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招生改革的思考与展望_高考论文

独立招生改革的思考与展望_高考论文

自主招生改革的反思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主招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1)09-0055-05

从2001年教育部批准江苏省在东南大学等3所高校试点自主招生至今,已经整整10年了。尽管在参与高校数量、招生规模和选拔方式上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然处于试点之中,似乎还看不到自主招生作为一种成型的制度结构出现的迹象。虽然自主招生的初衷是打破“一考定终身”的模式,探索多元化的选拔录取机制,但各高校在实行中出现的政策多变性、标准模糊性及欠公平性等弊端,往往引起人们的质疑和不满。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自主招生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自主招生的性质及制度要求,明确自主招生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自主招生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主招生特指在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之外,部分高校根据办学需求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而实施的特殊的自主选拔新生的招生政策。教育部对试点高校的招生计划、选拔标准及录取程序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各校自行负责招生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及过程监督等。当前主要有三种自主招生模式:第一种是以复旦大学为代表的自主组织测试模式,测试结果作为主要录取标准;第二种为清华大学等高校联合组织考试的联考模式,联考成绩在给予分数优惠的各项因素中占据较大权重;第三种为北京大学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校长推荐对学生的自主招生资格具有决定性影响。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无论试点高校采取哪种模式,通过自主招生的学生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只不过将高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重要程度不同而已。

相对传统的高考录取模式,自主招生无论在规则制定上,还是在选拔实施上,都缺少整体的制度设计和统一的监管办法,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首先,争议最大的是公平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学生报名资格和学校推荐资质的确定上,为何要将部分有申请意愿的学生拒之门外?对未入选推荐名单的中学是否有歧视之嫌?参加自主招生的学生是否因为地域、家庭背景或财富等原因而挤占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机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是高考发展的生命线”①,这一基本价值取向时刻在拷问着自主招生政策。其次,自主招生的评价形式及内容还有较大的改良空间。比如,有的面试专家研究领域非考生特长学科,难以理解学生的创新性回答;有的试题远离学生的生活经验或专业性向,名为考查思维素质实则与专业教育关系不大。最后,部分自主招生的测试内容缺少对中学教育教学的引导性,有的测试安排干扰中学的教学秩序,使参与者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感觉。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试点高校尚未建立统一明晰的选拔评价标准,“从这些年各高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来看,高校对自身的办学目标不甚明了,对自主招生招什么样的学生并不是太清楚”②。基本上是高校各自为战,关于自主招生的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政策评估难以深入,也无法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实际上,高考录取制度关乎学生的人生轨迹甚至命运转变,无论采用何种选拔方式,都是一种高利害性的活动,对于欲上重点高校、名校的学生更是如此。缘于自主招生自身的局限性,在政策制订和选拔操作上常常处于一种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境地。如果接受所有学生自愿报名,则单独依靠学校的力量显然难以承办;如果指定中学推荐或委托其它单位组织,在资格认定、招生测评质量及结果的可信度上又难以得到保证。自主招生的本意是想找到具有专业学科发展潜质的“偏才”、“怪才”,但“偏才”与“偏科”的界限模糊,“怪才”称号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并且推荐者还要承受“荐良不荐优”的诘问,结果大部分中学只能是推荐各科都优秀的学生参加自主招生。这也说明为什么“有的高校每年自主招生的考生中,一半以上也能凭高考文化成绩被录取,只有30%左右的学生利用自主招生的降分政策进入了大学”③。对于高校,如果不组织自主招生,潜在的优秀生源可能被其它学校预定;如果组织,则费时费力通过自主招生政策预定的学生也未必在高考时一定报考本校。对于学生,如果水平相近的同学通过自主招生获得降分优惠,则会取得明显领先优势;如果频繁参加不同高校的自主招生活动,影响系统复习导致高考成绩达不到要求,则可能得不偿失。高校自行负责招生考试,由于缺少命题及考试方面的专家,考试效度和信度无法保证;几所高校联合考试,可能会失去自主招生宣传时的各校专业特色,也不易吸引潜在生源。

