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遗孤论文,财产论文,检校论文,宋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2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繁先生的《论宋代检校库》一文曾探讨了宋代检校库的基本情况,指出:“检校库是中国十世纪乃至十三世纪左右所实行的一种官营信托”①。因其掌握的检校库史料仅寥寥数条,论述极为简略。80年代李伟国先生发表《略论宋代的检校库》②一文,对宋代检校库的始末和作用作了进一步地研究和匡正,但仍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宋代遗孤财产检校与放贷制度的发展及实施过程,并对宋政府的作用予以评价。
一、汉、唐时期已有对遗孤财产的检校
“检校”之意是指“查核”、“清点”。此词使用范围很广,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官府派遣官员处理各类须经查验、核实的事务时,常命其“检校”。例如: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度支尚书长孙平上奏建议:“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为差,储之当社,委社司检校,以备凶年,名曰义仓。”③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御史大夫杜淹提出:“诸司文案恐有稽失,请令御史就司检校”④。南宋时期,“豫章自建炎兵余,民多死徙,赋租罅漏,贫富倒植,公私俱病。公(张奭)白府,请检校冒耕之田而实其主名。有田此有人,有人此有赋。府以武宁、新建之二邑命公检校之。朞月得实,以报府。下其法于诸邑,郡赋始均,邦民始有生意。十邑绘公像而祠之。”⑤仅从以上3例已可获知,检校活动涉及的范围或类别是十分宽泛的。另外,从东晋太元年间(376-396)起,官衔中设有“检校御史”一职。唐置检校官,有实职,含有代办某官事、点检某官事之意。唐玄宗以后直至宋代,检校官变为虚衔,表示迁转经历和尊崇的地位。⑥因本文探讨的问题只针对孤儿财产的检校活动,故与上述其他各类检校活动及检校官有关的问题,均不涉及。
根据现存汉代《郑子真宅舍残碑》的内容,汉代已经出现官府检校遗孤财产的现象。
郑子真,姓郑,名朴,字子真,是汉代著名的隐士。他“修道静默,世服其清高,成帝时,元舅大将军王凤以礼聘之,遂不屈。扬雄盛称其德,曰:‘谷口郑子真,耕于岩石之下,名振京师’。冯翊人刻石祠之,至今不绝”。⑦
南宋时期,洪适见到了汉代《郑子真宅舍残碑》,当时碑文已破损不全,他在其金石学著作《隶释》中考释了此碑残存的文字,曰:
右郑子真宅舍残碑,所存其上[百]数十字⑧,余石碎矣。首云所居宅舍一区,直百万,继云故郑子真地中起舍一区,七万,凡宅舍十有二区。其次有辞语,有岁月。云“平四年”,上存四点,必“熹平”也。官吏有郎中及贼曹与掾史,又有左都字彦和,及胡恩、胡阳、陈景等姓名,似是官为检校之文。其中有宅舍、奴婢、财物之句,其云“妻无适嗣”,又云“未知财事”,其前的“为后”二字,则旋立婴孺为嗣也。其云“精魂未臧而有怨”,其上有一字从“女”,当是其母,则知其亲物故未久也。末云“春秋之义,五逊为首”,所以戒其宗姓或女兄弟之类,息争窒讼也。⑨
洪适认为:《郑子真宅舍残碑》应是东汉灵帝熹平四年(175)“官为检校之文”,碑文的内容记载了官府为亡故者后代清查家财、立碑明示于众、避免亲戚间争财起讼的情况。
清朝人黄生进一步明确地指出,此碑所记不是郑子真后代争财之事,而是他人争财之事:
此碑残缺殊甚,推求字句,似某甲死无嗣,而立一继嗣。其祖之传,婢有子,求分其祖所遗财物,讼之于官,官为估直其财产,为分析以平其讼,因立此碑,以杜后日之争尔。因前有“故郑子真地中起舍一区”,又云“故郑子真舍中起舍一区”,盖本其所从来,与下文潘盖楼舍、吕子近楼一例。后人遂题以《郑子真宅舍残碑》。乍阅似若郑之子姓有此事者。子真当时高士。争财事极鄙薄,而猥冒其名,何古人之不幸耶。⑩
不管此碑所记是否为郑子真后代争财之事,其内容都透露了汉代官府在平息族人遗产纷争时,为之主持查核与分配财产的情况。
唐至五代时期,官府已有对户绝之家的财产进行检校的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11)但此种法律条文只反映了对户绝人家的财产处理情况。
以上汉、唐二例证实,自古以来,对亡故者财产或户绝之家财产,官府有权清查检校及负责亲族间的分配,以避免亡故者遗孤这类弱幼群体的权益遭他人侵夺。唐代制定了检校财产的相关法律,但内容过于简略。当时官府是否有为遗孤保管财产的行为,尚无法探知。
二、北宋前期官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
两宋时期,各地官府检校遗孤财产的记载大量出现。此时,凡涉及清查遗孤财产的“检校”一词,已有明确的含义,即指官府为亡故公民(包括官员和有财产的平民)的未成年子女即遗孤儿女查核、籍记、保管财产,并逐时从保管的财产中定量向遗孤儿女发放生活费的行为。待遗孤儿女长大成人,官府将保管的财产给还,检校行为即告终结。(12)例如:“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13)“诸有财产而男女孤幼,官为抄札寄库,谓之检校。俟该年格,则给还之。”(14)最晚至北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在居住人口数量首屈一指的开封府,还出现了专门保管遗孤财产的机构——检校库。(15)
