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公正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_姚大志论文

分配公正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_姚大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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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对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由其引发的各种争论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这从我国近期出版的有关政治哲学的各种论著就看得十分清楚。相比之下,国内学术界对当今我国社会的正义问题却关注不够,就这一点而言,姚大志教授发表于《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的《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文应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他在文中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严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提出并论证了一种意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分配正义主张。本人非常钦佩姚大志教授关注现实问题的勇气和为弱势群体代言的价值取向,但认为他对分配正义本身的理解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来与他商榷并希望通过深入的学术争论来推进对我国当前亟需解决的正义问题的研究。

一、分配正义只涉及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而不涉及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

姚大志教授对其分配正义主张的论证,是从提出并回答“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这一问题开始的。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他先讲了这样一段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1](P107)将这段话与他后面的相关论述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发现,他讲这段话实际上是要表明,在他看来,分配正义问题不仅涉及人们在分配上得到平等对待,而且还涉及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进而言之,只有既使人们在分配上得到平等对待,又使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的分配,才是他认为的正义的分配。这样说来,姚大志教授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实际上持有这样一种见解: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是与人们在分配上得到平等对待同等重要的决定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一个因素。在我看来,姚大志教授的这一见解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的相关论述来看,分配正义,也即社会正义或经济正义①,只涉及社会或国家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②,而不涉及人们在福利上的不断改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P6)《正义诸理论》的作者布莱恩·巴里也指出:“正义的主题是权利和特权、权力和机会的分配以及对物质资源的支配。从适当的广义的角度审视‘资源’这个词,简约地说,正义只是关注稀缺资源的分配——这些资源的分配造成了潜在的利益冲突。”[3](P374)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罗纳德·德沃金的论述集中在应如何分配“资源”,阿玛蒂亚·森的论述集中在应如何分配“基本能力”,戴维·米勒的论述则集中在应如何分配“收入和财富、工作和教育机会、医疗保健等等此类的资源”。[4](P13)用约翰·罗默的话来说就是,分配正义理论研究的是“一个社会或集团应该如何在有着竞争性需求的个人中间分配稀缺资源或产品”。[5](P1)正因为如此,他们都不把人们在福利上的改善纳入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当然,这不是说他们不关注人们的福利改善问题,而是说他们都不把它作为决定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一个因素。罗尔斯等人的看法虽不能作为理解分配正义问题的最终依据,但对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样说来,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的相关论述来看,姚大志教授的见解是难以成立的。

其次,从分配正义概念本身的含义来看,分配正义问题也只与社会或国家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相关,而与人们在福利上的改善无关。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简称,由形容词“分配的”(distributive)和名词“正义”(justice)构成。这一概念中的“分配的”,指的是由社会或国家来分配③收入、机会和资源,那么,这一概念中“正义”的含义又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正义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以前的柏拉图,在他之后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同时期的人们往往赋予它各种不同的含义。就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涉及的“分配正义”概念中的“正义”而言,其含义通常被理解为“给每个人以其应有”。对此,G.A.科恩在其《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讲过这样一段话:“但如果因为我的一些批评者坚持要求我必须仅以通常的话语说出我认为正义是什么,那对这些对此将感到满足的人来讲,我就给出正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有这一古老的格言。”[6](P7)戴维·米勒对“正义”概念的论述与G.A.科恩大体相同:“在断定每一种关系模式具有其独特的正义原则时,我诉诸读者对我们所谓正义的‘语法’的理解。依照查士丁尼的经典定义,作为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德性的正义乃是‘给予每个人应有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一箴言表明,存在着A将会给予B的待遇的某些模式以及他将会给予C的某些其他的模式(也许一样,也许不同),依此类推。正义意味着以适合于每个个体自己的方式对待每个人。它也意味着待遇是某种B、C、D等等应有的东西——换句话说,某种他们能够正当地要求的东西和A归属给他们的东西。”[7](P39-40)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包括他自己——他所应得的东西以及不以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8](P39)如果“分配正义”概念中的“正义”本身的含义就像上述学者所说的那样,是“给每个人以其应有”,那不管人们对它做何种理解,它都不包含“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的意思,因为后者只是对人们福利状况的积极变化的一种客观描述,而不涉及“给每个人以其应有”的问题。这样说来,从分配正义概念本身的含义来看,姚大志教授的那种见解也难以成立。

