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韩国公企业的类型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日本论文,类型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日本、韩国公企业的类型
所谓公企业,根据日本和韩国的定义以及对公企业类型的划分,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拥有全部资本或一部分资本的企业,就是说,只要企业资产中有一部分为政府所有,而不论其数量多少,那么该企业就属于公企业。
在日本,公企业一般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政府企业,它由政府全额出资,并直接经营和负有最后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其人事和财务全部由政府决策。这种企业形式的典型代表是邮政。二是公共法人企业,它由政府全额出资,但并不直接经营,而是委托给企业独立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就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其典型代表是原来的日本电信电话公社。三是公司制或称特殊法人企业,它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形成的企业,其代表是现在的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和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
韩国的公企业则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政府企业,包括中央政府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它由政府全额出资,并直接经营。作为中央政府的企业,主要是邮政、铁道、通信等部门的企业,但它在1987年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为地方政府的企业,则是地方的公益事业,如下水道、福利医院、地方交通等。 二是政府投资机关企业, 它是指政府持股50%以上并适用于“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政府控股企业,它包括中央政府投资机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机关企业。作为中央政府投资机关企业,主要集中在支柱产业,其代表是韩国产业银行、韩国电力公社、大韩住宅公社等。作为地方政府投资机关企业,则主要集中于一些地方公益事业。三是政府投资机关企业下属的企业,它由政府投资机关企业出资兴办,从而形成政府间接所有的公有企业,其典型代表有韩国重工业、汉城新闻等。四是政府出资机关企业,它是指政府持股不足50%的公有企业,实际上就是政府掺股企业,其典型代表有浦项制钱、韩国外汇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等。
韩国1986年共有107家公企业,其中政府企业为5家,占4.7%; 政府投资机关企业为25家,占23.4%;政府出资机关企业为6家,占5.5%;政府投资机关企业出资兴办的企业为71家,占66.3%。就是说,在四种类型的公企业中,政府间接所有的公企业占了主要部分。由于1987年后政府企业实行政府投资机关化,到1993年,政府企业就不再存在,但公企业的总数发展到了133家,其中,政府投资机关企业为23家,占1.7%;政府出资机关企业为8家,占0.6%;政府投资机关企业出资兴办的企业为102家,占76.7%。可见,政府间接所有的公企业, 无论在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都获得了大幅度的增长,而其他类型的公企业所占比重都大幅度下降,甚至政府企业降为零。从而显示出韩国公企业结构的显著改变。
在日本和韩国这样的私有企业制度下,它们之所以还要建立一定的公企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1)满足公益事业建立和发展的需要。公益事业主要是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在这方面,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无法达到社会所需要的最佳水平,从而需要政府组织和干预公共物品的生产。(2)适应资本迅速积累, 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日本和韩国都是后发展国家,促使经济快速增长,尽快赶超发达国家的任务十分沉重。为完成这一任务,单靠私营企业当初缓慢的资本积累是根本不够的,这就需要政府一方面给私有企业税收等方面的各种优惠,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公企业,加速资本积累。(3)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功能,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就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正是在以上的特殊条件下,日本和韩国形成了不同于许多西方国家的有计划调节的市场经济制度。特别是在韩国,公企业数量从60年代到90年代初一直是增加的。据韩国经济企划院的统计,韩国公企业数量1960年为25家,1972年为83家,1984年为90家,1986年为107家,1993年达到133家。从中央政府所属的公企业提供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 也是趋于提高的, 如1963年为7%,1970年为9.2%,1975年为8.3%,1980 年为9.1%,1986年为10.4%,1990年为9.1%。从资本积累的角度来看, 公企业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中央政府公企业固定资本形成占国内总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1963年为31.7%,1970年为18.9%,1975年为33.2%,1980年为30.7%。从产业分布来看,公企业主要分布于基础产业和主导产业,如1990年,韩国公企业最多的部门是运输、保管和通信业,占全部公企业的25.7%;其次是制造业,占22.8%;再次是电气和水道业,占19.2%。制造业公企业所占比重1975年最高时达46.6%,电气和水道业1986年最高时达31.3%,运输、保管和通信业所占比重是在1986年后成为最高的。韩国公企业在不同产业分布结构的这种变化,表明韩国政府在不同时期产业支持重点是不同的。
二、日本、韩国公企业的改革
随着日本、韩国经济条件的变化,特别是经济起飞和经济高速增长的实现,以及市场的发育成熟,改变了公企业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某些基础条件,从而提出了改革公企业的任务。公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企业间的竞争,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改革的基本措施在微观上是推行公企业民营化,在宏观上是放松政府控制,减少政府干预。
所谓公企业的民营化,从一般意义上说,只要减少政府对企业资产的持有比重,而不管减少的程度如何,就可以称为公企业的民营化。公企业民营化具体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将公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将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出售。在这种形态下,由于有政府持股,甚至政府控股,企业仍然属于公企业。二是将公企业完全民营化,政府不再持有任何的股份,这类企业就转变为纯粹的民间企业。
日本在1985年对公企业实施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民营化,其中对最大的三个公社,即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日本专买公社和日本国有铁道实行了民营化。韩国从1993 年开始也实施了一次大规模的民营化计划, 对61家公企业实行民营化,这一工作将在1998年基本完成。
日本和韩国在实施公企业民营化过程中,提出了如下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公益性问题。实行民营化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效率,即追求效率目标,但日本和韩国的公企业大都属于公益部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这些企业民营化后,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益目标,如日本国铁民营化后,就关闭了一些亏损路段,造成有关居民的交通困难。因此在民营化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好效率性与公益性的矛盾。
