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材料看战国民间工匠_手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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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3)05-0115-06

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的第一个繁荣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手工业的发展。在当时手工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官府手工业。学界对于当时隶属于官府手工业的劳动者状况的研究较为深入,但对于平民手工业者的状况重视不够。本文在学者们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试对战国时期平民手工业者的状况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一、平民手工业的类型与工种

春秋时期的手工业者多数隶属于官府手工业部门,即《国语·晋语四》所谓的“庶人食力,工商食官”,韦昭注:“工,百工。食官,官禀之。”手工业者为官府劳动,完全没有自由,按照官府的要求生产、居住,并由官府供养。大致在春秋中期,平民手工业开始出现,《吕氏春秋·召类》篇载,“士尹池为荆使於宋,司城子罕觞之。南家之墙犨於前而不直,西家之潦径其宫而不止。士尹池问其故,司马子罕曰:‘南家工人也,为鞔者也。吾将徙之,其父曰:‘吾恃为鞔以食三世矣,今徙之,是宋国之求鞔者不知吾处也,吾将不食。愿相国之忧吾不食也。’为是故,吾弗徙也”。子罕的邻居是一位三世从事制鞋的工匠。《韩诗外传》卷八亦载,吴人伐楚,跟随楚昭王出走而立功的“屠羊说”就是一位经营屠宰业的平民手工业者。1959年考古工作者在山西侯马、曲沃等地发现了春秋晚期的古城,在牛村古城的南郊,分布有广泛的居住遗址和青铜、骨器、陶器等手工业作坊的遗址。在这些居住遗址中,发现有竖穴式的长方形住屋,较小面积只有2.2×1.5米,壁上有抹草泥的,房子周围还发现有密集的窖穴、水井以及道路、车辙等遗迹。有的窖穴中还残存有黄豆,证明窖穴是贮藏粮食的。这些居民中,虽然也有农业人口,但大部分应该是同手工业生产有关的。烧窑作坊的遗址,集中分布在半平方千米的范围之内,窑群十分密集,有的几乎连在一起,说明当时的陶器是大规模生产的。在陶窑附近发现不少的豆、盆等陶坯和制坯用的泥团以及烧坏了的豆、盆、钵、罐等废品,其种类和形制,多与居住遗址中所发现的陶器相同,说明在这里生产的产品,是供给当地居民使用的。制造骨器作坊遗址共发现三处。在堆积层中发现大量的废骨料、半成品等。以上陶器和骨器作坊生产的都是一般日用生活用品,而非贵族的专用品,因而这类作坊未必是由官府控制,有可能属于平民经营的手工业[2](p243-250)。

战国时期在官营手工业继续发展的同时,平民手工业也在迅速地发展。平民手工业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专门的小手工业。这类小手工业经营的范围相当广泛,多为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用品。如在战国的城市遗址和小型墓葬中几乎都出土有陶器。秦都咸阳故城出土的一些烧制的盆、罐、釜等陶器,从其陶器质量的低劣程度来看,应属于烧制民间日用品的平民手工业作坊所制。河北省武安县午汲赵城发现一处战国晚期窑址,出土了大量的陶器,陶器上刻的大多是陶王的私名,如“文牛淘”、“栗疾己”、“陈陲”、“韩口”、“史口”、“孙口”、“不孙”、“綦昌”、“爱吉”、“均”等[3]。齐国临淄故城出土的陶器,其陶文大多只署明制作者的乡、里、名字,这些陶器很可能是平民手工业者的产品。漆器是当时人们喜爱的产品,睡虎地战国晚期秦墓出土有一些针刻文字的漆器,有的注明了生产者的里名和人名,如“钱里大女子”、“庀里皇”、“口里口”[4]。1956年在长沙湖桥19号楚墓发现了一件漆耳杯,器底漆书有“口里口”字样[5]。这些题铭和官府手工业品的题铭判然有别,可能属于平民手工业者经营的作坊所造之器。另外,当时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丝织业的专业户。如,长沙左家塘出土的褐地矩纹锦,在黄色绢上仅有墨书“女五氏”字样,可能是当时个体织丝者的姓氏[6],从这里看不出他为官府服务的迹象。战国时代木工业相当发达,主要业务是建筑房屋、制造战车和车舟等交通工具以及棺等。著名的鲁班(公输班)就是一木匠,多数古籍都称鲁班为“巧工”、“巧匠”,《墨子·鲁问》载,“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鲁班在当时有一定的活动自由,他本为鲁国人,后来到楚国去,为楚国制造了云梯,可见他不是官府手工业者。战国时编织业也是当时常见的手工业,《孟子·滕文公上》云:“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许行及其徒弟“数十人”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换回自己所必需的食物等消费品,不是为官府服务。因此,平民手工业多是经营成本低的生活必需品,以服务下层人民的生活为目的,正如《墨子·节用中》所说“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鞼、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

