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偏好与社会道德_社会公德论文

个人偏好与社会道德_社会公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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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偏好也叫个人嗜好、爱好,通常指个人心理或行为中的鲜明倾向性。由于这些偏好通常表现在人们的个性化行为过程中,故又称作偏好行为。从哲学上说,个人偏好乃是人的个性中能够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个性作为某事物所独有的性质,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规定性。作为人的个性的重要内涵和基本表征,个人偏好体现着人们在性格、气质、兴趣、爱好、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不过,这些偏好所表现出来的个体性或差异性,常常因个人的生理条件、实际经验、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而不同。尽管个人偏好无法脱离生理基础,但不能归结为生理原因,而主要是后天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现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似乎对偏好抱有某种成见或敌意,其原因一方面源自偏好本身的构成,即个人偏好包含较多“神秘”因素,无论行为者还是旁观者,都难以用严格的理性规则加以衡量,或者无法以明白的语言表述清楚,换句话说,个人偏好就是个人的“上瘾行为”。另一方面是由于个人偏好的潜在价值取向。受好奇心和私人感情的支配,各种偏好行为具有摆脱社会理性约束,实现自我发展的目标趋势。个人偏好往往划定自我行动的小圈子,它潜在地以自我为中心,仅关心个人偏好本身的实现程度,对他人和公共利益漠不关心。似乎自身已经从集体中分离出来,获得了个人自由发展的充分空间,并借此享受独立追求的幸福感。这样下去,很容易导致人们所担心的结果——个人偏好若无限制地发展,会偏离社会常规和公共生活的中心,最终成为吞没人的理性的深渊。

现实中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偏好,这些偏好大多建立在个人感受的基础上,服从于个体表现自我、发展自我的内在需要,其行为手段、实现过程和预期结果能够使个人感到满足,所以属于个人的自主行为选择和自我利益,被定位于私人生活领域。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趣味嗜好同他的意见或钱袋一样,同样是特别关于个人自己的事情”。只要这些偏好与他人或公共生活不发生冲突,往往不被他人和社会所关注和重视。但是,个人并非孤立的、绝对的存在,脱离社会的个人不仅不能存在,也无法形成和实现自己的偏好。因此,个人偏好既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也有对社会环境的依赖性。其相对独立性表明,个人偏好的存在及变化规律无法消除;对环境的依赖性又表明,个人偏好的形成及其实现方式,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而主要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不仅偏好本身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偏好的意义也是由环境赋予的。如果说个人偏好是一种个人自由,那么它也仅仅是有限的、不完全的自由。从根本上说,这种自由来自对社会条件和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

文明社会需要尊重人的个性,同样也应当尊重个人偏好。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什么样的偏好都是合理的。人们评价偏好的标准不是个人需要,而是来自特定的社会利益基础。按照社会公认的准则加以衡量,个人偏好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凡是有益于自身、他人和社会的偏好就是合理的;凡是有害于自身、他人和社会的偏好就是不合理的。对于合理的个人偏好,应当允许它的存在,并引导其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于不合理的个人偏好,需要进行相应的矫正,或运用理性的力量加以抑制。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偏好对个体需求的意义,但个人需要的合理限度归根结底来自他人和社会生活,因此各种偏好应当接受公共规范的调节。若每个人都凭自己的偏好各行其是,各种矛盾冲突就会不断增多,社会生活就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当然,要求完全抑制或消除个人偏好,使社会生活整齐划一也不现实。正是千差万别的个性和偏好行为,才能构成丰富多彩的人类世界,从而使人们感受到生活的真实意义。因此,合理认识和正确处理个人偏好,既是人的个性存在的前提,也是社会取得和谐的基本保证。

在多种多样的个人偏好中,有些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直接影响,能够进行道德评价;有些没有造成直接影响,不能进行道德评价。这些能够进行道德评价的偏好,首先应当接受社会公德的调节。社会公德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起码道德要求,是全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社会公德发挥着调节人际交往,限制、梳理和引导个人偏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职能。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众作为社会公德评价的主体,对个人偏好所进行的道德评价和调节,主要是在道德心理层面上发生的。社会公德规范首先内化为公众的道德心理标尺,然后借助公共舆论的各种监督机制,对不同人的偏好行为施加影响。当个人偏好符合社会公德要求时,公众会给予肯定乃至赞赏的态度;当个人偏好偏离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做出各种“出格”行为或举止,甚至对他人的生活带来威胁,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破坏时,公众则报以谴责或蔑视的态度。这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的有序性,促进个人偏好与公共秩序的协调发展。

作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两个方面,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

