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趋势论文,现状及论文,体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兴起源于全球气候政策的变化,具体涉及两个国际公约,即1992年5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12月通过的《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公约》规定,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即2008~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水平下降5.2%。《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思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形成碳排放权的交易,即碳交易。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买方通过支付手段,从卖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用于实现其减排目标。碳交易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国际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和总量控制目标,进行碳排放权买卖。在《议定书》的约束下,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进入碳交易市场进行流通,最终形成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自2005年《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迅猛增长。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08~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到1 500亿美元,将会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而碳交易将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
根据《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年底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我国目前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近1/3,预计到2012年年底,我国将占超过全部排放指标的40%。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迫于巨大的国际社会减排压力,我国政府已经做出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50%,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达到85%以上[1]。因此,借鉴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分析2012年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 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简介
2.1 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类型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初步构建了碳排放交易体系,但还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区域性市场中,不同的市场实行不同的交易机制。如图1所示,国际碳交易市场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采用总量管制和碳排放交易相结合的机制,即在限量与交易体制下,买卖由管理者制订并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下的欧盟排放配额单位(EUA);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议定书》中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联合实施项目(JI)向其他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产生的核证减排单位(CER)和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基于配额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又分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是整个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是企业和政府为完成减排任务而进行碳交易的场所。由国家或地区强制性的分配减排指标,参与者被强制性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体系当中,欧盟碳交易市场就是典型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而自愿性碳交易市场产生于京都机制之前,是由一些国家或组织自行设定的减排体系,不受《议定书》的约束,参与者自发地做出减排承诺,自愿出资购买碳排放权,其典型代表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自愿减排体系[2]。
图1 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组成
2.2 典型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2.2.1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是全球最成熟、交易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该市场实行的是EU-ETS,属于强制性配额交易市场。2003年欧盟颁布并实施《排放贸易指令》,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碳排放体系,由中央管理机构决定所有成员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总的碳排放量,并依据规则分配成员国的基础碳排放权资产。EU-ETS涵盖欧洲30个国家,涉及诸多高排放、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碳排放权,例如钢铁行业、电力行业、造纸行业、水泥行业及航空行业等[3]。以实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21%的目标。
自2005年,成员国可以用CDM项目产生的CER抵消其排放总量,真正实现了《议定书》下三种机制的结合,也使得欧盟成为CDM二级市场上的最大买家。此外,EU-ETS还实现了与其他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对接,目前已与附件I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日本、瑞士建立了交易连接,甚至还可以与非京都框架内国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链接,如美国州级的排放交易体系。
2.2.2 自愿抵消市场
自愿抵消市场是由不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或企业自愿出资购买碳排放权,以抵偿其产生的所有碳足迹的市场。自愿抵消市场属于项目型交易市场,该市场的碳排放权产品统称核证减排(VER)。2010年全球自愿抵消市场的交易规模约1.78亿美元,虽然交易规模不大,但由于该市场产生于京都机制之前,对CDM的设计起了重大影响,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社会环保意识的宣传起了重要作用。