第三,从姚大志教授本人讲的“分配正义的实质”和“分配正义的关键”来看,人们在福利上的不断改善也不能作为决定分配正义的一个因素。姚大志教授在论文中说:“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9](P108)我们知道,“实质”即“本质”,而本质的含义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的根本属性。这样说来,如果根据姚大志教授所说的“分配正义的实质”,那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就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因为它与分配正义的本质规定无关。姚大志教授还说:“分配正义的关键在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严重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10](P110)这里讲的“分配正义的关键”,无疑是指分配正义的最重要的作用。如果说“分配正义的关键”就在于解决严重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那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能起到这种作用吗?只要对姚大志教授的相关论述作一分析就不难发现,他说的改善虽然包含所有人的福利都将得到提高的意思,但还含有收入更多的群体会得到更大的提高的意思。对于这一点,我在下文会做进一步的说明。我们知道,在“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下,即使人们的福利普遍得到提高,例如,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百分之十,那也不会缩小贫富差距而只会加大贫富差距,更何况姚大志教授讲的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还含有收入更多的群体会得到更大的提高的意思呢!如果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并不能起到“解决目前存在的严重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的作用,那为什么还将它作为决定分配正义的一个因素呢?

二、正义的分配是平等主义的分配,不平等的分配不能被看做是正义的

由于姚大志教授把人们在分配上得到平等对待和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视为同等重要的决定分配正义的两个因素,因而,他对“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分配”这一问题,就先后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回答。

第一种回答是“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其中的“平等主义”指的是社会制度应该“平等待人,不应该对某一部分社会成员采取歧视态度”,而“平等待人意味着每个人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也都是平等的”。[11](P109)姚大志教授还进一步指出,这种分配的平等有强弱两种含义之分:在强的意义上,每个人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享有平等的一份;在弱的意义上,每个人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享有平等的资格。而无论哪一种含义,都意味着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对于正义的分配为什么应该是平等主义的,姚大志教授给出了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每个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是平等的,就此而言,平等是人的一种道德权利。另一方面,每一位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在社会上都占有平等的地位,就此而言,平等是一种法律权利。”[12](P109)

第二种回答是“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也能够被看做是正义的”。[13](P110)对此,姚大志教授是这样论证的:(1)现在假设,按照“现有的平等分配方案”,每一个相关的人都得到了平等的一份。(2)再假设,如果我们选择另外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出于某种机制,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案会大大增加总体收入,从而使每个人的收入都增加了,即使对收入最少者也是如此。用流行的语言来讲,由于激励机制,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把“蛋糕”做大了,所以每个人分到的份额也都增加了,尽管他们之间存在不平等。(3)收入更多的群体显然会赞成这种方案,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使他们得到了新增收益中的大部分;而“如果收入更少的群体是理性的,而且不平等不是非常严重”,那他们也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即使另外一个群体会比他们的收入更多一些。(4)“这样,这种不平等分配就是正义的”。[14](P110)

在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这一问题上,姚大志教授虽然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前后不一致的回答,但他实际上认可的是第二种回答。对此,姚大志教授给出的解释是:不平等的分配是现实的,但它不是正义的;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但它是不可能的。“这种二律背反意味着在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为了跨越这条鸿沟,我们应该寻找能够摆脱这种二律背反的第三条道路。而为了找到这第三条道路,我们应该展现另外一种思路。现在让我们这样来思考:从正义的平等分配出发,在什么情况下,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也能够被看做是正义的?”[15](P110)正是基于这一思路,他在先给出了第一种回答,即“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之后,又给出了第二种回答,即“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也能够被看做是正义的”。

姚大志教授的上述两种回答在逻辑上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依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要求,如果姚大志教授所提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那无论他对这一问题做出何种回答,在其回答中出现的“正义的”都应是内涵一致的同一概念。然而,在姚大志教授的两种回答中我们却发现了两种含义不同的“正义的”概念。第一种回答中的“正义的”,其含义是“平等主义的”,而“平等主义的”指的是每个人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都是“平等的”;第二种回答中的“正义的”,其含义则是一种“不平等”,只不过这种不平等是加以限定的,即它会大大增加总体收入,从而使每个人的收入都有所增加,收入更多的群体虽然会得到新增收益中的大部分,但不平等不是非常严重。这两种含义不同的“正义的”概念,必然会使姚大志教授的两种回答出现相互矛盾。如果依据他的第一种回答,即“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那他的第二种回答,即“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也能够被看做是正义的”,就不能成立,因为无论他对这种“不平等的”加以什么限定,这种“不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而不是“平等主义的”;反之,如果依据他的第二种回答,那他的第一种回答就不能成立。

就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这一问题而言,我原则上同意姚大志教授的第一种回答④,但不同意他的第二种回答。