目前所见,宋代最早的官府处理民间遗孤财产即“官为检校”的记载是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五月。(16)当时,“泾州言,安定民妻怒其夫前妻之子妇,断其喉而杀之。上谓左右曰:‘法当原情。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乃诏:‘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并以杀伤凡人论。尝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幼者官为检校,俟其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盗论。’”(17)这条记载明确提到父死继母改嫁之家的财产尽归父系子孙,如子孙年幼,官府为之检校财产,负责保管,待其成人后给还。违反法令者,要受到刑法制裁。
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二月“庚午,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王子舆奏事长春殿,疾暴作,仆地,命中使掖之,至第而卒。上甚悼焉,赙赐加等,以其子道宗方幼,诏三司判官朱台符检校其家。子舆止一子,而三女皆未笄。道宗寻卒,家属寓居楚州,子舆妻刘还父母家,子舆犹旅殡京畿。后五年,从弟上言愿借官船载柩还乡里,鬻京师居第,以钱寄楚州官库,备三女资送,上怜而许之。”(17)王子舆是朝官,在都城拥有房产,其死后,官府对其都城的财产加以检校,由幼子继承。但幼子亦死亡,这些财产又兑换成钱运至王子舆家乡楚州官库保存,以供其3个女儿成长及备办嫁资。
宋仁宗时期,武成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驸马都尉柴宗庆于庆历四年(1044)二月辞世,宋仁宗特辍朝三日,于二月九日幸柴宗庆第临奠。“其家人言,宗庆遗言:‘久受禄赐,家给外,并上进’。诏以宗庆之后幼弱,其家财官为检校,不须进纳”(19)。之后,“四月三日,令入内内侍省刘从愿与三司勾当公事陈宗古检点柴宗庆家财现数,约度支给外,官为检校。以宗庆二女尚幼,故也。”(20)柴宗庆是驸马,为其遗产进行检点的官员一为内侍官,一为三司属官。从派遣检点的官员职衔看,庆历四年,开封府检校遗孤财产事务之机构——检校库,可能尚未建立。
根据上述北宋前期的几个事例可以获知,不管是官员遗孤还是平民遗孤,不管是在都城还是在地方,宋代官府都有对遗孤财产进行检校的职责。这一职责已比汉唐时期的内容更为明确:不仅为遗孤清点家财,还代为保管家财,并负责从保管的财物中支付未成年时的生活费用。
三、宋仁宗时期开封府检校库的建立与恤孤事业的制度化建设
开封府是北宋都城所在地,聚集着大批官员、士兵、行商、市井人户,人烟稠密,遗孤丧亲之事常有发生,因此,在这里建立专门的保管遗孤财产的检校库成为宋政府恤孤事业的重要任务。
开封府检校库的创建时间,史籍缺载。上面提到,宋仁宗庆历四年时,检校库可能尚未建立。但从下述记载看,最晚在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八月以前,检校库已经存在了。宋人强至为李中师撰写的行状中提到,李中师曾“管勾本府(开封府)检校库”,因“宰相荐公文章,召试入等,充集贤校理。”(21)李中师被宰相陈执中推荐充任集贤校理的时间是在宋仁宗庆历八年八月。(22)可见,最晚在此时间之前,开封府检校库已经建立。(23)
继李中师之后,宋仁宗时期任职于开封府检校库的还有陈习。陈习“中庆历二年甲科,调武昌军节度推官,掌永兴军书记,改著作佐郎,勾当开封府检校库……翰林侍读杨公察治长安,幕中皆名辈,蕃总之务,悉以委公,深加礼敬,期以远到。”(24)陈习科举中第之后,历任武昌军节度推官、掌永兴军书记;改京官后,勾当开封府检校库。陈习掌永兴军书记时正在杨察手下做事。据查,杨察曾“坐前在府失出笞罪,虽去官,犹罢知信州。徙扬州,复为翰林侍读学士,又兼龙图阁学士、知永兴军,加端明殿学士、知益州。再迁礼部侍郎,复权知开封府”。(25)杨察被罢知信州是在庆历八年八月,(26)其历知扬州、永兴军、益州的时间均较短,皇祐五年(1053)闰七月时,杨察已复知开封府。(27)依此推测,陈习勾当开封府检校库的时间也应在皇祐年间。
宋仁宗时期开封府检校库的建立,标志着官府对遗孤群体的关爱与体恤开始进入制度化的发展时期。宋哲宗时期,知亳州吕希道曾对宋仁宗时期的恤孤事业大加赞誉:“孤幼财产尽录以寄官,俟长而给之,此仁圣惠恤之至也。”(28)
其后,两宋时期恤孤事业进入制度化的发展时期,历朝政府陆续针对检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实行于全国各地。例如:
准敕: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29)
准敕: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30)
准敕: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31)
(宋哲宗元祐五年七月乙亥)刑部言:“应抵当所并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乞并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从之。(32)
