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的消解与释放:基于冲突治理结构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冲突论文,治理结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分配格局愈发错综繁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学者们基于对现实的关心,针对“社会冲突”这一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以社会冲突为篇名的CSSCI检索文章数量也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在当前我国社会冲突频发的背景下,理性地分析社会冲突的类型,并为政府改进社会冲突治理方式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此类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之中,大多数聚焦于社会学、管理学视角下的冲突“成因”与“对策”分析,尚无人从治理结构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在这种顶层设计的指引下,正确认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的正功能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运用双重关注模型,对社会组织参与冲突治理前后各个群体的策略选择变化进行分析,以社会冲突治理网络的结构为切入点,结合罗纳德·伯特的结构洞理论,为科学认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视角。 一、社会冲突的形成与爆发 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正如张康之教授的分析,“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冲突就更加不可避免。因为社会结构的转型意味着从传统的社会秩序惯性中走出来,而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在这两种社会秩序更替的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冲突甚至社会失序的可能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与社会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资源的分配出现了整体性的不均衡现象,主要以我国东中西部的巨大社会差异、城乡之间的鸿沟、不同群体间的贫富分化为表征。与此同时,我国正在进入社会的转型期和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的复杂性和异质性激增,社会阶层、群体和组织随着利益的多元化而不断分化、凝结成为多个利益集团。不同集团的阶层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各利益集团之间难以避免会爆发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就是在利益获取过程中,某些强势群体与集团,运用不正当手段,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结果是各种社会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群体或集团身上,从而导致社会冲突。”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着相对剥夺感,在信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弱势群体更容易获知强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并将自身的地位和境遇与之比较,这会放大弱势群体的落寞感,这种情绪极易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社会冲突形成的过程,即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或集团内部)矛盾的持续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矛盾与对抗可能并未外显化,而是始终处于冲突爆发前的潜伏期,我们称之为社会冲突的亚临界状态。随着矛盾的积累和深化,社会冲突到达一个临界状态,这时,群体成员的情绪异常紧张,只要再出现哪怕一丝一毫的矛盾累加(通常我们称之为冲突爆发的诱因事件),社会冲突就会到达一个超临界状态从而发生群体成员的情绪失控,并很有可能为了宣泄这种激愤而去选择激烈的暴力对抗。虽然这种暴力对抗有助于释放弱势群体的激愤之情,但是这种对抗也具有极大的社会破坏力。频发的社会冲突会影响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所以,我们应当在社会冲突激化为激烈的暴力对抗之前,即在社会矛盾积累到临界状态之前,让社会冲突的双方群体通过沟通和博弈的方式使原本相斥的利益得以共生,从而在本源上消解和释放冲突的“能量”,令矛盾积累始终处于亚临界的稳态。 我国社会冲突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原因。第一,经济原因,这是导致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每一个社会冲突的形成几乎始终都伴随着经济上的冲突。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初次分配中造成了贫富的巨大差距,而再分配环节又缺乏有力的调控措施,使得社会逐渐裂化为三个阶层:极少数富人阶层、小部分中产阶层、大部分穷人阶层。