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播与新出土的陕西金文及先秦文献看西周民事诉讼制度_金文论文

从传世的和新出土的陕西金文及先秦文献看西周的民事诉讼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周论文,先秦论文,陕西论文,民事诉讼论文,文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205(2009)04-0159-(010)

一、西周的司法机构及其分工

依据金文,印证古籍,西周司法机构较为完整,且民、刑事审判有分。以右图表示,其组织系统大致轮廓可见。

这一图示说明,西周司法机构在建制上有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民刑有分。“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主管民事诉讼,司寇主管刑事诉讼的总趋势已相当明显。司法机构在职事上民、刑事诉讼有分,对于提高司法效能,无疑有积极意义。

第二,设官分职,较为严密。如右图所示,这一套司法组织系统极有利于西周奴隶制法制的运行,也有利于确保社会秩序安定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

第三,行政干预司法。不仅周王掌握着最高司法权,连周王的执政大臣“三有司”也有权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二、从《曶鼎》、《琱生簋》《琱生尊》《鬲攸从鼎》多件金文铭文看西周民事诉讼制度

19世纪,英国著名法律史学者梅因的《古代法》一书出版后,在西方学者中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中国古代是无民法的。正如李祖荫先生所说:“梅因在他的著作中有这样的错误论调: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他这几句话被资产阶级学者奉为至理名言。日本有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更据此对我国大肆诬蔑,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是一个半开化的、文化低落的国家。”[1]小引 我们读《古代法》一书,看到梅因是这样说的:“如果我们注意到,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开始暴露出来的事实……研究现在处在原始状态下的各民族,使我们得到了某些社会所以停止发展的线索。我们可以看到,婆罗门教的印度还没有超过所有人类各民族历史都发生过的阶段,就是法律的统治尚未从宗教的统治中区分出来的那个阶段。……在中国这一点是过去了,但进步又似乎就到此为止了,因为,在它的民事法律中,同时又包括了这个民族所可能想象到的一切观念。静止的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差别,是还须继续加以探究的大秘密之一。”[1]13-14我想,很遗憾,那个时代的梅因没看到那么多中国地下不断出土的能印证中国古代民法确存的,至少是民事法律制度确存的原始文献,也读不懂可以佐证这些原始文物的中国先秦典籍,才说出那样错误的观点来。到目前为止陕西已发掘的出土的金文判例中,有多件是有关民事诉讼的,那就是《曶鼎》、《琱生簋》、《琱生尊》、《鬲攸从鼎》。下面我将逐次分述之。

判例一:《曶鼎》铭文第二段

题解:《曶hu鼎》,也有称为《舀鼎》者,清朝乾隆年间陕西长安地区出土,西周中期孝王时器。原器已失传,今仅存铭文拓本,约四百字。鼎铭共三段。第一段记载周王册命曶司卜事①,并对曶进行赏赐;第二、三段是两个判例。本判例为铭文第二段,是一桩有关奴隶买卖契约执行的诉讼案件。《曶鼎》铭文在结构上不同于大多数鼎铭的是,它将铸宝鼎一事记录在第一段铭文的结尾。第一段讲策命封赐,是曶铸宝鼎的主要原因,其它两件与曶有关的诉讼案,是追述,便一并铸在鼎上了。曶鼎铭文对研究西周所有权、契约关系、民刑事诉讼以及刑讯、刑种等法律制度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鼎,是古代的一种炊器,形状有园腹、两耳、三足的,也有四足方鼎。方鼎到西周后期,基本消逝。

《曶鼎》释文:

隹(惟)王四月既生霸,辰才(在)丁酉,井(邢)弔(叔)才(在)异为囗。囗(曶)吏(使)氒(厥)小子吕(以)限讼于井(邢)弔(叔);“我既買女(汝)五囗(夫),囗(效)父,用匹马束丝。限(许),曰则卑(俾)我赏(偿)马,效囗(父)囗(则)卑(俾)复氒(厥)丝束。、效父迺(乃)(许)曰于王参门囗囗木榜,用(徙)买丝(兹)五夫,用百寻(锊),非出五夫囗囗(祈)。迺(乃)(祈)金。”井(邢)弔(叔)曰:“才(载)王人迺(乃)买用( )不逆,付曶,母(毋)卑(俾)式于各。”曶则拜顿首,受(兹)五囗(夫),曰陪、曰恒、曰、曰、曰眚。吏(使)寽吕(以)告,迺(乃)卑(俾)囗吕(以)曶酉(酒)彶(及)羊、丝三寽(锊),用致(兹)人。曶迺(乃)每(诲)于囗(曰):“囗囗(汝其)舍矢五束。”曰:“弋(必)尚卑(俾)处氒(厥)邑,田囗(氒)田。”则卑(俾)复令(命)曰:“若(诺)。”

《曶鼎》译文:

周孝王二年四月上旬丁酉日早晨,邢叔在异这个地方处理政务。曶让他的下属把限控告到邢叔那儿。说:“我已经买了限你的五名奴隶,这个买卖契约的中介人是效父。五个奴隶的价金是一匹马、一束丝。限同意了。但是过后,限让他的臣属各将马退还给我,又让中介人效父将一束丝退还给我。和中介人效父又允诺在王参门地方改用书面契约,用货币购买这五名奴隶。价金为铜百锊(三斤),还说如果还不出卖这五名奴隶便来告知我。后来,又来告知,并退还了原买金。”

邢叔判决说:“在王室工作的人,就应当遵守买卖契约的诚实信用,不能违背契约。(限),将五名奴隶交付给智,不要让你的臣下再有式。”

