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权力的制衡机制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权力的制衡机制研究

杨文珠[1]2005年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监事会为股份公司的必要监督机关,同时又引进了英美法系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暴露出诸多问题。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目前有些水土不服,并不能满足人们当初给予的厚望。我国两种监督制度并存,也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股份公司的监督问题。两种监督制度经常会出现重迭和冲突,使得公司运作效率降低和代理成本增加。采用何种监督制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历史发展等等。我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通过完善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现有体制和观念的变革,以体制和观念的转变推动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刘权[2]2006年在《现代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以来,公司逐渐成为世界各地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所具有的投资自由、经营公开、有限责任等优点,吸引了无数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当今世界堪称是一个公司的世界,研究规范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的一大研究热点,而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问题正是如何妥善合理地构筑公司主要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对现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等公司主要机关之间权力制衡机制的理论研究已经极为深入,实践上也形成了相对成熟完善的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例如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德国的监事会制度等。反观我国,在公司权力制衡方面的理论研究虽然颇多,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具体公司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例如股东大会的日益“形骸化”、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等等。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是如何布局和运转的、各公司机关在互相监督制衡中存在哪些不足、针对我国现代公司机关权力制衡的现状应采取哪些对策,带着以上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代公司权力制衡机制进行研究探讨。 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对现代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叁大主要机关在公司权力制衡中地位、作用、权力义务界区以及相互的监督制衡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论述,并着重分析了我国公司叁大主要机关在相互权力制衡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解决建议。

资欣[3]2001年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权力的制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公司被交由董事会治理。在董事会权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研究如何完善对其的制衡机制就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本文对董事会权力的制衡机制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 目前我国公司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监事会形同虚设,有关董事会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和途径来制约董事会及其成员日益扩大的权力,以防止“内部人控制”而带来的弊害,以求达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这在我国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认真分析了公司内部各机关对董事会权力制衡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股东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和董事会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议,以期建立起公司内部完善的董事会权力的制衡机制。

刘倩茜[4]2011年在《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公司内部治理中的核心问题是健全公司权力制衡机制,其实质就是构筑完善合理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公司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监事会叁者之间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在我国的各种公司中,相当数量的公司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各机关不健全,虚设甚至根本不设置公司治理机关,各机关的权利分配与责任承担不明确;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权结构不合理;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与权威,这些状况都相当普遍,已经严重制约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本文以此为基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言。从宏观方面对本文进行介绍,分为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相关动态、研究方法、论文结构与安排、本文创新与不足五个方面,从总体上使读者对本文有个初步的认识。第二部分,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概述。主要分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两部分,首先通过对现代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并把其与现代国家叁权分立理论作对比来分析公司内部权力划分的理论来源,而后分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体现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健全公司权力制衡机制,其实质就是构筑完善合理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叁者之间的监督与制衡机制。第叁部分,现代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模式比较。主要介绍了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叁种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模式,并陈述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模式的规定。第四部分,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立法现状与评价。介绍当前我国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立法现状,分为我国法律对控股股东权力限制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制衡、董事会内部制衡与监事会的监督制衡四个部分,分别阐述我国法律对于各机关及其之间的制衡机制的规定并作出评价。第五部分,我国公司内部权力制衡制度的思考与建议。分为我国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立法缺失和完善建议两部分,在探讨立法缺失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的几点建议:第一,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第二优化董事会内部结构;第叁,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及其监督职能。

黎霞[5]2005年在《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文中认为现代各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与权力制衡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机关之间合理的权力结构和完善的制衡机制是保证公司业务良性运行的关键。旨在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我国《公司法》也初步建立了公司机关的分权与制衡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叁个部分。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是执行公司意思的执行机关,指导公司业务的执行并对外代表公司;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对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及会计事务实行检查监督。我国大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立法者历来重视保护国有股东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无法以自然人形式参与公司治理,致使公司被经营者控制。同时,由于理论的贫弱和实践的缺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组成、性质、地位、工作原则、运作过程和运作方法等认识不足,对股东大会的规定存在着严重漏洞以及在立法上缺乏操作性和前瞻性。再加上当前国际形势(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股东大会权力日渐弱化,董事会权限不断强化)的影响以及股东十分分散化,公司经营管理者私欲的扩张,致使股东大会空壳化。同时,随着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加强和地位的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已成为一种趋势。而股东大会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和无法克服的缺陷,已不能代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发挥作为公司权力机关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改革公司权力机关势在必行。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废除公司权力机关。但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公司分权制衡的必要性,公司不能没有权力机关,就如国家不能没有议会。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重新构造一个新的公司权力机关将是有益的探索。由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通过相机治理加入公司权力机关,共同组成公司代表大会,取代原来的股东大会。同时,由于公司代表大会作为会议体,是公司的非常设机关,这就可能使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遇到需要公司权力机关解决的问题不