前3个敕令见于《名公书判清明集》,失年代记载,估计应发布于北宋时期,南宋沿用。这些法令表明;不符合检校条件而被官府检校之家,可以越级上诉;符合检校条件者,遗孤本人、当地吏人和邻居必须申报官府检校,如不申报官府,要受到杖刑处罚;如管理人员擅自支用已经检校的财产,依“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的处罚条令服役两年;官库保管的财产(包括遗孤财产在内)如有损失,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两宋时期,开封府检校库和地方官库除保管遗孤财产外,也保管民间法律纠纷之财、盗贼赃物、户绝财产、无主货物、人户存入等各类财产。例如,元丰四年(1081)九月,原鄜延路钤辖刘绍能因被诬告与西夏交通,“诏令沈括付管押军器内臣周珪同本路走马承受霍丙押赴阙,系御史台狱听旨”。后查明并无此事,元丰五年“七月五日甲申,枢密院奏勘会到鄜延路将副,奉旨刘绍能与移环庆路将官差遣。十三日壬辰,鄜延路钤辖刘绍能带到银器、衣物等见在府司校库寄纳物色,候有便使臣管押往环庆路交付本人”。(33)由于押送刘绍能来京,其所带财物暂时保管于开封府检校库。又如,京城有欲投换军将者,须先行纳钱于检校库充抵当。元符元年(1098)十一月庚申,刑部言:“投换军将人如无家业者,许将见钱五十贯已上愿纳赴官收管充抵当,许行投换。在京於府司检校库,在外於所属州府军资库寄纳。”从之。(34)另外,官员或平民因种种原因犯罪违法、被制裁者,常被籍没财产或罚俸没官,开封府检校库也收有这部分财产。例如:蔡絛提到:“政和时有司上言,天府所籍吴氏资居检校库,而吴氏者,王丞相之姻家也,且多有王丞相文书。于是朝廷悉命藏诸祕阁,用是吾得见之(指王安石手写之《周礼新义》)。”(35)蔡絛所言“吴氏”,指吴充家族,吴充之子即吴安持,是王安石的女婿。“吴氏资”是吴家被籍没入官的财产。大观元年(1107)五月,吴安持之子吴侔与其堂兄吴储“坐与妖人张怀素通谋诛死”(36),故两家财产(其中就包括王安石的手稿)均被籍没入官,保存在检校库。政和年间,王安石的手稿被拣出移入秘阁收藏,蔡絛才得以见之。检校库和地方官库保管的上述此类财产情况因与本文主题无关,不再赘述。
四、宋神宗至宋徽宗时期检校库放贷业务的出现与放贷条文的变化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检校库由单纯保管与发放遗孤财产的职能衍生出了放贷职能。熙宁四年五月戊子,“同勾当开封府司录检校库吴安持言:‘本库检校孤幼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不足推广朝廷爱民之本意,乞以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仓法贷人,令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诏千缗以下如所奏施行。”(37)从此,遗孤之家每户寄存的财产凡不足1 000缗的,可作为本钱,由官府依常平仓法贷出,贷者必须押入抵当物才可借钱,官府以贷者还本付息之息钱补贴遗孤儿童日常生活开支。长此以往,可有效解决遗孤财产不够支赡的问题。
检校库开展放贷业务后,开封府所在的中央各部门看到此法可获得盈利,于是陆续将本部门的经费存入检校库委托放贷生息。第一笔经费有7万贯,于熙宁四年(1071)十一月十一日以杂供库名下拨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供库支费浩大,岁均(约)九千馀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支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儧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七万贯为本。”(38)这笔本钱拨到开封府检校库,“召人情愿借贷,依常平出息,充捕贼赏钱。”(39)这之后,宋神宗又陆续下诏赐钱送检校库放贷,用于律学、武学、国子监的教育开支,都水监和军器监也将自有经费送检校库或抵当所放贷:(40)
(熙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九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41)
(熙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熙宁六年四月己亥),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於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养生员。(42)
(熙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熙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由于贷放本钱增加,用途又与遗孤财产有别,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就成为当务之急。熙宁五年(1072)正月,宋神宗下诏,差开封府检校库吴安持与本府户曹孙迪专一置局,管勾息钱支给。同年四月三日,已出现“抵当所”这一机构,“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同]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43)此话虽语焉不详,但《宋会要辑稿》中一条记载简要述及了抵当所的早期沿革及职能:“抵当免行所在府司检校库,旧隶府,后属都提举市易司,以官钱召人抵当出息,凡五窠:检校小儿为一,开封府杂供库为一,国子监、律、武学为一,军器、都水监为一,市易务为一。并受免行钱。”(44)从抵当所“在府司检校库,旧隶府”来看,此机构应该是检校库官吴安持与开封府户曹孙迪奉宋神宗熙宁五年正月诏令建立的,专门管理本钱出贷和收息事务。初成立时,设在检校库,属开封府管辖。当时,因免役法尚未推行,抵当所还没有收受免行钱。