曶就叩首拜谢了邢叔的判决,接受了这五名奴隶。他们的名字叫陪、恒、、眚。曶让他的下属寻告诉,又让囗用曶的酒、羊和价值三锊的丝作为招待这些人的礼物,举行了宴会。

曶于是又责令说:“你要赠送给五束矢。”又说:“你一定要让仍住在他的田邑里,耕他的田地。”回答说:“行。”②

判例二:《琱生簋》铭文

题解:《琱生簋》,是传世西周青铜器,有两件器皿:《琱生五年簋》、《琱生六年簋》。两器上均有铭文。其中《五年琱生簋》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六年琱生簋》流失美国。清代学者孙诒让在《古籀余论·召伯虎簋第二器》中已隐约提出《琱生簋》两器记事“皆为土田狱讼之事”,故二器似应连续释读的观点。但是因为他在文字考释上有误,将器主定为召伯虎,故研究工作未进展下去。后来,今人杨树达先生考证,第二器应为《六年琱生簋》。林沄同志在《古文字研究》第三辑发表《琱生簋新释》一文,从文字考释角度,基本解决了该铭文的识读问题,也提出不少新见,为该铭文在西周民法规范及民事诉讼的研究中扫清了不少障碍。

《琱生簋》铭文是刻在前后相连的两件簋上,铭文反映了西周后期的一桩侵占公田仆庸为私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因两器记叙一次诉讼的相连关系,故应将该二文在一起研读。林沄同志依据铭文中记载召伯虎父母在世,推定此器为周厉王时器。簋(guǐ)本作“”,古代食器,圆口,圈足。无耳或有两耳,也有四耳,方座,或带盖的。

《琱生五年簋》释文:

唯五年正月乙丑,琱生又(有)吏(使),召来合吏(使)。余献妇氏以壶,告曰:“以君氏令(命)曰:余老,止公仆庸土田多誎,弋白(伯)氏从(纵)许。公宕其参,女(汝)则宕其弍;公宕其弍,女(汝)则宕其一。”余惠于君氏大章(璋),报妇氏帛束、璜。召伯虎曰:“余既讯,我考我母令(命),余弗敢乱,余或至(致)我考我母令(命)。”琱生则堇(瑾)圭。

《琱生六年簋》释文:

唯六年四月甲予,王在。召伯虎告曰:“余告庆!”曰:“公氒(阙)禀贝,用狱誎为白(伯)。有(底)又(有)成,亦我考幽白(伯)幽姜令(命)。余告庆!余以邑讯有司,余典勿敢封。今余既讯,有司曰:‘昊令(命)!’今余既一名典,献白(伯)氏。”则报璧。琱生奉扬朕宗君其休。用作朕烈祖召公尝。其万年子孙宝用,享于宗。

《琱生五年簋》译文:

周厉王五年正月乙丑日,琱生有事(为官府清查止公多占公田仆庸事)。召伯虎(厉王时重臣,后又辅佐宣王)来参与审理此一侵占公田仆庸案。(琱生告诉召伯虎说,)我给您的母亲妇氏赠送了一个珍贵的礼器壶,请她出面说情,我请她拟你父亲君氏的口气对你说:“我老了,止公侵占国家仆庸土田的事,受到司法机关多方侦讯。希望你能从宽处理:如果止公侵占的超额三份,你就设法说成超占二份;如果止公超占二份,你就设法说成超占一份。”(你父母许诺后),我赠送给你父君氏一个大璋,又给你母妇氏赠送了一束帛和一块礼器璜。召伯虎说:“我已经向群臣征讯过意见了,对案情有所了解。但是,我要服从我父母的命令,我不敢按大臣们的意见处理。我要重新给大臣们传达我父母的命令。”琱生又给召伯虎赠送礼器玉瑾以作酬谢。

《琱生六年簋》译文:

周厉王六年四月甲子日,周王在开宫,复审在周王在场时进行。(审后),召伯虎来告诉琱生:“我向你报告好消息来了!”召伯虎说:“止公缴纳了诉讼费。止公缴纳那些诉讼费,都是为琱生你打官司的。这场官司总算有了着落而平息了。官司能够平息,也都是因为我父母幽伯幽姜出面说了话。我祝贺你啊!我要就止公的仆庸土田的事再次讯问有司们的意见。我虽然有了登录那些田土的文书,因为还未征讯有司的意见,所以不敢将它们封存于官府。现在我已经征讯过有司的意见了,他们说:“服从幽伯幽姜的命令!”现在我已经把那些仆庸土田之外的土地都一一登记了,把它们送给你。”(因为召伯虎将公田被占为私田的所有权证书给了琱生),琱生又给召伯虎送了玉璧以作报答。

此文通过召伯虎私告琱生重审的经过,记述复审时止公转败为胜,琱生从中获利。

琱生为了颂扬宗君(君氏)的美德,铸造宝簋并镌刻铭文,确认自己对经过“一名典”登录手续的土田的所有权③。

2006年11月,陕西又新出土了《琱生五年尊》,尊铭内容与《琱生五年簋》几乎完全一样,说明琱生就此件民事诉讼案曾在多个器皿上镌刻铭文以作记载。该尊铭的内容在下文将详述。

判例三:《鬲(gē)攸从鼎》铭文

题解:此鼎为世传青铜器,为陕西风翔出土文物,西周后期厉王时器,上有102字。鼎铭是一件难得的较为完整的土地租赁争讼判例。该判例对研究西周后期土地使用权转移、租赁契约关系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均有重大史料价值。

《鬲攸从鼎》释文:

隹(惟)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才(在)周康官大室。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曰:“女(汝)觅我田牧,弗能许鬲从。”王令(命)眚史南吕(以)即虢旅。虢旅迺(乃)吏(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鬲从其且(租),射(谢)分田邑,则放。”攸卫牧则誓。从乍(作)(朕)皇且(祖)丁公、皇考(尊)鼎。鬲从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鬲攸从鼎》译文:

