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中的制度约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劳动力转移论文,进程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大规模的转移、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份额大幅度的下降是世界各国共有的现象。配第—克拉克定理明确地揭示了这一基本趋势;库兹涅茨教授则以大量的统计数据有力地支持了这一结论。不过,我们仍须看到,在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方式、途径、规模及速度并非一律。不仅发达国家过去的模式不能照样地移植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不同的发达国家和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转移的进程中也各有自己的“特色”。
各个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方式、进程之所以不同,概而言之,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决定不同“国情”的因素很多,其中制度结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何谓制度,从广义理解,制度可以定义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约束经济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制度结构,用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主诺思(North,D.C.)教授的话说,也就是制度框架,而正是“这种制度框架约束着人们的选择集”(注:D·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5页。)。在现代化进程中, 不同的国家如何选择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方式、进程,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制度结构限定的“选择集”中去选择。因为各国的制度结构不同,所以人们面对的“选择集”也不同。同时,制度结构决非一成不变。传统社会转变到现代社会,就是典型的制度转换,即制度变迁。这里的制度变迁,“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注:D·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5页。)。 大规模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必然导致社会就业结构的转换,带来国民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并引致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变量及经济流程发生巨大变化。这也就是说,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进程本身就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变迁中的一个方面。把握一个国家制度变迁的特殊规律,是理解该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特殊方式与特殊进程的关键所在。
一
刘易斯教授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时,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该模型表明,在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向现代一元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农业剩余劳力被现代部门吸纳是这种转变的核心环节。虽然刘易斯被普遍认为是发展经济学的结构主义大师,但刘易斯的二元经济转换理论不仅包含有结构的转换,同时也包含有制度的转换。在刘易斯模型中,传统部门与现代部门有着显然不同的制度结构,这是传统部门的工资决定方式与现代部门截然不同的基本原因。正如费景汉与拉尼斯所说,“在欠发达经济的农业部门中,决定收入分配的整个一系列非经济的习俗和关系居于统治地位”,因此,传统部门“农业工资的决定必须从其它的即制度的力量方面去寻找”(注:费景汉、G·拉尼斯:《劳动剩余经济的发展》,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在这里,制度差异是工资构成差异的根源。刘易斯曾指出,现代部门不仅要雇佣从传统部门转移出来的过剩劳动力,现代部门还要“使传统部门的观念与制度现代化”(注:W·A·刘易斯:《二元经济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页。)。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劳力剩余的发展中大国。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要完成从二元经济向一元现代经济的转变。除此之外,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另一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和制度转换,这就是要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并存的双重体制转换为一重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这正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所面对的特殊制度变迁,即二元双重的制度结构向一元一重的现代制度结构的转变。
二元经济与双重体制交织在一起,使中国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形态。这不仅与新古典的理论假设不符,而且与古典理论的假设也不符(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人口(主要在亚洲和东欧)生活在与古典理论相符而不与新古典主义的理论假设相符的条件下”(刘易斯《二元经济论》,第47页)。)。在中国,农业部门、农村地区理应属于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中的传统经济部分,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中国的农村地区则最早挣脱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实现了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在市场导向的改革中争取到了一定时期内的“体制优势”;相比之下,理应属于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中现代经济部分的城市工业,尤其是城市工业的主体部分国有制工业企业,则受到传统计划体制更加严密的控制,不仅就业扩张乏力,而且自身还有极为沉重的冗员(即在职失业)负担难以解脱。寄希望以城市现代工业的就业扩张来吸纳农业剩余劳力的“刘易斯设想”,在中国现有的制度结构约束下,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看到,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宏观制度结构中,农业劳动力转移出现实质性的突破,主要得益于广大农民在市场机制推动下的自身创造力,而不是单纯依赖城市工业部门的就业扩张。