免行钱作为抵当所的放贷资金,应该是在熙宁六年(1073)十二月抵当所被划归都提举市易司管辖之后。宋神宗于熙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诏令:“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句(勾)当曹官一员,却置句(勾)当公事二员,专切检估”。(45)自此,抵当所从隶属于开封府管辖转归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吸收了市易司市利钱10万贯作为放贷资金。后来,抵当所又将免行钱纳入放贷资金的范围,故被称之为“抵当免行所”。
抵当所转归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后,即与检校库分离,但此时检校库是否还管理包括检校遗孤财产在内的中央各部门的放贷事务呢?目前仅找到一条资料可供分析:
(熙宁九年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校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46)
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开封府检校库经营的放贷资金来自何处,但从都提举市易司以其“统辖抵当官钱”为由,请求将与开封府无关的检校库“其馀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来看,开封府检校库在熙宁六年底至熙宁九年五月以前这一时期仍在经营抵当放贷业务。其中,仍应有遗孤财产的抵当放贷,也有其他官钱的抵当放贷。熙宁九年五月的调整,进一步将检校库中官钱的抵当放贷业务统统拨属都提举市易司管辖。至于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因是私人财产,且“事关开封府”,故依旧归开封府检校库管理。(47)
宋神宗元丰年间,遗孤财产放贷条例被加以修改,形成元丰令。宋哲宗绍圣三年(1096)二月十日,提举梓州路常平等事王雍言:“元丰令,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资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48)王雍奏言中提到的“五百万”即5 000缗。元丰令将熙宁时期不足1 000缗的财产可放贷的规定改为5 000缗以下,并明确提出年收息额为本钱的20%。这样,不仅大大拓宽了对外放贷的遗孤财产额的限制,使拥有5 000缗以下财产的遗孤都可获得有保障的生活资金,而且促进了库存资金的利用和流动。
宋哲宗元祐初年,元丰令曾因监察御史孙升反对而一度被罢,但遗孤财产仍然被地方官作为贷放之资,而所获盈利往往挪作他用。元祐五年(1090)三月之前,知亳州吕希道曾上言朝廷:“孤幼财产尽录以寄官,俟长而给之,此仁圣惠恤之至也。今之诸路监司不能上体朝廷意,往往假贷藉以为他用,民有终身垂白不能得者,请立法,毋辄贷用”(49)。为了保护遗孤财产不被侵耗,元祐五年七月,刑部建议:“应抵当所并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乞并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获得批准。(50)绍圣三年,王雍建议恢复元丰令:“窃详元丰法意,谓岁月悠久,日用耗竭,比壮长,所赢无几,故使举钱者入息,而资本之在官者自若无所伤,所以收恤孩穉,衿及隐微,盖先王美政之遗意。请悉复元丰旧令。”(51)他的建议得到采纳。
宋哲宗元符年间(1098-1100)和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在元丰令的基础上又陆续进行了两次修订,据宋徽宗政和元年四月六日官员上奏所言:
幼孤财产并寄常平库。自来官司以其寄纳无所专责,转运司又以寄它司,漫不省察,因致州县得为奸弊,财物不可留者估卖,则并其帷帐、衣衾、书画、玩好,幼孤莫能自直。诏于元符令内“财产官为检校”注文“估卖”字下添入“委不干碍官覆验”字,又于“财物召人借请”字下添入“须有物力户为保”,又于“收息二分”字下添注“限岁前数足”字,又于注文“勾当公人量支食钱”字下添入“提举常平司严切觉察”字。(52)
从奏疏中可知,继元丰令后,宋哲宗时期又出台了元符令。但各地遗孤财产寄托在常平库内,并没有指定专门的管辖机构,转运司和常平司均掉以轻心,管理散漫,给下层官吏舞弊以可乘之机。因此,政和元年,官员上奏要求再予以修订,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是否得到采纳?据下面慕容彦逢的奏札内容看,答案是肯定的。慕容彦逢在政和元年十二月《理会抵当孤幼札子》中指出:
臣伏覩:州县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不满五千贯,召人供抵当,量数借请,岁收二分之息,资以赡养,候其长立而还之。法意慈恻,尽于事情。然间缘形势户虚指抵当,或高估价值,冒法请领,不唯亏欠岁息,乃至并本不纳。迨其长立合给还之时,元检校钱物,并无见在。其冒法请领之人,或从官远方;或徙居它所;或不知存在;或妄托事端,唯以空文来往。因致合给还之人饥寒失所。近虽降朝旨,添立“须有物力户为保”,及“限岁钱数足”等条,然于形势之家未有惩革。臣愚欲乞检校孤幼财产,不许形势户借请及作保。其所供抵当,委官验实估定价直,方许给借。余依见行修令。所贵州县遵守,实惠及民,如蒙圣允,乞诏有司施行。(53)