前文表明,分配正义问题涉及的只是社会或国家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就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张而言,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正义的分配应是平等主义的,尽管他们对“平等主义的”含义,特别是有关平等的对象,即在哪些方面的平等,持有种种不同的看法。[16](P134-140)以他们当中影响最大的罗尔斯为例,他将其正义观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样,不正义就只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17](P48)将正义的分配等同于平等的分配的人并不只是罗尔斯,戴维·米勒指出,在德沃金、阿玛蒂亚·森、G.A.科恩等人看来,正义与平等是同一种价值,“或者至少就分配正义而言是如此”。[18](P284)加拿大学者、《当代政治哲学》一书的作者威尔·金里卡对此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根据德沃金的看法,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这些具有一定可信度的不同类型的政治理论都是‘平等主义’理论。假如平等主义理论是指平均分配收入,这种看法就肯定是错的。但在政治理论当中,还有另一种更抽象也更根本的平等理念——即是说,要把人‘当做平等者’。对于这种更根本的平等理念,存在着多种阐释途径。一种理论是否是平等主义,只取决于它是否承认共同体内每一位成员的利益都同等重要。换句话讲,各种不同的平等主义理论都要求政府平等地对待其公民: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平等尊重的权利。这种更根本的平等理念既出现在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不同的只是,左派人士相信平等的收入和财富是平等待人的前提,而右派人士却相信对于劳动和财产的平等权利是平等待人的前提。”[19](P7-8)

正义的分配为什么应是平等主义的?对此,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给出了种种不同的理由。在我看来,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应把人当做平等者来对待;二是不平等的分配是不公正的。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正义的分配应是平等主义的观念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当然,这不是说已经没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但即使还有这样的人,他们也拿不出能摆到桌面上的理由。

不过,姚大志教授也许会这样地反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无疑是认可不平等的分配的,那罗尔斯为什么还把它称为正义原则之一?如果罗尔斯可以把他的差异原则视为正义原则,那我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也能够被看做是正义的”为什么不能成立?对此我的回答是:首先,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本身是一个不彻底的正义原则,因为它容忍了基于刺激的不平等,对此我在一篇文章中曾有论述。⑤其次,即使我们姑且承认差异原则是正义原则,那罗尔斯认可的不平等也与姚大志教授认可的不平等存在重大差别。罗尔斯之所以认为差异原则是正义原则,是因为其出发点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其落脚点是“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0](P48)用他的另一种表述讲就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21](P12)而被姚大志教授视为正义的那种不平等分配却不是这样,其出发点是它能使每个人的收入都有所增加,其落脚点是收入更多的群体因这种不平等分配而得到新增收益中的大部分,以及这种不平等不是非常严重并且能够得到理性的弱势群体的同意。我们不难看出,姚大志教授认可的不平等分配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可的不平等分配不是一回事,因此,以后者的正义性来证明前者的正义性是不能成立的。

三、分配正义原则只是判断分配正义与否的原则,而不是确定平等与福利的平衡点的原则

姚大志教授在谈到分配正义的关键在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严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时强调,解决这一问题不能采取“拉平”的方式,即把其他群体的收入水平拉下来,以缩小与弱势群体的差距,这是因为,“‘公平’要求分配正义不应该违反应得原则,‘效率’要求分配正义不应以某些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目的’要求分配正义应该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22](P111)他还进一步指出:“在面对分配正义问题时,实际上的困难在于:人们知道选择的关键是保持平等与福利的平衡,但是不知道平衡点在哪里。因而需要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平等与福利的平衡点。”[23](P112)我同意姚大志教授反对以“拉平”的方式来解决严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的意见,因为“拉平”并不是分配正义所要求的,但认为他的反对“拉平”的三个理由和他的“需要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平等与福利的平衡点”的说法,都存在着对分配正义本身的误解。