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经济中很多领域还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归属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彻底的厘清,各地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冲突数量激增,已成为爆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政治原因。政治行为是人类经济行为规模化之后的集中表现,不同集团的经济利益在不断聚积和发展的催动下终会上升成为集团的政治诉求。“经济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最终会以政治利益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同时具有不同的政治利益,在政治领域以不同政治利益群体的身份参与冲突。”因政治原因引发的社会冲突普遍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在社会转型期会变得尤为激烈和频繁,主要包括因政见不同所引发的政治集团之间的权力争夺,以及由民族分裂主义者、恐怖分子所挑动的局部暴动等等。例如2013年10月发生的“驾车撞击天安门事件”以及2014年发生的“3·01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均是有政治目的和政治诉求的恐怖分子发动的恶性暴力袭击。第三,文化原因。主要是由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或民族风俗之间的差异,或者由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与政治原因类似,因文化原因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在社会的转型期是必然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其引发的思想争鸣有时却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文化原因导致的社会冲突需要在其升级为思想意识形态的冲突之前加以控制,否则就会造成社会主流思想的混乱,甚至演化为社会的“潜规则”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思想基础。 二、社会冲突主体的策略选择 为了研究社会组织在社会冲突消解与释放当中的作用,我们必须先分析在没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化解的前提下冲突双方的策略选择情况。我们运用布莱克和穆顿(Blake & Mouton,1964)的双重关注模型来分析冲突双方的策略选择。 双重关注模型阐述了冲突双方在自我关注与他方关注高低程度不同的情况下所做出的策略选择,这一模型最初是作为冲突类型中的一种个体差异理论提出的(Blake & Mouton,1964;Filley,1975;Rahim,1983;1986;Thomas,1976),实则,在群际冲突之间依然适用,具有相互高度认同的内聚群体(cohesive group)存在着对群体利益特别强烈的关注,群体成员将群体利益视为自身利益,至少是部分利益。狄恩·普鲁特(Pruitt,D.G.)对双重关注模型的两个关注点的定义是:自我关注是“在争论的领域中,冲突一方着重关注的是自身的利益。如果冲突一方的自我关注太过强烈,那么其愿望会变得过高并且固执,而且还会非常排斥让步策略”;普鲁特认为他方关注指的是“冲突一方对另一方利益予以重点关注,感觉自己对另一方所获得结果的好坏负有责任”。当然,他方关注有时候是真诚的、发自内心的关心另一方的福祉,也有时候只是工具性的、策略性的,冲突一方帮助另一方只是为了自身谋取利益。如图1所示,在社会冲突中,基于冲突双方对自己利益的关注(己方关注)程度及对另一方利益的关注(他方关注)程度的不同,各自会有四种不同的基本策略选择:问题解决策略、对抗策略、漠视策略、让步策略,普鲁特认为,如果选择了这四种策略中的一种,就不太可能使用其他的策略,“策略之间存在着一种权衡取舍的关系”。 图1 社会冲突双重关注模型 如果冲突一方对己方和对方所获结果都表现出强烈的关注,那么就会倾向于采用“问题解决策略”。“问题解决策略”旨在消除和化解冲突双方的根本性矛盾,转变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性因素。“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利益的对立,而利益的对立关系总是与一定的利益分配制度相联系。”例如征地拆迁中的地方政府与被拆迁群体之间发生的冲突就是围绕着土地产权归属而产生的利益分配冲突,地方政府使命所在,必须考虑被拆迁人群的利益,所以往往倾向于采取问题解决策略。但是,“问题解决策略”在四种冲突应对策略中是最困难的,需要从根源上消除双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 如果冲突一方只是强烈关注己方所获得的结果,对于冲突的另一方利益是否受损漠不关心的话,则倾向于采用“对抗策略”。“对抗策略”指冲突一方根据自己的主张,罔顾另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任何解决冲突的努力,冲突一方采用这种策略,往往是在坚持己方愿望的同时,试图说服或强迫对方让步。例如贵州瓮安事件中,愤怒的情绪使得围堵县政府的人群忽视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否受损,为发泄不满而诉诸暴力,烧毁县委大楼、县政府办公楼。 反之,如果冲突一方强烈关注另一方所获得的结果,而不在乎己方利益是否受损,则往往会采用“让步策略”予以妥协,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冲突双方具有较强的情感连接,甚至彼此是利益的共同体。“让步策略”需要强势群体主动妥协,旨在平复负利益群体的愤怒情绪,缓和社会矛盾,释放积聚的冲突,恢复社会秩序。很多情况下,强势群体是不会自觉地向弱势群体妥协的,这要求第三方积极地介入,从中协调双方寻求折中方案,通过公共部门主动简政放权来减少政府被卷入社会冲突漩涡的可能,同时政府应引导社会组织快速有序成长,承担起社会管理主体的责任。 “漠视策略”指的是冲突一方无视对方的行动,不参与到直接的冲突之中,既不有所作为,也不选择退出,只有在冲突一方(己方)和另一方所获结果都不在意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漠视策略”,例如某些地方政府在对待排污企业治理时的不作为行为。 