元符令和政和令的内容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第一,元符令允许估卖不便保留的遗孤财产,政和令则规定:估卖物品时必须有本职之外的其他无牵连的官员覆验,以防主管官员疏忽渎职。第二,为保障遗孤财产不被耗失,政和令规定,借贷遗孤财产者,必须有物力户为其作保,每年借贷的利息要于岁末以前交足。第三,元符令规定,管理检校与放贷业务的公人可以适量获取食钱,政和令特意改为:此举须纳入各路提举常平司严切把关监控之下。
遗孤财产借贷法虽屡经修订,却没有对舞弊的主体——形势户加以惩戒。慕容彦逢认为:遗孤财产借贷中形成的恶意借贷的主体是形势户的借贷,其手段是虚指抵当或高估抵当物的价值,一旦请领到本钱,不仅亏欠利息,甚至亏欠本钱。官府催债时,常面临借贷者或远地做官,或迁移他处,或销声匿迹,或赖账不还等各种问题。由于形势户是地方豪强,称霸乡里,官府对之无可奈何,致使遗孤长大,拿不到自己的财产而饥寒失所。政和元年四月特意修改法令,增加“须有物力户为保”,及“限岁钱数足”等条款,但是没有针对形势户制定惩戒条令。因此,应下令禁止形势户借贷和作保,提交的抵当物需经官员查验核实并估价,才可借贷遗孤财产。
慕容彦逢的建议是否被接纳,不得而知。但是,在当时的社会下,即使制度规定禁止形势户等地方强权势力借贷和作保,仍难禁绝上述现象的发生。李纲曾提到这样一件事:“孤幼钱寄官帑法,许保任以贷民,俾出息。有士人者负贵人势,贷而不肯偿,君(张端礼)捕治甚急。或讽之,君不为止。士人迫遽逃去,竞以忧畏死他郡。”(54)借贷者已死,欠款追回之事,只能是不了了之。
五、南宋时期检校与放贷的实施状况
南宋以后,临安府是否仿照开封府设置检校库,目前没有查到相关记载。但是,临安府仍应保有检校本府遗孤财产与放贷的业务。由于临安府设有常平库,官府检校的遗孤财产也有可能保管在常平库中。
南宋时期,各地官府检校遗孤财产并代为保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较多此类记载。兹举几例:
李介翁死而无子,仅有一女,曰良子,乃其婢郑三娘之所生也。官司昨与之立嗣,又与之检校,指拨良子应分之物产,令阿郑抚养之,以待其嫁,其钱、会、银器等,则官为寄留之,所以为抚孤幼计者悉矣。(55)
闻通判平生清苦自立,乡曲所共知之。今不幸殁于官所,其家惟一妇一孙……目今所失一箱物,委官验之……见委察推躬亲屈致季知县、王宗教、潘县尉、汤将仕集会其家,点对元检校数目,严与封桩。将来准备襄(丧?)事支遣之外,以其余金悉为买田,活其孤幼,如见留日用婢仆之类,亦合量为支给,其它蚕食于旁,一切屏去之,毋以姑息为事。(56)
帖县尉同曹隅官照单状所载,将三家物力除田产之外,应系米谷,孳牲之类,并混作三分,内牛俚(注:孤幼)一分,分明具单入官,责阿陈收掌抚育。所有契照就李春五兄弟索出,封寄县库,给据与照,候出幼日给还。(57)
李文孜蕞尔童稚,怙恃俱亡……李细二十三为其叔父,……据其田业……莫不奄而有之。……李细二十三决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监还所夺去李文孜财物、契书等。李文孜年齿尚幼,若使归乡,必不能自立于群凶之中……当职昨唤李文孜至案前,问其家事,应对粗有伦叙,虽曰有以授之,然亦见其胸中非顽冥弗灵者,合送府学,委请一老成士友,俾之随分教导,并视其衣服饮食,加意以长育之。其一户产业,并从官司检校,逐年租课,府学钱粮,官与之拘榷,以充束脩服食之费,有余则附籍收管,候成丁日给还。(58)
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到,南宋时期,地方州县长期执行了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业务。有的用遗孤钱财购买农田,以其收入充养育之费;有的将田产契约封寄县库,待其长大给还;有的见孺子可教,送入府学加以培养,官府为之管理产业。这些事例,都是南宋官员断案的记载。由此也可以看到,当时宗亲族人侵吞遗孤财产的现象较为常见。故官府检校遗孤财产,不仅具有保护遗孤群体权益的作用,亦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由于保管和贷放大量的钱物,负责检校遗孤财产的官员官职操守是否廉洁,就成为官府恤孤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北宋官至宰相的韩忠彦、曾布等人在其仕途早期都曾担任过开封府检校库监当官,(59)这种经历对他们从政经验的积累和仕途的进取无疑是有裨益的。然而,宋代监当官吏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检校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南宋以后,此类现象日益严重。这一点,在南宋各朝皇帝敕文和臣僚奏文中均有反映:乾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敕:“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官司侵用,暨至年及,往往占吝,多不给还。仰州县日下依条给付,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文并同此制。(60)
(绍熙元年九月敕)民间或有纷争未决之财,或有取赎未定之讼,孤幼财产未该年格……如是之类,则其财皆寄于官,谓之寄库钱。今之州县幸其在官,不复给还。又其甚者,不应检校辄检校……强入之官,洎至翻诉明白,其财已不复存矣。可戒郡县应民间寄库钱,皆令刷具,别置簿历,专作库眼,俟其陈请,即时给还。或非理没入,既经翻诉给还者,亦仰依限支给。如或循习弊,并许人户越诉。委自省部、御史台取其违慢悖理尤甚者,具职位姓名取旨责罚。(61)