然而,农村地区浓厚的自然经济成份毕竟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在本质上不能相容。农村地区的现代市场经济因素虽然在成长之中,但还没有成为“普照之光”而覆盖整个农村经济。就商品经济发育程度与社会化生产程度而言,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较存在明显的“制度劣势”,因此,农村经济不仅面临着传统计划体制向现代市场体制的转轨,而且还面临着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后一种转轨任务更加艰巨。
由于中国实行“渐进式”的改革战略,双重经济体制的并存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虽然现代市场经济的因素在日益增长,但传统计划体制,特别是几十年已经形成的传统计划思维和习惯性的运作方式还有着很深的根基,不可能很快消失。双重经济体制并存还会延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回顾1979年以来我国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也极其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宏观经济制度的这种“双轨制”特色。这包括工业化的双轨推进和城市化的双轨推进。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在城市根深蒂固,根据边际推动、先易后难的改革方针,市场导向的改革首先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较为薄弱、但自然经济成份较为浓厚的农村地区取得突破。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一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是农村市场经济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自主的农民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渴望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迁移的内在动力,但由于城市国有制企业改革滞后,再加之以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城乡隔绝的利益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有根本性的改变,农业劳动力转移不得不另寻出路。这导致了农村乡镇企业与小城镇的迅猛发展。农村乡镇企业,而不是城市国有制企业;小城镇,而不是大城市,在这近二十年间成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
乡镇企业与小城镇的发展,的确是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是自主农民在面对双重体制并存的制度约束“选择集”所作出的理性选择。把握制度约束的“选择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很显然,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推动,没有农村的改革使得生产要素具有可流动性,如果农民还被人民公社制度和计划指令紧紧地束缚于有限的耕地,那么,乡镇企业与小城镇的迅猛发展是完全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整个社会经济已全部处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城市工业与城市经济没有被传统计划体制所束缚与压抑,如果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没有制度方面的重重限制,城乡劳动力市场没有被户籍管理制度所分隔,那么,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也未必会以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作为主渠道。
二
亚当·斯密“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假定被公认为奠定了微观经济分析的基础,是把握微观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如何行为的钥匙。但是,“经济人”理性行为假定用于分析传统社会农民的经济行为是否合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却有着很大的争论。相当一批经济学家认为,传统社会农民的经济行为是反常的、非理性的,因此“经济人”理性行为假定不具有普适性,它只能用于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1979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另一位获主西奥多·舒尔茨(Schultz,T.W.)教授在1964年出版的《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对这一流行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他以大量的实证性观察资料论证了传统农民那些看来是非理性的经济行为在传统社会的制度约束下恰恰是合理的经济选择,是理性的经济行为。这就是说,传统社会的农民与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一样,有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制度、环境不同,他们面对的制度约束下的“选择集”不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也必然不同。在舒尔茨教授之后,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内(Kornai,J)教授在其《短缺经济学》一书中,事实上也论述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短缺的经济环境中,国有制企业又是如何在制度结构的约束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看来是反常的、非理性的经济行为,例如囤积倾向、投资饥渴等等,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结构中,则是国有制微观经济主体面对制度约束下的“选择集”极为正常的理性选择。199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主贝克尔(Becker,G.S.)教授把理性行为假定的分析进一步扩展到家庭、婚姻等众多的非经济领域,“在家庭范畴全面应用了传统上只用于研究企业及消费者的分析框架”(注: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3页。)。 公共选择学派则把理性行为假定应用到了所谓政治市场的分析,“把经济人范例扩大到个人在面临‘非商品’选择时所采取的行为和态度”(注: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 128页。)。 理性行为假定分析的扩展, 使得现代经济学有理由认为,“‘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这一基本前提不仅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而且也适用于古代传统的以及非市场的经济”(注: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页。), 甚至还适用于众多的非经济领域。当然,“这并非说人类行为的表现在不同的经济中没有不同,而是说人类的行为所以表现不同,不是它的‘理性’有所不同,而是制度环境和自然条件不同,造成可供他们选择的方案不同所致”(注: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页。)。