由此可见,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冲突双方的策略选择取决于两个变量——己方关注程度、他方关注程度。影响关注程度的因素有信息的对称性、相关利益的重要程度、机会成本与沉淀成本的大小。由于冲突的双方所掌握社会资源的不同,必然有一方是强势群体,另一方是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在占据了优势的情况下,不愿意主动花费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弱势群体的处境和诉求,低程度的他方关注使强势群体在冲突策略选择中基本不会考虑“让步策略”或“问题解决策略”,因为他们坚信己方掌握着主动,即使冲突爆发也有必胜的把握。而弱势群体在利益受到侵害、诉求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有可能采取激进的行为,引发失控的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单一主体把控社会冲突治理的结构性弊端 在无政府状态下,仅仅依靠冲突双方是无法保证社会冲突得到有效化解的,或者说,无法实现“和平”的化解。所以政府必须出面干预,但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政府在应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要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我们需要从我国现行的社会冲突治理结构入手。 如果政府的自身定位是“全能型”的,需要在社会网络中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就不得不将自身置于网络的中心位置,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这种“政府中心结构”的治理网络如图2所示,G为政府,O为社会组织,A、B、C则指代当前中国社会民众所形成的三大利益群体——掌握一定权力和较多社会资源的强势群体A(主要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业主阶层),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和资源的弱势群体C(主要包括农业劳动者阶层及过渡性特殊阶层),以及中间群体B(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以及产业工人阶层)。丁建定教授等认为,“越是有价值的资源其分配越是受到控制,加之能力的差异必然产生占有的多寡,形成一系列资源占有量、利益相似的群体。”这些群体形成之后,不在这些群体内的成员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动将自己划归为某一群体之中,各群体彼此之间必定会出现利益矛盾和冲突,因为穷人和富人是“天然的敌人”(亚里士多德语),他们在政治上互相排斥,在社会利益上彼此争夺。 图2 政府中心结构 在图2中,政府为社会网络中心的结构中,政府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面临着庞杂而冗余的社会公共事务,如图所示,政府组织G需要使用4个关系连接才能维持基层社会民众集团A、B、C与社会组织O这四个非重复的群体,一方面政府G要防止强势集团A对弱势集团C的倾轧,另一方面G又要时刻预防弱势群体C在社会冲突中选择“对抗策略”从而升级为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角,与此同时,风险社会现实不断倒逼着G去着力培育中间群体B快速成长壮大,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这些庞杂的管理事务使得G的群集度极高,不但极为耗损政府部门的财力和精力,同时也捆绑束缚了社会的活力、增大了社会的总体交易成本,这种以G为社会网络中心的社会管理结构显然不是最优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下,G以“集权”的方式控制社会的全部,与每一个群体、组织都要建立直接的关系连接,而随着社会冲突的复杂性激增,G的内部疲于应对社会冲突中出现的新危机,导致过度的部门分工、组织膨胀、相互内耗、效率低下,这一矛盾是科层制在设计中一个无法逾越的、类似于“卢梭困境”的二律背反,是深植于科层制设计理念之中的弊端。A、B、C、O之间由于冗余的连接导致了图2所示社会网络的密度非常大,密集的网络“看起来像是无用的监测器”,因为网络中各个群体、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强连接,每个人所知道的信息,别人也都知道,大家往往在短时间内蜂拥争夺一个“机会”,这导致了极大的信息重叠和资源浪费,而且过多的连接也使公共政策在多级传递中易发生扭曲和衰减,从而大大影响了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的调控效果。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这种社会冲突治理结构(如图2所示)是低效率、高成本、不可久持的,缺乏结构洞和大量冗余的连接像一把高悬于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待社会冲突到达临界状态之后斩落下来。 伯特将社会网络中的连接缺失称作“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并分析了个体中心网中存在结构洞的利弊,认为占据结构洞数量较多的一方更具优势。齐美尔也对存在中间人和另外两方互不相识的“渔翁得利”结构做出过相应的分析,同样认为占据了较多结构洞的一方在社会网络中就占据了信息、资源等优势。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制度观念相对薄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更倚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这一逻辑同样也反映在如图2所示的社会网络中,各个群体、组织均将自身嵌入到这一庞大的“关系网络”之中,彼此连接且不断地强化这种连接,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信息”。