周厉王三十二年三月初一日辰时(上午7-9时),周王在周康宫的夷王太室。鬲从把攸卫牧告到周王处。鬲从说:“攸卫牧你已经租赁了我的土地,却未能给我鬲从偿付地租。”周王听后,命令书记员叫南的人将此案件原、被告双方带到掌管司约的官员虢旅处,让违背契约的被告攸卫牧对司约官宣誓。虢旅让被告攸卫牧宣誓服罪说:“我如果不全部付给鬲从租金,酬谢他租给我的田邑,就甘愿被处以流放刑!”攸卫牧依虢旅所指示宣了誓,服从周王对自己的败诉判决。胜诉的鬲从因此而制作了纪念自己荣耀的祖父丁公、父亲叀公的尊贵的宝鼎,将胜诉的案件镌刻于上,希望自己的子孙万代永远宝藏享用。

三、金文判例和先秦文献反映西周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三件民事判例证明西周确实存在民事诉讼制度,印证古籍,总结其特点,大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这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维护奴隶主贵族等级特权的一种制度。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不直接出庭,而由其部属或其他人员代理参与司法诉讼。《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也就是说,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及其妻子,在参与诉讼时,可以不亲自出庭。《曶鼎》判例中,诉讼的原告曶和被告限均是两个高级官员。曶是世代豪门,在国王处担任司卜的工作;限是在王室工作的人员。他俩本是诉讼当事人,但在诉讼过程中二人均未到庭,只是各自派遣自己的下属代理出庭。直到判决执行时,原告曶才亲自到庭领取五名奴隶。这说明,民事诉讼中高级贵族可以实行代理制。但与《周礼》记载不同的是,《周礼》中的狱与讼,分别指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金文判例可见到的是刑事诉讼中高级贵族也必须亲自出庭,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才实行代理制。印证于史籍,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始于春秋时期。[2]575

第二,调解制度。调解,就是通过劝导协商处理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方法。西周由于注重血缘宗法关系,以中国独有的和谐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已实行调解制度。《曶鼎》第二段铭文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民事调解息讼的金文判例。这是一桩买卖契约。买方为曶的下臣,卖方为另一奴隶主限,他本人也是一位在王室工作的贵族。买卖的标的为五名奴隶。出卖人限两次违约,司法官邢叔在听了曶的讼辞后,对限说:“你是在王室工作的人,不应该已经签订契约,却又违背契约。”经过司法官的调解,限的代理人立即答应遵守前约交付了五名奴隶给买方,争讼停息了。息讼后,曶还为此请了客、送了礼、大大庆贺一番,并与限言归于好。十分清楚,司法官在这里使用了调解的方法息讼,而没有由法庭对这起违约案作出司法判决,或以西周法律对违约者处以墨刑。

从金文判例看,西周的民事调解是具有宗法等级界限的:其一,只有大贵族间的争讼案才能调解息讼,小贵族间的争讼,或小贵族与大贵族间的争讼则不能采取调解制。我们在判例《》一铭的判决中可见到,对小贵族与大贵族间的财产争讼案,司法实践中常以对小贵族的刑事定罪来解决。其二,民事调解工怍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曶鼎》案由司法官邢叔调解。《鬲攸从鼎》所反映的也是一件租赁契约,因承租人攸卫牧违约,出租人鬲从将之起诉,最后调解后,攸卫牧表示要全部偿付出租人租金。但是,如经司法机关调解后,一方在后来又悔约,就要受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攸卫牧在司法官面前宣誓说:“如果我再不偿还租金,就甘愿受流放刑的制裁!”

第三,诉讼程序。其一,告诉。民事诉讼的发生起始于当事人的告发。《曶鼎》:“曶……以限讼于井叔。”井,即邢,指邢叔。是说曶把限告到邢叔那里。正是有了曶的告诉,司法官邢叔才受理此案。《鬲攸从鼎》载:“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也是因鬲从将攸卫牧告到周王处,周王才受理此案。

其二,两造到庭,坐地对质。《曶鼎》诉讼案,虽属代理诉讼,原被告双方均出庭。之后进行陈述诉辞,双方争论,坐地对质。《鬲攸从鼎》先述“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后又述王在听讼辞后,令眚史将双方带到司约处,司约让败诉的攸卫牧宣誓,“攸卫牧则誓”。证明诉讼双方均亲自到庭。

其三,缴纳诉讼费。《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束矢”,即一百支箭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要缴纳一束矢作为保证金,才能受理。任何一方不入“束矢”,便是“自服不直”,要判败诉,“束矢”没官。《国语·齐语》韦昭注:“讼者坐成,以束矢入于朝,乃听其讼。两人讼,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则曲,曲则服,入两矢乃治之。矢取往而不反也。”从最后一句解释“矢取往而不反也”看,矢是箭,箭射出后,就不能返回,含有法官判决之后,此事不再可起诉,有一事不再理的寓意。

在《琱生六年簋》的铭文中,审判官召伯虎向琱生报告好消息时说:“公阙禀贝,用狱誎为伯。有底有成。”这几句话是说:“止公他缴纳了贝币。止公他缴纳的那些诉讼费,都是为琱生你打官司的。这场官司总算有了着落而平息了!”说明“公阙禀贝”是打官司的一项重要程序。公,是上诉方止公。厥,指代止公,当“其”讲。禀,训为纳,即缴纳。贝,贝币,在这儿当作诉讼费。说明缴纳诉讼费是召伯虎受理复审此案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将《周礼》与金文判例结合起来看,西周诉讼,刑事、民事都得缴纳诉讼费。刑事用铜,民事是纳贝。至于交束矢,目前找不到佐证。

其四,“讯有司”。西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在重要判决之前要征询大臣们的意见。《琱生簋》中叫做“讯有司”。讯,讯问。有司,泛指官吏。《周礼》记载,刑事诉讼有“三刺之法”。三剌就是“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印证《琱生簋》,群臣、群吏就是“有司”。“万民”应指贵族遗老们。《琱生簋》中所载召伯虎之父母“幽伯、幽姜”,应属于此类。

