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哲学的现象学视角--胡塞尔与马蒂思想史的关系_语言哲学论文

语言哲学的现象学视角——胡塞尔与马尔梯的思想史关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视角论文,马尔论文,思想史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14)05-0014-14

       十九世纪德国学术思想界的师承关系十分复杂。这不仅仅在胡塞尔这里表现出来,例如他在撰写博士论文期间先是魏尔斯特拉斯的学生,后来又是魏尔斯特拉斯的学生科尼西贝格的学生;他在撰写教职资格论文期间是施通普夫的学生,也是施通普夫的老师布伦塔诺的学生。安通·马尔梯(Anton Marty,1847-1914年)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他与弗雷格和施通普夫一样,都是洛采(Rudolf Hermann Lotze)的学生,也与施通普夫、胡塞尔以及迈农一样,都是布伦塔诺的学生。

       在与布伦塔诺学派成员的交往中,可能安通·马尔梯是除了布伦塔诺本人之外对胡塞尔最具重要而积极影响的哲学家。马尔梯是布伦塔诺最早的、也是最忠实的学生。他是瑞士人,在布伦塔诺于维尔茨堡大学任教期间成为其学生,在这里听布伦塔诺的课程有两年(1868-1870年)之久。后来马尔梯回到他的家乡、瑞士中部施维茨州,担任那里的州立学校的教授,并于1872年在这里担任牧师。两年后,与老师布伦塔诺的生活经历几近一致,他放弃了教职和神职,根据布伦塔诺的建议来到哥廷根大学,在这里随洛采学习,并于1875年完成其博士论文《关于语言起源诸理论的批判》。该论文同年以《论语言的起源》为题在维尔茨堡出版。也是在这一年他被招聘到新建的切尔诺维兹(原属奥匈帝国,现属乌克兰)大学任教。1880年他转到布拉格大学,并在这里作为正教授一直工作到其生命结束。他在这里曾两度担任布拉格大学的校长。

       由于马尔梯的努力,布拉格在他居住期间逐渐成为布伦塔诺学派的思想中心。布拉格学派与当时由另一位布伦塔诺学生阿列克休斯·迈农所代表的格拉茨学派形成在奥匈帝国内部的犄角对峙之势:前者是布伦塔诺的坚定的、忠诚的坚守者与捍卫者,后者则是偏离的、独立的、隐瞒其布伦塔诺思想起源的“变节青年”①。除了偶尔会在维护布伦塔诺正统派时表现出激烈与“狂热”之外②,马尔梯本人在布拉格大学的生活是简朴而宁静的。他全身心地投入到语言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中。在其一生三十九年的大学教授生涯里,马尔梯总共开设过三十五次的心理学课程③。他的学生埃米尔·乌悌茨曾声情并茂地回忆说:“马尔梯每天在12-13点进行他的讲座:他说话缓慢,声音低沉,放弃任何修辞装饰,具备出色的教学技能。在讨论课上他对每一个评论都做出仔细的批评检验。参与者逐渐开始习惯斟酌他们的语词:真诚科学性的清纯凉爽气息吹拂着那些让人难以忘怀的课时,使它们处在高贵的氛围中。”④

       在布拉格的马尔梯学生中有约瑟夫·埃森迈耶(Joseph Eisenmeier)、阿尔弗雷德·卡斯悌尔(Alfred Kastil)、奥斯卡·克劳斯(Oskar Kraus)以及埃米尔·乌悌茨(Emil Utitz)等一批后来卓有影响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除此之外,布伦塔诺和迈农的学生、格式塔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克里斯蒂安·埃伦菲尔斯(Christian von Ehrenfels)也于1896年至1929年期间在布拉格大学执教。他们在布拉格城中的“罗浮咖啡馆”中两周一次地定期举行会谈,内容仅仅涉及布伦塔诺哲学。他们因此也被称作“罗浮圈”(Louvrezirkel)的成员。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还有文学家弗兰茨·卡夫卡。他于1902年旁听马尔梯的讲座“描述心理学的基本问题”,受其语言功能研究的影响很大。但卡夫卡并未能够在马尔梯那里通过考试⑤。卡夫卡同样也听过埃伦菲尔茨的心理学课程。不仅如此,卡夫卡还定期参加“罗浮圈”的哲学家们的讨论,前后长达四年之久⑥。

       马尔梯和布伦塔诺于1914和1917年先后辞世。但此后马尔梯的弟子们仍然维持布拉格布伦塔诺学派的活动,在卡斯悌尔与克劳斯的领导下,他们首先在1916至1918年间将马尔梯的短篇文章分三卷结集出版,而后在另一位布伦塔诺弟子、捷克斯洛伐克第一任总统托马斯·马塞里克(

Garrigue Masaryk,1850-1937年)提供的经费支持下,自1931年起编辑出版布伦塔诺的遗稿⑦。

       马尔梯比胡塞尔年长十二岁,甚至比胡塞尔的老师施通普夫还要大一岁,在布伦塔诺学派中算起来应当是最年长的成员了。他与布伦塔诺的师承关系类似于与胡塞尔和布伦塔诺的关系:他们都听过布伦塔诺两年的课程,马尔梯在维尔茨堡,胡塞尔在维也纳,但两人都未曾在布伦塔诺指导下完成任何学位论文。

       在1910年为马尔梯《对普遍语法基础与语言哲学的研究》(第一卷,哈勒,1908年)所撰书评的开篇处,胡塞尔曾对马尔梯的工作领域和思想风格以及他与老师布伦塔诺的关系做了一个出色的概括评价:

       1875年,他以一部杰出的作品《论语言的起源》开启了科学生涯,从那时起,语言哲学的问题便始终占据了他的兴趣中心,他的许多论文(《论无主词命题及语法与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关系》,《论语言反思、天赋论和有目的的语言习得》等等)都表明了这一点。这一著作是献给他那才华横溢的老师及朋友布伦塔诺的。在人们所谓的“哲学观点”方面——因而不仅是基本的哲学信念,而且还有对待问题的整个方式,以及哲学发问和哲学方法的整个风格——马尔梯都受惠于他。只有在极度紧迫的情况下,马尔梯才在这种风格所允许的范围内修正布伦塔诺的观念。可以说,这构成了马尔梯作品的长处,但也正是其弱点所在;长处在于:整个理论,直至最具体的思想构架,都处于一个精心确立的统一观点的光照之中;弱点在于:这一光照只能照亮那些可以从这一观点所看到的实事。尽管有这一切严肃的努力,作者还是无法克服其立场的片面性,并且每当需要采取现象学(《逻辑研究》意义上的现象学)所预设的那种本质上全新的态度时,他就力不从心。但是我相信,恰恰是这种现象学态度才首次崭露出哲学起源问题的根本意义,并随之崭露出哲学之最终“奠基”的可能性。但我们或许不该因此而低估马尔梯作品的价值。众所周知,马尔梯的研究缜密而彻底,对于细微的概念区分和重要的同义词,他目光敏锐,他的(只是过于宽泛的)批判客观公正,因此毋宁说,在我们这个哲学思想混乱不堪的时代,无论人们是以逻辑学家、认识论者、心理学家还是语言研究者的态度来对待作者的理论,都无疑可以获益良多。⑧

