分布比例,并假定未来出生人数在各年的分布比例在各个年龄上的分布也是相同的,从而可以求出未来各年分年龄生育(或出生)人数的最低限、最高限和平均值;再用各年龄出生(或生育)人数除以相应年龄育龄妇女平均人数,就得到了按最低限、最高限和平均值分别估计的分年龄生育率;再根据分年龄生育率求出按最低限、最高限和平均值分别对应的总和生育率增加值。
第三步,估计未来总和生育率变化。首先必须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直接得到的总和生育率基础上,得到一个修正值,从而得到对2010年该地总和生育率的修正值,并依此来修正分年龄生育率。在此基础上估计出政策调整前(2013年)的总和生育率(或假定其不变),再将“单独二孩”政策对分年龄生育率的贡献值与修正后的分年龄生育率相加,则可以得到未来几年总和生育率和相应的分年龄生育率的估计值。这些数据可以作为未来人口预测所选定生育率控制参数的参考值。
5 未来人口预测方法
“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放开对一个地区未来人口发展会有什么影响;未来人口变动对当地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有什么新的要求,都需要通过人口预测来进行估计。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人口预测的话,建议不做长期预测,做10年以内的人口预测就可以了。
以上公式并没有考虑人口迁移的问题,原因是一方面我们只关心“单独二孩”政策调整后最近这四年的户籍人口变化;由于估计的时间比较短,户籍又相对稳定,我们这里可以假定人口是封闭的。另一个方面是若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规模比较接近,可以近似地把常住人口看作户籍人口。
可以使用PADIS-INT人口预测软件。该软件是在联合国人口司的技术专家的指导下,由中国人口发展与研究中心和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该软件基于浏览器/服务器模式,使用Adobe Flex和JAVA编程。其中,利用Flex强大的图形界面开发(表格/图形输入和输出)创造丰富的个性化多媒体功能。
预测时可以将生育率设定为两类方案,第一类为“政策未调整”方案,即使用对普查结果直接修正后得到的分年龄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并假定生育率不随时间发生变化;第二类为“单独二孩”政策方案。在第二类方案中又分为高、中、低方案。三个方案来自于第4部分第二步所用的三个结果,即高方案为最高限方案,低方案为最低限方案,中方案为平均值方案。这三种方案只在2014、2015、2016和2017年有差异,其后的其他年份可以选取略高于初始生育率。另外,不仅总和生育率采用了这个结果,生育模式同样也采取用相应的结果。
对总和生育率的设置这里有两个说明,一是因为人口普查存在比较严重的出生漏报,往往“政策未调整”方案中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不是采用人口普查直接得到的总和生育率,而是采用经过调整后的总和生育率,这个总和生育率会高于普查登记总和生育率。那么如果直接用调整后的总和生育率进行测算,会出现明显的一个出生高峰。因为这个高峰是由于修正了总和生育率导致的结果,而不是真实出现了“高峰”,所以建议对预测前几年出生人口也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修正,使其与修正的总和生育率相一致,然后再进行人口预测。二是尽管“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会导致近四年来出生人数、出生率和生育率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反弹,随后这几个指标都会有所下降,但在假定群众生育意愿没有明显变化的前提下,总和生育率不会完全回到政策调整前的水平,因为毕竟“单独二孩”下的政策生育率已经高于未实行这一政策时的政策生育率。
死亡率可以采用一个方案。如果只做短期预测,甚至可以假定未来死亡率不变;若预测时期相对较长,可以先对未来各年预期寿命进行估计,在给定终点值以后,可以用线性估计也可以用非线性估计方法求出中间各年的预期寿命;死亡模式最好采用软件中提供的Coal-Demany西区模型生命表,一方面是因为西区表所采用的原始生命表最多,另一方面是西区表更接近中国的实际。
6 测算实例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面给出的估计步骤,我们给出一个实际测算的例子。首先对数据做一个简单的描述。
抽样调查获得某地15-44岁已婚人群有效样本2602人。样本中无孩家庭占全部家庭的比例为7.2%,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所占比例为77.4%(其95%的置信区间为75.8%-79.0%),二孩家庭比例为14.7%,三孩以上家庭所占比例不到1%。
在一孩家庭中,被调查者本人为独生子女而配偶为非独生子女的比例为9.0%;本人为非独生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的比例为6.4%。二者合计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所占比例为被调查一孩家庭的15.4%(95%置信区间:13.9%-17.0%)。