战国时平民手工业的另一种类型是以副业形式存在的农民家庭手工业。战国时期农民的经济负担比较重,生活上入不敷出,《管子·治国》云:“农民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也。”小农为了增加家中的经济来源,在经营农业的间隙亦经营一些副业。如《墨子·非命下》载,“今也农夫之所以蚤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升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多治麻丝葛绪,捆布,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则贫,强必暖,不强则寒。”由此知仅有农夫的“耕稼树艺”不能维持生计,还必须加上农妇的“纺绩织”,小农才能达到温饱的水平。《尉缭子·治本》亦载:“夫在耕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说明当时的农民一边务农,一边利用空闲做些织布的活计。这种以副业形式存在的农民家庭手工业在当时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平民手工业者的家族构成与技术传承

平民手工业者所经营的多是一些成本低廉、工序简单的产品,这类手工业一般不需要太多的人员,家族的主要成员一起参加劳动,往往就能满足生产的需要,《盐铁论·水旱》篇记述了其生产状况,“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币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孟子·滕文公上》载:“彼(陈仲子)身织屦,妻辟,以易之也。”(注:赵歧注:“缉绩其麻曰辟,练其麻曰。”)这个陈仲子就是仅靠夫妻二人合作经营的民间鞋匠,他自己做鞋,妻子帮助搓麻线。另外,在新郑县郑韩故城出土了的陶器上有“二牙”、“三牙”字样,发掘者认为这二者文字风格相同,可能是二兄弟经营的产品[7]。如果规模再大一点的作坊,有时家族成员不足用,可能要招纳些徒弟或雇工进行生产。

平民手工业者的技术传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族成员间的传承。《管子·小匡》云:“今夫工群萃而州处,相良材,审其四时,辨其功苦,权节其用,论比计制,断器尚完利。相语以事,相示以功,相陈以巧,相高以知事,旦昔从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工之子常为工。”《荀子·儒效》亦载“工匠之子,莫不继事。”在当时官府手工业垄断市场,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市场十分狭窄的情况下,平民手工业是否能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避免在同行竞争中破产,势必保守独占的技术秘密,因而父子相传成为主要的技术传递方式,在手工业的生产和生存没有行会保障的社会中,这种传递方式保护了自己的生存。这种家族成员间传承技术的情况在文献和出土材料中均有体现,《庄子·逍遥游》记载了一位世代以漂洗丝絮为业,但是手却不龟的例子,“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世世以洴澼絖为事。客闻之,请买其方百金。聚族而谋曰:我世世洴澼絖,不过数金,今一则而鬻技百金,请与之。”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生子篇》载有:

丁亥生子,攻(工)巧,孝。

乙丑生子,武以攻(工)巧。

甲种《星篇》载:

牴,祠及行,出入货,吉。取(娶)妻,妻贫。生子,巧。

乙种《生篇》云,“乙丑生,不武乃工考(巧)。”[8]