倪建林[6]2001年在《利益制衡机制的构架: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一个法学课题,也是一个经济学课题。本文的出发点是从利益制衡机制展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研究。 本文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公司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利益群体之间的制衡机制。据此,本文是通过探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制衡、董事会内部的利益制衡、经理层的利益制衡和监事会的制衡展开的。为了更好地理解利益制衡机制,本文还首先对公司的产权结构和代理问题作了分析。 本文首先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于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安排。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确切地说,股东股票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各自分离所形成的公司产权结构,才使得以利益制衡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架成为必要。其次,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其实是解决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就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说,以代理理论分析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公司利益制衡机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制衡。重视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实现股东对董事会控制的基础。通过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要真正实现股东民主,强化股东投票权制度是极为重要的,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显然是十分欠缺的。强化董事的义务则是股东对董事会制衡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虽然主要来源于英美法,但大陆法近年来在这方面的逐步完善,更使我们认识到了强化董事义务在构建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英美法在确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原则上的灵活性,特别是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准则在规范董事注意义务上的运用,比较适合现代商业实践,很值得我们借鉴。 “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争论,触及的是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衰落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兴起,并不意味排斥股东拥有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最终控制权。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经验均告诉我们,在明确公司管理权属于董事会的同时,明确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在某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必须的。 就董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而言,其本质是股东对董事会制衡机制的一种延伸。本文仅就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的平衡结构、董事会的评估机制等方面展开对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的讨论。虽然在英美的公司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对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防止内部人控制,维护股东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看到,对独立董事制度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提高公司业绩的质疑还是大量存在。 y,-----mmpnAITereereWP,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由于对“独立性”的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作用有限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就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过于严重的现状来说,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性,董事长兼任CEO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但从其他国家反对这一做法的主张来分析,如果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董事长兼任CEO显然是不现实的。就我国来说,笔者赞同法律不应支持董事长与CEO兼任。 为更好地实现董事会内部制衡而设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设置,可以较好地解决董事会的内部控制问题。美国法的实践是上述叁个委员会基本上由独立董事组成,而其他国家规定应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从更符合现实的角度看,本文赞同在我国应规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可以因各公司而异,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则规定大部分是独立董事即可。至于董事会的评估机制,美国法的实践是注重评估的程序规制,特别强调外部顾问的介入,这值得我们的借鉴。 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的代理关系决定了经理层必须受董事会的指导和控制。就经理层的权力来源来说,英美法的规定更灵活一些。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经理层虽然拥有充分的业务执行权,但经理层的权力始终应受到董事会的直接限制。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司法上直接规定经理的职权似乎是不适宜的,公司的经营诀策权和业务执行权应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共同行使。 以股票期权为基础的激励计划,是对经理层激励的主要途径。本文指出,对经理层的激励必须把握合理性原则。偏离合理性原则的激励计划,将会使股东放弃更多的利益。而且,激励计划和公司业绩的增长并不具有必然的正相关性,因此,对激励计划应慎重把握。经理层的约束机制,主要应发挥股东、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作用及信息披露机制和股东诉讼机制的作用。本文特别指出,在我国,只有真正启动股东诉讼的司法实践,才能真正产生对经理层约束的威慑作用。 通过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两者在监事会制度上,有着泅然不同的安排。由于资本结构和法律传统的不同,也很难说英美的审计委员

张磊[7]2008年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在于董事会建设,一个卓越的董事会意味着一个伟大的公司。改革开放30年以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建设,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撤、再到重新进行董事会试点,并最终逐步推广的曲折过程。国有独资公司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其目的是要修正以往在董事会设置、运行上的失误和漏洞,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起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本文研究的董事会决策机制,是在公司治理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而对董事会的结构、行为和绩效所做出的制度安排,通过构建“利益制衡不越位、协调运转不掣肘”的董事会决策机制,不断优化国有独资公司个体的绩效表现,从而实现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动态“帕累托改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机制研究包括两个方面,决策关系研究和决策活动研究。其中,决策活动是根本,决策关系是条件。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决策理论综述。对决策理论的主要流派和研究现状以及群体决策理论进行了简要阐述;二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特征与现状分析。从一般公司的法人治理深入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合目前的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实践,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中外部董事制度进行了评述;叁是决策的相关关系研究,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主体所涉及的内外部重要关系,国资委、经理层和监事会分别进行分析,并考察他们与董事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四是董事会决策活动的优化研究,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结构、行为和绩效进行了分析,并运用群体决策理论对董事会的决策结构、决策行为和决策绩效进行了理论解释;五是案例分析,通过选取第二批进行董事会试点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进行案例研究,验证论文观点。本文以董事会试点工作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为研究对象,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差异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策相关关系的调整以及董事会决策的结构、行为和绩效合理安排进行综合了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政策建议:(1)股权多元化改革是彻底解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内外部关系制衡、治理结构等问题的根本途径。(2)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而言,鉴于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需要从外部引入一种“外部治理力”来与其固有的“内部人控制”的力量相抗衡。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防止董事会“内部人控制”和“利益内倾”、实现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效手段。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实现内外平衡并有效运转的制度创新。(3)合理的决策结构是决策科学化的基石,对于决策的科学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董事会多层次的结构多元化是保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效手段。(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上,常务委员会的设置给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力量留下了可运作空间和制度漏洞,不利于董事会决策的规范化。(5)在董事会决策行为改进方面,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需要坚持多个备选方案中决策的原则。董事会会议中,应尽量避免进行单一决策方案的通过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发展方向的决策,要有叁个以上备选方案和一个以上的反方案。(6)为避免群体盲思,高效率地开好董事会会议,董事长需要做好董事会会议的群体成员引导工作。同时,董事会秘书需要加强对董事会会议的保障和支持工作。(7)创建和谐的董事会文化是企业最高层次的法人治理制度安排,因此,董事会需要以信义义务为最高道德准则,打造新型的董事会文化;并且以“五项修炼”为途径,创建“学习型”董事会。(8)公司党委会在改造旧文化方面具有一贯的优良传统和许多宝贵实践经验,在文化建设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可以在董事会文化创建中发挥带头作用。

