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西方价值理论差异的直接原因初探--兼论劳动价值论中“价值”的定义和假设前提_劳动价值论论文

马克思与西方价值理论差异的直接原因初探--兼论劳动价值论中“价值”的定义和假设前提_劳动价值论论文

马克思与西方价值理论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初探——兼论劳动价值论中“价值”的定义与假设前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价值论文,价值论论文,前提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 (2000)08—0067—03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与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实为价格理论)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造成价值理论出现差异甚至对立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在于理论研究者个人的阶级地位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哲学观和方法论存在不同;但从表现形式上看,理论的差异性和理论形成过程中理论创立者所依据的资料、设置的假定前提条件等不同也密不可分。特殊情况下,理论体系的形成则直接取决于研究者对概念内涵的理解。换言之,对经济范畴所下的“定义”的不同,也是影响理论研究进程并导致理论体系及其结论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对“价值”这一概念的不同“定义”尽管不是导致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与西方价值理论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但却是重要的直接原因之一。

“定义”,也称“界说”,是揭示概念或范畴内涵的逻辑方法,对概念下定义,要求对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进行简明清晰的概括与表达。定义(或对事物概念的理解),是理论形成的基础。如果研究者双方对同一事物或范畴的定义不同,则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研究结果。此外,完整的理论还离不开假设前提,任何理论都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离开了既定的假设条件,理论分析与结论都将毫无意义。如众所周知的需求理论,便是在假设消费者的收入、偏好、人口、消费习俗等不变或既定的前提下,分析需求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离开了这些假设,需求定理所说明的需求量与价格之间的反向变化的定律也就难以成立。

一、关于“价值”这一经济范畴的定义

从“价值”一词的定义来看,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教科书和辞典都直接将“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笔者认为,这种简单地把“价值”的涵义等同于“劳动”的作法,既有悖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性理解,又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第一,教科书和社会科学辞典对“价值”内涵的归纳、解释和人们在日常生活动中对“价值”内涵的理解相距甚远。若按教科书上的定义来解释,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某物价值很小而另一物却价值连城”之说,便只能表示为“某物的劳动含量很小,而另一物的劳动含量很大”。但实际情况往往并不总是如此。(1)在老百姓心目中, 乃至在那些处于日常生活中的职业经济学家的心目中,“价值大”更多地(或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表示“该物用处很大或能换回较多的其它商品量或货币量”。也就是说,人们更多地是将“价值”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或价格”联系在一起。(2 )价值大小也并不总是与劳动投入多少相挂钩或成同向变化。现实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劳动含量”与“价值量大小”相背离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有“劳动”支付在内,但却没形成“价值”。例如生产的商品是废品,没有使用价值;又如商品虽不是废品,但因为它是过剩产品而不为人们所需要。这两种场合的“劳动”均因得不到社会承认而无法形成价值。二是虽没有劳动含量在内,但因为该物对人们有用或能换回更多的其它商品或货币,因而人们仍会坚持认为该物品价值含量很大,如“吉利的电话号码和汽车牌号”,虽然没有一丝一毫的劳动量支出,但因为它们能满足一些人的需要,甚至代表着较多的货币,故在人们心目中它们无异于“价值连城”。可见,简单地把“价值”定义为“劳动”并不科学,其直接后果便是导致人们对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产生疑问。

第二,教科书和社会科学辞典对“价值”的定义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在引出“价值”这一范畴后,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第54页、第52页、第61页。)显而易见,马克思并没有简单地把商品的“价值”定义为“劳动”。学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思想是:劳动是决定价值的因素,是商品价值的源泉。我们可以说“劳动或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但却不可以反对来说“商品的价值就是(指)抽象劳动”。这如同我们可以说“具体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但却绝对不可以说“使用价值就是指具体劳动”一样。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暗含的假定前提分析

马克思从交换价值的分析中引出价值范畴后,给“价值”下了一个如上所述的不平常的定义,这个定义奠定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西方价值理论的区别,首先必须把握双方在“价值”范畴的定义上的差别。西方价值理论接受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表面的或浅层次的看法,把“价值”视为“所能交换到其它商品量或货币量”即交换价值或价格。而马克思则赋予“价值”以一个全新的或本质上的解释,即“价值是商品交换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显然是假定“价值”和“价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从价值(或商品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的具体内含来说,马克思通过科学分析发现,商品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是不好进行比较的,这样只能从“交换双方都是劳动产品”这一共同点出发,寻找不同商品相交换的共同基础。但西方经济学家则不然,他们坚持从使用价值方面探讨商品交换时所体现出来的共同基础,并错误地认为不同商品尽管使用价值不同,但在满足人类需要和欲望方面却有共同性,这即商品对交换者而言是有效用的,无效用的物品是无价值可言的。最终西方经济学家便陷入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的误区。