当然,自主招生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部分学生的高考压力,但联合考试、自主测试以及面试,再加上必须参加的高考,每次考试都要认真对待,对这些学生的心理承受力也是一种考验。虽然目前尚未见到对自主招生入学学生的跟踪调查结果,也缺少权威的对自主招生改革成效的评估与总结,还没有建立能稳定人们心理预期的制度化的自主招生规则体系。但是,自主招生也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一,扩大了试点高校的非学术影响力,无论著名的、非著名的高校对自主招生趋之若鹜、乐此不疲,像建设竞技体育运动队一样愈加重视生源的质量;第二,自主招生丰富和扩大了考试经济的内涵,围绕自主招生的各种培训辅导应运而生,“自主招生应试的无限商机与美好‘钱景’开始显露”④;第三,自主招生政策的不透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缺少相对独立的考试招生机构的监督,为人情请托和权力寻租留下了灰色空间,“66.7%的人认为自主招生过程中权钱交易不可避免,56.8%的人认为过程不够透明”⑤。这些非政策目标的效果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要求自主招生从制度改革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与设计。

二、自主招生的性质及制度要求

自主招生作为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高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体现高考制度的基本要求。实施高考是教育部根据《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规定管理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行为,属于公权力的范畴。由于高考结果不仅关系考生的学习、就业及个人发展,影响国家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而且对基础教育具有导向作用,关系公民基本素质培养,所以实施高考制度也是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公共管理活动。按照公共管理学的观点,高考管理是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向社会提供高考这种公共服务的过程。高考中的考试服务是一种纯粹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招生服务则体现俱乐部产品的特点,考生在具体高校的录取机会上存在一定的竞争性,而没有排他性⑥。各高校在每省的录取分数线就是该校的“俱乐部门槛”。自主招生在本质上是试点高校根据不同学生情况调整选拔录取政策、改变入学门槛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将高校认定的具有特殊潜质或能力的学生录取本校,以保证选拔优秀生源的教育需求。

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形成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及高校分类制度,导致了当前不同高校在国家财政支持、社会资源利用和学生就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出现了高等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对于教育机会的需求远大于供给的某些高校,学生报考的竞争性越激烈,高校选择学生的主动性就越强,再加上一些特殊利益群体的诉求,它们进行自主招生改革的意愿也就越强烈。而对于有的难以足额招生的高校,则在录取中的竞争性和排他性都不具备,对于费时费财费力的自主招生兴趣并不大。在当前高考录取的制度结构中,招生计划和录取政策按照制定、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省级)招办监督、高校负责的模式分别由不同部门履行相应职责,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权力运转的公平、有效,也能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可。而自主招生由高校直接向政府部门申请招生权力,在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上绕过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完全由高校自行负责,则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因此,尽管试点高校承诺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自主招生,但政策结果会实际改变部分学生的入学门槛,会变相地扭曲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并且由于社会对高校自我监督和约束的信任度较低,在制度结构上也难以进行合理解释,所以自主招生引起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在所难免。

高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受到传统文化、政治体制、经济水平和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是传统文化遗产和现实社会环境的产物”⑦。由政府主导高考管理,不仅是法理上对政府治理的要求,能够保证公平、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而且是民众心理上的天然需求,有利于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并促进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实现。然而,如果试点高校将自主招生变通为走出校园、面向社会的自主招生考试,暂不论这种考试有无法律依据,单就考试本身而言,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作为高考制度一部分的考试活动必须无差别地对待每个有考试意愿的学生,应该满足不同地域考生的需求,不计成本地提供公共服务,这显然是一所或几所高校无法承担的。其次,用于评价选拔人才的社会考试无论在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上,还是在命题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导向性上,与用于诊断教学情况的校内测验都是有区别的,非专业化的考试机构及人员很难保证考试质量。再次,面向社会的考试组织、安全保密、阅卷评分都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活动,而且往往需要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单凭高校的力量难以保证考试的顺利、有序,也无法保证考试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最后,这种以高中毕业生为对象的选拔考试,不仅会影响中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秩序,而且也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甚至误导对统一高考的认识,最终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必须明确“高校自主招生不等于自行考试”⑧,要严格规范和监督自主招生政策的落实,而不应偷换概念去组织大规模的社会化考试,此非高校所长,也容易引起争议,只会强化自主招生的反效果。