《琱生五年簋》一案,法官召伯虎两次征讯过群臣的意见。第一次征讯在《琱生簋》上有记载:“召伯虎曰:‘余既讯。’”就是指召伯虎已讯问过群臣、群吏的意见了。但是这一次群臣一致认为对侵占公田的止公应当依法从严判决。这是与召伯虎父母的意见不一致的。第二次“讯有司”,是在《琱生六年簋》上有记载:“余以邑讯有司。”但这次有司们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有司曰:‘昊令!’”说愿意服从宗君、宗妇的命令,对止公从宽处理。召伯虎因此按群臣意见作了判决,不但未追究止公侵占公田奴仆的法律责任,反而承认其合法性;为之“一名典”,将这些被侵占的田地保有权登记在正式的典册上,使之合法化。

其五,“一名典”。民事诉讼,在“讯有司”之后,便作出判决。而判决后,如果属于土地保有权方面的争讼,胜诉方所取得的土地还要一一登录于国家的典册上,确认其土地保有权,称为“一名典”。登录在典册时要将之一分为二,一半封存官府立案存档;另一半交拥有保有权的人持有。这类似于今天的房地产登记证。所以《琱生六年簋》的铭文不仅有“一名典”的记载,还有“献伯氏”的记载,即将止公土地保有权合法化的登记证的一半交给琱生执掌。也正因为如此,琱生要铸器,反复铭刻此案胜诉的经过及证明自己拥有的“保有权”。

第四,上诉制度。

西周诉讼,刑事案件允许上诉。从《琱生簋》看,民事案件也允许上诉。因为在《琱生五年簋》中周王五年正月乙丑日,审此案的召伯虎在“余既讯”后已作了判决,即他在第一次“讯有司”后也作出不利于止公的判决,但因他的父母之命,他对琱生说:“余或致我考我母命。”就是暗示他可能在复审时按他父母之命重判。接着,因止公缴纳了诉讼费,他在周王六年四月甲子那日,又复审此案。这次审判的原因是败诉的止公“用狱剌为伯”,为琱生的利益提出了上诉。因此,实际上是一次复审。尽管这次审判完全是召伯虎在其父母授意下的精心安排,第二次的“讯有司”也是形式主义,但是,由此看出,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复审制是存在的。

第五,巡行审判。

西周初期,有些诸侯国在他们的封国内还实行巡行审判制度。所谓巡行审判,就是地方官吏或诸侯巡行乡邑,就地决断庶民百姓间发生的争讼案。据说召公奭被封于召(今陕西岐山县西南)以后,为了便于民间诉讼,经常巡行乡邑,在一株甘棠树(棠梨树)下筑茅舍,就地断案,昭雪了不少冤案。《史记·燕召公世家》有记载:“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诗。”诗《甘棠》是这样写的:“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公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译为现代汉语是:“小小的甘棠树啊,不要任意翦除残害,那是召伯审案的田间草舍所在。小小的甘棠树啊,不要去翦除摧残,那是召公审案休憩的地方。小小的甘棠树啊,不要去翦除损拔,那是召伯止息案件的地方。”

郑玄为《甘棠》作笺说:“茇,草舍也。召伯听男女之讼(审理婚姻案件),不重烦劳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断焉。”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召伯庙在洛州寿安县西北五里。召伯听讼甘棠之下,周人思之,不伐其树。后人怀其德,因立庙,有棠在九曲城东阜上。”都证明召伯巡行乡邑审理民事案件、婚姻纠纷于甘棠树下之草舍内。

与《甘棠》同时的另一首诗《诗·行露》更是生动地反映了召公奭巡行审判的真实过程:“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家室不足!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译为现代汉语是:“道路湿乎乎的,因为有露水,能沾湿我的鞋。我难道不想早早夜行,但因为有露水无法行。谁说麻雀没有角,它却为何啄穿了我的屋?谁说你没有家室,却为什么那么迅速地将我起诉?即使你速速之将我起诉,你却仍不想以家室之礼待我,却只想侵凌穿屋。谁说老鼠无牙,却为何能穿过我的土墙?谁说你没有家室,却为何迅速地将我起诉?即使你将我起诉,我也坚决不会跟从你!”

这首诗前的小序中写道:“行露,召伯听讼也。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强暴之男不能侵凌贞女也。”说明此案是召公审理的男女婚姻诉讼案。本案审理于西周初年,通过此案召公想要在民间树立起好的风气,因为自殷末世以来,社会上形成了男方以强权侵凌女方,强娶婚姻的恶劣风气。在婚姻观中也倡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使强暴的男子不能侵凌侮辱贞节的女子。全诗用了诗经中的赋比兴的手法,即既铺陈叙事,把事实经过写出来,又使用了比喻手法,把强暴之男子对贞节女子的侵凌行为,比喻为像麻雀用嘴啄穿女子家的房屋,像偷人的老鼠用锋利的牙齿穿透了女子家的室墙。并用兴的手法揭露暴行男子只是想侵占女方却没有真实的信用想娶女方为妻。故侵凌达不到目的后,该暴行男子反而恶人先告状,将女方告到法庭上。贞女在法庭上以被告身份激烈陈词,揭露暴男的罪行,并斩钉截铁地表态:“你即使将我起诉,我也绝不顺从你!”从诗前小序看,此案经召公审理后,被告取得胜诉。并且召公想借此案纠正殷末社会上留下的不正之风,保护贞节、诚实守信的弱势妇女的权利,提倡新的道德风气。