先看他的第一个理由。姚大志教授说,“公平”要求分配正义不应该违反应得原则。那他所说的应得原则中的“应得”的含义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应得”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是一个为人们所广泛使用的范畴,但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⑥从姚大志教授的解释来看,他实际上先后讲了两种含义不同的“应得”,只不过第一种“应得”是直接表明的,第二种“应得”是间接表达的。他先讲的“应得”是指,在客观条件,即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努力而拥有更高的收入,那么他对于自己的收入就是应得的”。[24](P111)而他所说的“主观努力”是就“更有抱负和更加勤奋”而言的。从这种“应得”来看,他所说的“公平”要求分配正义不应该违反应得原则,指的是分配正义应允许基于主观努力的收入不平等的存在,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他后讲的“应得”则隐含在他接下来的一段解释中:“我们只知道人们的收入是不平等的,但是没有办法区别哪些人的收入基于客观条件,哪些人的收入基于主观努力,更没有办法区别一个人的收入中哪些部分源于客观条件,哪些部分源于主观努力。因此,如果通过国家权力强行降低收入更高者的收入或者剥夺他们的财富,那么就违反了应得原则,就侵犯了他们的权利。”[25](P111)他这里所说的“收入更高者的收入”,显然指的不仅是他们基于主观努力的收入,而且还包括他们基于客观条件的收入,因为对于这两种收入是没有办法加以区别的;他这里说的“如果通过国家权力强行降低收入更高者的收入或者剥夺他们的财富,那么就违反了应得原则”,其含义是更高者的收入是“应得”的,而由于更高者的收入既包括基于主观努力的收入,又包括基于客观条件的收入,因此,隐含于这句话中的“应得”指的是包括基于主观努力的收入和基于客观条件的收入在内的总的收入。从这后一种“应得”来看,他所说的“公平”要求分配正义不应该违反应得原则,指的则是分配正义不仅应允许基于主观努力的收入不平等的存在,而且还应允许基于客观条件的收入不平等的存在,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姚大志教授虽然讲了两种含义不同的“应得”,但其落脚点却是后一种“应得”,原因正如他所说:“我们只知道人们的收入是不平等的,但是没有办法区别哪些人的收入基于客观条件,哪些人的收入基于主观努力,更没有办法区别一个人的收入中哪些部分源于客观条件,哪些部分源于主观努力。”我们知道,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有关分配正义的论述中,基于客观条件的收入通常被认为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对此姚大志教授也是同意的,因为他明确表示:“一个人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或者具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这完全是偶然的,因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不是应得的。”“如果一个人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和具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是偶然的,并且从道德的观点看不是应得的,然而这种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导致了分配的不平等,使某些人得到了更多的收入,那么这些更多的收入在道德上就不是他们应得的,所产生的不平等就是应该加以纠正的。”[26](P109)但姚大志教授却以无法区别基于主观努力的收入和基于客观条件的收入为由,把本属于不应得的基于客观条件的收入也纳入“应得”之中,这显然是对分配正义本身的误解。

再来看他的第二个理由。姚大志教授说,“效率”要求分配正义不应以某些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而他所说的“效率”是指“帕累托改善”,即“假设有两种分配,第一种分配是现状,第二种分配是将要实行的;如果我们实行第二种分配以后,某些人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其他人的状况则没有变化,那么第二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27](P111)分配正义为什么要受“效率”的约束呢?对此,姚大志教授的回答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分配是不可取的,它以某些人的利益为代价;一种没有效率的分配也是不可行的,它没有持续下去的动力。”[28](P111)在我看来,且不说姚大志教授将“效率”等同于“帕累托改善”是否能够成立,即使能够成立,他的这一理由也是有问题的。前文表明,分配正义问题只涉及社会或国家如何在人们中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而“帕累托改善”,按照姚大志教授的论述:“它可能是指某一部分的人的福利得到了提高,也可能是指另外一部分人的福利得到了提高,或者可能是指所有的人的福利都得到了提高。”[29](P111)这样说来,“帕累托改善”实际上并不涉及分配正义问题,对此,姚大志教授自己也多少意识到了,因为他也承认“这种‘帕累托改善’对于分配正义的意义是不确定的”。[30](P111)如果说“帕累托改善”与分配正义问题无关,那它怎么能构成对分配正义的约束呢?在我看来,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是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分配是可行的则是另一个问题。人们将平等主义的分配视为正义的,是基于应把人当做平等者来对待和不平等的分配是不公正的信念,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即使在它因种种其他方面考虑,例如效率方面的考虑,而不能实行时,人们也不会对它的正义性产生动摇,并因此改变对分配正义本身的看法。以当前我国现行的分配政策为例,如果国家现在完全取消姚大志教授讲的基于客观条件的“不应得”的收入,那因此而降低收入的人也许会不再积极努力,而如果这些人不再积极努力,社会的总产品就会减少,并最终导致所有人的收入的降低,因此,国家目前还不能完全取消这种“不应得”收入。但是,我们能因此认为这种目前仍得继续实行的分配政策就是正义的吗?再以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例,它在目前的条件下肯定还不可行,但我们能因此认为它是不正义的吗?人们把一种分配视为可行的通常是基于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其中虽然也可能包括对分配正义的考虑,但肯定还包括对效率在内的其他方面的考虑。姚大志教授的问题就在于,他以是否可行作为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尺度,并进而把是否可行作为决定是否正义的一个因素,这显然也是对分配正义本身的误解。