2.2.3 美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美国虽然衡量自身的经济利益,没有在《议定书》上签字,但其碳排放交易体系也发展得比较好。2010年5月提出的参议院版气候法案草案——《美国电力法案》被搁置,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国家层面的管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联邦法案,但地方层面的区域性减排计划(RGGI)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涵盖美国东北部与西部10个州的燃煤电厂,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也是自愿减排交易组织,但仅包含电力行业。2012年1月,西部气候行动(WCI)开始实施,包含西部的7个州和加拿大的4个省,涉及发电、工业、商业、工业工程及交通运输中的天然气和柴油燃烧,旨在通过各州之间的联合,推动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由专门机构负责设置温室气体的排放上限并分配排放额。此外,美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还包括气候储备行动(CAR)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CAR于2009年正式启动,是基于项目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发布基于项目而产生的排放额。CCX是北美地区唯一交易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体系,属于自愿性减排交易机制,采用会员制,实行配额交易。其减排额度根据成员的排放基准额和减排时间表确定分配。会员加入采取自愿原则,但会员加入时必须做出自愿减排的承诺,而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效用,承诺接受CCX分配的减排目标和初始排放权资产——碳金融工具(CFI)。与强制性碳排放交易相比,这种交易机制的成本更低,更具有灵活性。
2.3 国际碳排放市场的交易规模及价格变动
2005~2009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经历了连续5年的迅猛发展,自2010年开始止步甚至出现萎缩。2010年全球市场交易额比2009年略有下降,AAU、EUA、RGGI交易在2010年都开始处于停滞状态;CDM市场也连续大幅度下降,国际主要碳排放市场交易额见表1。
如表1所示,2010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达1198.1 3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额总量约84%,如果再加上CDM二级市场的交易额,约占全球98%,在所有交易体系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另外,配额型交易市场的发展远远超过项目型交易市场的发展。2010年CDM一级市场交易额仅为14.86亿美元,比上年下降了约45%,而在2005年,占全球碳交易额的23%,目前仅占约1%,呈现巨幅下降。
同样,碳交易市场产品价格也发生了巨大变化。2005~2007年,EUA价格从8欧元上升到30欧元,并长期保持在20欧元以上,最高价达到31欧元。之后,开始大幅下降至10欧元,随后一段时间始终保持在20欧元以下。随着EU-ETS第一阶段的结束,EUA价格接近于零。2008年后期,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EUA期货价格下降到10欧元以下。2009年5月之后,EUA的价格基本保持在20欧元以下。
3 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分析
2012年年底《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预测需要基于国际气候政策发展趋势的分析。但2007年以来,联合国气候谈判可以说是困难重重。《公约》是否能得以延续是碳排放交易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议定书》为工业化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到目前为止,仍没有确定第二承诺期的时间表,各国如何进一步在减排目标、技术转让和资金等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被各国所关注;随着气候与国际贸易关联度的趋势增强,碳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被也引起各国家的重视[4]。《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总统“从2020年起针对一些快速发展却没有足够努力减少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采取边境调节措施,课征惩罚性碳关税”;欧盟作为全球气候谈判的发起方,希望构建一个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协议,因此对美国实行的单方面以自愿排放权交易为基础的国内减排规则不满。而美国国会能否通过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制交易的立法提案是该问题的关键;作为附件I国家中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第一的澳大利亚,将于2012年7月1日实施碳污染减排计划,这必将对全球气候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可以说未来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不确定性大,情况复杂多变。
首先,欧盟EU-ETS是唯一承诺在2012年后继续减排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因此,即使《议定书》不能续签,对EU-ETS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将会基于目前的机制继续发展。
其次,CDM项目将会继续以某种形式呈现,但可能将会有较大改变。基于欧盟的倡导,一些其他的减排方式将成为CDM项目的改革或补充。实际上,自哥本哈根会议之后,CDM项目的前途就已经受到各国的普遍质疑。2012年年底第一承诺期结束前,显然,CDM一级市场不可能出现大的变动。
对于2012年以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将会出现以下三种可能结果:
结果1:确立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以及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将会基于目前的状况继续发展。
结果2:第二承诺期,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基于目前的《公约》实行减排行动。只有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量化目标作为未来预测的基础,因此,国际上通常采用哥本哈根协议下各国提交的目标进行市场预测。据预算,到2020年,发达国家的减排量需求量将为29亿~39亿吨二氧化碳,其中15亿~20亿吨可通过发达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获得,其他减排量可以从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的减排项目获取。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的项目减排量供应将为28亿~42亿吨。因此,到2020年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供给将会略大于需求。
结果3:短期内难以达成统一的国际气候政策,各国政府通过双边协议或区域性合作的分散化协议或排放交易机制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情形将会更加复杂,依据不同的协议和排放交易机制将会产生出不同的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
中国迟早必将进入强制减排的国家行列当中。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具备建立强制性减排市场的经济基础,但建立强制性减排市场将是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一方面我国政府应严守谈判底线,在我国经济实力不足以承受的情况下坚决拒绝强制减排;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加速低碳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通过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积累经验,为将来发展强制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做好前期基础。此外,政府还应树立碳排放权资源的战略意识,认识到一旦中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后,将面临碳排放权原来的低价出售和将来的高价回购风险。应当注意到,美国虽然没有签订《议定书》,但美国企业已经在通过不同方式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欧盟一些机构不仅购买2012年之前的减排量,也购买2012年以后的减排量;亚洲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也在购买2012年以后的减排量。目前,国际碳价格还处于较低水平,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未来的价格将会上升,我国政府可以考虑适当收购碳排放权资源进行战略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