此时没有谁是占据网络结构洞的,或者说,网络本身就不存在结构洞,这是一种低效率的网络结构。例如社会组织O与强势群体A之间,存在OA、OBA、OCA、OGA、OGBA、OGCA、OGBCA七种连接形式,其实只需要保留最高效率的OA一种即可。而且,作为社会网络中“明星地位”的政府部门,在占据了“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中心位置之后,会出现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虹吸现象”,即财富和信息会源源不断地向中心聚拢,而中心的风险则持续向边缘传递和扩散,这使得政府这一权力中心越来越“富庶”,随着公共部门掌握财富的积聚,G与强势群体A之间会产生越来越多的网络连接最终出现利益趋同现象,公共政策的导向难免出现偏差。在现实中不乏地方政府与本地企业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相互荫庇的案例,如此一来公共部门G即被卷入社会冲突的漩涡之中,公共政策的制定或执行就可能削弱甚至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弱势群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话语权,群体的不满情绪难以表达,导致弱势群体最终针对地方政府选择诉诸暴力。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对社会冲突的治理,仍依靠严密的组织系统和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控制力度,虽然地方政府在与民争利的过程中占据了优势地位,但由于缺乏社会组织和社会中间阶层的缓冲作用,政府在冲突中往往直接面对愤怒的弱势群体,“不出事逻辑”指挥下的冲突治理必然是重“堵”轻“疏”的饮鸩止渴。 四、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的结构性优势 社会组织和公共部门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其在公共冲突的治理过程中也表现出不同的方式,二者具有功能和定位的互补性。针对于公共部门在社会冲突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自上而下的结构性压力、科层制的体制性迟钝、冲突治理权责混沌、行政化色彩过重、地方政府中立性较差、被动的事后监管模式等困境,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借助于利益整合和利益表达、冲突中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创造建设性地冲突解决方案等公共冲突参与方式来实现其推动公共冲突化解的功能,在冲突的预防以及公共冲突的化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如图3所示,在以政府引导社会组织为主要思路、以社会组织参与为主要形式、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主要途径的社会冲突治理网络中,社会组织O的结构性优势使其拥有了越来越多参与社会冲突治理的空间。 图3 社会组织优化结构 在图3中,各类型的社会组织积O极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政府G从社会网络的“明星位置”跳脱出来,只需使用1个关系连接就能完成对整个社会的治理——需要强调的是,这并非政府部门的“去中心化”,更非片面地强调政府放权,与社会组织共同治理的“双中心”模式,相反,这恰恰是凸显了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政府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更专注于对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有效引导,同时,从繁杂的日常行政事务中抽身的政府组织能有效“瘦身”,裁撤合并多余的部门,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大部分的公共服务,这样的政府组织将拥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内部更加扁平是社会组织O超越公共部门G的结构性优势。如图4所示,G表示中央政府,表示各个地方政府,表示各个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治理社会冲突的内部结构是更加网络化、更加扁平的。通过两种结构模式的横向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由所组成的网络中,中央政府G对各地方政府是垂直的管理结构,G对的链接均是强连接,因为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对其隐瞒信息,所以G的网络集中度非常高,相应社会冲突治理的交易成本也就极高。而由所组成的网络中不存在网络“明星”,彼此是平等合作的关系,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会使集中度降低,各组织之间存在着或强或弱的连接,即社会组织内部也是存在着结构洞的网络。 图4 公共部门社会冲突治理结构与社会组织冲突治理结构比较 埃弗特·范德·福利尔特(Evert Van de Vliert)将冲突过程中的第三方干预角色归纳为以下8种:中立观察者、盟友、委托人或选举人、谋利代理人、专业干预者、调解人、法官、决定性的权威。在图3中,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应当本着社会冲突的“问题导向”而设置,针对引发社会冲突的不同原因,成立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既不是某一社会群体的“盟友”,也非拥有裁量权的“法官”,而是更符合“专业干预者”与“调解人”的角色定位。