最后看姚大志教授的第三个理由。姚大志教授说,“目的”要求分配正义应该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对于这一理由,他是这样解释的:“分配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如果我们单纯追求平等,那么只要把富人变成穷人就可以了。这不是分配正义的目的。分配正义的目的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让他们过一种更好的生活。因此,它不仅关注平等——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而且更关心现状——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他们需要帮助,是因为他们过着一种贫困的生活。由于他们处于一种不好的状况,所以需要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如果不是仅仅他们处于这种贫困的状况,而是所有人都处于这种状况(如‘文化大革命’时期),那么所有人的处境都需要改善。”[31](P111)我的看法则与姚大志教授相反。在我看来,分配正义的目的指的是它所要达到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什么则是由分配正义本身的性质所规定的。前文表明,分配正义的性质是由平等主义所规定的,因而分配正义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平等主义的分配。当然,分配正义的实现无疑会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但由此却不能得出分配正义的目的就是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的结论,因为从分配正义的目的来看,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是基于他们没有受到平等的对待,而不是基于他们处境贫困。对此,G.A.科恩曾做过这样的论证:“假定我们生活的社会拥有极为丰富的资源,这能使每一个人都成为百万富翁,但它却这样来分配,致使一些人成为半百万富翁,一些人成为超级百万富翁。此时不会有人对处在底层的人们境况如何糟糕而大惊小怪,这很难被看做是要紧的事情,但这一社会却仍会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没有平等地对待所有这些非常幸运的人。”[32](P40)在姚大志教授的解释中,分配正义的目的只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而弱势群体的处境之所以需要改善,又是因为他们过着一种贫困的生活。这样一来,分配正义就被等同于对穷人的同情和怜悯了,这显然还是对分配正义本身的误解。

在给出了反对“拉平”的三个理由之后,姚大志教授进而提出:“在面对分配正义问题时,实际上的困难在于:人们知道选择的关键是保持平等与福利的平衡,但是不知道平衡点在哪里,因而需要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平等与福利的平衡点。”[33](P112)姚大志教授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前文表明,分配正义只涉及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而不涉及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由此说来,分配正义原则就只能是判断分配正义与否的原则,是告诉人们什么是正义的分配、什么是不正义的分配的原则。进而言之,分配正义原则之所以是分配正义原则,是因为它只是基于对分配正义本身的考虑,而不是对其他方面的考虑。姚大志教授对分配正义原则的理解却不是这样,在他看来,平等和福利都是分配正义所要求的,但这二者之间通常却是冲突的,因此,分配正义原则既要基于对平等的考虑,又要基于对福利的考虑,还要基于对这二者的平衡点的考虑。在我看来,恰恰因为不是仅仅基于对分配正义本身的考虑,姚大志教授所理解的分配正义原则实际上并不是分配正义原则,而只是他心目中的兼顾平等和福利两个方面的理想的分配原则。

以上是对姚大志教授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解的三点质疑,希望能够得到他和学术界其他专家的关注和回应。

注释:

①对此,戴维·米勒指出:“在绝大多数当代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社会正义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的确,这两个概念经常被相互替代使用。”“例如,J.Rawls在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中就是不加区别地谈论‘正义’、‘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2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也指出:“‘分配正义’,又叫‘社会正义’或‘经济正义’,是当今许多人的说法。”(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1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②关于分配的对象,还有其他各种不同的见解和表述,如权利、资产、收入、基本能力等等,为了使本文的论题更为集中,我这里不涉及分配对象的问题,而只沿用姚大志教授的财富、机会和资源的提法,并以其泛指所有的分配对象。

③在这里,对“分配的”的含义必须做广义的理解。戴维·米勒指出:“当我们说社会正义与一个社会如何把利益和负担分配给个人的方式有关时,我们千万不能过于从字面上来理解‘分配’。具体说来,我们务必要避免那种认为存在着把资源定额地分配给人们的某些核心机构的想法。毋宁说,我们所关心的是社会制度和实践结合在一起影响不同的人们享用可获得的资源的方式,换句话说,我们所关心的是罗尔斯所谓‘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效应。”(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1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④我讲的“原则上同意”,是指我也认为正义的分配是平等主义的,但我对平等主义的理解与姚大志教授的理解存在分歧。

⑤段忠桥:《拯救平等: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两个批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1)。

⑥戴维·米勒曾对这一概念的各种用法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辨析。参见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第七章,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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