       胡塞尔的这个评价写于马尔梯去世前四年,对于后者几乎有盖棺论定的意谓。从一方面看,即从马尔梯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方面来看,胡塞尔的刻画也十分准确,并且为马尔梯的忠实弟子奥斯卡·克劳斯所认可:“马尔梯的毕生事业是无法与布伦塔诺的毕生事业相分离的;当他赞成布伦塔诺时,他能够以新的论据来支持他的老师的学说,在对手的攻击面前维护他的老师的学说;当他偏离布伦塔诺时,他会以双倍的审慎来斟酌每一个支持他这位老师和朋友之命题的细节,而且如胡塞尔所指出的那样,他坚持这样的原则,即只有‘在极度紧迫的情况下’才偏离布伦塔诺。”⑨事实上,马尔梯以及他的学生们以布伦塔诺正统派身份对布伦塔诺的竭力维护已经影响到他们与其他布伦塔诺学生的思想关系,包括与胡塞尔和迈农的思想关系⑩。不过迈农与胡塞尔一样,原则上还是对马尔梯的做法表示理解。迈农在为马尔梯去世所撰的讣告中写道:“在维尔茨堡大学的滞留为马尔梯此后一生的思考与研究提供了与弗兰茨·布伦塔诺的引导性的联系,他终生都坚定忠诚地追随着布伦塔诺的学说与人格。”(11)

       从另一方面看,前引胡塞尔的评价还涉及马尔梯在哲学研究方面的特殊的贡献:在布伦塔诺哲学、逻辑学和心理学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语言哲学。如果我们能够承认有一种布伦塔诺学派的理论体系,那么马尔梯在这个体系中的位置主要在于语言哲学方面(12),一个在布伦塔诺学派理论体系中位于哲学、认识论、逻辑学、心理学、伦理学、审美学、价值论、哲学史之间的位置。

       马尔梯的哲学研究以语言哲学研究为始,也以语言哲学研究为主。无论在十九世纪的思想界,还是在当今的哲学史研究中,他都首先被视为语言哲学家或语言心理学家。他在布伦塔诺学派中也是以语言哲学研究见长(13),他对胡塞尔的影响也主要表现在语言哲学方面。尽管马尔梯的学术研究一直延伸到认识论、心理学、逻辑学等领域,但他的基本思想仍然都可以放在语言理论、含义理论和判断理论的框架下来讨论。或许可以用穆利根的术语将马尔梯的全部理论诉求命名为“描述的含义心理学”(14),这个名称既表明了马尔梯语言心理哲学的方法论特征,也标示出他的探讨对象的本体论基础。

       马尔梯的博士论文以“论语言的起源”为题。这是一个在语言哲学史上受到诸多讨论的问题。德国语言哲学家赫尔德以及法国哲学家卢梭都有相同标题的著作问世。马尔梯之所以重拾这个已经沉寂许久的论题,原因一方面在于,“现在人们几乎普遍坚信,心理学的思考在这里[即在语言起源问题上]起着完全本质性的作用”(15)。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马尔梯的哲学思考从一开始便受到布伦塔诺的思维轨迹的引导,后来他遵照布伦塔诺的建议而随洛采完成博士学业(16),因而在此期间也处在洛采思想的作用圈中。很可能他的这个论题的选择受到过洛采的影响,而他的论文的撰写则是在布伦塔诺的思想背景中完成的。洛采的影响体现为一种从数学—逻辑学出发对语言问题切入思考的可能性,而布伦塔诺的影响则意味着一种从心理学出发对语言问题的切入思考可能性。马尔梯在“前言”中提到这两种可能性。并且事实上也将它们称作“研究的分离”:关于语言起源以及关于语言对思维之影响的逻辑学—形而上学研究与心理学研究的分离。

       值得注意的是,两年前弗雷格刚刚在这里,即在哥廷根大学洛采这里,以“论对平面想象形状的一种几何学阐释”(

eine geometrische Darstellung der

Gebilde in der Ebene)为题完成其博士论文。四年后他又写出《概念文字》(Begriffsschrift)这样的逻辑学上划时代的著作。弗雷格无疑是马尔梯在“前言”中提到的第一种可能性的实现。而事实上胡塞尔的语言哲学研究进路也与弗雷格相似。这也导致胡塞尔日后与马尔梯在语言哲学基本立场上的分歧。

       马尔梯此后的研究主要在发生的和描述的语言哲学方面展开。他一生最重要的著作是于1908年在哈勒出版的《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该书“献给他的老师和朋友布伦塔诺七十寿辰(1908年1月16日)”。尽管全书有750页之多,却还只构成他的语言哲学思想系统的第一部分,即全部出版计划中的第一卷。它的补充部分后来分三卷作为马尔梯的遗稿于1940-1950年在伯尔尼出版,第一卷题为《心理与语言结构》,全书237页,第二卷题为《语句与语词》,全书92页,第三卷题为《论普遍描述的含义理论的价值与方法》,全书111页(17)。

       在胡塞尔与马尔梯的思想关系方面,有案可稽的两人之间通信交往起始于1887年初。此时的胡塞尔已住在萨勒河畔的哈勒。他于此前一年的秋季便遵照布伦塔诺的建议,离开维也纳来到这里,在施通普夫的指导下进行其任教资格论文的写作。在两人通信中,得到较为完整保留的只是马尔梯的十三封信函,而在胡塞尔的相关信函中只保留了两封长信的草稿。两人之间最初的通信只是在谈论他们的共同的老师和朋友,如布伦塔诺或施通普夫。学术上的讨论是自1900/1901年胡塞尔将其新出版的《逻辑研究》第一、二卷分别寄赠给马尔梯后才开始的。

       在其《逻辑研究》第二卷中,主要是在第一研究“表达与含义”中,胡塞尔诉诸马尔梯的语言哲学研究。他在撰写《逻辑研究》初版期间主要参考的是马尔梯的《论无主语语句以及语法与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关系》七篇文章中的第三、五、六篇,以及《论语法与逻辑的关系》(18)。在修改后《逻辑研究》第二版中,“与他在第二版中的通常不去分析他所受到的批评的习惯相反,胡塞尔在这里以三个较长的补充来对A.马尔梯的指责进行辨析”(19)。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马尔梯在此期间(1908年)出版了他的巨著《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的第一卷,并在其中对胡塞尔的观点做了详细的反驳。应当说,在这一时期,胡塞尔在语言哲学问题上受到的最重要影响来自马尔梯。

       《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是与逻辑哲学和心理哲学研究密切相关的语言哲学研究。这里的讨论不仅涉及对行为、对象、明天、判断等等的理解与定义,也涉及对语词、语句、表达、符号、含义等等的理解与定义,还有对它们之间关系的分析和描述。胡塞尔此时已经完成从《算术哲学》时期的心理主义转向《逻辑研究》时期的反心理主义的转变,而且在19世纪90年代初便在洛采和鲍尔查诺的影响下完成了从布伦塔诺式的经验论向柏拉图式的观念论的转变(20)。观念论的视角为胡塞尔提供了在逻辑学方面的基本信念的支持,开启了解决数学的客观性以及所有科学一般的客观性问题的可能性。此后胡塞尔虽然一再地修改自己的观念论的修饰词,如超越论的观念论、现象学的观念论、静态的观念论、发生的观念论等等,但他从未放弃观念论的主词。这个思想背景,规定着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之中和之后与马尔梯语言哲学思想的实际的和可能的交涉。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初版中对马尔梯的工作主要是予以积极的诉诸。就总体而言,他显然认为马尔梯的语言哲学工作可以为他自己的语言哲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持。胡塞尔本人的语言哲学思路自这个时期起便始终建立在观念论的基本信念之上。他在这里提出的语言哲学与观念存在与观念直观的思想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大致说来,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初版的第一研究中以分析的方式表明:观念——在涉及语言问题时也可以被称作“含义(Bedeutung)”——可以通过本质直观而直接地被把握到,也可以在语言行为中通过符号而间接地被表达出来(这时可以将含义称之为语义)。但是,一方面,含义不同于表达,因为有被表达的含义,也有未被表达的含义,前者是现时的含义,后者是“自在的”、可能的含义。另一方面,表达也不同于符号,因为有含义的符号才是表达,无含义的符号则不是表达。以此方式,胡塞尔从表达中分离出含义,无论它是个体的还是普遍的,同时也将概念与观念区分开来。