上引简文中的“巧”字,《说文》曰:“巧,技也。”先秦文献中的“巧”字,除有“美好”之意外,(如《诗经·卫风·硕人》的“巧笑倩兮”),多与工匠有关,有“技巧、技能”的意思。如《孟子·离娄上》云:“离娄之明,公输之巧”;《管子·问篇》云:“工之巧,出足以利军伍,处可以修城郭。”这里的“巧”指的是平民手工业者的技能。因此,从《日书》的记载可以看出,平民手工业者对他们子女非常的关心,经常问卜他的孩子是否“巧”?说明他们世代以手工业为生。另外,齐国故城临淄城郊分布着大量的平民制陶作坊,其中经营时间长者,当数城阳邑中有关作坊,其中署印形式为“城阳众”、“城阳楚”、“城阳弗”的比较特殊。通过对有关陶文及其所印在的器物进行综合考察发现,虽然这些印文的内容、形式相同,以及它们所印在的器物的种类也未变。但是,这些器物有的则因时代差异而在形式上发生大的变化。揆其所经历变化的时间,则远已超过一个正常人生命的时限,甚至几倍,因此“众”、“楚”、“弗”可能是家族世代经营的产品。孙敬明先生认为,起初“众”、“楚”、“茀”确为人名,随着其生意兴旺,子孙后代嬗连相袭仍以此为生业,因属平民组织,其所留给后世的不仅是作坊遗产,连其经营的产品所获得社会信誉也留给子孙,子孙们继续沿用其先祖的署印名号,制作传统产品,以祖传的技术和名号来吸引顾客,因而在同业作坊中,形成一些名闻遐迩的家族特制品[9]。当时的人们非常喜欢由家族世代传承的产品,如《礼记·曲礼下》有“医不三世,不服其药。”的说法。这些手工业者穷终身之力,并调动世代相传的力量,提高家传的技艺,以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如《列子·说符》“宋人有为其君以玉为楮叶者,三年而成。锋杀茎柯,毫芒繁泽,乱之楮叶中,而不可别也。此人遂以巧食宋国。”这件玉雕作品如与真楮叶放在一起,竟难以识别。《庄子·徐无鬼》记载一位高明的泥水匠在粉刷房子时鼻端溅上一滴白灰浆,薄如蝇翼,他让匠石把白灰砍去,“匠石运斤成风,尽垩而鼻不伤,郢人立不失容”。这种由家族固定经营一类产品的方式类似于我国历史上延续的时间比较长,一直到近现代,乃至当代还有所谓的“老字号”。

另外,还有一种是师傅带徒弟的学徒制度,《庄子·人间世》记载了师傅匠石和徒弟一起外出,“匠石之齐,至于曲辕。见栎社树。其大蔽数千牛,絜之百围,其高临山十仞而后有枝,其可以为舟者旁十数,观者如市,匠伯不顾,遂行不辍。弟子厌观之,走及匠石,曰:‘自吾执斧斤以随夫子,未尝见材如此其美也。先生不肯观,行不辍,何邪?’曰:‘已矣,勿言之矣?散木也。以为舟则沉,以为棺椁则速腐,以为器则速毁,以为门户则液,以为柱则,是不材之木也。无所可用,故能若是之寿也。’”通过跟随师傅做工和师傅的传授,弟子遇到疑难请教师傅,经验和技能就可以传之后世。

三、平民手工业者的经营状况

战国时期平民手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比以前有较大的提高,专业分工比以前更加细致。1998年6至8月,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侯马工作站对牛村古城东南部进行发掘,清理了一些房址、水井、灰坑、墓葬与铸铜遗址。据铸铜遗址报告可知,2号遗址出土陶范以礼乐器、车马器范为主;552号遗址出土陶范以钵类工具范为主;而距2号遗址东南部约400米的窑洞生活区发掘的陶范均以环首刀和带钩范为主。另据晋都新田遗址所发掘的四处陶窑遗址所知,三处皆为烧制陶豆作坊,一处为烧制瓦类为主。说明春秋晚期及战国初期晋国无论在铸铜和制陶技术方面,已有详细的分工及单一作坊[10]。另外,洛阳中州路西工段陶窑及附近出土器物很集中,有一个现象较为特别,陶窑的种类多,一种窑只烧一种或几种产品,不同式样的陶窑是为了烧制不同的陶器而建造的,表明当时制陶业中分工的细致[11](P42)。齐国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根据考古发现和传世品的观察,生产豆的场家集中在“豆里”,生产的场家集中在“蒦阳”,而陶钵大都是“楚郭乡关里”的场家生产的,除极个别例外,生产豆的乡里一般不生产,生产的乡里一般不生产豆[12]。生产的专业化有利于生产技术的世代传承。

