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的基本概念及认定论文

浅析抢劫罪的基本概念及认定论文

浅析抢劫罪的基本概念及认定

徐源志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抢劫罪不仅侵犯人们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人们的人身权利。相对其他财产性犯罪而言,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被称为侵犯财产罪之首。因其常发性和严重性,古今中外的立法无不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几千年来,抢劫罪不仅没有因为重点打击而消逝,反而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和方法更是层出不穷。抢劫罪的概念及构成,抢劫罪与抢夺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分界定——这些焦点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都有一些难以厘清的困惑,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本文运用刑法的相关理论,研究比较相关理论学说,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 抢劫罪;基本概念;认定

一、抢劫罪的概念

对抢劫罪的定义的描述应包括如下几种要素:首先,抢劫罪的犯罪者目的对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抢劫罪的犯罪者的首要目标是为财而来,并且这些钱财并非归犯罪者所有,假若只是为了夺回自己原来被抢走的财物,并不算抢劫罪,同时,虽然抢劫罪首要目标是钱财,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伤人甚至杀人,变抢劫罪为杀人罪;其次,犯罪者在抢劫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胁迫被害人交出钱财,这里的胁迫既包括明确表达的胁迫,也包括暗示类的强迫,例如暗示自己携带凶器,引起被害人恐慌以交出钱财,或者,犯罪者使用酒精、迷药等使受害人无法反抗并取得钱财,都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再次,抢劫者犯罪对象是财物的持有人,更确切应当表述为财物持有人及与其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假若受害者并不是该财物持有人,而是经过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帮忙保管,这种情况下财物被抢,也算作是犯罪客体;第四,抢劫者的犯罪行为是强行夺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此处重点在于“强行”、“强迫”二字;最后,抢劫者犯罪过程中必须具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同时应当属于“当场”这一行为条件,也就是说,犯罪者必须是在当场夺走受害人的财物,才构成抢劫罪。

二、认定

(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对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目前是学界及司法界一直争论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抢劫者最终是否达到抢劫目的,导致被害人财物损失作为界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犯罪行为是否得逞为界限。该理论认为,抢劫罪的犯罪者根本目的是为了钱财,抢劫罪危害的也是社会及公民的财产权,所以要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即要看抢劫者的犯罪行为有没有得逞,有没有真正的侵害到社会或公民的财产权,只有犯罪的人导致被害者财产损失,才能算作是“完成犯罪”,也就是犯罪既遂。而如果犯罪者仅是存在抢劫意图,但最终没能得手,也就是说并没有造成任何人的损失,未真正侵害到公民与社会权益,因此只能算作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抢劫者在抢劫中未成功抢劫被害者财物,但只要发生了抢劫行为,便是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权利的侵害,便应当算作是抢劫罪既遂。抢劫者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抢劫未果,但说明该人已经存在抢劫的念头,这种人如同是社会上的定时炸弹,即使没有付诸实践,但已经可以算是危险分子,其次,一旦有抢劫念头,该种念头便不容易被打消,应当作为提防对象。并且,从法律的角度讲,对人身权的侵害比对财产的侵犯更加严重,造成的危害性也更大。

第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抢劫犯罪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段,抢劫者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甚至致其死亡的暴力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这样的犯罪行为属于结合犯,也是加重型抢劫的一种形式。这些学者的观点是,只要抢劫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即可以定罪,严重者可能会被判为死刑。

(2)化学成分分析 从淬裂样件上取样进行,采用湿法测量对其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看出,化学成分符合AMS5630L标准要求。

第四种观点则引入了加重抢劫罪的概念,认为在界定未遂与既遂之前,应该根据抢劫犯罪程度分为普通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两者程度不同,判定二者未遂即既遂的界限应分别界定。对于普通抢劫罪而言,可以以犯罪中最终取得财物作为界定标准。而加重抢劫罪相当于在抢劫罪的程度上再加一等,犯罪情形更加恶劣,因此对于加重抢劫罪而言,无论犯罪者最终是否取得财物,都应该定为抢劫既遂。

1)结构本质防冻。只要油井产液,就可以防止放气阀冻堵。如果油井间出、产液量较低或不产液时,也可以掺水防冻。

从某些方面讲,抢夺罪与抢劫罪不是完全孤立、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他们之间同样存在一些微妙的联系,以至于在一些情况之下,抢夺罪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也可以称作是一种“转化型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之辨析

1.二者的区别

最后,抢劫罪是以强行抢占公私财物为目的,公然对受害者身体采取强制胁迫的手段,是抢劫罪最本质的特征,这一显著特点也是区别于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最明显之处。

其次,二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有所差异。根据刑法,抢夺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所有权秩序,抢夺的目的是为了财物,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虽然也是为了公私财物,但是从一定程度上也同时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健康生命受到威胁,因此抢劫罪的犯罪客体除了上述二者之外,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在抢劫犯罪的过程中,犯罪者多会采取暴力的手段,如恐吓、殴打、伤害等,这些暴力手段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甚至生命权,由此可见,抢劫罪的犯罪客体范围比抢夺罪的客体范围更大,被侵害的程度更深。