诗中前一句,是比喻手法,用道路湿泥难行不敢行走,暗喻有像此诗中之暴男存在。第二句表明自己也想早行,但因露水而无法行,也是暗喻手法。“岂不夙夜”,即指自己也想早早自由恋爱结婚。西周礼规定,在早春二月,树木发芽时允许男女自由恋爱成婚⑤。但是,这种自由奔嫁之婚是权宜之计,在法律上地位低下。孔颍达疏说:“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言奔者不禁者。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3]733但是,因为男子曾言二月有露水时,我就以礼来娶你,然而到露水有时,男子却不想以正式婚礼的“六礼”仪式来娶此女,只想苟合,故女子坚决不从。暴男想用诉讼强娶女子,却被此贞女以铿锵言辞将男子于法庭上批驳得哑口无言,故而女子胜诉。

这两首诗使我们对周初的巡行审判制度及妇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有了较清晰的了解:

其一,巡行审判有利于民事诉讼的及时解决,故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与怀念。《甘棠》一诗可证。

其二,在婚姻诉讼案中,妇女和男子一样,均是诉讼主体,且被告在法庭上和原告一样,享有平等的辩护权。《行露》一诗可证。

四、宗法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西周实行宗法制,这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等级制的政治统治制度。宗法制同样在司法诉讼中显示了政治特权及影响了司法公正判决。《琱生簋》判例形象地再现了这种宗法制的特权观。

《琱生簋》器原出土于陕西岐山,2006年11月再次在岐山出土了《琱生尊》,铭文一如《琱生五年簋》,证明了琱生、召伯虎、召公等人的关系和西周初期的分封制及宗法关系。

周初,周王朝建立仅两年,周武王死,年幼的成王即位,周武王之弟周公旦为摄政,国内诸侯因之发生叛变。武王派到殷人故地作三监的二位弟弟管叔、蔡叔联合纣王之子武庚等商代残余势力发动叛变,使周人根据地“西土“也不安。周公、召公于是“内弭父兄、外抚诸侯”,[4]出兵东征平乱。

平乱之后,周统治者要巩固对东方地区的统治,采取两大措施。其一是兴建一座成周城(位于今洛阳东三十里),强制将参加叛乱的商顽民迁徙于此,作为周人控制东方地区最重要的政治军事枢纽⑥。其二是大封诸侯,在商的废墟上建立新秩序。

周初封建的诸侯,最大多数是同姓子弟,所谓“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5]当时封国中,最重要的有卫、鲁、齐、宋、晋、燕等国。[6]32-35

分封制与宗法制并行。周初重臣,召公奭,姬姓,官至太子少保,与周公旦共平叛,被封于燕,故《史记》有“燕召公世家”⑦。但《史记索隐》有一段记载:“召者,畿内采地。奭始食于召,故曰召公。或说者以为文王受命,取岐周故墟周、召地分爵二公,故《诗》有周、召二南,言皆在岐山之阳,故言南也。后武王封之北燕,在今幽州蓟县故城是也。亦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至宣王时,召穆公虎其后也。”《史记索隐》此段记载与地下文存相互印证。武王取得天下后,召公奭以姬姓重臣被封于燕国,已是西周抗击北方入侵者的主要屏障国。但周初文王时已将周人的老根据地岐山一带分封于周公与召公。所以,在武王分封以后,召公的嫡长子均世代在燕地继承封爵伯位,而次子则留在周王室世代任召公之职,执掌国家行政要职。传世的《琱生簋》及2006年新出土的《琱生尊》铭文正印证了此事。

宗法制下,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臣,宗君在宗内权力很大,甚至有司法特权。[2]491-496《琱生簋》铭文记载的是止公侵占公田仆庸的案件,此案与琱生关系如何?因止公侵占的此部分田地又转移给了琱生。而琱生与审理此案的召伯虎有何关系?召伯虎为周初重臣召公奭之后裔,此事前引《史记索隐》已有说明,且属召公后裔中留守在岐山故地的一支,世代袭召公之位,在周王室任要职。召伯虎在周厉王暴政引起民众暴动围攻王宫时,又将太子靖藏在自己家中,以自己的亲生儿子替太子死。厉王死后,他拥立太子即位,为周宣王。[7]457《诗·大雅·江汉》有记载,他平定了周王朝的内乱,又率军队战胜和臣服了入侵的淮夷,使周王室的疆域达于南海,国内统治安定。周宣王因此亲自到召公奭最初的封地岐周,对召伯虎封赐了山川土田,以“召公”的爵位再封赐给他,让他继承。这次封赐,周宣王以对召伯虎先祖召公奭封赐为召康公的高等礼仪对待之。其诗曰:“江汉浮浮,武夫滔滔。匪安匪遊,淮夷来求。既出我车,既设我旟。匪安匪舒,淮夷来铺。江汉汤汤,武夫洸洸。经营四方,告成于王。四方既平,王国庶定。时靡有争,王心载宁。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徹我疆土。匪疚匪棘,王国来极。于疆于理,至于南海。王命召虎,来旬来宣。文武受命,召公维翰。无曰予小子,召公是似。肇敏戎公,用锡尔祉。厘尔圭瓒,柜鬯一卣,告于文人。锡山土田,于周受命,自召祖命。虎拜稽首,天子万年。虎拜稽首,对扬王休。作召公考,天子万寿。明明天子,令闻不已。矢其文德,洽此四国。”[8]573-574由史籍记载可知,召伯虎在周宣王时已上升至“公”一级地位,是主持朝政的主要人物,可以称得上功著彪焕了。所以史记及其它文献也将他称为召穆公虎。