根据前面定义的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三个条件的潜在人群,可以计算出潜在人群占全部被调查已婚夫妇的比例为9.5%(置信区间:5.8%-13.1%)。在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中,“打算再要孩子”的比例为23.1%(置信区间:17.8%-28.4%),有14.6%(置信区间:10.2%-19.0%)的人回答“说不好”。即使把“说不好”的人都算作“打算再要孩子”的夫妇,那么在“单独二孩”的新政策下想生育的夫妇也只可能在37.3%(置信区间:31.6%-43.8%)左右,这说明大多数已经有了一个孩子且为单独的夫妇是不想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⑨。
以上是对抽样调查得到的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潜在人群比例,以及这些人中“打算”再生一个孩子比例进行的估计,这一估计只是样本结果,未反映出总体结果,也没有考虑到不同年龄的差异。
根据前面介绍的测算方法和步骤,结合人口普查数据,我们可以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潜在总体人数和打算生第二个孩子的人数进行测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下面的测算需要分不同年龄来进行,必然会导致分年龄的样本规模会更小,估计结果会更不稳定,如果分年龄来计算标准误或置信区间其意义不是很大,所以下面只进行“点估计”,而不再做“区间估计”。
首先,计算潜在受益人群。
因为该地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差异不是很大,所以可以假定户籍人口的女性年龄结构与人口普查女性年龄结构一致,由于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总量略有差异,我们将普查得到的女性户籍人口总量替换常住人口总量,就得到了2010年11月1日的分年龄户籍女性人口数据,并将这个数据作为推断“单独二孩”政策带来的近几年出生人数变化的基础数据。
第一步估计2013年户籍人口分年龄已婚妇女的人数。这里我们用“年龄移算法”,根据2010年12-44岁户籍女性人数,以及本次普查得到的分年龄女性死亡率,在假定死亡率不变的情况下,逐步推出2011、2012和2013年15-44岁的妇女人数。再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有配偶妇女的比例,并假定这一比例在2013年保持不变,最终估计出2013年11月1日户籍人口中15-44岁有配偶(或已婚)妇女的人数(见表1)。
第二步将样本数据丈夫年龄转换为妻子年龄。即用丈夫年龄减2的办法,将丈夫年龄换算为妻子年龄,并作为丈夫年龄的替代值,将样本中已婚男性人口转换为相应年龄的已婚女性人口,从而获得全样本的分年龄已婚妇女人数(见表2第二列)。
第三步测算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要求的潜在人群。通过设置三个条件,我们可以计算出样本中分年龄的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的潜在人群,以及这一潜在人群占已婚妇女的比例。假定样本所计算出的这一比例与总体比例一致,则在表1得到的分年龄已婚妇女人数的基础上,估计该地区分年龄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已婚妇女人数(见表2最后一列)。
其次,估计在“单独二孩”政策下的新增出生人数。
第一步估计意愿生育人群。这里把打算“要”孩子作为可能生育的最低估计值,把“要”和“说不好”二者合计作为可能生育的最高估计值,从而得到了放开“单独二孩”后该地新增出生人口的最低估计值为12.68万,最高估计值为20.87万(见表3)。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调查样本比较小,从抽样数据得到的这些比例会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由此估计的结果只能是近似结果,而不是确切结果。
第二步估计未来几年生育分布情况。抽样调查问到“何时准备生下一个孩子”这个问题时,能够明确回答这个问题的样本已经非常小了,只有20个人(见表4第二列),从而不能精确地反映未来生育的时间分布,只能做粗略的判断。我们的判断结果是:在所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且准备再生育的妇女中,2014年生育的比例占30%左右,2015年生育的比例占40%左右,2016年生育的比例占25%左右,2017年生育的比例占5%左右(见表4第四列)。
第三步测算新出生人口在未来4年内的分布。2014年可能生育的人群会在3.80万到6.26万之间;2015年会在5.07万到8.35万之间;2016年会在3.17万到5.22万之间;2017年会在0.63万至1.04万之间(见表4最后两列)。