袁涌波[8]2005年在《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考察,本文试图回答“如何提升我国民营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绩效”,并期望能为其他未上市的民营企业提供一些借鉴,也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一些反思。本文首先对公司治理理论作了一个文献回顾,构筑了全文的理论基础。接着考察了全球四种公司治理模式,得出了几点启示:股权相对集中模式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主导模式;分权分责的制衡关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在履行受托责任中具有关键作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良好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倍受注目。民营企业上市标志着民营经济真正走上了中国经济的历史舞台。目前,在沪深两地上市的民营企业已有200多家。民营企业在上市前一般实行家族治理,上市后,家族公司转向公众公司,家族治型公司治理模式面临着向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从总体上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要优于国有上市公司。但由于民营上市公司也处于转轨经济的大环境下和独特的中国股票市场中,加上自身发展的不完善,因此它在治理结构上不可避免的带上了一些弊病。从内部治理机制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是相对集中的,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产生的制衡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绩效。大股东的监控富有效率,集中表现在公司绩效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而上升。独立董事的引入有利于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但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象。民营上市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族控股的家族企业。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造成董事会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失效,而且使得民营上市企业中存在着大量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害现象。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加剧了大股东(非流通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流通股东)利益的程度。从外部治理机制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股票的市场定价机制、经理人市场尚未真正形成,加上债权人的软约束,造成了外部治理机制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作用非常小。外部控制权市场虽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初步对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约束作用,但它依然严重滞后,主要问题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阻碍了接管兼并市场的真正形成。总之,民营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需要从各方面进行提升,但照搬国外任何一种治理模式都将会引起严重的缺陷。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在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们的结论是: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但公司个体之间差异很大。大股东的监控富有效率。其他大股东的存在对第一大股东产生的制衡作用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民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大多由大股东控制,尤其是家族上市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增强了民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但现实中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依然是个难题。民营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对有效,对家族上市公司而言,家族和经理人共同分割企业控制权的“折中治理”是较为普遍的演化模式。外部控制权市场虽然近年来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依然严重滞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流通阻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真正形成。外部控制权市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初步产生了约束作用。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根本冲突在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非管理者与大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周迎杰[9]2005年在《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文中提出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盛行的今天,世界各国公司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极为广泛的权力。我国很多专家、学者甚至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存在董事会及其成员权力过大、滥用权力的现象,破坏了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董事会的运作效率。笔者基于此现实问题,联系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须对董事会权力进行制约,并应完善董事会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包括很多方面:1、在公司体系中, 董事会作为一个权力整体,需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其进行制约。采取的措施是强化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完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制度,使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有能力对董事会权力进行有效制约;2、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制约机制,其价值就在于制约董事会的权力,促进董事会行为的合理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就要明确划分其与监事会的关系、保持其独立性以及构建其信用评价体系等;3、董事会权力制约的一种很重要的机制就是董事会成员自身权力制度。不合理的董事权力制度只会扩张董事的实际权力,增加其滥用权力的机会,而合理的董事权力制度通过合理划定董事的权力,以减少其滥用权力的机会。完善董事的权力制度,亦是对其权力的有效制约,其既能减少其扩张权力的机会,又能强化其义务和责任。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须通过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来实现,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立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的公司立法水平,才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李燕兵[10]2000年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监事会制度概述(一)监事会的性质及模式监事会制度,其源于股份有限公司,并随着后者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可以说监事会制度,其渊源、职能、使命与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不解之缘。监事会,严格意义上说,就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置的公司法人机关。在此意义上,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在股份有限公

参考文献:

[1].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D]. 杨文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2]. 现代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比较研究[D]. 刘权.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3].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权力的制衡机制研究[D]. 资欣. 湖南大学. 2001

[4].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立法缺失及完善[D]. 刘倩茜.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5].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D]. 黎霞.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6]. 利益制衡机制的构架: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研究[D]. 倪建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7].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研究[D]. 张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8]. 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D]. 袁涌波. 复旦大学. 2005

[9]. 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D]. 周迎杰. 湘潭大学. 2005

[10].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J]. 李燕兵. 国际商法论丛.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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