       其次,含义也不同于体验,不同于意指(Bedeuten),不同于指向含义的心理体验或心理学作用,不同于表达着它的偶然行为和充实着它的偶然行为。因而在心理学作用的普遍性与属于含义内涵本身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异。对这一点的证明比较简单:我们看到的“红”并不等同于我们的红的感觉,我们的判断活动也不同于我们的判断内容。

       最后,含义也不同于被意指的对象。因为,其一,复合含义可以意指简单对象。反过来,简单含义同样能够意指复合对象。其二,对象与含义永远不会完全一致。多个表达可以具有同一个含义,但却具有不同的对象。反过来,多个表达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但却具有同一个对象。其三,含义与对象的区别主要是通过通名的情况,即同类事物之共称的情况而表现出来。专名的情况即专有事物之名称的情况则大都表明含义与对象相一致、尽管不完全一致的状况。

       据此,含义首先不可以化约为表达或符号或名称,其次不可以化约为心理作用或意向活动,最后不可化约为意识对象或意向相关项。它是包含在意识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关系中的一个有别于所有这一切的独立要素(21)。这个观点构成胡塞尔语言哲学的基本立场。我们可以将它称作语言哲学的观念论立场,它不同于唯名论、素朴实在论和语言主义的立场。

       胡塞尔首先在第一研究“表达与含义”中就马尔梯对Chr.西格瓦特和B.埃德曼观点所做的批评表示赞同。西格瓦特与埃德曼的观点与马尔梯的批评涉及表达与对象和含义(或在胡塞尔那里是同义词的“意义”)之间的关系问题。胡塞尔借用对他们的观点的分析来区分无对象性与无含义性,并且进一步区分语词符号的无含义的无含义性与作为一个充实的意义的先天不可能性的无含义性。就前一个区别而言,“金山”的名称是无对象的,但不是无含义的。而就后一个区别而言,“圆的四方形”的名称是无对象的,但也是无含义的,因为这个复合含义先天不可能,而“金山”的复合含义虽然在经验上从未得到充实,但却是先天可能的,因而是有含义的。通过这些与马尔梯和西格瓦特、埃德曼相关的分析,胡塞尔指明观念存在的可能性。

       涉及马尔梯的另一个讨论是在第四研究“独立的与不独立的含义的区别以及纯粹语法学的观念”中。胡塞尔在这里首先讨论“简单的与复合的含义”的问题。而后,由于前面所述的在含义与表达、符号、对象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的讨论开始逐步涉及“自义的”(kategorematisch)符号与“合义的”(synkategorematisch)符号、自义的与合义的表达,以及自义的与合义的含义的区分。胡塞尔在这里要求“我们不仅必须区分自义的与合义的表达,而且也必须区分自义的与合义的含义”(22),前一对概念是马尔梯意义上的,而后一对概念就是胡塞尔在这项研究中要讨论的“独立的与不独立的含义”。“马尔梯将一个自义的符号定义为这样一个符号:它自为地单独唤起一个完整的表象并通过这个表象的中介而指称一个对象。但对合义符号的这个附加定义(参见前面)并没有完全清晰地表达出,语法划分应当建立在含义领域中的一个本质划分的基础上,马尔梯肯定持有这一观点”(23)。胡塞尔在这里对马尔梯的说明带有诠释的成分。可以看出,胡塞尔仍然在借助马尔梯的语言哲学思想来指明他的作为含义理论的观念论立场。因此,当马尔梯将自义的与合义的表达仍然视作“语法区别”时,胡塞尔已经指出:“但对语法区分还可以做另一种解释,只要人们决定,将表达的完整性或不完整性理解为对含义的完整性或不完整性的表现,也就是说,只要人们将语法区别理解为对某个本质性的含义区别的表现。”(24)

       从以上的简单综述可以看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初版中主要依据马尔梯的语言学研究来支持自己的观念论语言哲学,他的确从马尔梯的研究中发现了自己需要的东西(25)。但这个对马尔梯语言观,尤其是含义学说的诠释是否能够得到马尔梯的认可,胡塞尔并无把握,因此他将初版的《逻辑研究》寄赠给马尔梯,期待能够得到当事人的相关回应。

       马尔梯在收到胡塞尔寄赠的《逻辑研究》初版的第二卷后于1901年6月7日致函胡塞尔表示感谢,特别感谢胡塞尔在书中引用了他的相关文章。他表示对这部“皇皇巨著”抱有“极大的兴趣”,并立即仔细开始逐次告之他的读后感,展开讨论他认为其中有待商榷之处(26)。

       马尔梯首先承认对“自义表达”与“合义表达”的区分是以含义领域的一个本质区分为基础的。他同时也告知胡塞尔,原先用于自义与合义的两个概念“kategorematisch”与“synkategorematisch”并不合适,他计划在日后发表的著述中用“autoseinantisch”与“synsemantisch”来替代(27)。

       在胡塞尔针对普遍概念之实存方面的唯名论所做的批评,马尔梯也认为是恰当的,他对此予以大部分的认可,并且指出他自己在对科内利乌斯(H.Cornelius)的批评中也曾提出过类似的理由。但他接下来便提出他不能认可的部分,即胡塞尔“对普遍之物之本性”的看法。他不能赞同胡塞尔就“对普遍之物的心理学实在设定(Hypostasirung)”所做的批评,主张普遍之物应当被视为“表象的内在对象”。马尔梯认为胡塞尔的观点与威廉·詹姆斯的十分相近,后者在其《心理学原理》著作中曾强调“思想必定是它所指的东西以及必定指它所是的东西”(28)。对此,马尔梯指出他自己曾在几年前对该书第一卷的书评中加以拒绝,并提出一个至今在他看来仍然不可动摇的主张:“没有一个意指不带有对内在对象的表象。”(29)马尔梯在这里对胡塞尔提出的质疑实际上基于一个原则性的立场差异。在这里,布伦塔诺—马尔梯这一方与胡塞尔—弗雷格—詹姆斯另一方处于根本对立的状态。

       马尔梯的原则性立场在于:可以将詹姆斯那里的“意指(mean)”理解为他(以及布伦塔诺)所说的“表象(Vorstellen)”。无论是本真的表象,例如对红色的表象,还是非本真的表象,例如对1000这个数的表象,都含有一个“内在对象”。在此意义上,他提出一个上述命题的变式:“没有一个表象,无论是本真的还是非本真的表象,不带有某个内在对象。”他认为这个内在对象并不是胡塞尔意义上的“意向对象”,并且给出如下的说明:“在我看来,恰恰是任何一个关系的本性才导致了这样的状况出现:当关系的一个环节实存时,这必然也对另一个环节有效。因此,只要‘意向’实存,意向对象就必定实存。但由于当我表象某物时并不始终有一个现实的表象对象实存,所以正因为此,就必须将被表象的对象必然地视作这样的对象,亦即必须将内在的对象必然地视作这样一种东西,它的实存始终是随表象关系的实存而被给予的。但即使当一个现实的表象对象实存时,我也觉得,一个内在的对象是属于意识本质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里涉及的是某物的一种为我的存在。”(30)马尔梯在这里表达的思想很清楚:无论是本真的还是非本真的表象都具有内在的对象。本真表象的内在对象会有现实对象与之相对应,而非本真表象的内在对象则不会有现实对象与之相对应。