自主招生权属于高校自主办学权的范畴不可否认,但作为国家设立高校的新生录取制度,自主招生权也是一种公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不能自行决定招生规则,更不能自由招生。事实上,在当前的高考制度下,每省根据不同批次高校的招生计划确立最低提档控制分数线(提档线),线上学生自愿报名,高校择优录取。对于学生,只要上线,就可以报名该批次的任一高校,至于能否录取,则视其在所有报名学生中的排位而定;对于高校,希望报考自己学校的优秀学生越多越好,优中选优,为学校争取理想的生源。通过自主招生,高校可以借助加分优惠预先框定一批潜在的优秀生源,减轻高考录取时的生源竞争压力;学生可以在心仪高校的录取竞争中提前获得比较有利的优势地位,降低高考的升学风险。但是,自主招生毕竟不是“跑马圈地”,试点高校不能自由指定中学推荐学生,也不能随意划定不同省的招生名额。自主招生作为扩大高校招生权和学生自主选择权的制度创新,在试点高校和报名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行为,高校不能强迫学生选择,更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抢生源”,所有高校必须尊重学生在志愿选择上的独立权。而且,对于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管理,教育部的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也应该“阳光”普照,通过不断完善措施保证高校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维护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三、推进自主招生改革的思考

1.加强政府在自主招生改革中的主导性作用

自主招生改革的核心是国家高校招生计划与指标在分配方式上的调整,涉及每个考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高考制度的公平正义。由于高考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在使用上的共享性和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以及社会对于高校招生指标的旺盛需求,容易产生供给不足的矛盾,因此只有加强政府对高考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统筹,才能保证公平有效地供给。自主招生作为高考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不仅是教育领域内的改革,对教学内容、教育目标具有引导性的作用,而且作为人力资源的第一次大规模分类分流,其结果会对政府的人才发展战略产生深远的影响,只有在政府主导下,才能使改革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自主招生改革中,政府应更多地关注试点效果,重视对政策绩效的评价,加强政策监控与调整的力度。自主招生改革的出发点是为高考制度改革试水,其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应该及时吸纳转变为高考政策,以保证高考制度的普惠性和导向性。作为负责高考制度规划与监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自主招生政策的调查研究,与高校、中学、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保持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地展示和凝聚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提升自主招生政策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丰富和完善高考制度。当然,在自主招生改革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是期望政府事无巨细大包大揽,而是要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利用招生指标的配额设置、经费核拨、学历注册等政策工具,以及必要的行政管制等强制手段,充分发挥掌舵作用,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提升改革的效果。

2.拓展专业考试招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自主招生改革不仅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而且属于具体的政策执行问题,需要明确有关组织活动的行为主体。现行体制下的各级考试招生机构作为政府授权承办高考事务的实施单位,按照考试和招生相对分离的原则,负责命题、考试、阅卷和招生组织与监督等功能,长期以来已经建立了专业化的高考管理体系。在考试与招生活动中,考试的科学性要求比较高,招生的政策执行力要求比较强,单凭高校的力量难以承担社会化的考试招生活动,只有通过专业化的考试招生机构,才能完成复杂的考试招生任务,这也是英美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英国,由剑桥评价委员会(CA)等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高等院校招生服务中心(UCAS)提供高校招生服务;在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等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大学理事会(CollegeBoard)提供高校招生服务。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自主招生改革的新情况,要求作为直接面向学生和高校、服务政府的专业考试招生机构,应该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高考运行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服务对象提供充裕的考试及评价信息。拓展考试招生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不仅需要加强考试理论与技术研发能力,提高考试质量,而且应该加强考试招生政策的研究与试验能力,为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高考制度改革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于考试招生机构,拓展服务能力,也必然要求严格执行高考制度的基本规则及行为规范,而不能以拓展服务能力为名,滥用权力,损害公平,影响公正。