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虽然不同意将使用价值视为价值的源泉;但他却没有否定“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在价值实际形成中的巨大作用。例如,马克思曾指出:“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第54页、第52页、第61页。)从这里不难发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显然假定“只要是劳动产品,就必定能满足人类需要”,换言之,劳动价值论暗含着“劳动必然创造使用价值”的假定。否则,若没有这一假定,就会陷入“两个因素(劳动与有用性)交叉或轮流决定价值的实际形成”的困境,即当商品有使用价值时,“劳动”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但当商品没有使用价值时,即便有劳动投入在内,该劳动也形成不了价值,故而使用价值便起“一票否决权”的作用,成为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不过,究竟什么劳动才能决定价值呢?由于马克思发现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大小存在悖论:即“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是不合常理的。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第54页、第52页、第61页。)这意味着,马克思也发现了“社会需求”是价值决定中的潜在力量。由于商品的价值只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即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而交换本身即意味着供给者和需求者必然同时出现,并且互为前提、相互作用。可见,价值概念本身必然蕴含着供给与需求的共同作用,那种简单地认为马克思否定了需求参与价值的形成与决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其实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需求对商品价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注: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314—346。)换言之,需求方对供给方所付劳动量的认可程度,决定着该商品的实际价值量或市场价值量,这样,劳动付出小并不一定意味着商品的价值量小,如果社会或消费者认同,少量的劳动也可表现出大量的价值,(按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供产品的生产者即如此。)反之,劳动付出量大也不必然体现较大的价值,在社会不接受的情况下,大量的劳动付出也可能不形成或只形成一部分价值,(按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供产品的生产者即面临此命运。)必须承认,马克思的分析是符合商品价值的实际决定过程的。

由此看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中的供求价值(格)理论还有区别吗?回答是肯定的。这即:(1 )马克思侧重研究了供给适应需求变化时或供求平衡时的商品价值决定问题;(2 )马克思认为,当供求平衡时,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也就是商品价格的高低)唯一地取决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投入状况。而西方经济学则错误地认为,即使商品供求平衡,从供给方面分析,决定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因素也不可能只有劳动投入一个,还应该包括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在内。因为在他们看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参与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财富的创造过程,它们对总价值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如最早提出劳动创造价值命题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便通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名言,认为价值的源泉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包括土地在内。这一观点几乎为后来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坚持下去,甚至发展成为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庸俗的“生产费用价值论”。由于马克思虽然赞同配第的“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财富”的名言,但却否定土地创造价值之说,因此可见,马克思实际上将“价值”与“财富”又视为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马克思对“价值”内涵的严格界定再次成为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关键。)实际上,只有对“财富”与“价值”赋予不同的内含,劳动价值论才能成立,我们才可以说“劳动、土地、资本等全部生产要素参与了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只有其中的部份生产要素即劳动创造了价值。”

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除了必须将“价值”与“财富”两个概念严加区别外,还应作出以下两点假定:(1 )假定劳动要素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如果没有这一假定或者说劳动要素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并不占绝对主导地位,那么,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所有者便必然坚持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一个源泉,因而自然要求参与价值分配过程。劳动价值论也就难以贯彻到底。(2 )假定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要素和其它非劳动要素之间存在着不可替代的或固定配合比例的性质。因为依据劳动价值论,在总支出和劳动生产率等其它条件不变时,若只是生产某物品所需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动)的组合方式可以变化,则随着劳动投入量的增减变化,该等量产出所包含的价值量也就表现出多重不同的价值量。很显然,这一结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可见,若保证劳动价值论无懈可击,就必须假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系数或马克思所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能变化。(注:许成安.要素收入合法化与价值创造[J].学术月刊,1999,(4)。)

三、结论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定义和一系列严密的假定前提基础上的宏大理论体系,在任何一个环节放弃或忽视了其中应有的假设前提,都将会导致劳动价值论难以贯彻到底或使劳动价值理论难以具有普遍的实际意义。归纳说来,这些必要的假定或基本观点至少包括:

(1)价值与交换价值(或价格)内含的不一致性假定;

(2)商品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不具备可比性, 因而不能成为交换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的假定;

(3 )劳动投入必然形成有用物品或劳动必然创造使用价值的假定;

(4)商品供给与需求一致性假定;

(5)价值与财富、因而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有区别的假定;

(6)劳动要素是生产过程中唯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假定;

(7)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不能替代的假定。

应该承认,只要我们严格坚持了上述各项假定前提,并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去思考价值决定问题,结论必然是劳动创造价值。任何企图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

收稿日期:199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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