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隐性失业问题探析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隐性论文,对策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经济体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带来的负效应——隐性失业的现状、产生的原因。指出隐性失业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尽快使其显性化,使职工得到合理安置,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本文通过对目前解决隐性失业问题的难点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隐性失业 分析 对策
隐性失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性问题。所谓隐性失业,从广义上讲,是指由于劳动低效率而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劳动力滞存,短缺经济学称之为“在职失业”;从狭义上讲,是指在职劳动者失去基本收入来源处于不公开的失业状态。一般认为,隐性失业相对于显性失业具有以下特征:(1 )就业者的劳动时间低于充分就业时间;(2)就业者获得的收入低于充分就业的最低收入; (3)就业者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 即如果从企业撤出这一部分劳动者,并不使产出减少。在发展经济学中,将这种状态的劳动力称为“剩余劳动力”。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隐性失业率远高于显性失业率,一批在职职工因企业停产或开工不足而停发或减发了工资,致使福利待遇和实际生活水平有所下降。这种隐性失业是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城市隐性失业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失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劳动力供求总量失衡或结构失衡的结果。在西方国家按照凯恩斯理论认为失业是“总需求不足”造成的,除工资刚性造成的自愿失业外,更多地表现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非自愿失业,其主要类型有:(1 )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全所引起的经常性的摩擦性失业;(2 )由于四季气候不同引发的季节性失业;(3 )由于采用节省劳动力的新技术引发的机器排挤工人的技术性失业;(4)由现代生产结构变动造成的结构性失业;(5)由经济运行中的周期性,即繁荣和不景气周而复始交替出现产生的周期性失业。这五种类型失业构成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失业形态,成为其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个主要侧面。如美国1890~1990年的100年间年均失业率为6%,近年来失业率已达7%左右,欧洲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的失业率已达8%以上。
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显性失业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80年代以来,显性失业率大致在2%~3%之间。这主要是依据户口、人口迁移和就业制度下统计的城镇劳动者范围来计算的失业率。但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我国却出现了较高的城镇隐性失业率,其基本依据是:(1)目前我国城镇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一强处于亏损状态, 其中相当一部分处于停产或开工不足状态;(2)大量分析报告表明, 目前国有企业中冗员约占三分之一左右, 有效工时仅占制度工时的40 %~60%;(3)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各种方式进入城市打工, 超过了城市有限的劳动力需求。据对邯郸市调查,目前邯郸市市直工业企业职工总数为14 万余人, 其中特困企业职工(半年以上开支不足基本工资的50%)约有1.5万人左右。若按此估计, 目前城市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的特困企业职工隐性失业率大致在10%~11%以上,实际已突破经济学家一般认为5%的失业率警戒线。 一部分严重亏困的企业职工长期放假,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多达十几个月,即便是在岗人员有的也仅开工资的70%左右。尽管每逢节日政府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发放一批救济款,但杯水车薪,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致使这些职工对目前社会状况的不满情绪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
我国城市隐性失业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1.就业体制因素。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方式配置社会劳动力,劳动者缺乏自主择业和企业缺乏自主择人的权力,造成了就业结构刚性化。加之受户籍和劳动就业制度的限制,劳动者一旦就业就难以流动,即使在企业内部流动也十分困难。这种固定化的就业体制使企业形成大量的冗员滞存在企业内部。
2.结构转换因素。我国改革目标已定位于市场经济。在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优化配置资源过程中,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为推动力的结构转换,势必要淘汰一批落后产业、落后产品和落后企业。但企业在现实条件下既难以破产,又难以排除富余职工,这就使原企业中的职工受结构性转换影响而成为隐性失业者。
3.资源制约因素。在资金、原材料、运输、能源等“瓶颈”产业的制约下,企业开工不足造成一批职工放假。而资源的紧张局面,特别是资金的短缺又非短期现象,在其长期困扰之下企业负担加重,职工无法实现完全就业,从而形成隐性失业。
4.管理因素。由于企业管理经营不善、工时利用率低、劳动生产率低,而使企业出现“在职失业”现象。
5.社会保障非社会化因素。由于企业承担了职工住房等各种福利,固定工一旦流动,就将带走企业为其付出的一部分费用,企业为避免损失,而使用各种手段限制职工流动。
6.企业改制因素。为明晰产权、转换机制、提高效率,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分离出部分非生产性职工,裁下部分在岗人员。但若将这部分人推向社会,政府又无力承担,只有要求企业内部消化,从而形成一部分冗员。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隐性失业的产生已不可避免。正视这一社会问题,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可以防止隐性失业容易引发的社会震荡。防止人力资源的过度损失。
二、解决城市隐性失业问题的难点所在
隐性失业是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个负效应,然而,解决隐性失业问题则同样需要深化改革。就目前而言,解决隐性失业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常的失业机制难以建立。隐性失业是客观存在的,受外界的作用它或迟或早总有一部分要转化为显性失业。过去,人们对失业现象认识偏颇,一谈失业,就如临大敌。其实,一定失业率的存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现象,也正是这一定量的失业率才使劳动力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允许存在一定限度的失业率可以达到促进效率提高的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控制失业率,使其不致超过社会的承受能力。当前,从企业现状分析,资不抵债的企业虽然已达到破产条件,但真正宣布和实施破产的却寥寥无几。这种现象并非说明隐性失业不会转变成显性失业,而是反映出在目前条件下还缺乏企业破产的制度环境,还形不成正常的破产机制和失业机制。目前,处理破产问题的难点在于企业债务的处理和职工安排的问题。企业债务主要牵涉到银行贷款。为此,作为过渡时期的措施,国家拿出专项基金来解决企业破产中冲销银行坏帐准备金和安置职工是十分必要的。
