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_刘伟玉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_刘伟玉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个引人瞩目之处就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将人们的道德规范植入法律规范中,以提升法律规范的要求。正因为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要求,且诉讼主体的行为又是多种多样的,所以难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其完全加以具体化、制度化,而只能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加以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是以道德观念的形态出现的,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发展历程。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情况来看,“诚信”一词最早能够追溯到《礼记·祭统》中的记载,“身致其诚信,诚信之谓尽,尽之谓敬,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1]法学界学者中的大部分人认为,古罗马法中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及诚信诉讼”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源头。我国徐国栋教授最早提出了,诚信原则来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的观念的看法,按照徐国栋教授所说的观点,所谓“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2] 。所谓的诚信契约,是指当事人除了要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的义务外,还必须承担着一些补充义务,如善良、公正。与诚信契约相对的是严正契约,而严正契约是指,当事人只需要履行之前契约中所明确的义务, 不需要履行契约之外的义务。如果所发生的纠纷,符合严正契约的要求,那么法官就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要严格地依据程序处理;如果所发生的纠纷符合诚信契约发生的要求,那么就要依据诚信的诉讼程序处理。在诚信诉讼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必受太多拘束,只需遵从自己的内心,作出恰当的公正的裁判即可。根据徐国栋教授所提出的观点,在罗马诉讼制度的规定中,不仅包含着有关诚信诉讼制度的规定,还有关事实之诉、简约之诉、一般的诈欺抗辩、仲裁之诉和善良公正之诉方面的规定。它们彼此有着各自的分工,前四者主要是调整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契约关系。由此可见,在罗马法中,诚信诉讼和许多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现代诚实则所具有的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价值及确立的必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价值

首先,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某些方面与其他的诉讼原则是相似的,但是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来看,它仍然具有其独立的特殊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作用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而且还能够作用于当事人所拥有的辩论、回避权、管辖权异议等其它诉讼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原则所没有的功能。如虽然辩论原则、平等原则和处分原则均要求诉讼过程要公正,但是这些原则都只是涉及到了民事诉讼的某一部分,而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发挥出其独特的功能,为法官解释法律与补充漏洞的行为指明方向。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必要性

第一,是权利本位思想对诉讼价值观念的影响。在较深层面上来说,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社会思想的变迁逐渐产生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相关的运行和设置,并且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被侵犯放在首要位置。

第二,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纠纷解决机制准则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当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不但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也要遵循善良风俗、道德的限制。

第三,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力量。例如,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时,诉讼外地位的悬殊会造成诸多的不平等,如果没有将这些不平等的因素加以遏制,那么这些因素就会阻碍到程序的公正。利用诚信原则,可以使当事人之间所分配的诉讼权利更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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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意义及情形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的作用在于防止诉讼过程中所发生权利的不正当使用,以此使得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当事人、法院和诉讼参与人都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以我们认为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均应当严格遵守该原则的规定。综合各种情况和我国的国情,在具体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种适用形态。

(一)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真实义务,它是指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真实说明案件的情况,不得胡说八道,随意乱造。

(二)促进诉讼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故意拖延,应当协助诉讼法院减少诉讼时间,有效率的完成审判。具体体现在不得不当地行使回避权;不得为了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从而故意地将诉讼标的拆分等等。

(三)禁止用欺诈的方法形成不合理的诉讼状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能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得法规的不正当适用。例如,原告想要法院的管辖处于有利于自己的形势,便歪曲事实编造谎言,又如,当事人为了能够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故意在诉讼开始之前,低价取得价值甚微的自动债权,等等,都是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四)禁反言。禁反言在诉讼的过程中,主要发挥着保障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正当利益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要件主要包括:其一,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否定了之前所实施的行为;其二,当事人反悔了之前的行为;其三,当事人的反悔行为使得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遭受了利益上的损失。

(五)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权能滥用,是指当事人不合理的行使其权利,想要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当事人由于法律的规定,得到了某些权能,但是如果不诚信地行使这些权能,那么这些权能的行使也就不能得到该有的承认。

(六)诉讼上权能的丧失。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长期没有行使其诉讼权利,没有作出任何行为,而产生了一种期待,在此种情形下,该当事人依然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权能的话,就将会对对方的期待造成不利,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予以否定。

四、民事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民诉法对诚实信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在当事人真实义务、禁反言、禁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法官滥用职权等方面均有体现,所以要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相关的完善。[3]

1、对当事人约束方面的完善。首先对当事人某些违背真实义务的行为,立法机关应加大立法的强度,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要求。其次,要加强对诉讼欺诈的查办工作力度,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发展一些司法技术来降低其举证难度。再次,针对一些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规定,则应对其适当地进行废除,如前述当事人可以反悔自己之前的行为在调解书签收前,可直接删除,等等。

2、对法官约束方面的完善。首先,要对法官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进行明确,如审判书说明方面;对释明权的有关的内容、适用的标准、性质进行明确;对法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救济进行明确,等等。其次,对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加以发挥,约束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 蔡泳曦.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2] 战秋莲.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11):33-36.

[3] 戴文娜.诚实信用原则如何适用—对我国民诉法第13条第1款作用方式之考量[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5:33-36.

论文作者:刘伟玉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0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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