       将这个思想运用到对普遍之物的表象上,那么马尔梯显然会得出,这种表象(胡塞尔所说的普遍表象)是非本真表象,即它虽然有内在对象,但不会有与之相对应的现实对象。因此他说:“由于普遍概念也必然具有一个内在对象,因而我觉得就只能倡导一种‘对普遍之物的心理学实在设定。”这意味着,与胡塞尔相反,马尔梯恰恰赞成对普遍之物做心理学的实在设定:普遍之物仅仅实存于与表象行为的关系中。只是他并不主张将普遍之物设定为“实在的(real)”,以此有别于素朴的实在论,而是像布伦塔诺那样将普遍之物设定为某种“非实在之物(Nichtreales)”,但它又不是单纯的名称,因此又有别于唯名论,而且最后它也不是胡塞尔意义上作为自在含义的“观念”。以此方式,布伦塔诺—马尔梯对普遍概念的特殊理解得以大致形成。

       除此之外,马尔梯在信尾还提到一个也许并不算小、但绝非原则性的分歧:“我并不能宣布完全赞同您关于感觉之本性的学说。事实上我相信在感觉这里,而且不仅仅是在有一个‘意指’的地方也有一个表象活动,并且因此也有一个内在对象。是否将此一般地称作表象活动和对象,这是无关紧要的。我觉得,对于心理学家的眼睛来说,这基本上是同一个状况。”(31)

       马尔梯的两个批评都涉及“表象的内在对象”问题。在他那里,这个内在对象就相当于与“表象行为”(Akt des Vorstellens)相对的“表象内容”(Vorstellungsinhalt)。马尔梯在信中提到迈农“在最近的文章”中使用这个“偏离日常语用”的概念(32),但似乎并未注意到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也已经一再地使用它,只是胡塞尔更愿意将它称作“意向对象”(intentionaler Gegenstand),并且自1906-1907年起在讲座中以及后来在公开发表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也用“意向相关项”(Noema)的概念来替代它。它能够取代胡塞尔的“观念存在”或弗雷格和詹姆斯的“思想”去展示普遍之物吗?

       胡塞尔在一个月后的回函(1901年7月7日)中对马尔梯的评论做了详细回应。从目前保留的信函草稿中可以看到,他首先就马尔梯对与第四和第六研究相关分析的认可表示感谢,但随即便切入马尔梯提到的分歧点问题,即他们二人在内在对象与现实对象之区别上的不同看法。胡塞尔在这里列出的与此相关的讨论看起来超出了马尔梯信中讨论的内容,因而有可能是他在其中纳入了自己以往在对马尔梯相关论述研究中就此问题的思考记录。他以概括复述的方式逐一列出现有的三个论据以及与此相关的正题和反题。在此之后,胡塞尔明确提出对马尔梯的批评和反驳:“尽管这些论据看起来十分清晰,我还是认为它们都是不正确的。您的根本错误在于混淆了两件极具差异的事情。表象并不是在意识中的、亦即在心理体验的实在联系中的一个内容的单纯此在,而是一个意向体验、一种确定的意指,藉此而有一个对象显现出来,无论它是‘自身’显现的,还是在图像中显现的,或藉此也有一个对象被标示出来,合乎含义地被意指。”(33)胡塞尔在这里列举的是表象的三种情况:自身表象、图像表象、符号表象。它们分别对应于胡塞尔意义上的感知行为、图像行为(34)、符号行为。在胡塞尔意义上,它们意味着由表象与判断构成的客体化行为中的表象部分。

       由于马尔梯在信中始终还在运用布伦塔诺的基本术语“表象”,因此,尽管在《逻辑研究》已经列举出“表象”的十三种歧义,并指出“列举的歧义的有害性”(35),胡塞尔在与马尔梯对话中也继续维持使用这个概念。他沿用马尔梯所做的对“想象表象”与“符号表象”的区分,以此展开对马尔梯的“混淆”的批评:“这个混淆在于,将立义的行为特征与作为立义基质起作用的、属于现时自我的内容之间的现象学关系(纯粹描述心理学关系)混同于行为、亦即我们称作表象的心理体验与被表象的对象之间的关系。”(36)也就是说,胡塞尔认为马尔梯将行为特征(图像表象或符号表象)与行为内容(作为图像或符号之基础的感觉材料)的关系混同于行为与对象的关系(表象行为与表象对象)。

       胡塞尔在这里以图像表象和符号表象为例,提出一个观察马尔梯所说的“现实对象”与“内在对象”之区别的新角度:“也可以对这个区别做直接的确认。想象表象表象着一个图像,它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客体。符号表象内在地具有符号内容,它显然不同于被标识的客体。”例如,对巴黎地图的表象和对“巴黎”符号的表象按照马尔梯的说法都会有一个在表象中的内在对象与之相符,它与现实的对象巴黎地图或“巴黎”符号相对应,据此我们将它看作巴黎的图像表象或符号表象。但对巴黎的表象显然不止于此,而是还包含着对这个图像和符号所指明的东西,即巴黎的含义。因而胡塞尔认为:“如果我说巴黎,那么我指的是别的东西,我不是指这个巴黎地图和这个被留意的巴黎语词,而是指巴黎这个城市。”(37)如果我们将胡塞尔所说的“巴黎这个城市”理解为作为对象的含义,即观念的统一,那么它显然不属于马尔梯所说的“内在对象”的范畴。作为地图的巴黎或作为语词的“巴黎”在这里显然有别于作为含义的巴黎。我们在前面重构胡塞尔《逻辑研究》的含义理论时已经说明:按照胡塞尔的分析,含义既不同于指向含义的心理体验,也不同于被意指的对象,更不同于外部事物巴黎地图或“巴黎”语词。易言之,这是马尔梯用他的“内在对象”理论无法解释的,不管他用这个概念指的是被意指的表象对象,还是表象的内容。

       胡塞尔在信中随后提出:

       我相信需要做如下的基本区分:

       1)无论如何也不表象真正意义上的内在之物的表象,无论它们是图像的表象,还是符号的表象。在图像与实事之间存在着关系,但这些关系在表象行为中什么也不是,既不是被现时化的关系,也不是在思想上被表象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客观存有的,即是说,如果我们使表象与实事本身——在一个相即的感知中——发生关系,亦即提出一个判断综合,它使表象与相即感知彼此相等,那么我们会明见地在对充实体验的反思中发现图像(或映射)与被映像之物之间的相似性,如此等等。

       2)通过关系的表象,亦即属性表象,例如在角落右边的事物等等。这些表象含有关系思想。……

       3)普遍对象是一个普遍表象的对象。如果我们将此理解为一个种类,例如π这个数或红这个颜色,那么我必须强调的是,这个对象并不是稍纵即逝的红的因素,它是直观的一个个体特征,它以一个具体整体之不独立因素的方式是实在的(是否要将这类对象称作实在的,对此我们无须争论)。(38)

       这里列举的最后一种表象是胡塞尔所要陈述的本质事态的关键所在。很可能是受到论辩对手的相关分析描述的启发,他接下来对普遍对象以及相关的普遍表象的大段说明甚至比他在《逻辑研究》中的阐释更为清晰明白:

       与任何表象一样,对一个普遍之物的表象需要一个代现的内容,而对普遍之物的直观是在对一个相应的个体之物的立义的基础上构造起自身的。但我从未否认,而是始终强调:这个个体之物、这个红的因素是内在于对此普遍之物(红)的直观之中的,它不是种类的红,毋宁说,种类的红是一个观念的、意向的统一,它是“自身”被给予的,或者是在“本真的”抽象进行中,在观念化的进行中被直观到的,就像我为了将通常的抽象概念切割出来也会用一句话来说:对普遍之物的在扩展了的意义上来理解的“感知”。当然,普遍之物并不作为一个个别的东西而实存,但它仍然实存着,即以这样一种方式实存:那个从属的行为“普遍直观”是现实可进行的。