召伯虎的父亲君氏是召公一族的宗君。此案涉及人物琱生是其宗族的支系,属小宗。这点我们分析《琱生六年簋》铭文可知:“琱生奉扬朕宗君其休。用乍朕烈祖召公尝簋。其万年子孙宝用,享于宗。”第一句大意为:“我琱生歌颂赞扬我们的宗君(君氏)。”它说明琱生与召伯虎之父的关系是宗君与宗子的关系,故称为“朕宗君”。第二句更追溯到此大宗的百代世祖为周初的召公奭,大意为:“(我奉献这)用来作为祭祀我们先祖召公(奭)的簋。”“朕烈祖”一词就是“我的先祖”之意。西周的宗法制分为大宗与小宗,大宗的先祖是百世而不分的,小宗的祖先,五世便分出去了。所以,在祭祀上称为“继祖继弥”,大宗之祖称为“祖”,小宗之祖称为“弥”。用不同的称谓,不同的祭祀方法,巩固了宗法制的统治。[2]494-494从“朕烈祖”一词也可看出琱生与召伯虎之父的关系。最后一句“其万年子孙宝用,享于宗”。“宗”,指宗庙。同一大宗之人必须在重大祭祀行动中在自己宗庙内进行。这最末一句意为:“(献出的簋)由宗君的子孙永远地保留使用,以作在宗庙祭祀烈祖之专用。”簋上镌刻了为此桩土田保有权之诉讼案胜诉的经过,说明胜诉是光耀祖宗的大事,故要大力张扬,铸以宝器。正是因为琱生与召伯虎的这种宗法血缘关系,所以这桩名义上的保有权属止公而实际上土田此时已被止公转让给琱生的公田,通过琱生来找其宗君君氏,由君氏指示当时掌实权的国家高官——自己的儿子召伯虎,召伯虎不仅设法平息了这桩私人侵占公田案,还以“一名典”的合法手续使琱生取得了土地保有权证书。召伯虎之所以这样做,不仅因为他与君氏是父子关系,考虑尊重父亲的意见,更重要的,还因为君氏是宗君,其妻是宗妇,而在宗法制下,宗君、宗妇的意见是有极大的权威性的。更何况,召伯虎审理此案时已是位居中央三公一级的最高官员,所以作为三公之父的君氏的宗君地位自然是一言九鼎了。因而,召伯虎在五年簋中审案时“讯群臣”,群臣还认为止公是侵占了公田,但第二年再上诉审时,当召伯虎谈了其父君氏的意见后,群臣便全部认可这种侵占公田为私田的行为,表示了“诺”,使公田被有势力的宗族侵占合法化。它反映了宗法制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另外,2006年11月9日,陕西扶风县城关镇五郡村又出土了一处西周青铜器窑藏,共27件文物,其中有类似陶器造型的两件青铜器大口尊。两尊腹内壁各有111字的铭文,内容完全相同,经考古专家解读,与清末出土的传世铭文《琱生五年簋》内容为同一事件,此文对研究西周中后期贵族侵占公田、超额多占奴仆、宗法关系、八辟特权在司法制度中之反映等现象,均有极大帮助,进一步佐证了宗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琱生五年尊》释文:

“唯五年九月初吉,召姜以琱生⑧ 五寽⑨ 壶两,以君氏命曰:‘余老,止我仆庸⑩ 田多束(11) (剌)。弋(12) 许勿变散亡。余宕其三,汝宕其二。其止公其(13) 乃余邾大章,报妇氏(14) 帛束、璜一,有司(15) (16) 两(17) 琱生对扬朕宗君体,用作召公尊(18) 用祈(19) 录,得屯(纯)灵冬(20)。子孙永宝用之享。其又敢乱兹命,曰,汝事召人公则。”

译文大意:

周厉王五年九月初一,召公之妻姜氏因为琱生送来五锊壶一对,便以宗君的命令说:“我老了,止公是我们的人,他的奴仆附庸土田的占有,受到国家多次侦讯调查。(你)一定要允许他的土田附庸占有不要变化散亡。(如)我们多超额占有三份,你就说占有二份。止公他赠送给我朱红色的朝觐礼品大章,又给宗妇酬报一束帛,一块贵重的玉璜,给调查此事的官员和益两份休闲礼品。琱生因此颂扬我的宗君的美德,因此制作了召公尊,用以祈祷上苍保佑召伯虎的官录,使其能保全永终。(此尊)召氏子孙永远保存作祭祀之用。那些敢不遵守或变乱这个命令的,我说你们的史召人的公就会有明确的法则的。”

此铭文与前引《琱生五年簋》、《琱生六年簋》二铭文相互参照补充,召伯虎所审理的止公多侵占之公田案中宗法制的影响便清楚了:

其一,此尊制作于周厉王五年九月。制尊的原因仍是为止公多占公田,受国家官员之讯问而作。

其二,此尊制作于九月,而琱生五年簋制作于正月。正月乙丑日,琱生初次为止公多占公田仆庸之案找了审理此案的高级行政官员召伯虎。因为琱生已向召伯虎之父宗君、母宗妇氏送了厚礼,宗妇以宗君语气,让召伯虎审此案时为止公侵占案包庇。召伯虎在征讯过群臣意见后,了解到群臣是不同意包庇止公的。当时召伯虎表示要服从其宗君宗妇之意见,重新向群臣传达其父母之意见。此案看来后来未判而延搁下来。故到九月一日,琱生为此案之顺利判决再找了宗君宗妇并又制作了召公五年尊两口,送给召氏宗庙作祭祖之用。全文又镌刻了此案内容,因止公是召氏宗族之人,他的多占公田仆庸案受国家司法机关的讯问。召公之妻召姜以宗君名义再次要求召伯虎审案时“弋许勿变散亡”,一定要许诺使止公侵占之公田仆庸不要发生变故失去,一定要为之包庇。“余宕其三,汝宕其二。”另外,从《琱生五年尊》铭文中我们还得知止公为此案给参与审理的有司及益二人也送了两件休闲用具。此次宗君口气很硬地说:“有敢变乱我的这些话的,你们便去找召人之公(指召伯虎),他会有明确的准则的。”正因为宗君口气十分坚定,次一年《琱生六年簋》铭文记载,此案才使止公胜诉。