2.启动生产、重新安排产权和进行结构调整难度较大。就产品市场而言,处于亏困状态的企业可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有市场,但因缺乏资金或原材料而难以启动生产的企业;另一类是产品无市场,企业包袱重,既无资金转产,又无人兼并的企业。这两类企业共性的问题就是缺乏资金。若对前一类企业注入资金启动生产,则可以使职工由隐性失业转入就业。但解决资金问题却又十分困难。一方面国家为防止通货膨胀实行总量控制,贷款规模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亏损企业本身由于信誉不佳,银行考虑到贷款的安全性,常难以给予贷款。这就导致了亏损企业的恶性循环,企业生产难以为继,却又加重债务利息。对后一类企业,即使注入资金,由于企业产品无市场,资金也会沉淀。因此,必须考虑另外一条出路,即在产权重组、结构调整上做文章。由于亏困企业包袱沉重,目前寻找合作伙伴、搞嫁接改造、或进行兼并、租赁虽是一条促使亏困企业资产优化配置的良方,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成功率较低,往往是在无期的谈判和寻找伙伴过程中使隐性失业期限延长。另一方面,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上,还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限制了隐性失业职工的就业空间。
3.劳动就业制度及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制约着职工重新就业。一是在现行的劳动就业制度下,职工作为劳动主体还不能完全市场化。企业一方面难以裁员、排除富余职工,另一方面又在用房子、档案等条件卡住职工调出,怕企业因人才流失而受到损失。职工自由择业、跨企业、跨地域流动的成功率目前还很低;二是劳动力市场组织单一、信息不全,难以满足各类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需求;三是结构性失业职工与新的劳动需求不相适应,在开发其新的就业能力上还缺乏足够的基金支持;四是传统就业观念阻碍着职工到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就业,担心失去以往全民固定工的“保险”。
三、解决城市隐性失业问题的对策
1.建立转轨时期的特困企业职工互济基金。目前特困企业已无力上缴失业保险费,而特困企业职工又迫切需要进行失业保障以维持基本生活,但仅以现有的失业保险费已满足不了支付需要。因此,在目前破产机制尚未形成的条件下,可考虑多渠道筹资办法征收特困企业互济基金。其基金来源:一是从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如从企业或土地转让、拍卖获得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其比例可掌握在总收入的10%;二是从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中划转一部分, 比例可掌握在40 %—50%;三是拨付一部分财政后备基金,为此,需考虑确定财政拨款警戒线;四是可以发动效益好的企业和社会各界进行募捐。建立特困企业职工互济基金后,应对基金的支付条件、标准、期限、批准程序和管理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搞好筹资和运行实施。
2.转换就业结构,在城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供多渠道就业门路。地处市区的工业企业可通过迁移、兼并等途径,实现“退二进三”,以安排更多的人就业。在产权结构重组上,大力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将国有企业中的冗员吸引过去,因为私营和个体企业吸纳劳动力的潜力相当大。国有企业职工进入民营企业后,应享有其原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以解除后顾之忧。
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劳动力滞存。对企业来说,劳动效率低的原因一是劳动力过剩;二是劳动力配置不合理;三是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四是职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几个问题不解决,就难以调动多数职工的积极性,改变效率低下的状况。因此,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改革原则,该减的职工减下来,不应因为难以安置职工,就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与此同时,鼓励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职工通过参加培训进行新的择业,或从事“三产”,或到其它企业自谋生路,或自己创业。
4.加快“企社分开”步伐,使职工和企业成为独立的劳动力供需方。目前,由计划经济时代所留下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如住房等,还在一定程度上把企业和职工捆在了一起,以致于职工难以流动。要尽快使企、社责任分开,为职工自由择业、企业自主择人创造条件。
5.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面临大量企业富余人员,应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一个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组织在劳动力信息、交换等方面,既可降低成本费用,又可获得较高的成功率。目前,劳动力市场在规模和处理范围上都需要进一步扩大,以适应大量劳动力供需双方交易的需要。为此,可考虑兴办多元的劳动力市场组织,公办和民营可以并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的行政规章和法律。
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统筹考虑,在企业和职工能承受的条件下,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征收体系。鉴于当前各种保险费收缴困难的现状,可借鉴美国设立工资社会保险税的做法,以增强交纳保险费的强制性。失业保险范围应扩大到三资、股份、私营等企业职工,使所有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在目前企业普遍困难情况下,对失业职工发放救济金的标准不宜过高,以防止对在岗职工的负面刺激,助长失业者的惰性心理。
7.选择试点,实施少量企业破产。当前,在失业保障尚不完善、劳动力市场不很发达的环境下,要在量上控制企业破产,以避免大量失业职工由于心理承受能力不足,而对社会和政府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这样做比较稳妥,也极为必要,但并不能理解为企业破产可以不搞。相反,要尽快建立必要的破产机制,如由国家拨付必要的用以弥补银行损失以及安置职工所需要的破产基金,选择试点,进行破产突破。这样,可以由此逐步增强职工对企业破产在思想上的承受能力。向市场经济过渡,不允许企业破产已不可能,隐性失业也不可能永久地不转化为显性失业,唯有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因势利导,通过破产试点,逐步形成正常的、合理的破产机制和失业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国有资产在更大程度上的流失,同时也将使亏困企业职工最终从破产企业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