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中,微观经济主体(转移者)的经济行为也是在制度环境、制度结构的约束下,面对已经给定了的“选择集”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收益—成本的比较分析方法可作为分析转移者转移动机、转移方式的基本方法。就这一点而言,明特(Myint,H.)的话有一定的道理,“当我们加上了制度的维数时,要素比例的新古典分析(它毕竟是类化了的需求和供给分析)变成了万能工具,能够延伸到发展经济学的其它领域”(注:H ·迈因特(明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3~154页。)。
最早分析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敏锐地观察到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流向非农产业部门的基本原因是比较利益的差异,“工业的收益比农业多,而商业的收益又比工业多”(注:王亚南主编:《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选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4页。)。从比较利益入手,确实抓住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关键。转移者之所以要转移,正是因为看中了转移带来的边际收益。尔后对此问题展开分析的经济学家绝大多数都继承了这一基本的分析思路。刘易斯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尤为重视过剩劳动力从传统农业部门向现代工业部门的转移。用刘易斯的话说,传统部门是低收入经济,现代部门是高工资经济,“在提供同等质量和同等数量的劳动条件下,非熟练劳动者在现代部门比在传统部门得到更多的工资”(注:W·A·刘易斯:《二元经济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49页。)。这种工资(收入)差异使得高工资的现代部门能得到来自低收入的传统部门无限供给的劳动力;一旦工资(收入)差异消失,刘易斯的二元经济也就过渡到了现代一元经济。费景汉、拉尼斯、乔根森(Jorgenson,D.W.)、马伯若(Mabro,R.)、钱纳里等人对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批评和修正,但都坚持了二元经济的工资(收入)差异是引致过剩劳动力从传统部门向现代部门转移的基本动因这一核心观点。托达罗(Todaro,M.P.)在此基础上引入了预期的因素,他强调预期的收入差异,而不仅仅是现实的收入差异。
中国的农民之所以有强烈的转移动机,归根到底也是因为这种悬殊的相对收入差异。据有关资料测算,1981年我国每个农业就业人员提供的净产值,分别只及矿业的15%,制造业的14%—64%,初级基础设施部门的17.8%和服务业的37.1%。平均而论,每向非农产业转移一名农业劳力,可增加1979.4元净产值。另外,采用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对江苏省1975—1982年农村总产值与农村各业劳动力之间投入产出关系作回归分析发现,在其它各业劳力投入不变的情况下,种植业每增加一个劳力可增产值444元,林牧副渔业每增加一个劳力可增产值2762元, 农村工业每增加一个劳力可增产值5522元(注:周志祥、范剑平:《农村发展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另据国际经验的比较,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70美元时,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是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的4.02倍,我国是4.13倍(注:陈吉元主编:《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页。)。 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如此悬殊的差异是相对收入差异悬殊的基础。诚然,随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提高,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异有逐步缩小的趋势,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相对收入的差异也会逐步缩小,但这将是一个非常长的过程。
从更为广阔的视野看,相对收入的差异,不仅包括货币收入的差异,也包括非货币收入的差异;不仅包括物质收入的差异,也包括非物质收入的差异。在中国,由于传统计划体制的种种制度设计,社会经济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受到极大的抑制,实物供给制、等级制、身份制还有相当的市场,所以,非货币收入、非物质收入在社会的利益结构中还占有相当的比重。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以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所界定的身份制而形成的非货币收入差异。据有些研究者的研究,持有城市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在粮食供应、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分配、生产资料供给、子女教育、就业安排、医疗及养老保险、劳动保护、复员军人安置等诸多方面享有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不能享受的优惠待遇,只是在生育问题上城市居民有更多的约束(注:郭书田、刘纯彬等:《失衡的中国》,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因此,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差异远远高于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收入差异。诚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生活货币化、市场化进程的拓展,传统制度设计的城镇居民的隐蔽性非货币收入已有相当部分被清除,城市户口的“含金量”有所降低。但是,只要户籍管理制度不作根本性的改革,这种非货币收入的差异依然会存在。例如,时至今日,城市大多数机关的正式工作岗位仍然只面对具有城市户口的人员;相当一部分中专、技校仍然只招收具有城市户口的学生;失业救济金也只覆盖城市失业者。