3.积极推进高校依法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依法实施是其应有之义。在高考制度改革中,推进高校依法自主招生,应着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首先,法律法规是高校自主招生的基本依据,高校作为招生录取权力的执行者,在自主招生的政策设计和方案制定上应依照规定报请政府审批,并且在招生过程中自觉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政策效果。其次,高校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需要,制订自主招生录取标准,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考单科分数、中学成绩、个人特长等信息,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三,在自主招生制度设计上,应制订针对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减少违反规则的收益和加强对其他行为人行为的预期”⑨,高校要对自主招生入学的学生学习及研究活动进行评价,让他们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接受必要的监督,这样不仅能遏制自主招生中的腐败行为,而且也能积累并丰富优秀生源的选拔标准及研究素材。最后,依法自主招生的办法与措施还应在考试评价理论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其科学性。当前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一般以本校在具体省的录取线为标准,对通过自主招生的考生给予相应的分数照顾,降分录取。这种做法稍欠妥当,因为各校录取线与报考人数密切相关,无法反映全体考生的分数分布,也不能说明该考生的相对位置,所以,不如将自主招生优惠标准改为同批次学校的提档线更明确。在高考中,同批次高校的提档线的含义更科学,所代表的学生群体水平更明确,在提档线上增加适当分数作为自主招生选拔标准更能体现对学生的能力要求。北京大学提出2012年自主招生“获认定校推生只需跨过一本线”⑩即可录取,将高考“一本线”作为选拔评价基准,则是自主招生改革政策的一个进步。

4.鼓励学生在志愿选择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自主招生不仅扩大了高校选择适合学生的机会,而且同时增加了学生选择适合高校的机会,扩宽了学生根据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发展的途径,有利于实现“教育促进人的发展”这个根本目标。高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准备高考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意志品质是一个磨炼的过程,能够培养面对挑战坚忍不拔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申报志愿是学生第一次面对人生道路的重大选择,能够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精神。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自主招生改革应服务于高考制度“让适合的学生接受合适的教育”的基本理念,适应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鼓励高校和学生双向自主选择,扬长避短,激励创新。与之相应,要求高校必须清楚描述自主招生的专业特点、科研实力及选拔条件,增强信息透明度,吸引适合的学生报考;要求学生应该明白自身的特长、潜质及综合素质,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高校及专业。需要明确的是,通过自主招生的学生只是获得了在一定条件下进入高校的优先权,而这种权力在正式填报志愿时可以自主放弃,另选它校,并不失任何道义或法理上的合理性;而对于没有在自主招生中获得预期目标的学生,也没有损失什么,应当坚信自己能够通过正式高考获得适当的入学机会。在自主招生和高考改革中,任何干扰和挫伤学生自主性和独立性的言行都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宗旨,都是应该摒弃的。自主招生改革,能够预留较长的时间让学生思考自己的专业取向,并提供了多次选择的机会,有利于逐渐打破单纯依赖高考分数选报高校的模式,也有利于促进学生在志愿申报及人生发展道路选择上的主动性,提高个人特长与专业选择的一致性程度,提升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效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渐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既是高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自主招生改革的发展方向。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根据高考制度变迁规律和教育及社会发展的阶段特点,对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各项高考改革政策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并且积极试验,循序渐进,审慎而行。

注释:

①戴家干.改造我们的考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8.

②叶赋桂,等.统一考试自主招生[J].中国高教研究,2010,(1):28.

③狄威.高校自主招生面临尴尬[J].教育与职业,2007,(3):96.

④郑若玲.要防止自主招生变成另一种应试[N].中国教育报,2010-02-24(6).

⑤王聪聪.民众关注自主招生66.7%的人担忧权钱交易不可避免[N].中国青年报,2009-11-24(7).

⑥柳博.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高考制度改革[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7):19.

⑦刘海峰.中国高考向何处去?[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0,(2):7.

⑧张亚群.高校自主招生不等于自行考试[J].教育研究,2005,(3):34.

⑨[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M].周伟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92.

⑩周逸梅.获认定校推生只需跨过一本线[N].京华时报,2011-06-20(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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