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与合同安排--以中国第一批江案为例_楠溪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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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包江契约实际上就是由于契约的完全性所导致的。大致的逻辑关系是:理性有限导致契约不完全性,不完全契约中的不可完全契约导致交易失败。

(一)人是理性选择的,而且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但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每个人都是想方设法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经济人。经济人是进行理性选择的,包括法人在内(例如某个具体的政府)的人均不例外。楠溪江包江契约的双方就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制度创新”的。而沿江居民也是通过机会主义的行为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

了解一下楠溪江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的演变历史对于上述判断不无益处。朱康对教授对此已经作过详尽的描述,他将楠溪江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的演变历史划分为3个阶段。这3个阶段可以用表1加以简要概括。

表1 楠溪江渔业资源产权制度演变

产权拥有 资源费收入 承包段占

阶段 时间 者数量 (万元/年)江面比重

自由捕捞 1984年以前 全社会 0 无

分段承包1984~1998年 170人 3一半

整体承包1998~2005年

4人43.17 全流域

资料来源:朱康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打印稿。

从农业局自身看,在自由捕捞阶段,可以收取的渔业资源费为零;在分段承包阶段,每年可以获得3万元的渔业资源费;而在整体承包后,每年平均可以获得43.17万元预期的渔业资源费。虽然渔业资源费并不是农业局公务员可以分享的福利,但是至少是该局可以支配和控制的资源。按照一般的解释,政府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而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但是,如果永嘉县农业局没有渔业资源费可以收取,恐怕整体承包这一“有利于渔业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变迁就难以完成。永嘉县农业局对于整体性承包的底价只有160万元,甚至觉得要卖300万元还说不出口。518万元的竞价“使农业局乐开了花”。如果不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从公共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问题,那么,只要使楠溪江上的渔业资源得到恢复,不论承包价是160万元、300万元还是518万元,农业局所获得的效用满足是一样的。

从承包者角度看,据1998年6月15日永嘉县农业局渔政站提交的《关于楠溪江渔业承包经营可行性探讨》估计,如果能够合理捕捞的话,按溪潭亩产量10千克,浅滩亩产量4千克,鱼价每千克16元计算,每年楠溪江渔业产值可达300万元,即使扣除捕捞费100万元、护渔费120万元以及上交资源费等以外,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承包者清楚地知道,518万元还只是12年的渔业资源费,如果加上前期投入,以及以后12年的人力物力,成本支付至少也要1000万元,但是,季展敏等有一个乐观的预期。在某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算了一笔帐:要管理得好,渔业产值的增长是按几何级数上升的。譬如螃蟹,现在野生螃蟹每市斤就可以卖到100余元,两年封鱼后,光这一品种的产值就可以达到40、50万元;又如野生甲鱼每市斤卖到100元左右;还有野生的花鳗每市斤可卖200余元。季展敏说,要着重发展这些名贵鱼种,4年左右就可以收回预期投资的200万元,从第五年开始就可以赢利,12年合计赢利可以超过1200万元。正是由于怀着对整体承包的利好预期,承包后经营者申请成立了由8个股东组成的永嘉县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聘请专家对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同时按照规定从1999年初开始对楠溪江实行了两年的禁渔期。

诚如加里·D·利贝卡普(2001,第33页)所说:“其他条件相同时,制度变化的预期总收益越大,资源共享造成的损失越大,就越有可能去寻求和采用新的产权”。包江故事的发生就是因为承包双方——农业局与承包者预期到制度变迁的巨大潜在收益。

但是,他们所进行的理性选择是建立在两个严格的假定条件基础上的:

(1)沿江居民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不再沿袭“在水靠水”的做法,不再到楠溪江上捕捞捕捞权属于承包者的渔业资源。

(2)政府能够严格保护渔业资源,保证渔业资源产权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有能力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第一,沿江居民并没有认可整体性承包合同,而是相反。“捕鱼不算偷,偷鱼不犯法。我们祖祖辈辈在家门口捕鱼,现在咋就不行了?”在楠溪江沿岸的许多群众头脑里,一直存在这种传统观念。第二,即使认可承包合同,沿江居民仍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承包者承包的江面绵延140公里,流经二三十个乡镇、近百个村庄,紧挨江边生活着10多万人口。只要有千分之一的人口(即100人)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就会使监管工作防不胜防,偷捕活动被查处的概率将是极低的。第三,政府没有能力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在出现毒鱼事件的时候,政府并没有放任不管,而是管了一段时间以后觉得管不胜管,而且也管不了。第四,政府即使有能力打击非法捕捞活动,也无法支付巨额的产权保护成本。

(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包江契约的不完全性

附图

图1 楠溪江包江事件中实际涉及的经济主体分析

尽管新古典经济学家假设经济主体是完全理性的,但现实生活中未必个个富有远见卓识,善于未雨绸缪。尽管人总是有意识地尽可能把事情做得最好,但是,人们从事决策或问题求解所需的信息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人的理解能力与计算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

(1)复杂的“契约圈”、“契约链”与“契约束”。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将本案例所涉及的经济主体作一总体描述是必要的。从契约本身而言,本案例所涉及的契约双方就是承包者和永嘉县农业局。但是,实际上真正涉及的主体要多得多。至少包括3个方面:一是政府,包括农业局、旅游局和公安局等几个部门;二是承包者,包括领头的季展敏及其合伙者;三是沿江居民,包括过去分段承包时候的承包户及其他居民。这些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可以用图1加以表示。

