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博弈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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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734(2004)01-0037-03

一、前言

私营企业发展要融资,一是靠银行的间接融资;二是靠股市的直接融资。但是,私营企业由于其特殊的企业性质,即和国营企业在融资能力的所有制性质上的差异,造成融资市场上对私营企业的不平等待遇。“据统计,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占GDP 80%的私营经济,只有不到30%的金融资产,其原因就是国有金融支持很难与预算硬约束的民营经济建立联系,他原本就是由预算软约束的国有经济内生出来的”[1],同时,由于社会金融体制存在的缺陷也使一些大的私营企业靠证券市场融资困难重重,对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来说更是可望而不可即,大多数的私营企业只可能在自己能够承受范围内的信贷利息的基础上缩减企业的融资成本。目前,由于我国还不具备发达的资本市场,而且金融市场发展滞后,所以对私营企业来说,最广泛最直接的融资方式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保持距离型”的商业信贷。

然而,在靠商业银行提供信贷的过程中,问题也层出不穷。银行往往在是否提供贷款的问题上举棋不定,因为仅凭私营企业提供的贷款申请表,银行无法捕捉到私营企业全面、真实的信息,银行和私营企业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两方,为了使自己在交易中决策更趋于理性,金融机构和私营企业都在为此费尽心机,但是社会固有的“信息摩擦”无法使双方的信息拥有量持平,所以常常会导致私营企业高质量的融资需求和银行资金投放的错位问题。目前,私营企业的融资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缓解,但是纵观其发展的历程,融资难的问题仍是困扰其发展的最大难题。大量拥有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私营企业因缺乏资金或资金迟迟不到位而丧失盈利机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机构存贷比例较低,大量资金得不到有效运用,不良资产攀升,收益率低,亏损严重。这就导致了企业资金大量需求和金融机构资金大量闲置的矛盾,而产生这种矛盾的主要障碍就是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和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到位。

二、私营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的非对称性

银行与私营企业在信贷交易的过程中,企业拥有其企业盈利水平等方面的更多、更真实的企业内部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不拥有此类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企业具有天生隐瞒信息的偏好,他不会主动去暴露给银行。尤其在我国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使得信用的授受主体之间在信贷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借款人(在这里假定借款人和私营企业主是同一博弈主体)在对自己的风险类型及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银行却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况且风险偏好型的借款人也会极力伪装成合乎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他们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在判断贷款人的信用质量,风险类型,资金收回的概率的估计上难度加大。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银行厌恶风险,而企业具有天生隐瞒信息的偏好,所以两方都会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选择使自己利润最大化的方案。企业会在缺乏信息约束与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扭曲的信息,或者不履行合同中的规定,见机行事获得超额利润或逃废银行债务。而银行为了获得借款人的真实的信用信息和监督贷款的合理去向,势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当搜集的信息成本和监控成本大于其所预期获得的收益时,银行却变得无利可图,因此,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银行为了降低其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借款人使用不同的利率,而只能使用同样的利率水平,假设银行将利率水平提高的一定水平后,大多数人接受了高利率,却驱使一部分资信较好、风险较小、比较安全的借款人退出市场,而只留下了资信比较差,风险较高的贷款存留在市场中,如同张维迎在剖析二手车市场的柠檬原理一样,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而当风险偏好的借款人借到高利贷款时,由于高利润欲望的驱动,他必然会改变投资项目的性质,使风险加大,这叫道德风险。在企业间接融资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效率,贷款合约签订前企业为获得贷款而隐瞒不利信息,而银行也无力评估企业表外信息,合约签订后企业无视或损害银行利益,加之企业家的个人影响和企业较高的风险性使得以安全性为前提的银行难以有所作为。

上述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现实生活中银行的“惜贷”心理和私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由此,我们也可从逻辑上作简单的梳理,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银行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银行不能无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优劣,而必须对其花费一定的成本进行评估或监控。虽然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的形式弥补损失,但是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的结果是“劣币驱使良币”的市场失灵现象,无形中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倍增。因而,银行的理性选择是放弃贷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不在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健全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上下功夫。银行将永远无法摆脱这种“贷或不贷”的矛盾心理。同样,大到整个市场经济,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我们只能在不断的试探中作交易,这样不仅加剧了各主体的交易成本,而且使大量的资本、资源在低效率利用,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也降低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三、私营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博弈模型

1.基本假设

假设一:博弈的局中人假设。

在信息经济学中,一般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代理人”,将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委托人”。因而,在研究私营企业信贷问题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将资金的供应者—银行当作委托人,其不了解贷款人即私营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和企业的发展潜力。将私营企业主当作私营企业人格化的代表作为代理人,他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和企业的后续的发展潜力。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资本追求增殖的本性致使资金的供应者(委托人)——银行和需求者(代理人)—私营企业在相互寻找和选择的过程中展开了博弈。

假设二:博弈的环境假设。

为了使博弈模型的分析简单化,我们假定私营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与银行进行贷款问题的博弈,而不考虑其破产的可能性;金融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借款人可自由选择;贴现率为零,即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对收益或成本的影响。