二者的相互依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偏好是社会公德发挥作用的前提。作为个人在外部世界的存在形式,人的个性具有丰富而深厚的内涵。个人偏好作为人的个性的重要表征,从某些方面折射出人的主体性要求,反映着人类特有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以某种偏好为基础的人的心理和行为,体现着不同的个体在情感、欲望、性格、爱好等方面的发展要求。社会公德作为公共生活的调控手段,不是要求完全消除个人偏好的存在,而是在承认偏好存在的前提下,有机协调和理顺各种偏好之间的冲突,社会公德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需要尊重个人偏好,而且必须充分反映了个人偏好的特点和发展要求。也就是说,社会公德只有进入个人偏好体系,与个人偏好有效结合,才能发挥协调和引导功能。另一方面,社会公德又是个人偏好的实现形式。任何个人偏好及其价值取向的确立,都是社会环境、传统习俗和公共规则综合作用的产物。任何个人偏好都打上了公共理性的烙印。社会进步需要理性化、秩序化的约束,目的是寻求人们行为的一致性,社会公德不仅充分反映了这种要求,而且通过维护公共秩序为个人偏好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个人偏好的具体实现过程,首先要坚守社会公德底线,获得来自社会公共规则的支持。个人偏好只有接受社会公德的过滤和筛选,才能获得正常发展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个人偏好又都是“公德性”偏好。完全脱离社会公德的约束,绝对独立的个人偏好并不存在。

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发生冲突的原因在于如下两个方面。(1)二者处于同一价值体系的不同层次。人的行为总是由特定的价值观所支配,这种价值观影响到个人的行为选择。社会公德体现了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诉求,反映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发展趋势;而个人偏好则有鲜明的个体倾向性,属于自我认同的复杂价值目标和自我利益。通常,“一个人的自我利益的视野只限于对他来说是最好的东西”。但是对个人来说是最好的东西,对公共利益来说却未必如此。因此在个体行为选择的过程中,当两种利益或价值选择出现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某些人就有可能将个人利益置于首位,无视甚至践踏社会公德的要求,最终造成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破坏。在社会多层次的价值体系中,与社会公德相比,个人偏好属低层次的价值要求。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不同价值层面的冲突。(2)二者各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要求。个人偏好往往与个人的实际生活经验相关联,具有明显的自发性和随意性;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理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个人偏好大多侧重于人们的感性心理层面;社会公德则是理性化、规范化的要求。个人偏好往往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而社会公德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的相互依存与冲突,乃是社会生活内在矛盾的反映。正确认识并合理解决这对矛盾,既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个人偏好发展的必要条件。恩格斯曾经从历史进步的宏观视野,科学阐释过人的个性、偏好与社会规律的关系。他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但是,……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作为社会历史的理性主体,人们应当按照对社会规律的正确把握,合理协调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的关系。只有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协调统一,才是文明和理想的社会生活。因此,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之冲突的协调程度,可以看作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与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人的个性和各种偏好必然得到发展,即不适应社会进步要求的个人偏好,终将被历史进步的潮流所淘汰;适应历史进步要求的各种偏好,将会保留下来并得到继承和发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历史进步的过程,就是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适应的过程。

伴随以“统一性丧失”为表征的后现代的来临,社会的个性化趋势明显加快。后现代对永恒和传统的解构,必然使社会生活走向大众化、个性化和表层化。个性发展需要更大的独立空间。追求绝对体验的现代人,迫不及待地将个人偏好付诸行动。一些人的出格行为、偏好行为受到青睐,循规蹈矩遭遇抵制。“特立独行”获得了反常规的行为逻辑。个人偏好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乃至模仿。追求不受外在干预的绝对自由,越来越被看做个性的自由创造。对于现代人个性和偏好的空前膨胀,鲍曼看做是总体秩序内私域的“扩张”。私域的持续不断的扩张,必然导致公域遭受不同程度的挤压。由于个性的过度张扬,导致连续性体验的缺乏,人们对生活意义的感受也随之降低。当不受约束的行为成为时尚,理性的调控力量会渐趋削弱,公共秩序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就会下降。各种偏好行为与社会公德的抵触在增多,二者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在这种历史场景下,个人偏好迫切需要获得新的道德评价和道德调控。

人的个性和偏好是社会文明塑造的。个性和偏好愈是符合社会规律,与社会进步的趋势相一致,就愈能闪耀出光辉的力量。个人有权利保持这种差异,选择自己追求幸福的生活方式。人们生活实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既是个人偏好多样化的现实根源,又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体现为个人的体力、智力、个性和潜能等各方面的发展,其中内在蕴涵着个人偏好的变迁要求。当代社会,人的个性和偏好的发展有着诸多积极意义,如个人自觉性的提升、自由度的扩大、创造能力的增强等等,为充分开发人的潜能开辟了广阔前景。但是,多样化发展的消极后果也不容忽视。正如克里斯多弗·拉石所描述的,今天人们追求“个性”就像更换服饰一样随便,可以随意地选取和弃却。选择自由实际上就是“选择放弃”。尽管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的社会理想内在蕴涵着个性和偏好的发展要求,但绝不等于个人偏好可以无限制地发展,也不是鼓励不良偏好的发展。一味强化个人偏好并非塑造个性的合理途径。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物,容易被自身和外在的欲望所束缚,成为各种不良偏好的奴隶。同时由于各种偏好仅仅关注眼前,忽视历史和未来的意义,因此不是获得个性体验的最佳方式。