第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犯罪行为略有不同。抢夺罪在行为过程中,主要是在趁受害人不备的情况下,突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它强调的是强力夺取,在抢夺的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等行为。与之不同的是,抢劫罪在犯罪行为过程中,通常是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受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交出财物。抢劫罪也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行为,它的破坏性与威胁性高于抢夺罪。

川陈皮素(纯度98%),陕西慧科植物提取有限公司;肉桂醛(纯度≥95%),阿拉丁试剂(上海)有限公司;壳聚糖(脱乙酰度75%), 美国HILMAR公司;辛癸酸甘油酯(Medium chain triglyceride, MCT), 武汉博星化工有限公司;耐尔蓝荧光染料、黏蛋白,上海源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硝酸铵、磷酸二氢钾、氯化钾、柠檬酸钾、尿素、胆盐,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脂肪酶,美国Sigma公司;胃蛋白酶, 上海晶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先,或者是由于抢夺罪与抢劫罪罪行轻重程度不同,二者对于犯罪者构成主体的年龄限定也不相同。根据刑法,构成抢夺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进行了抢夺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而对于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则适用于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抢劫罪主体年龄限定范围大于抢夺罪主体年龄限定,从法律层面将,抢劫罪的恶劣程度大于抢夺罪,具有较大危害性,因此在刑法方面,将其年龄限度降低。

由图3可见,定向耦合器1端口的频率为fc的信号由三部分构成:(1)发射机的互调发射信号vt1(t);(2)信号源的互调发射信号vjj(t)经发射机端口反射后的信号,简称为信号源一次反射互调信号vt2(t);(3)发射机的互调发射信号vtt(t)经信号源端口的反射,再经发射机端口反射后的信号,简称为发射机的二次反射互调信号vt3(t).

2.二者的联系

第四,在所侵害财产的数额方面,抢夺罪是指夺取人民币500元以上或夺取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犯罪行为,而对于抢劫罪并没有明确对侵害财物数额进行划定,因为抢劫罪对于我国法律而言,属于一种极具恶性的犯罪行为,因此只要进行抢劫,便应按照抢劫罪的刑法进行处理。

(1)铀尾矿库下游农田土壤中与国家土壤背景值相比,超标元素为Cd和U,均值分别超标6.89倍和3.16倍。与当地背景值相比,分别超标4.96倍和2.53倍。

第五种观点,是在第四种观点基础上的衍生,将抢劫罪分成普通抢劫罪、情节加重抢劫罪与结果加重抢劫罪。该种说法认为,普通抢劫罪的未遂与既遂,可以用是否取得财物作为界定标准。同样,对于情节加重抢劫罪,也是以犯罪者是否取得财物作为界定标准。而对于结果加重抢劫罪,则是无论犯罪者是否取得财物,只要存在犯罪动机,便定为抢劫既遂,这种情况不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别。

首先,如果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携带凶器,例如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等,那么他实施抢夺行为便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上述提到抢夺罪与抢劫罪其中之一的区别——犯罪行为不同,抢劫罪是趁受害者不备,夺取财物的行为,抢劫是犯罪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那么,一旦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便已经危害了公民人身权,也就转化成了抢劫罪。

其次,如果犯罪者在实施抢夺行为后,为了拒绝抓捕、销毁赃物等而使用暴力甚至恐吓等行为,便已经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以暴力作为手段,这当然也包括罪犯在事后为了抗拒执法而选择的暴力。

最后,抢夺罪犯罪的目的是公私财物,通常不会使用暴力造成受害者伤亡,如果犯罪者在抢夺过程中,用暴力导致受害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便需要重新对其定罪量刑,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裁决。

另外主要的是,抢夺罪在以下几种情形,不算作是抢夺罪向抢劫罪转化:

在冰冻地区,管道的埋深需要考虑冰冻深度。根据气温的特征,每个地区的冰冻深度是一个动态变化因素,而设计者往往仅是参考往年的冰冻数据,没有考虑实际情况,造成管道埋深过大或过浅,在后期的施工中需要重新调整埋深,影响施工工期,增加施工造价[4]。

如果犯罪者携带凶器行抢,应直接定性为抢劫罪,而不存在抢夺罪的转化行为;犯罪者公然携带凶器,趁人不备抢走受害人财物,并以凶器相威胁,则定为抢劫罪;若犯罪者暗示受害者自己细带凶器,用来威胁恐吓受害人,使其精神处于恐惧状态,该做法属于抢劫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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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国轩,主编.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修订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沈志民,主编.论抢劫罪[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4]张明楷,主编.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5]刘明祥,主编.论抢劫罪的加重犯[M].法律科学,2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181-02

作者简介: 徐源志(1998- ),男,满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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