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不仅会给转移者带来转移收益,同时也需要转移者支付转移成本。这包括转移者可能要舍弃的务农收益,从事非农产业而增加劳动时间所失去的闲暇享受,外出务工经商带来的生活不安定以及经营风险,从事非农产业所需要的“适应成本”与“学习成本”,严格的工厂纪律约束,对外接触带来的心理不平衡等等。在扣除了转移成本之后的转移纯收益才是转移者从转移过程中能得到的实际收益。转移纯收益越大,转移者的转移动机也就越强。
在不同的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收益与转移成本就构成方式看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影响到转移的规模、速度,尤其是转移的方式。形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约束的差异,人们面对着不同的“选择集”。
农村土地制度对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及转移方式有极强的制约。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看,15世纪末至18世纪,以“圈地运动”为主要标志的英国土地制度变革使得独立的小农阶层基本上被消灭,大农场租佃制在英国农业中占据统治地位,这加速了英国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进程。到1821年,英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下降到32%,1851年进一步降到16%,1871年则降至12%(注:樊亢、 宋则行主编: 《外国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5页。)。与此同期,“法国和德国的农民在封建土地关系的牢固统治下,不能大批地从农村游离出来,正是这一时期两个国家的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注:樊亢、宋则行主编:《外国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页。),也是这两个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相对迟缓的重要原因。例如,法国的小土地占有制把农民长期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限制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限制了自由劳动力的形成,也限制了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直至19世纪60年代末,法国农业人口还占总人口的2/3以上。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制约着农业劳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也同样制约着转移的方式。一般而言,盛行大农场制的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往往以“全分离”为主,转业离土离乡三位一体,农业劳力占社会总劳力的比重下降迅速,而且绝大部分转移劳力都流入城市谋求生路,导致城市化比重大幅度上升。与此相反,在那些盛行小块土地自耕农所有制的国家,例如二战后的日本,由于存在一个广泛的独立的小农阶层,农业劳力转移往往有着典型的“半分离”性质,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例如,日本1988年兼业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重高达85.5%。此外,在小块土地自耕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并不一定要迁居到城市,城市化进程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
更进一步的分析,对农业劳动力转移起重要制度约束作用的,不仅有现行的土地占有制度,而且还有动态的土地继承制度,这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继承制度和土地经营权(租佃权)的继承制度。在那些土地占有实行平均继承权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口压迫耕地、农民滞存于耕地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农业劳动力转移相对缓慢。而在那些奉行长子继承权的国家,制度则内生有一种转移的推力。由于土地只能由长子一人继承,其他子女被迫在农业以外寻求生路。封建时代,他们往往充当武士或手工业者;封建制度解体以后,他们则成为工商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从历史的比较分析看,那些过去实行土地长子继承权的国家(例如英国和日本),比那些过去实行土地平均继承权的国家(例如中国),更有利于农业劳动力转移,也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和发展(注:日本“《明治民法》规定的家产继承制度,是长子继承制,或者说一子继承制,即将全部家业交给继承者。这与多子均分制比较,有利于资本主义工业化资金积累。”“由于实行长子继承制,不继承家产的人可以在外面通过受较高的教育而‘爬上去’,改善其社会地位。这种‘流动性’和不继承家产的人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相比,可以说是第二种流动性。第一种流动性是劳动力的流动,第二种流动性则是社会阶层、人才的流动。这两种流动性结合在一起,成了促进明治维新后日本资本主义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万峰《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8页,第381页))。
我国现今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土地占有制。1949年以后的将近半个世纪,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制度变迁。第一次重大变迁是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建立了事实上的土地自耕农占有制。第二次重大变迁是农业的集体化运动。自耕农占有制尚未站稳脚根,就被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迅速取代。第三次重大变迁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它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崩溃。在农村土地仍然保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就全国大范围而言,广大的农户获得了自主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实质上等于租佃权)。严格地说来,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事实上是土地的社区所有制,土地权益归社区内所有成员共同享有,因此,它必然导致土地经营的均分承包以及土地经营权在社区范围内(并非家庭范围内)的平均继承。“允许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而分离出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在这样一个理论构架上,土地的产权主体是集体。