战国时期平民手工业者有自由经营权,他们的经营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在自己的家内生产,或者用顾客的原料加工生产,收取手工费,或者自备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制成后,在自己的家中等候顾客来购买。即一切生产经营过程完全在自己家中完成。另一种是在市镇上设立店铺,列“肆”而居经营的,所以《论语·子张》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第三种是在乡野村落间和不同城市间流动贩售。如《韩非子·说林上》载“鲁人身善织履,妻善织缟,而欲徙于越,或谓之曰:‘子必穷矣’,鲁人曰:‘何也?’曰:‘屦为履之也,而越人跣行。缟,冠之也,而越人被发,以于之所长游于不用之国,欲使无穷,其可得?’”这里说的就是他们夫妻各有专业所长,但他们不是在家中或作坊里经营,而想到越国去发展生产。1983至1984年发掘的咸阳黄家沟与长陵车站北面陶窑灰坑遗址出土的陶器中,戳有“咸完里”、“咸屈里”的陶器不少,可见同一里居生产的陶器在两处均有出土,不仅如此,同一工匠生产的陶器在两处也有所见,如戳有“咸完里抗”的陶罐在黄家沟出土有两件,在长陵车站出土有三件。其次,咸亭生产而出土于异地的器物,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烙印“咸亭包”“咸亭上”等漆器;西安半坡战国墓出土戳有“咸口里口”的陶器,这反映了当时平民手工业者在不同城市间流动销售自己的产品。[13]以上三种经营方式,在后世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平民小手工业者的主要经营模式。

四、平民手工业者的居住状况

有关战国平民手工业者的居住状态,史料记载很少,而考古材料又分散,因而很难把握其全貌,这里只能根据一些零星的、间接的材料略加勾画。齐国故城临淄附近曾出土大量的陶器,许多陶器上面都有文字,这为我们研究战国时期的平民手工业者的居住状况提供了良好素材。从整体上看,一个乡中有数十乃至数百个陶工,如繇乡是临淄城最集中的一处制陶业的中心,见于陶文的制陶工人约有200人,而蒦阳又是繇乡下属的最著名的制陶里名,有陶工不下150余名,说明齐国平民手工业者居住比较集中。如果仔细对比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更丰富的信息,下面不妨将平民陶工中姓名齐全的材料进行罗列对比,作一梳理。(按:下列资料中括号里的数字为《古陶文汇编》的编号,“口”为暂时未能释读的字。)

1.丘齐(注:这个字,学术界有多种解释,或释为“窖”,或释为“宝”或释为“陶”,此从王恩田、孙文楷先生释为“”字。)里王通(3.633)丘齐里王升(3.641)

丘齐里王(3.640)丘齐里王(3.631)

丘齐里王(3.637)丘齐里王(3.630)

丘齐里王(3.638)丘齐里衣众(3.636)

2.丘齐辛里王右(3.613)丘齐辛里王(3.622)

丘齐辛里达(3.614)丘齐辛里邾去口(3.620)

丘齐辛里公孙(3.623)丘齐辛里公孙(3.621)

3.蒦阳里王(3.170)蒦阳里陈达口(3.173)

蒦阳这(3.174)蒦阳里辛口(3.176)

蒦阳里陈去口(3.178)蒦阳里每(3.180)

蒦阳里人敦雄(3.211)蒦阳里口心(3.181)

4.蒦阳南里司马敚(3.140)蒦阳南里公孙见(3.162)

5.东蒦阳里王晋(3.295)东蒦阳里公孙(3.296)

6.西蒦阳王孱(3.302)西蒦阳里右口(3.304)

7.中蒦阳里司马咸敢(3,286)中蒦阳里鸡易(3.306)

第1组丘齐里王氏有7位,他们的亲属关系一定很密切,可能是一个家族的成员,共同经营一个制陶作坊。第2组丘齐辛里王氏有2位,也应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经营另一个制陶作坊;公孙氏有2位,也可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第3组蒦阳里陈氏有2位,也可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因此齐国的平民手工业者家族有一部分是以一个家族居住在同一里,正如李学勤先生所言“同里者大率同氏”[14]。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第1组丘齐里居住着2个姓氏的小手工业者;第2组的丘齐辛里居住的有包括王氏、公孙氏和其它姓氏在内的5个家族;第3组蒦阳里居住着7个家族。第4、5、6、7组分别各有2个家族,说明当时平民陶工的居住状态为一里居住多个姓氏。类似的情况还见于陕西凤翔高庄秦墓地M6·1出土的缶上陶文有“隐成吕氏缶容十斗”,M7·6和M7·4陶文与M6·1相同;M47·16和M47·15陶文为“北园吕氏缶容十斗”;M47·14的陶文为“北园王氏缶容十斗”[15]。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吕氏”分别居住在隐成、北园。同在M47中出土了在“北园”居住两个姓氏的手工业者所制陶器,这说明当时手工业者的居住形态也是一里居住多个姓氏。1984年前后,河南文物研究所新郑工作站在新郑县郑韩故城内外进行了大量的考古调查与发掘,新发现一批商周至汉代的文化遗址,出土了大批的战国时期的陶器和陶片,并且上面有大量的陶文[7]。这些陶文大多是陶工私名印,有“吕”、“吕缳”、“吕佗”、“吕吕”、“吕穆”、“吕宪”、“吕”;“尹敀”、“尹萃”、“尹驹”、“尹晋”、“尹”等,如此多相同姓氏聚居在一起,说明他们可能分别属于“吕氏”、“尹氏”家族的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在西城探坑22内井9内同时出土了带有下列陶文的陶器,“吕佗”、“吕缳”、“吕吕”、“ 大”、“尹敀”,同一井内出土了带有三个姓氏陶文。这种在一里居住多个姓氏的情况说明当时的平民手工业者邻里间血缘关系已相当松弛,地缘关系逐渐加强。