假设三:参数假设。

假设金融市场中的一家银行向一家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数额为A,贷款的总利率为r,私营企业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为R,筹资方式为:私营企业主向这家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一般通过考察该企业的行业背景、发展前景及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判断企业主的资信水平,来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只有私营企业主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盈利水平、市场波动率及自己的信用水平。

2.博弈模型

在银行和私营企业的博弈中,由于双方都知道前面博弈的全过程,所以形成的是完美信息的两阶段的动态博弈,在第一个阶段银行有信任借款人和不信任借款人两种选择,在不信任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交易不能进行,银行和借款人效用分别为0,在银行相信借款人的情况下,博弈进行到第二阶段,借款人就有两种选择,守信用或不守信用,守信用时银行获得的利润为Ar,而企业主获得的利润为R,当企业主不守信用时,银行的损失为连本带利-Ar-A,而企业主获得的利润为Ar+R+A,由于银行和企业主各自的利润是彼此消长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就会背信而违约,如图1所示:

图1 私营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

图中括弧内分别为银行和贷款人所获得的效用或利润,显然在第二阶段,私营企业主如果选择违约,它不仅有较为理想的效用函数,而且会避免因为选择守信用而由这笔贷款带来的机会成本,而银行却因为发放这笔无信用的高风险贷款而遭受损失。所以,我们得出当我们假设只存在一次交易时,即银行和企业主只进行一次博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双方,都会做使自己利润最大化的选择,银行如果预期私营企业会违约,就会选择不贷款,从而避免遭损失;而企业主的理性选择是违约,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的纳什均衡是无效率均衡(不贷款,违约),这时的市场也是完全无效率的,所以我们也可得出结论:一个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单单依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产生的,外界力量的干预成了必然。如果银行借助信用征信及评估机构得知:私营企业守信用的概率为P,则不守信用的概率为1-P;在私营企业主守信用时,各自的效用函数为:

当0≤p≤1时,总有(Ar+R+A)×(1-p)+p×R>0;当p→0时,企业获利最大,此时违约仍是其理性选择。

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单建立社会信息共享平台是无法实现社会诚信系统的自发运转的,银行可能会在了解了企业的资信水平后提供贷款,但是从私营企业的效用函数来看,其最优选择还是欺骗,也就是说信息的互动并不能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

如果我们让私营企业为违约而付出代价,结果截然不同。我们让企业欺诈的事实传递给市场中的其他利益主体以期在信用的扩散负效应的影响下,该行为主体得到严厉的惩罚。例如,银行也可以通过媒体的扩散效应对企业行为进行曝光,让私营企业的顾客群体或关联企业获悉,以失去顾客和合作伙伴对企业造成损失;政府也可以为企业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对其欺诈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当企业权衡因欺骗所获得的收益小于所付出的代价时,企业必然会自觉得守信用。

我们假定企业因为自己的信用问题受到市场和信用征管机构的惩罚时的效用函数为:

式中的p表示企业违约被发现概率,1-p表示企业违约未被发现的概率,R′表示违约时被发现遭受的损失,R″表示未被发现所获得的利润,表示市场中的第i个消费者由于发现企业的欺诈而放弃企业的产品或别的企业放弃与其合作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显然,当p→1时,企业的利润越小,即征管部门对该类企业的打击力度越大,企业会因此付出的代价越大,企业就会趋向于守信用。当p→0时,企业因投机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越大,征管部门越是对这种现象熟视无睹,就越会纵容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从式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消费者和相关企业对企业的惩罚也是如此,当n->∞时,即有众多的消费者或商家放弃该企业时,R′↓,当R″<A+Ar+R时,企业自然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守信用将会是他理性的选择。

然而对于大多数的私营企业来说,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克服了自己的“短视”行为后,会为谋求企业的长期发展和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重复博弈成为必然。在重复博弈中,企业会为获取未来的长远利益而自动选择讲信用的战略,在这里信用机制的核心是,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利益的诱惑。所以重复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将使信用自动发挥其功效。在重复博弈后,银行的收益为n×A×r,借款人的收益为n×R,借款人和银行的收益随博弈次数的增加而上升。博弈次数越多,维护信用的积极性就越高。

四、结论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博弈中理性的对弈者在进行策略选择时将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具体的说是以自利原则和比较利益原则为依据,制度(规则)形成约束,制度安排不同,对弈者的策略选择就不同。制度安排能对参与博弈的当事人形成约束和激励,从而影响当事人的行动。如果制度安排不合理或是无效率的,必然会使企业的信贷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大打折扣,只有在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下,企业信贷才能产生最优的均衡解,在一次博弈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银行和私营企业主的理性选择是无效率均衡(不贷款,违约),双方收益均为零,这没有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却造成资源浪费,这对整个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而在多次重复博弈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银行和私营企业主双方得益;另外,信用征管部门的监督和惩罚也能为私营企业的信用实施形成激励,让私营企业感受到切肤之痛,自觉的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机会主义的产生;其次,市场对其惩罚也是不可或缺的,当客户远离时,伴随企业的欺诈行为带来的不是利润滚滚,而取而代之的是成本增加,市场委缩;最后,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比如,推动“杠杆型”的贷款类型,即银行介入企业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安排比博弈本身更重要,他决定了市场中的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因此可以通过改变制度来提高信贷市场的运行效率。

收稿日期: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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