嘉定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窃见令甲所载:“孤幼财产官为检校”,注云“并寄常平库”。所以爱护甚至、堤防甚密矣。民间孤幼责在州县,其家于乡村者,县之专责。应办窘迫,苟且目前,罕不于此移借。西南两外宗子孤幼,责在宗司,宗司自行拘收,吏辈既因以侵欺,用度务侈,遂视为公帑之储。且其在孩提之时,不能自有其有而委之官,须其及令而归之,谓不啻局(扃)钥之固。至于执券就索,以岁月久远拒之;否则婉辞以款之,十或不能还一二。彼其初籍之,已有利之之心,盖自籍而至于给还,近亦不下十载。而居官不过二三年为任,前者以非我给还而敢于用,后者以非我移用而吝于还。县令如此,甚非父母斯民之意。宗司如此,其亦盍以公族枝叶为念乎?乞诏户部,行下州郡,毋容县道互用民间孤幼寄库财物。今后有法,应检校之家,其财物并拘樁本县常平库。西南外宗司令大宗正司行下两司,如有孤幼宗子合检籍者,移文于寓居处本州施行,亦寄常平库。如拘樁之物及续入地利,并须簿历分明收附,月委官点检,具申大宗正司,庶几给还以时,宿弊可革。从之。(62)
(嘉定十五年)九月二日,臣僚言:臣闻立法所以为民,其始也未尝不善。未流一失,则善意泯,而弊独存。是非法之罪,有诸负法之罪也。诸有财产而男女孤幼,官为抄札寄库,谓之检校。俟该年格,则给还之。法非不善也。今检校之财一入州县,则视同官物,季给所须则多方要阻,年及有请则故意占吝,而必待宛转。或支移他用者有之,或侵欺规隐者有之,此检校之法弊也……已检校而辄支用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椿钱物法,乞严饬有司申明前禁,应检校、寄库钱物,官司不得妄自侵移,合给还而不给还者,许民户经台省越诉,其官吏必罚无贷,庶几不失立法之初意。从之。(63)
(宋理宗景定元年九月赦)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往往便行侵用,泊至年及陈乞,多称前官用过,不即给还。自今如尚违戾,以吏业估偿官,论以违制,不以去官赦降原减。(64)
仅宋孝宗乾道元年至九年间(1165-1173)的4次南郊赦文就都提到“官司侵用”已经检校的孤幼财产要“按劾以闻”;宋光宗、宋宁宗、宋理宗时期也一再申明“许人户越诉”,“官司不得妄自侵移”,“吏业估偿官,论以违制,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说明了南宋时期遗孤财产常被各级官吏侵占挪用和有法不依的腐败状况。这种侵占挪用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借贷秩序,损害了遗孤群体的利益,阻碍了检校财产放贷事业的健康发展。
南宋后期,遗孤财产仍以5 000缗以下为允许贷放的限额标准,但实际执行时似已不再那么严格。宋理宗宝祐三年(1255),欧阳守道议论道:
“昨见某氏卑幼之讼,谓掌管者不照常平法,不于逐年理算二分营运出息养赡。心窃疑之。若法果如此,则掌管者更与孤幼作干人也。恐法意不然。今日读法,乃知卑幼财产籍记于官,季一给之。若家资不满五千贯者,入词召保抵当给借,每岁营二分之息,出入有常平司常览察之语。盖法意以其原财有限,若今季给若干,明季给若干,则有时而尽。故于此少者给借,此营运之本也。可谓虑之周矣。倘执此为说,便谓凡掌管卑幼者,于其所有财产之数万则出息二千,十万则出息二万,百万则有二十万,是卑幼安坐役其尊长作干人也。十数年未成丁,则息钱多至于无算。成丁自立之后,皆可以讼其尊长取息钱也。法岂使如此多财者更须营运乎?今世此讼甚多,仕初入官不肯读法,词状到前,每为所惑。不可不戒也。”(65)
欧阳守道的议论透露了两个变化。第一个变化,“法岂使如此多财者更须营运乎?”说明当时的贷放情况与法律的规定已有不同。法律规定,遗孤财产在5 000缗以下的才许出贷营运取息,主要目的在保障拥有足够的恤孤养孤的费用,而不在获利,但是南宋后期,官吏因追逐盈利,已冲破这一界限。第二个变化,遗孤长大后凭籍着官府的法令要求获得足额息钱的官司增加了。此类诉讼的增多,既可视为孤苦无依的遗孤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同时也凸显出尊卑长幼传统道德观念的破坏和唯利是图风气的浸淫。
总之,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政府恤孤慈幼事业显著发展的时期。宋仁宗时期,政府检校遗孤财产的活动已经制度化,不仅首都开封府设立了检校库,地方各州县也都执行对遗孤财产的检校制度。宋神宗熙宁时期进一步开发出遗孤财产的放贷收息业务。之后,遗孤财产的放贷收息法规在北宋元丰、元符、政和年间不断修改,经南宋孝宗、光宗、宁宗、理宗时期一直存在。可以说,遗孤财产的放贷收息业务已在宋代资金融通的经济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毋庸讳言,在此类资金的借贷过程中出现了营运官吏贪污、挪用、渎职以及贷借者欺诈骗贷、拖延不还等情况,致使不少遗孤儿童的财产遭到侵吞。这种现象,南宋更为严重。但总体上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宋朝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和放贷业务是面向社会积累恤孤慈幼事业经费的有益探索,也是适应宋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有益探索,其积极作用和意义应予肯定。
注释:
①原文最初发表于1927年9月《史学》第6卷第3期,收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卷2,台湾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
②李伟国:《略论宋代的检校库》,收入邓广铭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③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76《陈纪十》,至德三年三月戊申。