2.就业问题。日本和韩国的公企业在实行民营化时,都存在着大量冗员问题。企业民营化后,为提高企业效率,必然要大量削减职工,如何解决这些职工的重新就业问题,是实行民营化的一个关键环节。如日本国铁首先承诺民营化后不会为提高效率而大量裁员,政府并答应协助被解雇的职工到其它民间企业就职,才得以实行民营化。
3.垄断问题。日本和韩国实行民营化的公企业大都属于基础产业部门,该部门本身带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因而在民营化过程中,必须避免由政府垄断转变为私人垄断,否则,将会严重损害经济效率。例如,韩国民营化采取市场招标的形式进行,结果大财阀凭借其庞大的实力控制了企业,形成了财阀垄断,妨碍了竞争,损害了效率,使民营化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日本在民营化过程中,采取将原企业分割为若干个企业的方式,避免了私人垄断的形成。如日本国有铁道在民营化时,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分开,成立了日本货物铁道公司,把旅客运输按地区分割为6个旅客铁道公司, 还成立了日本国有铁道清算事业团和新干线铁道保有机构,共9家公司,以增强它们之间的竞争, 达到民营化提高效率的目的。
此外,一些日本和韩国学者还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民营化既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达到提高经济效率的手段,这样,对公企业的改革就不应排除其他的手段。
对公企业的改革,在宏观上是放松政府控制,减少政府干预。这一改革措施与民营化措施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首先从民营化方面看,民营化从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体制上减少和限制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权力。如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日本专卖公社和日本国有铁道在民营化以前,直接受国会、所属政府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管制,政府对公社的财务、经营、人事拥有直接的管制权力。民营化即股份公司化以后,企业按公司制规则运作,政府与企业分离,政府的干预和限制大大减少。其次,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看,如果没有这一改革,政府不愿放弃权力和控制,那么民营化也不可能推行。韩国学者在分析韩国的民营化时认为,韩国的官僚力量太强,民营化推进就很困难,这不仅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不愿放弃权力,而且还表现在一些企业也不愿意放弃政府的保护而进入市场竞争的战场。因此,韩国学者认为,韩国公企业的改革需要强制推行,从而将会增加改革的政治成本。
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放松政府控制和减少政府干预政策的推行,是对政府经济职能重新认识的结果。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活动是针对市场失灵而选择的,即通过政府干预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就要求建立一定的公企业作为其微观基础。但是,政府的过多干预,又导致了政府失灵,从而又要求减少政府干预,恢复市场的功能。
日本和韩国放松政府控制和减少政府干预的直接政策目标就是扩大企业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所采取的基本手段主要包括:改革现有的政治体制、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等。废除和放宽现有的各种限制法规,如日本在最近的五年内将现有的11042 条产业振兴法规和限制规定,予以废除或放宽;韩国行政改革委员会将对有关行政制度的1780项内容进行改革,韩国经济管理改革委员会将对1128条有关经济法规、规则进行修改,1994年已修改了其中的980项。 为了鼓励企业间的竞争,修改和废除了有关企业设立和产业进入的限制,如日本修改了电信事业法,放松了对国内外通信事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企业进入电信产业,以形成竞争机制。
三、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点启示
1.企业制度形式的多样化。每种企业制度形式都有其相适应的客观条件,没有一种企业制度形式能够适应所有的客观条件。国外不论是私有企业,还是公有企业,都有各种不同的制度形式,这些制度形式都是适应于不同的客观条件而确立的。我国的国有企业也是千差万别,因而在改革思路上绝不能去寻找那种单一的,能包治百病的企业制度形式,而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制度形式。
2.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与相应的劳动就业政策相配合。我国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大量冗员的现象,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会伴随着大量的裁员,如何安排这些人员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但又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首先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就总量而言,将在今后一个长时间内是供大于求,大量裁员只会加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而且由于财政等方面的限制,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建立起足以承受大量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再次,企业能够自我吸收的能力也较弱。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要在改革与社会稳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的移动就取决于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的快慢。
3.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与市场的发育,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相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将对一部分企业实行股份公司制改造,而股份公司制改造的实现,则要取决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否则,大量股票的上市,就会带来证券市场的沉滞。如1987年4月日本对电信电话公社、 专卖公社和国有铁道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只有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由于股市持续处于低迷状态,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的股票一直未敢全面公开发行,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和几个铁道股份公司的股票也未敢公开发行。象日本这样发达的证券市场都难以承受三大公社股份制改造股票上市的压力,更何况我国刚刚开始发育的证券市场,怎么可能应付数额庞大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因此,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速度和规模必然要受到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和状况的限制。
4.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与行政改革和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相配合。国有企业的改革是要实现政企分开,这单靠国有企业本身的改革是不可能的,必须要同时进行行政和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这方面,就要取决于政府的决心和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