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之中,其所处的社会网络结构随之发生了变化,整体网络的结构较之图2更加分散,而正如伯特(Burt)所言,“分散的网络带来信息利益”,通过社会组织导向社会的三个不同群体——强势群体A、中间群体B、弱势群体C,获取不同群体所提供的异质信息,同样在最小成本的约束条件下,密集网络结构(图2所示)与分散网络结构(图3所示)相比是没有效率的。社会组织O内部也是一个由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组成的小型网络,此时O占据了总社会网络中的GA、GB、GC、AB、AC、BC六个结构洞,社会网络会为其带来“信息”和“控制”两方面的收益,这不但有效地解决了社会组织财政收入的困境,更让社会组织在信息更加对称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做出明智地决策,这种应急的弹性能够促进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的化解与释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较之政府单独把控冲突治理的结构而言,社会组织O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的结构性优势不仅仅是使社会网络由密集转向分散,还具备保障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公平与正义的优势。就其现实意义来看,例如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中保障弱势群体的公平。目前我国由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激增、社会冲突事件频发,土地开发商(地方社会网络中的强势群体)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又多与地方政府(地方社会网络权力中心)交往密切,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忽视被征地群众(地方社会网络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冲突策略的选择上倾向采用“漠视策略”,认为弱势群体的诉求是“无理取闹”、“得寸进尺”的行为;或直接采取“对抗策略”,使用暴力拆迁、报复性低价补偿、持续心理施压等手段。面对这种政府与市场双双失灵的情况,就应成立“土地权益保护组织”来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咨询、协商、诉讼、索赔、追责等等一系列公共服务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害,无疑,社会组织的强势介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与强势群体利益博弈的砝码。同时,土地权益保护组织还应及时与强势群体反馈信息,使其群体的决策者能够了解到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底线,为冲突双方共同找寻“问题解决”的办法提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也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是否采纳则充分尊重征地冲突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或运用疏导和劝说等特定的谈判技巧和策略引导冲突双方相互妥协、各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 社会组织O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的第三项结构性优势——社会冲突能量的消解优势。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较之公共部门更具亲和力,更能深入到基层了解民意,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随着社会组织介入社会冲突的治理过程中,各个利益群体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更加对称,社会组织需要客观、及时地向冲突双方反馈信息,使不同群体之间能够了解到彼此的诉求和困难,相应地提升冲突双方彼此的关注程度,从而使得冲突双方在策略的选择上由“对抗策略”或“漠视策略”转变为“问题解决策略”或“让步策略”。冲突的双方选择“问题解决策略”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选项,但往往也是最困难的选项,很多冲突是无法寻找到一个使冲突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的。如果在社会组织的斡旋下能够找到双赢的解决办法,那冲突自然会得到消解;如果不能实现双赢,则退而求其次选择“让步策略”,即冲突双方各自让渡出一部分利益从而达到一种相互的妥协,这是冲突消解的次优解,相对实施起来的可行性较高。 最后,社会组织O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的第四项结构性优势为:冲突能量的后续释放优势。当社会冲突事态得以控制、弱势利益群体情绪平复之后,社会组织的治理任务并未就此终结,而是应进入到下一个环节:监督和反馈环节。首先是监督政府、冲突双方共同落实和解方案中的条款,对政府部门通过报关的形式及时沟通,对社会通过网络微博、媒体等渠道发布事件处理的相关进度情况,对违约者进行信息披露;其次要评估政策效果并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者,让利益受损的群体得到补偿,令采用非法手段谋利的群体受到惩罚,从社会燃烧理论的视角来看,就是去除“燃烧物质”的同时提高“燃点”,让社会矛盾的积累逐渐放缓、减退、消弭,真正实现从根源上释放社会冲突的能量。社会冲突的解决与释放:基于冲突治理结构的分析_社会组织论文
社会冲突的解决与释放:基于冲突治理结构的分析_社会组织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