其三,宗君在两次给其子召伯虎的指示中之所以态度很明确地要包庇止公,是因为宗法制是受西周八辟之法保护的。《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八辟即后世的八议之法,八种有特权之人享受的司法特权。这是指犯有刑事罪的,才予以特权照顾,而民事上的侵占公有田产,不构成犯罪。召伯虎之父如此敢于干扰司法,是因为其子召伯虎任高官,应当是大司马之职,也是可享受司法保护特权的。

其四,召伯虎应为担任大司马之职的高级官员,有权参予诸侯国的土田纷争的审理,召伯虎任大司马之职从《诗·大雅·江汉》可见。召公奭曾任大司马之职,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召伯虎本人能带兵平淮夷等入侵,周宣王亲封他袭祖职,应是厉王时亦任此职。《周礼·夏官·大司马》:“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即“大司马的职务是掌理建立邦国的九法,以辅佐王者统制邦国。区分王畿与封国的疆域以辩正各封国的地域。……核计各国乡民的人数,以便在有事须用时来召集。均平地守法规,以安定诸侯各国。”所以,遇有涉及邦国土田的纷争,他是参与审理的。止公案正是诸侯国因多占公田而被王室稽察之案,因此,召伯虎参与审理。

其五,止公是公爵一级的诸侯,他多占公田被王室稽察。《周礼·地官·大司徒》:“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就是说,西周实行分封制,诸侯被分为五等爵,即公、侯、伯、子、男。此点已为金文证实,各占有的封地为:“公爵的封地,疆界之内方五百里,可以出产物资而征取赋税作为国家财用的地方大约有二分之一。侯爵的封地,疆界之内方四百里,可以出产粮食而征取赋税作为国家财用的地方大约有三分之一。伯爵的封地,疆界之内方三百里,可以出产粮食而征取赋税作为国家财用的地方大约有三分之一。子爵的封地,疆界之内方二百里,可以出产粮食而征取赋税作为国家的财用的地方大约有四分之一。男爵的封地,疆界之内方一百里,可以出产粮食而征取赋税作为国家财用的地方大约有四分之一。”这是国家制度的规定,因此诸侯国若多侵占公田仆庸,便会使周王室收入减少,王畿减少,直接影响了王室的收入,故而,当作为公爵一级的止公多占公田,自然要“多剌”,受到王室高级官员司徒、司马等多次的稽察。

其六,此案发生于周厉王执政之第五、第六年。周厉王是西周晚期一位喜好钱财,与民争利,又用暴政镇压人民的王。《史记·周本纪》有载:“厉王即位三十年,好利,近荣夷公。……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召公谏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其谤鲜矣,诸侯不朝。三十四年,王益严,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召公曰:‘是鄣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水雍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水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相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这段记载说明周厉王是实行与民争利、贪财又高压百姓之人,导致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共和行政”。这共和行政的二相之一就是召伯虎,也称召穆公虎(21)。召伯虎在当时已是重臣,居二相之一,直谏厉王而厉王不听,导致国人暴动。所以,止公侵占公田案,一是发生在西周中期以后,诸侯已多发生侵占公田之事,王室力微,已无力制裁。二是厉王行暴政,“好利”。所以此案实情如何,尚不太清楚。三是,召伯虎当时为很有实权之人,依西周的官员的司职,他是有权审此案子的。

最后,我认为此案显示西周宗法制对司法的干扰是有证的,因为三件琱生簋、尊铭文都显示宗君的意旨直接影响司法判决。但将之简单解释为“行贿事件”则不合适。因为西周礼制是有严格规定的,从《礼记》、《诗经》均可看出。送礼是当时礼制的规定,保证了等级制。

研究法制史的人都知道,西周治理国家的办法首先就是实行礼制,以礼治国,故周初就有周公制礼之说。《史记》曰:“周公…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9]133所以礼本身就是治理国家的制度。制礼本身的目的就是要提倡德治、用礼来维护等级统治,达到国内的和谐。西周的礼很复杂,包括使用的礼器都有等级区分。《琱生簋》及《琱生尊》铭文所反映的送礼,其实都是表示宗法等级的礼制。《礼记·礼器》曰:“礼器,是故大备。盛德也。礼,释回、增美质,措则正,施则行。…故君子有礼,则外谐而内无怨。故物无不怀仁,鬼神飨德。”[10]1430这段话强调礼可以使人成器,所以要多多准备礼器的,准备的愈多,则德行愈大。礼器能去除人的邪恶之气,而增加品质美德。不仅要准备礼器,还要按礼施行。品德高尚的君子依礼而行对外关系和谐,而且对内无怨恨之人。所以所有作为礼器之物都体现了“仁”的思想,神明享受礼的拜祭也就是享受好的德行了。而各种礼器又有等级身份之分的。孔子说:“礼不可不省也。礼不同,不丰、不杀。”就是指对礼不可不明察,应少用之礼,不可多用;应多用之礼,不可少用。琱生为此桩官司,赠送给召伯虎及其父君氏、母妇氏的全是表明高等贵族身份的礼器。如赠给君氏的有大璋、赠妇氏的有帛束、璜一、五寽壶两。还赠给宗族祭祀的尊两口。根据礼器的规定,圭璋是玉器中的贵重物,诸侯朝觐王,或诸侯互赠礼器要用最高级的圭、璋。琥璜是玉器中差一等的,故琱生赠宗君君氏的是大璋,赠其妻的就是璜一了。因为赠礼应是束帛乘马,现在用璜一取代了乘马。尊和壶均是宴请时的礼器,盛酒用的、所谓“门外缶,门内壶”。缶就是尊。门外盛酒用尊,门内盛酒用壶。因为献给召氏宗族两口尊,故赠宗妇两只壶。