图1表明,包江契约远非“农业局——承包者”之间的一对一的交易关系。实际上,在这桩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一个“契约圈”、一组“契约束”、一串“契约链”。

从图1中的核心部分看,存在着政府、承包者、沿江居民之间的“契约圈”。表面上看,包江契约仅仅发生在政府与承包者之间,实际上,还存在着政府与沿江居民之间的隐性契约,即解除政府与居民之间原有的契约关系——政府允许居民在江中打鱼,建立政府与居民之间新型的契约关系——政府禁止居民在江中打鱼。另外,还存在着承包者与居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楠溪江的鱼属于承包者的而不再是见者有份。如果将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契约称之为前提性契约,将政府与承包者之间的契约称之为结果性契约,将承包者与居民之间的契约称之为引致性契约,那么,本案例中的结果性契约是在缺乏前提性契约的情况下签订的,由此导致引致性契约难以履行。

从图1中的左上方看,存在着承包者与政府之间契约的延伸问题,产生“契约链”。表面上看,农业局代表政府与承包者签订包江协议,水权交易关系就已经确立,实际上,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政府”和产权保护者的“政府”并不是同一个“政府”,而是一个政府中的不同部门。即使是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政府”也存在着农业局(管理渔业资源)与旅游局(管理旅游资源)的区别。在本案例中,结果性契约的签订双方是以假设公安局会保护渔业资源产权为前提的,而这个前提恰恰是存在问题的。

从图1的右上方也存在类似的关系,但在本案例中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不突出。这里就不赘述。

从图1的下方看,沿江居民并不是人人参加打鱼的,真正经常参加打鱼的只是100人左右。10万多居民中的100人与其他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是一致的,他们之间同样还存在着种种契约关系。

因此,“包江”这桩交易绝对不是简单的水权交易,而是存在一系列契约的“契约束”。

(2)由于契约双方未就居民的行为方式做出准确的预期而使契约不完全。楠溪江包江契约的签订双方是永嘉县农业局和季展敏等承包者。在这个契约的签订过程严重忽视了决定包江成功与否的主要主体——沿江居民。忽视他们的存在、不能争取他们的支持,包江交易注定是要失败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在本案例中,只有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缺乏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也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

虽然毒鱼事件震惊了楠溪江两岸,但是,楠溪江人还可能在“偷渔算不算贼”的困惑中徘徊。他们留恋人人能捕鱼的老规矩,又惊恐滥捕滥捞带来鱼种灭绝的灾难;他们痛恨炸鱼毒鱼,希望依法治理,却又不能平等看待同村人和外村人;他们看到了大承包的好处,可内心依然有些酸楚。

要建立起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就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的灌输,使沿江居民改变“捕鱼不能算偷”的观念,树立水域和鱼类是稀缺资源的观念,树立渔业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树立渔业资源保护的观念,树立合法捕捞渔业资源的观念。在非正式制度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强行推出新的正式制度,必然面临强大的阻力。

(3)由于契约双方未就政府的行为方式做出准确的预期而使契约不完全。由图1可见,政府并不是铁板一块。政府是由不同的部、委、办、局所构成的。而每一个部门的目标函数也不见得是一致的。在本案例的政府——企业——居民的三角关系中,农业局并不能完全代表“政府”,也不可能履行政府所应该履行的全部职能。从政府的微观职能来看,除了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功能外,主要有保护市场秩序的功能、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而在本案例中,农业局主要承担的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功能,受上级政府的委托保证国有渔业资源的保值与增值。旅游局同样也是如此,保证旅游资源不受侵犯。公安局扮演的却是私人产权的保护者角色。而在本案例中,活跃在“包江”这一特殊的水权交易舞台上的只有农业局。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三)由于修订契约以解决特定事宜的成本远远超出了其收益而使契约不可完全

在本案例中如果能够使“政府补偿说”和“政府保护说”能够成立,那么,不完全契约是有可能修订的,通过修订使得契约可以履行。但是,实际上这两种方案的交易成本均十分昂贵。

(1)政府补偿之不可能。意识形态的作用有时是软弱的,因此,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来推进制度创新。通过实施机制的构建,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对于楠溪江包江交易,不仅要使交易双方严格履约,而且要使沿江居民做到“守法比违法好”。这就涉及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赎买”问题。从分段包江到整体包江,虽然资源配置的总体预期收益提高了,但是,并没有能够做到帕累托改进,即如果不使某个人的境况变坏就不能使另一个人的境况变好的状态,而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一种既有人受益,又有人受损的改进。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标准,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通过受益人对受损者的补偿,可以达到双方均满意的结果,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2)产权保护之不可能。如果补偿不可能,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政府保护也是不可能的。

对于毒鱼事件,实际上早已在季展敏等承包者的预料之中。随着承包者在江中投入的名贵增殖鱼种逐年增多,楠溪江鱼类的含金量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大。当《人民日报》记者问:“如果偷渔状况一时还改变不了,你有准备吗?”季展敏还说他是有准备的。他算过一笔账,按经营规划,偷渔即使让他损失30%,公司仍然能够赢利。季展敏的思想准备不能不算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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