④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2《唐纪八》,贞观元年正月己亥。
⑤杨万里:《诚斋集》卷119《朝奉大夫知永州张公行状》。
⑥详见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606页《检校官》,中华书局1997年版。
⑦皇甫谧:《高士传》卷中《郑朴》,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⑧洪适原文为“所存其上十数字”,这与他记录下来的残碑文字180多字相差悬殊。清朝人倪涛《六艺之一录》卷53《石刻文字二十九·郑子真宅舍残碑》中引洪适《隶释》的记载则为“所存其上数十字”。今依《六艺之一录》记载,改为“数十字”。疑“数十字”前漏掉“百”字,故再加“百”字。
⑨洪适:《隶释》卷15《郑子真宅舍残碑》,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⑩黄生:《义府》卷下《隶释·郑子真宅舍残碑》,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11)窦仪:《宋刑统》卷12《户婚律·户绝资产》,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8页。上述引文标点略有改动。
(12)官府为之检校的财产不仅包括房屋、土地、各类浮财等经济财产,甚至包括兼有游乐享受的精神财富。范成大在乾道八年记录的“自石林回,过小玲珑,岩窦益奇,昔为富人吴氏所有,今一子尚幼,山检校于官”的“小玲珑”,可能就是人工堆砌修建的“胜绝此无对”的假山。见《石湖居士诗集》卷13,四部丛刊。
(1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不当检校而求检校》,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8页。
(1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三六,中华书局1975年版。
(15)唐人欧阳询在《艺文类聚》中记录了晋人裴启《语林》的内容,即“王右军为会稽令,谢公就乞笺纸,检校库中有九万笺纸,悉以予谢公”。这段内容中的“检校”是动词,“库”为宾语,与宋代“检校库”之意不同。
(16)李伟国认为,“这类事始见于真宗咸平时”。见《略论宋代的检校库》,载《宋史研究论文集》,第224页。
(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五月丙寅,中华书局2004年版。
(1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咸平五年二月庚午。
(19)《宋会要辑稿》礼四一之三九,四一之一七。
(20)《宋会要辑稿》帝系八之四九。
(21)强至:《祠部集》卷34《龙图阁直学士朝散大夫给事中充同群牧使兼知审官东院权发遣开封府事上柱国陇西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二百户食实封四百户赐紫金鱼袋李公行状》,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2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7,皇祐元年七月戊申注文。
(23)李伟国认为,“检校库之名,始见于熙宁间”。见《略论宋代的检校库》一文,载《宋史研究论文集》,第225页。
(24)吕陶:《净德集》卷23《朝散大夫致仕陈公墓志铭》,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25)脱脱:《宋史》卷295《杨察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
(2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八月丁丑。
(27)《长编》卷175,皇祐五年闰七月壬辰。
(28)范祖禹:《范太史集》卷42《左中散大夫守少府监吕公墓志铭》,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2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不当检校而求检校》。
(3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
(3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
(3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5,元祐五年七月乙亥。
(3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6,元丰四年九月庚子;卷325,元丰五年四月甲寅注文。
(3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40,元符元年十一月庚申。
(35)蔡絛:《铁围山丛谈》卷4,中华书局1983年版。
(36)《宋史》卷312《吴充传》,参见《宋史》卷20《徽宗本纪二》。
(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戊子。《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七、二七之六四亦有此条记载,文字略有不同。