西周的礼器是非流通物,所以赠送的礼器是表示身份关系的。止公是公一级的爵位,召公的后裔袭公一级爵的是召伯虎之父,故两位身份爵位同级的诸侯之间交往,送礼器,是按诸侯级别相送的。这便是止公方面派琱生送璋、璜、尊、壶等礼器中最高等的给同为公爵一级的召伯虎之父母的原因。而派送之人为琱生,一则因为此被占公田已属琱生保有,二则为琱生与召伯虎之父为同宗之人,依宗法关系,请求为疏通。所以这种送礼主要是强调了宗法与等级特权,不能视为行贿者,因为按礼制的规定,这些行为是合法化的。又因为所有赠送之物均为非流通物,故不能以金钱来估算。正因为是合法的送礼,故琱生可以在琱生五年簋、琱生六年簋、琱生五年尊中大书特书送礼的原因。宗法等级特权制度公开又合法地保护了大贵族的利益,甚至直接干预了司法的公正。

五、对西周民事诉讼制度的评价

通过原始的金文判例及先秦文献,我已较系统地论证了西周的民事诉讼制度。对其评价有以下几点:

第一,西周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当时的世界上是较为先进与完善的。同为奴隶制时代的法,如与早期的《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十二表法》相比,西周的民事诉讼法是先进的。《汉穆拉比法典》只有前5条是诉讼法,其中,前3条涉及刑事诉讼,第5条涉及法官责任,只有第4条涉及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11]19不但其规定的周密性是无法与西周法相比的,而且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尚未分开。罗马《十二表法》前二表是关于审判制的。第一表9条除第5、6、7条外,均是涉及诉讼中要求两造到庭,当面质对的。第5条是关于罗马的盟邦享有民事契约权的,第6、7两条是诉讼方庭外和解的。第二表3条涉及诉讼费、审判日期与证据不足问题。所以当时也无严格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分,其法律内容的完善性也是无法与西周相比的。尤其是诉讼审级中的多级审理、三刺制、对土地保有权的“一名典”制度,都显示出西周民事诉讼法律的完善。调解制度也不同于罗马的和解,[11]126-127是法官的主动介入的调解,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和解。所以,西周的调解制是积极的,并因经司法机关调解其效力更强。当然,当罗马法发展到最完善时期,我们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再看到的罗马的私法诉讼就完善得多了,那时已有了“诉权”、“被主张与处在他人权力下之人订立交易的情况”、“损害投偿之诉”、“诉讼担保”、“抗辩”“反抗辩”等专有诉讼中的法律概念。[12]但是,罗马法将盗窃、抢劫等列入侵权行为赋予民事诉讼权是与中国古代法观念不同的。在民事诉讼的制度层面上,中国西周法制更有其独特之处。

第二,西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巡回审判制都是出于中国古代和谐观与亲民观而产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调解制度此后一直沿用下去。巡回审判,就地解决民事纠纷,在后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能找到其踪影。其实此后封建朝代的微服出访也有其影子的显现。即就是今天,还有可供参考之处。

第三,宗法等级制是中国古代法独有的,因为它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对中国后世法律影响很大。汉代的“春秋决狱”、“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曹魏的“八议”入律,晋律的“准五服以治罪”,宋以后的宗规族法,明清会审中的恤刑原则也都与之不无关系。

收稿日期:2008-12-25

注释:

① 《周礼·春官》记载,司卜事的官职有大卜与卜师之分。

② 译文的详细注释见胡留元、冯卓慧著:《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43-46页。

③ 关于琱生簋铭文的详细释读与评析可参看拙文:《〈琱生簋〉所反映的西周民法规范和民事诉讼程序》,载张晋蕃主编:《法律史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④ 也有五十矢为一束(见《诗·鲁颂·泮水》毛传)和二十矢为一束(见《国语·齐语》韦昭注)等说法。

⑤ 《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⑥ 可参见《尚书·召诰》、《尚书·洛诰》。

⑦ 召公的地位在周初十分高,几乎与辅政的周公旦并列。故史记记载:“其在成王时,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在周公辅成王后,召公以为周公想个人拔高地位,心有不满,周公作《君奭》以告之,提到“予往暨汝奭共济”,“告君乃猷裕,我不以后人述”。意思是说,国家现在就靠你我二人主要支撑,希望你心胸宽广,我非为自己的后人贪位。

⑧ 此字不识,据字形及上下文意思,疑为“载”字,有装载之意,引申为“运来”。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1页“载”字(一)解。

⑨ 对照拓片“”应识为“寽”,通“锊”,重量单位。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8页“寽”析形及释义(二)。

⑩ 此处拓片写为“”,通“庸”。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9页“”,释义(一)。

(11) 多束:多次被官方侦讯。

(12) “弋”识为“必”。因铭文字形与“必”相似,且与上下文相连,能解释通。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释义(二)。

(13) 此字不识,疑为“弔”字,意为赠送。见《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85页“弔”字析形。

(14) 妇氏,指已嫁女子,此处指宗君之妻,召伯虎之母,第二句所称“召姜”。姜是姓氏,指此妇女原为姜姓女子。

(15) ,有逮、及、和的意思。

(16) ,人名。

(17) ,意为“休闲”,引申为休闲用物。

(18) 对照拓片为“”,疑为“盟”字,祭祀之意。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97页。

(19) 对照拓片为“”,疑为“”字。参见陈初生:《金文常用字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

(20) 得屯灵冬,为“得纯灵冬”。意为“所得者应保全,令其至终”。

(21) :中正,准则。

(22) 《史记卷四》引《集解》韦昭注。参见《史记》(第1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2页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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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播与新出土的陕西金文及先秦文献看西周民事诉讼制度_金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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