五、平民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

战国时期的官府手工业者,除少数有自由身份外,多数为刑徒、战俘奴隶,他们的生产必须按照官府手工业诸工种的生产需要而组合,带有强制性劳动的性质,因而地位十分低下。平民手工业者的生产活动主要不是为官府和少数贵族消费服务,而是供给整个社会,有一定的生产自由。在生活上不依靠官府的供养,靠出卖自己的产品来换取粮食。农民所用的陶器、木器、铁器等都是依靠平民手工业者供给,正如《孟子·滕文公上》篇所说,农民“以粟易械器”,陶工、冶金工“以其械器易粟”。这说明平民手工业者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商食官”制,自主权逐渐增强。特别是他们的产品相当一部分是作为商品投放到市场上去的,客观上使得在此以前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

尽管如此。当时平民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并不高,仍处于社会下层,如《礼记·王制》篇曰:“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统治阶级歧视平民小手工业者。尤其是到了战国后期,法家的重农抑工商学说对各诸侯国的政治产生深刻影响,使得平民手工业者的地位日渐低下。他们认为农业是人们的衣食之源,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因此主张把发展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他们把农业叫做“本”,把手工业的技巧制作称为“末”,认为“重农”必须“禁末”,平民手工业者在经营过程中开始受到官府的监督。到了秦代,政府对平民手工业者的控制更加严紧。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云:“有买(卖)及买殹(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8]这里的“婴”的意思是“系”,这条规定是说平民手工业者在经营过程中,凡是要出售的商品除了不足一钱的小商品外,必须系有签或牌,并且要标明价格,以防在交易中以次充好、漫天要价。同时官府为了征收商税,规定平民手工业者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商品时,必须在买者的监督下,收钱后立即将钱投入到陶制的钱罐中,《关市律》载:“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这里的“作务”,即是指独立的平民手工业者。卖者将货款投入缿中后,很难再从投入口取出,这样政府就可以控制平民手工业者的经营。不仅如此,平民手工业者还必须定期为官府服役。从近年来出土的秦陶文来看,平民制陶作坊和官府制陶作坊印文中同名的人相当多,如疆、章、婴、贝、昌、辰、欬等。[16](P65)他们很可能就是同一人,平时自己从事手工业经营,到一定时间就被官府征发去服工役。《管子·乘马》篇也讲到:“工,治容貌功能,日至于市,而不为官工者,与功而不与分焉。不可使而为工,则视贷离之实,而出夫粟。”就是说非属官府的平民手工业者要为官府服劳役,并且是无报偿的,对于那些不能按规定服役的手工业者,则要视其所欠,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来顶替。秦简《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赀赎责(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作务及贾而负责(债)者,不得代。”[8]此律特别强调平民手工业者欠官府债务时,不得以他人代替。秦代制定的各项法律条文,便于国家对平民手工业者的经营活动监控。令人惋惜的是,后世的封建各朝代都把限制小工商业者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并被严格执行着。平民手工业被笼罩在封建帝制政权的层层操控之下,没有可以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这种发展命运是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平民手工业发展的一般归宿。

综上所述,战国时期,在官营手工业继续发展的同时,私营平民手工业开始出现,且发展较快,其行业部门极为广泛,遍及当时大多数手工行业。平民手工业者主要是以家族或家庭为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多数只在自己狭小的家族范围内或师徒间传继,生产技术精湛,但不能更大地推广与交流,加上受到官府的控制和盘剥,生产规模始终较小,一般停留于简单再生产阶段。他们生产经营的是民用生活必需品,与社会接触面广,特别是与农村市场有密切关系,成为自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民工业者的这些特点在秦汉时期依然大体存在,并且整个封建社会始终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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