总之,如果该地区目前每年出生人口按30万计算,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第一年新增出生人口会占到30万出生人口的12.7%-20.8%;第二年的比例会在16.7%-27.8%之间;第三年会回落到10.0%-17.3%之间。然而,尽管有一部分潜在生育人群在调查时表示了有再生育的愿望,但到了真正要生孩子的时候,有些人可能会改变主意,所以到底真正会有多少新增人口,还需要通过出生监测来最后确认。
再次,对新增总和生育率的估计。
第一步估计未来四年分年龄妇女的平均数。根据表1的估计方法,我们可以继续估计出该地2014-2017年11月1日的分年龄育龄妇女人数。我们将估计出来的2013-2014年11月1日人数进行平均,作为这一期间(定义为2014年)的育龄妇女平均人数。依此类推,得到2015、2016和2017年的平均人数。
第二步估计新增总和生育率。再根据表3最后两列的分年龄出生人数的估计,结合表4给出的未来四年出生人数分布比例,可以求出未来各年分年龄生育人数的最低限、最高限和平均值;再用各年龄出生(或生育)人数除以相应年龄育龄妇女平均人数,就得到了按最低限、最高限和平均值分别估计的分年龄生育率(见表5)。从计算结果上看,2014年由于“单独二孩”政策将导致总和生育率增加0.13-0.21;2015年会导致总和生育率的进一步增进,会在0.17-0.29之间;2016年会略有下降,在0.11-0.18之间;2017年的贡献会更小,只有0.02-0.04左右。
第三步估计未来总和生育率和分年龄生育率的变化。如果已知政策调整前该地的分年龄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见表6第三列)的话,比如为1.34,那么由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放开,导致2014年总和生育率会达到1.47-1.55;2015年会达到1.51-1.63;2016年达到1.45-1.52;2017年会达到1.36-1.38。
最后,对未来分年龄人口进行预测。
预测可以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点作为起始时间;也可以将基年人口性别年龄结构从2010年普查推到2013年11月1日或推到本地开始正式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时间。具体预测结果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表6提供了未来总和生育率设置的参考值,但不能将表6的结果,特别是总和生育率结果直接用到人口预测中去。原因是表6所估计的总和生育率是基于政策调整前的生育水平和政策调整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潜在人群及她们的生育意愿所估计的结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年又不断有新的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人进入到“潜在生育人群”中来,她们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会导致总和生育率比表6所估计出来的总和生育率要高,而且时间越晚,她们对总和生育率贡献的份额也会不断增大。尽管我们相信目前的“潜在人群”生育二孩的高峰期会出现在未来的三年内,由于“单独二孩”政策会导致政策生育率高于政策调整前的生育率,即使三年后生育率会出现回落,在人们生育意愿不变的情况下,生育率回落不会在短时期内达到或低于政策调整前的水平。倘若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就意味着人们的生育意愿已经非常低了,此时必须尽快放开“普遍二孩”政策,来弥补生育率反弹的乏力,阻止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
7 政策实施监测系统构建
政策实施监测主要是对“单独二孩”潜在生育人群未来的生育过程进行监测。监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争取工作的主动性,为生育人群提供必要和及时的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监测数据可以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包括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状况、高龄产妇的生育安全等,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证据和经验。构建实时监测系统需要四个步骤:一是构建初始监测信息档案,二是在初始信息档案的基础上构建生育过程检测指标体系,三是跟踪并记录生育过程和结果,四是对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初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现有一孩家庭(或母亲)的有关信息。首先,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提取出一孩家庭的信息,包括夫妇的年龄,性别,出生年月,初婚或再婚时间,户口性质,居住状况(在本地还是外地居住),孩子的出生年月,孩子性别,以及夫妇避孕节育状况等。由于现有数据中缺少丈夫或妻子的兄弟姐妹数,也缺少他们的生育意愿数据,所以有条件的地区应该针对“一孩政策”和“一孩半政策”地区的一孩家庭丈夫或妻子是否是独生子女,以及她们的再生育意愿和预计再生育时间做一次普查。将现有个案数据和普查得到的数据整合后即形成初始监测信息档案。当然,如果只利用现有数据构建信息档案,不再去做普查,就很难在数据中识别哪些家庭是“单独二孩”政策的潜在生育对象,更不了解哪些人有再生育的意愿,很难提供事前的个性化服务,更不易针对这些潜在生育人群及她们的状况来事先做好规划、安排好有关工作。