       如果我们将这个在一个相应的和本身被体验到的个别性(红的因素)基础上的普遍意识的现时的、相即的进行(Vollzug)算作“本真的”普遍表象的本质,那么我们就没有进行对普遍之物的任何心理学实在设定。因为这个因素并不是普遍之物,相反,普遍之物是在重复进行的抽象中的同一之物。这个同一之物既不是瞬间的红,也不是对普遍之物的抽象活动。因为,这些是偶然的个别性。

       如果我表象一个普遍对象,那么这个对象就是意向对象,亦即始终在我这里被意指的对象。这个表象必定具有一个在您的意义上的内在内容,即红的因素,这我从未否认过;这不是心理学的实现,因为被实现的不是普遍之物,而是内在内容,它恰恰不是普遍之物,而是我的体验的一个仓促移动。无论谁在进行判断,普遍的红、总体判断的主体始终是同一个。但每个判断者都具有他自己的红的因素。(39)

       在这份写于1901年7月7日的信稿中已经明显地表露出胡塞尔这一时期的现象学观念论亦即“直观的观念论”的基本立场(40)。这个立场可以概括为:在对普遍对象的普遍直观中包含着:1)作为内在内容的感觉材料(如红的因素);2)作为普遍表象行为的抽象活动;3)作为自身被给予的观念或含义的普遍之物,它既不是感觉材料红的因素,也不是抽象活动的进行,而是在此抽象活动的重复进行中实存的同一之物。

       马尔梯在一个多月后的回信中对胡塞尔的这些观点提出三点反驳意见,内容涉及内在对象和超越对象、原生意识和次生意识、本真表象和非本真表象。可惜胡塞尔对此信的回复已经无法找到。在此之后,在现有的胡塞尔与马尔梯之间通信中,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学术讨论是在1905年。这次的讨论关系判断理论。马尔梯在这年10月9日的信中向胡塞尔提出五个问题,胡塞尔在10月11日/13日的回信草稿中对它们做了详细的答复。我们对此不再做进一步的重构。

       但胡塞尔与马尔梯之间公开的学术讨论并未中止。在1908年出版的《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第一卷中,马尔梯对胡塞尔做出了公开的批评,首先是对胡塞尔的语言哲学观念论的根本性批评。他不承认鲍尔查诺的“自在表象”,当然也否认胡塞尔的自在含义。他不止一次地强调:“我必须将鲍尔查诺称作‘自在表象’和胡塞尔称作观念实存的含义的东西看作是臆构的。”“这样一种不会产生和消失的自在含义在我看来与鲍尔查诺的‘自在表象’一样是臆构的。”(41)然而马尔梯认为自己并不与此相对立地站在胡塞尔所批评的“心理主义极端”的立场上,即站在一种不承认意指活动,而只承认语言符号的传诉功能的立场上:“我觉得真理处在中间。语言手段并不仅仅在主体的一直接的功能中传诉说者的心理生活;它们首先具有在听者那里唤起间接相应的心理状态的意向,而我们将这个功能,而且会进一步将那些有待唤起的心灵状态的内容也称作它们的含义。”(42)就此而论,语言的含义在马尔梯那里被理解为某种心理功能和心理状态的内容。

       对此批评,胡塞尔在对《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所撰写的书评中做出了回应:

       马尔蒂主张一种在他的“语义学”意义上的“普遍语法”之观念,这当然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只是与此同时,他完全未能正确对待我的“纯粹”语法观念,即一门关于(作为观念统一的)含义之形式的先天的、自足的学科,我必须对此感到遗憾。我一如既往地认为,这是纯粹逻辑的基本部分(即所谓的地基),另一方面也是普遍语法的核心部分。马尔蒂恰恰无法应付“‘纯粹’含义”这一概念的素朴意义,并且在整个著作中无法摆脱意指行为(Bedeuten)的纯粹心理学面向和纯粹交流面向。他拒斥含义学说的真正基本概念,以心理学的方式将它解释掉。他重复亚里士多德的论证(第337页以下)来攻击我的“柏拉图主义”,却没有看到,“观念”对象和(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柏拉图的理念(Ideen)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当然,我绝不会反对对意指行为进行一般心理学研究的权力,但是我倒是非常担心,新挖掘出来的鲍尔扎诺逻辑学的宝藏会再次被掩埋,并且我也试图在我们时代的科学意识中为现象学理性理论的基本问题——它们与观念含义最密切相关——找一个立足之地。(43)

       胡塞尔在这里谈到马尔梯的“普遍语法”的概念以及自己的“纯粹语法”(也叫“纯粹逻辑语法”)的区别。这当然也可以回溯到胡塞尔与马尔梯的各自语言哲学的根本差异上。马尔梯讨论的“普遍语法”,主要涉及语法的经验归纳的普遍性。他还在其博士论文中便已在讨论这个问题,即现有的各种语言的语法普遍性问题,甚至也涉及中文的语法问题(44)。与这种寻找普遍语法相似的尝试在语言哲学史上常有出现,前有古人威廉·洪堡,后有来者诺姆·乔姆斯基。但胡塞尔的基于“纯粹含义”基础上的“纯粹语法”与经验普遍性无关,而是仅仅涉及观念普遍性的问题,涉及“纯粹”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纯粹”逻辑语法关系的问题。胡塞尔并不反对马尔梯的普遍语法的观念,但他显然认为在普遍语法与纯粹语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奠基关系:前者构成后者的基本部分或核心部分。然而,由于在胡塞尔看来,马尔梯的语言哲学基本立场导致他完全否认作为观念统一的含义,并用心理学的方式或心理主义的方式将“含义”(Bedeutung)解释为“意指活动”(Bedeuten),因此这里的奠基关系也就无从谈起。这里争论的问题之关键仍然在于是否承认“观念地实存着的含义”这样一种“无时间的实存”(45)。

       此后,在1913年的《逻辑研究》第二版中,胡塞尔破例增添了较大的篇幅来反驳马尔梯在《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中提出的指责(46)。胡塞尔一方面对马尔梯的一些批评表示欣然接受:“我很乐意承认,A.马尔梯的指责(在我看来这些指责除此之外并不适用于此项研究——以及本书其他研究——的原则特性)在这一点上是合理的,即:我在本书第一版中的下列说法走得太远:‘所有那些对一门关于“总体的和理性的语法学”(“grammaire générale et raisonnée”)的旧学说的指责都仅只切中了它的历史形态的模糊性以及对先天之物和经验之物的混淆’。”(47)另一方面,胡塞尔再次暗示马尔梯的观点最终会导向心理主义:

       当然,马尔梯在这方面有不同的观点,就像他在先天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理论次序方面也见解相左一样。参阅《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第21节,第63页以后。在该书第67页的注释中他认为,我划归给纯粹逻辑学的那些逻辑一语法认识,“从理论的观点来看”,“其自然的家园是在语言心理学之中。而逻辑学以及语言心理学的那些受规律确定的(nomothetisch)部分将从这些认识中吸取那些对它们的目的来说有益的和适当的东西。”我只能将马尔梯的这一见解看作是原则错误的见解。根据这个见解,我们就要将算术,并且进一步将形式数学的所有学科都纳入到——如果不恰好是在语言心理学之中的话——心理学之中。在我看来,形式数学的这些学科是与那门较狭窄意义上的纯粹逻辑学,即在含义有效性学说意义上的纯粹逻辑学本质统一的,而这门纯粹逻辑学又是与纯粹形式论本质统一的(参阅本书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的最后一章)。所有这些学科都必须在一种“普遍数学”的本质统一之中得到探讨,并且至少纯粹地区分于所有经验科学,无论它们被称作物理学,还是被称作心理学。数学家们确实就是在这样行事,尽管他们是在排除了专门的哲学问题的情况下,并且是以一种可以说是素朴的一独断论的方式在行事,他们没有去顾及哲学家们的指责一我认为这正有益于科学。(48)