(38)《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四至六五、职官二七之七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2,熙宁五年四月甲戌均有此条记载,文字略有不同。
(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2,熙宁五年四月甲戌。
(40)以下资料未出注者,均出自《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四至六五。
(41)《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五。《宋会要辑稿》二七之八亦有此条记载,但日期、系年等时间记载有误。
(4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已亥。同条李焘注文提到:“据墨本,熙宁六年八月癸酉,国子监丞杨完言:近诉给钱万缗送检校库,召人抵保收息给律学。今生员滋多,乞增赐本钱五千缗,从之。朱本削去,云已见六十卷内。盖墨本误以五千缗并入初给时故也”。又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五曰:“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因此,给律学的15 000缗本钱,是在四月和八月分两次拨下的。
(43)《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五。依同书职官二七之八此条记载补入“同”字。
(44)《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四。
(45)《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四。另《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8,熙宁六年十二月丙申亦有记载,《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有缺漏。
(46)《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辛酉条亦有记载,文字略有不同。
(47)李伟国认为,熙宁九年的调整,是将检校库交“都提举市易司管辖”,而检校孤幼财产等事,“应仍由开封府管”。见《略论宋代的检校库》一文,第227页。
(48)《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三。
(49)据《范太史集》卷42《左中散大夫守少府监吕公墓志铭》记载,吕希道在知亳州之后,即“入为少府监”。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9,元祐五年三月丁亥记载,“左中散大夫吕希道为少府监”,故吕希道的上奏当在元祐五年三月之前。
(5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5,元祐五年七月乙亥。
(5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三。
(5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
(53)慕容彦逢:《摛文堂集》卷10《理会抵当孤幼札子》,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54)李纲:《梁溪集》卷1《宋故朝请郎主管南京鸿庆宫张公墓志铭》,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5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官为区处》。
(5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检校闻通判财产为其侄谋夺》。
(5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同业则当同财》。
(5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叔父谋取吞并幼侄财产》。
(59)毕仲游:《西台集》卷15《丞相仪国韩公行状》,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下卷20《曾文肃公布传》,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6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七。
(61)《庆元条法事类》卷36《给还寄库钱物·申明》,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62)《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二二。
(63)《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三六至三七。
(64)《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农田》。
(65)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24《掌卑幼财产说》,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