布尔迪厄研究发现,社会变迁与个体性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文明不断选择适合个性发展的道路,人的个性也在寻求自身发展的有效载体。历史发展的规律充分表明,在人类文明的较高层次上,个性与共性的矛盾将更趋复杂。在我国当代生活中,传统、现代和后现代文化并驾齐驱,人们的偏好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这些以“现代”形式所呈现的诸多偏好样态,主要反映了现代生活个性化实践的发展要求。人们丰富多彩的个性化生活,往往借助个性和偏好行为得以张扬。满足人们追求个性化、时尚化的需要,已经成为社会文明的必然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个性和个人偏好的某种发展,能够使人们充分感受到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个人偏好与他人利益、社会秩序的冲突和碰撞。在困惑与希望错落交织的社会转型期,面对社会个性化的发展趋势,人们既不能无视个性张扬的客观现实,也不能否定公共规则的当代意义。对个人偏好与社会公德所发生的冲突,需要研究当代社会实践的特点和人性发展的要求,从社会公德与个人偏好双向调整入手,采取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第一,不断更新社会公德规范,使其更加符合人性化的发展要求。随着社会实践和文明水准的提升,人们的生活将更趋丰富多彩。不断丰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迫切愿望,对社会公德规范的更新提出了要求,如需要网络空间的公德、手机使用中的公德、旅游休闲中的公德等等。社会公德规范的适时更新,将创造出规范有序的公共生活空间,有利于人的个性和偏好的完善。个性行为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发展,又成为社会公德变迁的重要契机。社会公德并非要求个性完全消融于社会,而是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为丰富和发展个性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社会公德既然以调节人际关系,限制、矫正和引导个人偏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那么,社会公德的最主要功能便在于,为个性发展和个人偏好创造积极发展的条件,即抑制不合理的个人偏好,使合理的个人偏好与人性一起得到健康和良性发展。社会公德的价值,正是通过丰富多样的个性和偏好行为而得以实现的。真正有效的社会公德,必然是情感和理性的有机结合,是人格熏陶与外在约束的辩证统一。因此,更加符合人性化要求是社会公德的发展趋势。

第二,合理调整和约束个人偏好,使其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对于个人偏好中出现的较大偏差,需要加以合理的矫正和引导。这种调节主要是自我调节和外在调节。人作为具有自主性的个体,能够正确辨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认识个人偏好的合理性及其限度,理智地约束和矫正自己的偏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具体的公共生活领域中,自我调节主要是按照角色要求塑造自我。人们在生活中要扮演不同的角色,处理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因此个人偏好必须服从角色要求。人的角色通常表现为社会期望。由于社会期望的外在性,容易导致个人偏好与角色要求的冲突。此时,个人必须自我约束以适应社会期望。尽管个人偏好属于个人的自由选择,个人拥有维护合理偏好的权利,但这种维护以不影响他人的偏好、不危害社会秩序为前提。社会秩序不是对个体自由的限制,而是人类自由力量进步的结晶。拥有合理偏好是个人的权利,主动调节偏好同样是个体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从来都不是单向的。个体的社会化过程本身就包含着对偏好的调整和完善。人们应以经验修正自身偏好,用理性约束行为,将个人体验与自觉反思相结合,在追求个人偏好健康发展的同时,谋求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和谐发展。

外在调节主要是规范调节。既然任何偏好都是社会的产物,那么,个人的心理偏好和行为趋向就必然要接受来自社会的规约,如法律和道德等规范的调控。公共利益始终是社会存在的基石,也是个性和个人偏好存在的前提。规范调节的目的是培养个人服从社会利益的自觉性。自觉性是一种高度的理性自律,理性自律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培养和锻炼,即接受遵守规则的教育和训练过程。规则总是外在的、以书面形式来表达的,未必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和遵守。所以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任何规则都是一种“压力”。压力具有外在强制性,强制就是与内心的偏好、欲望不相符乃至相背离。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某种程度的道德压力是必要的。当代民主社会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行为选择的自由空间拓宽了,同时,各种随意性行为也在不断增多。个人自由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界限,这个界限一旦被超越,就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利,导致更大的不自由——公众的不自由。个人自由的缺陷,必须通过对它的限制来避免。只有节制的自由才是伦理上可接受的。加强社会公德管理不是限制个人自由,而是督促个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社会公德调节无效时,就必须借助法律和制度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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