       事实上,胡塞尔与马尔梯的根本立场分歧在前者为后者所写书评中已经道尽。这是观念论立场上的和含义有效性学说意义上的纯粹逻辑语法学与经验心理学立场上的普遍语法学的分歧。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版中仍然着力于这个问题的阐释,用意可能只是在于表明:反心理主义的斗争即使在十多年后也仍然难言结束。

       除了以上所述,我们还可以看到,胡塞尔在其他方面也曾受到过马尔梯的相关研究的影响。

       首先,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胡塞尔对马尔梯有多处引用。一方面是在注意力现象学的论题上,胡塞尔说明:“我在这两者之间做一个由马尔梯施通普夫提出的区分。并非每个留意(Bemerken)都与注意(Aufreerken)联系在一起。注意是一种对内容的期待状态(Gespanntsein),在此内容上附着着某个急于得到满足的意向。留意是在本真词义上的表象;是对一个内容的单一接纳(Aufnehmen),是单一地转向它。”(49)其次是对马尔梯的时间分析的诉诸:“在布伦塔诺看来,‘时间的回移’本质上就在于一种内容变化。按照一种‘无例外的法则’,与感知表象相衔接的是通过‘原初联想’而得以连续的新表象,它们中的每个都再造着前一个表象的内容,并且同时补充着‘持续的’过去因素。(马尔梯在讲座中曾介绍,也许还会有其他的变化出现,强度和充盈的变化,时而较微弱,时而较显著。)”(50)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马尔梯的讲座很可能是指马尔梯于1889年夏季学期在布拉格所做的关于“发生心理学”的讲座,胡塞尔手中有一份这个讲座的笔录(51)。

       其次,在与认识论和含义论内在相关的判断理论的研究中,胡塞尔主要倚重的也是马尔梯的思考。他在1905年的同名讲座中提及此领域的主要研究者的名字时,马尔梯列于首位,随后是里尔、文德尔班、李凯尔特、沃尔特、科内利乌斯、封·克里斯等(52)。

       再次,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修改稿中,胡塞尔特别留意马尔梯的情感理论,并借此展开他自己的相关讨论。他就马尔梯的相关思考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即认为马尔梯并没有看到关键之处,并且认为:“诚然,马尔梯提出情感行为的‘内容’问题,并且看到情感行为与价值观念的关系必定类似于判断行为与存在观念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他功德无量。但他没有认识到这里存在的巨大困难。”(53)实际上,撇开胡塞尔的保留态度不论,仅此两项马尔梯的功绩就足以表明,胡塞尔日后在情感问题研究方面受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是来自马尔梯。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可以通过下列记载看到马尔梯对胡塞尔的持续影响:1927年3月,在马尔梯去世十三年之后,胡塞尔将一册马尔梯的《论无主语语句(1884-1894年)》作为礼物送给他一年后的教椅继承人马丁·海德格尔(54)。

       几乎可以将胡塞尔与马尔梯的分歧视作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分歧的延续和特定方向上的展开,无论是在语言学方面,还是在心理学方面。由于马尔梯是在布伦塔诺奠定的基础上开展自己的工作的,因而他在许多情况下都从布伦塔诺的视角和立场出发来思考和理解问题,并且可以说是不自觉地扮演了布伦塔诺代言人的角色。他提出的和解答的问题都是布伦塔诺可能会做的,只有少数一些例外(55)。

       胡塞尔与马尔梯的最根本分歧是在含义论方面,这是由于他们各自处在不同的语言哲学立场上所导致的。胡塞尔在这一时期通过对洛采和鲍尔查诺的柏拉图理解而形成的直观的观念论,恰好构成在柏拉图主义的弗雷格与心理主义的马尔梯之间的一个区域,因此胡塞尔也会受到来自他们两方面的批评,而他们各自的背后站着洛采和布伦塔诺。

       胡塞尔认识论中的观念论和语言学中的含义论都具有一个明显的现象学特点:它们主张作为纯粹含义的观念的存在,同时主张这个存在是可以被直观到的,是可以显现的。这就是胡塞尔早期“直观的观念论”的基本意涵。当这个思想在普遍表象或普遍直观中得到体现时,无论其中涉及的观念对象性是以含义的名义出现,还是以意向相关项的名义出现,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说明,即对观念性以及与它们相一致的意识之间的关系的说明。这意味着,一方面,观念性是自身存在的,是被发现的,它不是在意识中被发明的、被造出的。另一方面,它又是在意识中被构造起来的、被把握到的。现象学绝不会去讨论一个不以任何方式在意识中显现、因而在此意义上是形而上本体的观念性。现象学的概念从一开始就排除了这样的可能性。因此,现象学的观念性一方面涉及意识中的直接的意识行为,另一方面也涉及意识中被构造起来的意识对象,但它并不等于这两者中的任何一者。以此方式,胡塞尔使自己既与马尔梯的立场、也与弗雷格的立场保持距离。

       但对自己立场的清楚说明的确耗费了胡塞尔许多精力。他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还认为:“在现在的研究范围中,对两种意义上的被表象内容的混淆还不是一个威胁,这两种意义是指:在一个随意被表象的对象(在心理学领域中为:任何一个心理学材料)意义上的被表象的内容与在表象的合乎含义的‘何物’(Was)意义上的被表象内容。”(56)也就是说,这使他还不认为,含义会被理解为这两种被表象内容中的任何一个。但在《逻辑研究》初版后受到的两方面批评使他越来越感到有必要对此做出更为明确而细致的思考和阐释。在1905年夏季讲座(57)、1906-1907年冬季学期讲座(58)和1908年夏季学期讲座(59)中,胡塞尔一再地在与判断理论、认识论、逻辑学的关联中讨论和阐释含义论的问题。但如贝耐特就与此内在相关的“意向相关项”(Noema)概念理解问题上所言:“困难仍然在于定义:一个对象性,如果它既不能被理解为行为的一个实项组成部分,又不能被理解为一个从属于经验自然的对象,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当胡塞尔想要强调它与实项(reell)内在的区别时,他首先谈及的是这个在意向相关项方面的相关者的‘意项’(ideell)存在,而当他怀疑它与实在(real)对象的区别时,他又谈及它的‘观念’(ideal)存在。这些术语一直保留到《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的文字中,并且制造出诸多混乱。”(60)与意向相关项的概念理解问题相同,胡塞尔的含义理论方面的理解困难也遗留至今,引发了现象学内部以及外部的诸多讨论和争论。

       维特根斯坦在与石里克的谈话中曾对他自己的“现象学”定义说:“在现象学中所涉及的始终是可能性,即是说,涉及意义,而非涉及真假。”(61)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与胡塞尔意义上的含义现象学基本符合。贝耐特曾说:“在我看来,对含义学与真理逻辑学之区分的恒久价值首先在于,它使一种不关心真理问题的对有意义的言说的分析得以可能,言说的意义在这个现象学观点中独立于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有一个语言外的现实与它相符合。”(62)这是对胡塞尔语言哲学思想中的含义学说的极为恰当的评价。

       注释:

       ①对此可以参见埃米尔·乌悌茨《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见《哈勒大学科学杂志》(Wissenschaftliche Zeitschrift der Martin-Luther-

Halle-Wittenberg)第4期,1954/55年,第73-90页,尤其是第74页。也可以参见笔者《意向性理论的现象学视角与心理学视角——埃德蒙德·胡塞尔与阿列克休斯·迈农的思想史关联》,《广西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②参见安通内利(Mauro Antonelli)《安通·马尔梯的描述心理学:一个布伦塔诺弟子的道路与弯路》(Die descriptive Psychologie von Antor Marty-Wege und Abwege eines Brentano-Schülers),见马尔梯《描述心理学》,维尔茨堡:科尼西豪森与诺伊曼出版社,2011年,第XVII页。

       ③马瑞克(Johann Christian Marek)、史密斯(Barry Smith):《安通·马尔梯(描述心理学要义)引论》(Einleitung zu Anton Martys "Elemente der deskriptiven Psychologie"),见《概念》(Conceptus)第二十一卷,1987年,第53-54期,第34页。

       ④参见埃米尔·乌悌茨:《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见《哈勒大学科学杂志》,第73页。

       ⑤参见贝格曼(Bergman,Samuel Hugo)《回忆弗兰茨·卡夫卡》,见《大学》(Universitas)第27期,1972年,第745页。

       ⑥对此可以参见克劳斯·瓦根巴赫(Klaus Wagenbach)《卡夫卡传》,汉堡:罗沃尔特出版社,1964年,第45页。原文如下:“无可否认,一些证据表明:卡夫卡不具有跟随抽象思考的能力,他的特点在于在各种图像中进行思维。因此,他参加这个‘罗浮圈’的讨论超过四年这个事实也就愈发显得奇怪。”对此,后来还有人撰写博士论文,专门讨论卡夫卡所受的布伦塔诺学派影响。参见彼得·尼森(Peter Neesen)《从“罗浮圈”到(审判):弗兰茨·卡夫卡与弗兰茨·布伦塔诺的心理学》(Vom Louvrezirkel zum Prozess.Franz Kafka und die Psychologie Franz Brentanos),格平根:A.屈姆勒出版社,1972年。

       ⑦参见安通内利(Mauro Antonelli)《安通·马尔梯的描述心理学:一个布伦塔诺弟子的道路与弯路》(Die descriptive Psychologie von Anton Marty-Wege und Abwege eines Brentano-Schülers),见马尔梯《描述心理学》,第XVII页。

       ⑧胡塞尔:《帕拉吉〈现代逻辑中心理主义者与形式主义者的争论〉(1903年)[书评]》,见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

und Rezensionen (1890-1910)],《胡塞尔全集》第二十二卷,海牙、波士顿、伦敦: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1979年,第261~262页。中译文引自高松译本,即将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引文略有改动。

       ⑨克劳斯:《生平引论》,见《马尔梯文集》(Gesammelte Schriften)第一卷第一编,哈勒:马克斯·尼迈耶出版社,1916年,第67页。

       ⑩胡塞尔的太太马尔维娜在1934年的回忆录中曾批评奥斯卡·克劳斯“在其布伦塔诺正统派中肯定比教皇本身还要教皇”。参见马尔维娜(Malvine Husserl)《E.胡塞尔生平素描》(Skizze eines Lebensbildes von E.Husserl),见《胡塞尔研究》(Husserl Studies)第5卷,1988年,第113页。

       (11)阿列克休斯·迈农:《安通·马尔梯讣告》(Nekrolog auf Anton Marty),见《维也纳皇家科学院1916年鉴》(Almanach für das Jahr 1916,Kaiserliche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in Wien)第65年集,1915年,第435页。

       (12)除此之外,布伦塔诺学派还可以将卡尔·施通普夫在数学领域的研究、奥斯卡·克劳斯在法哲学领域的研究等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关于广义上的布伦塔诺学派成员的详细情况可以进一步参见阿尔弗雷德·卡斯悌尔的著作《布伦塔诺的哲学——布伦塔诺学说引论》(Die Philosophie Franz Brentanos.Eine Einführung in seine Lehre),伯尔尼:Francke出版社,1951年,第20~22页,以及维尔勒(Josef M.Werle)《弗兰茨·布伦塔诺与哲学的未来》(Franz Brentano und die Zukunft der Philosophie),阿姆斯特丹:Editions Rodopi出版社,1989年,第19~27页。

       (13)凯文·穆利根(Kevin Mulligan)写道:“人们曾正确地将马尔梯描述为布伦塔诺的语言事务部长。”见穆利根《马尔梯的哲学语法》(Marty's Philosophical Grammar),收入穆利根编《心智、含义与形而上学——安通·马尔梯的哲学和语言理论》(Mind,Meaning and Metaphysics—The Philosophy and Theory of Language of Anton Marty),多特雷赫特、波士顿、伦敦: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1990年,第17页。类似的说法也可参见安通内利(Mauro Antonelli)、马瑞克(Christian Marek):《编者前言》,见马尔梯《描述心理学》,第Ⅸ页。

       (14)参见穆利根《马尔梯的哲学语法》,《心智、含义与形而上学——安通·马尔梯的哲学和语言理论》,第25页。

       (15)参见马尔梯《论语言的起源》,维尔茨堡:A.施杜伯书局,1875年,第III页。

       (16)布伦塔诺此时已通过洛采的推荐而赴维也纳大学任教,但因宗教信仰和国籍问题不能担任正式教职,无法指导马尔梯的博士论文。此前他也曾因未完成任教资格论文而无法在维尔茨堡大学指导卡尔·施通普夫,所以也将他推荐给洛采。因此马尔梯和施通普夫实际上都是在洛采指导下获得博士学位的布伦塔诺弟子。

       (17)Anton Marty,Untersuchungen zur Grundlegung der allgemeinen Grammatik und Sprachphilosophie,Erster Band,Max Niemeyer Verlag,Halle a.S.1908; Nachgelassene Schriften.Aus "Utersuchungen zur Grundlegung der allgemeinen Grammatik und Sprachphilosophie" drei

,hrsg.von Otto Funke,Bern:A.Francke:I.Psyche und Sprachstruktur,1940,II.Satz und Wort,Neuausgabe 1950,(erste Ausgabe,Reichenberg i.

:Stiepel,1925),III.

Weft und Methode einer allgemeinen beschreibenden Bedeutungslehre,(erste Ausgabe,Reichenberg i.

:Stiepel,1926).

       (18)参见马尔梯《论无主语语句以及语法与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关系》(

subjektlose

und das Verh? ltnis der Grammatik zu Logik und Psychologie),见《科学哲学季刊》第8、18、19期,后来这七篇文章均收入《马尔梯文集》(Gesammelte Schriften)第二卷第一编,哈勒:马克斯·尼迈耶出版社,1918年;以及马尔梯《论语法与逻辑的关系》(

das

von Grammatik und Logik),见《符号论文集》(Symbolae Pragenses)(为维也纳1893年第42届语言学家和教师大会出版的布拉格德国古代文化研究学会纪念文集),布拉格、维也纳、莱比锡,1893年。

       (19)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

337-341。

       (20)用胡塞尔自己的话来说:“这些研究确实受到了由鲍尔查诺——此外还有洛采——所发出的决定性的推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A 227/B 227)霍伦斯坦对此有进一步的解释:“对洛采的柏拉图诠释的领会为胡塞尔首次开启了对‘在其现象学的素朴性中起初还无法理解的鲍尔查诺的设想’的理解。”(参见埃尔玛·霍伦斯坦《编者引论》,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41页)胡塞尔在这里走的是一条从洛采到鲍尔查诺再到柏拉图的思想路径。