但是,什么是‘集体’?抛开‘三级所有’的逻辑混乱不谈,集体似乎就是农村社区(或一个自然村即生产队或一个行政村即过去的大队)中全部人员的集合。由于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传统早已经把农村社区内的人口与特定经济组织成员这两种不同的概念高度合而为一了,因此,每个农村人口同时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成员。在这个条件下,原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就等于要保持社区全体人口与耕地的权利关系天然平等。每个社区成员不需要任何代价(如出资购买)和资格条件,就可以分享社区土地的收益或平分社区土地的占有权。要害问题是,社区人口通常是一个增大着的变数,而耕地则差不多是一个常数(或一个减少着的变数)。因此,它本身不仅包含着按人口均分使用权的法则,而且包含着不断以变化着的人口重新分配固有耕地的内在逻辑”(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土地课题组,《湄潭:一个传统农区的土地制度变迁》,载何康、王郁昭主编《中国农村改革十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7页。)。 在这种制度背景中,农村社区居民的主要权益是土地的均分承包权及子女在社区内对土地经营的平均继承权,再加之农村居民在城市永久性就业与定居的重重制度性限制尚未消除,土地事实上还有着不可替代的就业保险功能。因此,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转移的农业劳动力还很难彻底放弃土地,即便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耕种,也不会完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在保留小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去谋求非农产业更多的收益,务工经商但不彻底离土,这是广大农民在现行制度约束下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诚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土地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农业劳动力转移所面对的“选择集”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村社区居民也必须根据调整了的制度,参照变化了的“选择集”去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农村土地的社区所有而非农户私有为这种制度调整提供了一个比较广阔的空间。这可以解释在一些发达地区农业劳动力转移者又为什么会愿意彻底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实现彻底的劳力转移。
城市就业制度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有极强的约束。我国“改革”、“开放”前,在以严格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利益格局的约束下,广大农村居民要想在城镇就业,即便是短暂性的就业和季节性的就业都十分艰难,除非他们通过升学、招工等极为狭窄的渠道实现了“农转非”,即彻底改变了自己的身份。因此,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主要依赖于当时极不发达的社队企业及多种经营。“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城乡隔绝的经济体制有了极大的松动,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就业,特别是进入城里人不愿从事的领域就业,已较少行政的干预和限制;再加之城市非国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为农村居民在城市就业也开拓了一块较为广阔的空间。但是,农村居民要想在城市短期性就业容易,要想永久性就业、尤其是永久性定居则依然十分困难。许多在城市已就业多年的劳动力转移者,其子女在城市入托、上学都非易事,他们也极难进入城市的社区生活。许多城市实施的失业救济、医疗保险、最低生活补贴、养老保险也只给予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在这种城市就业制度的约束下,农村转移者努力发展乡镇企业,建设以自己为主导的小城镇,决不轻易地放弃耕地的经营承包权,都是情理之中的必然选择。
三
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1)与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也是二元经济向现代一元经济转变的关键性环节;但除此之外,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另一种类型的制度转换。这就是要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并存的双重体制转变为一重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二元双重的制度结构向一元一重的现代制度结构转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所面临的特殊制度背景。
(2)在中国现有的二元双重制度结构约束下, 不能把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希望寄托于城市工业的就业扩张。乡镇企业与小城镇的发展,是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是获得自主权的农村居民在双重体制并存的制度约束下面对既定的“选择集”所作出的理性选择。
(3)在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中, 微观经济主体(转移者)的经济行为是在制度、环境的约束下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扣除转移成本之后的转移纯收益是刺激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动因。
(4)在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 由于土地的均分承包和土地承包权在社区内的平均继承,再加之农村居民要想在城市永久性就业与永久性定居还有严重的制度性限制,土地事实上还有着就业保险的功能,因此,在保留小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之上去谋求非农就业更大的收益,务工经商但不彻底离农离土,走兼业化的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是广大农村居民在现行制度约束下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然选择。收稿日期:1998—06—08 * 本文是笔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对宏观经济运行影响研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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