监测指标体系是在初始信息档案基础上,增加与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结果和时间,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解除(主要是取环和复通手术)状况和时间,孕前优生检查结果和时间,怀孕时间,住院分娩状况,生育或其他怀孕结果及时间,新生儿性别及有关身体和健康状况,以及有关随访记录等。实际上,监测是一种动态过程,它是对执行“单独二孩”政策的工作环节和生育过程的管理、服务、健康和生育结果的跟踪记录。具体设计哪些指标还需要进一步的摸索和不断完善。
监测体系构建好之后,就要伴随着当地“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在对现有个案数据中已有信息的基础上,对新构建的指标体系进行动态的、持续性的纪录外,还会有一部分以前漏登的人群会由于再生育前来进行申请和登记,需要将这部分人群进行补登,使监测信息系统更为完整和完善。
除了收集有关数据以外,还应该建立监测的月报或季报制度,即通过电子数据信息对现有登记数据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汇总,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由于以往各省人口信息系统并不是按照这样一种思路构建的,所以在以往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政策监测系统的改建,可能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所以建议各地应该直接用最一般的数据处理软件(如Excel)来构建统一的监测登记系统,然后将有关数据直接转到数据处理软件,比如SPSS或Stata统计软件中,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将政策实施的结果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
总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逐步完善计生政策的第一步。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对政策执行结果进行跟踪监测,从而使政策的实施更加规范和有效,使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更加科学。
修订日期:2014-01-02
①好在目前离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时间还不是太长,也只有3-4年的时间,这样用“六普”数据来推断目前的人口状况误差还不会很大。
②由中国人口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撰写的《2013年生育意愿调查数据报告》在2013年12月21-23日举办的中国人口学会2013年年会上进行了散发。本文所使用的部分数据来自于这个调查。
③尽管调查方案中明确了目标总体是2013年8月调查时15-44岁男女现住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但是调查问卷中规定的调查对象则是15-44岁(1968年9月-1998年8月)初婚、再婚人口。所以真正的目标总体应该是15-44岁处于在婚或已婚状态的户籍人口。
④如果真实数据确实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有很大差异,则这个假设是不能用的,只能通过其它方法事先估计或计算出户籍人口的有关数据,然后再根据文中描述的步骤进行测算。
⑤这里假定新政策下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妇女的年龄都在45岁以下;这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生育意愿调查对象是15-44岁已婚育龄夫妇。
⑥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假定丈夫的年龄与妻子的年龄一致,从而直接把男性的年龄和女性年龄结合起来,来计算分年龄生育率。但这种假定误差会更大,所以我们用丈夫年龄减去夫妻平均年龄差的办法,结果会更好一些。
⑦这里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⑧这里指的是户口迁移。
⑨当然这是在政策未实施前的结论,可能与政策开始实施后的情况有一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