       (21)笔者在《何为本质?如何直观?关于现象学观念论的再思考》(《学术月刊》2012年第9期)一文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其主题为“《逻辑研究》中的观念与观念直观(本质与本质直观)及其与语言表达的关系”。

       (22)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A 296/

305。

       (23)这一点既适用于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第一版时期(1900/01年),也适用于他的第二版时期(1913/21年)。在第一版中我们可以读到:“但即使在这里选择了这些术语,这个区分本身也肯定不缺乏某种合理性。”而在第二版中,这段文字修改为:“但无论如何,对自义的和合义的表达的划分以及通常对它们的引进所作的陈述肯定具有某种合理性。”(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A 295/

305)。

       (24)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A 295/

304。

       (25)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A 294/

304。

       (26)卡尔·舒曼编:《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海牙: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1994年,第71页。

       (27)后来马尔梯在其1908年发表的《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第一卷中正式启用后一对概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版中特别加了一个脚注来予以指明:“A.马尔梯最近在其《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萨尔河畔的哈勒,1908年)中谈到‘自义的’(autosemantisch)与‘合义的’(synsemantisch)的符号(第205页以后)。”(《逻辑研究》第二卷,A 296/

305)——关于马尔梯的这两对概念,他曾在讲座中特别论述,在这里的信中也谈到:“并非每个autosemantlsch概念都在本真的意义上是kategorematisch,而且并非每个synsemantisch的概念都在本真的意义上是synkategorematisch。”(《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71页)由此马尔梯的视角来看,笔者在《逻辑研究》中译本中将这两对概念都译作“自义的-合义的”并不十分妥当。就笔者现在的理解而言,也许可以将“kategorematisch-synkategorematisch”译作“专谓的-合谓的”或“专称的-合称的”。但可惜《逻辑研究》中译本的最新修订版在撰写本文前已经交商务印书馆付印,因而该遗憾只能留待中译本的下一版来补救了。

       (28)以上参见《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72~74页。詹姆斯的肯定式的主张(that a thought must be what it means,and mean what it is)与胡塞尔对两种实在设定的否定式的批评是一致的:或是设想普遍之物处于思维之外,或是设想它处在思维之中(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研究,第7节)。

       (29)参见马尔梯《詹姆斯著作〈心理学原理〉告示》(Anzeige von William James' Werk The Principles of Psychology),见《心理学与感官生理学杂志》第三卷,1892年,第325页。

       (30)参见《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73~74页。

       (31)《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74页。

       (32)即阿列克休斯·迈农发表于1899年的文章《论更高序列的对象以及它们与内感知的关系》(

Ordnung und deren Verhaltnis zur inneren Wahrnehmung),见《心理学与感官生理学杂志》第二十一卷,1899年,第188页。

       (33)《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78页。

       (34)广义上的“图像行为”在胡塞尔那里的对应德语是“Imagination”,其中的“image”可以是精神的,这时的“Imagination”就是想象、回忆;“image”也可以是物理的,这时的“Imagination”便应当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图像意识。对此可以参阅笔者《图像意识的现象学》,见笔者《意识的向度——以胡塞尔为轴心的现象学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9~213页。

       (35)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五研究,第六章,第44节“表象”。

       (36)《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78~79页。

       (37)《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80~81页。

       (38)《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80~82页。

       (39)《胡塞尔书信集》第一卷,第82~83页。

       (40)关于胡塞尔现象学观念论三阶段(直观的观念论、超越论的观念论、发生的观念论)的划分,笔者将会在阐释胡塞尔与柏拉图关系时给予专门的论述。

       (41)马尔梯:《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第一卷,哈勒:马克斯·尼迈耶出版社,1908年,第336、339、495页。

       (42)马尔梯:《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第495页。但马尔梯在这里附加的说明却并不能帮助他做出进一步的澄清,而是反过来将他的含义理解引向弗雷格和胡塞尔的含义理论:“在此意义上,如我们所知,例如,人们将‘概念’(=我们的概念思想的内容)称之为名称的含义。”事实上持有这样的定义的是弗雷格和胡塞尔,但绝不是“在此意义上”。

       (43)胡塞尔:《马尔梯〈对普遍语法基础与语言哲学的研究〉,第一卷,哈勒,1908年[书评]》,见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胡塞尔全集》第二十二卷,第155页。

       (44)参见马尔梯《论语言的起源》,维尔茨堡:A.施杜波书局,1875年,第112页。马尔梯在这里引述安特利希尔(St.Endlicher)的1845年的著作《汉语语法基础》(Anfangsgründe der chinesischen Grammatik),第100页,以及第112页[此处引作《汉语语法概要》(Grundzüge der chinesischen Grammatik)。疑为笔误]。

       (45)马尔梯:《普遍语法学与语言哲学基础研究》第一卷,第336页。

       (46)从胡塞尔在为《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第二版撰写的修改稿中也可以看到,他花赞许多篇幅来讨论马尔梯的相关研究(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补充卷》(Logische Untersuchungen.

),第二部分,《胡塞尔全集》第二十卷,第二部分,多特雷赫特等: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2002年,第241~245、250~251、253、262页)。可以说,无论是在后来发表的《逻辑研究》第二版中,还是在未发表的修改稿中,马尔梯都是胡塞尔在修改《逻辑研究》时最重要的对话伙伴。

       (4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

338。

       (4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

340-341。

       (49)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42页,注2。

       (50)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第242页。

       (51)参见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第242页,注2。

       (52)参见胡塞尔《判断理论——1905年讲座》,《胡塞尔全集-文献》第五卷,多特雷赫特、波士顿、伦敦: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2002年,第3页。

       (53)胡塞尔:《逻辑研究·补充卷》第二部分,《胡塞尔全集》第二十卷,第253页。

       (54)卡尔·舒曼编:《胡塞尔年谱:埃德蒙德·胡塞尔的思想历程与生命历程》(Husserl-Chronik.Denk-und Lebensweg Edmund Husserls),《胡塞尔全集-资料》(Husserliana-Dokumente)第一部,多特雷赫特等,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1977年,第321页。

       (55)例如,在对“自义”与“合义”的划分上,“布伦塔诺以及(显然)胡塞尔曾跟随将动词‘坐’和‘去’划分为‘自义’类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但马尔梯强调,这些表达是现时合义的”。参见穆利根(K.Mulligan)《马尔梯的哲学语法》(Marty's:Philosophical Grammar),见穆利根编《心智、含义与形而上学——安通·马尔梯的哲学与语言理论》,第18页。

       (5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A 225/

229,注1。

       (57)参见胡塞尔《判断理论——1905年讲座》,《胡塞尔全集一文献》第五卷。

       (58)胡塞尔:《逻辑学和认识论引论(1906-1907年讲座)》,《胡塞尔全集》第二十四卷,多特雷赫特等: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1987年。

       (59)胡塞尔:《含义学说讲座(1908年夏季)》,《胡塞尔全集》第二十六卷,多特雷赫特等: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1987年。

       (60)贝耐特(R.Bernet):《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Husserls Begriff des Noema),见艾瑟林(S.IJsseling)编《胡塞尔出版与胡塞尔研究》(Husserl-Ausgabe und Husserl-Forschung),多特雷赫特等: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1990年,第63页。

       (61)参见魏斯曼(F.Waismarm)与维特根斯坦的谈话记录,见B.F.McGuinness编《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法兰克福/美茵:苏尔堪普出版社,1984年,第63页。

       (62)贝耐特:《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见艾瑟林(S.IJsseling)编《胡塞尔出版与胡塞尔研究》,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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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的现象学视角--胡塞尔与马蒂思想史的关系_语言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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