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所得税、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之间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得税论文,最低工资论文,失业保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2)02-0079-04
一、问题的提出与国内学者研究进展
针对城市中的低收入人员,我国政府制定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城市居民低保、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一再强调加强三者的衔接工作。在这三条社会保障线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最高,低保线最低,而失业保险标准介于两者之间。此处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相当于最低工资,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后,我们姑且用最低工资取而代之。与此同时,按照我们的研究设想,在引入负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低保制度。此外,作为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替代制度,负所得税是实现两者有效衔接的现实选择。而负所得税的魅力之处正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合二为一,实现了有机整合。因此,税收征纳问题也进入了我们关注的视野。
截至目前,国内学者围绕这些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城市低保对象在就业与“吃低保”之间的博弈分析[1];失业人员在就业与领取失业保险之间的博弈分析[2];上海社会保障两条线(最低工资线和低保线)之间的博弈分析[3];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分析[4][5]。张同龙(2007)还通过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动态博弈模型对我国低保制度中的“骗保”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6]。纵观这些研究,其研究内容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第一,低收入人员在工作与不工作(领取低保或失业保险)之间的博弈;第二,低收入人员(如低保对象、失业人员)与政府(激励与不激励就业)之间的博弈;第三,“骗保”或者“骗税”问题。其分析工具也不外乎纳什均衡(包括纯策略和混合策略)、贝叶斯纳什均衡以及基于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等。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孙玉霞(2008)分析了税收征纳中的串谋行为,但是没有通过建模进行定量研究。范君晖、吴忠(2008)以上海市为研究样本对最低工资线和低保线之间的博弈进行了研究。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分析“旧三条线”(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现行低保)之间的博弈,遑论“新三条线”(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未来负所得税)之间的博弈。质言之,他们的研究没有涵盖低收入人员的主要社会保障项目,故而其研究结论难免有失偏颇。另外,王磊(2009)的研究使用了混合策略贝叶斯纳什均衡分析方法,但是只研究了失业保险,而没有研究负所得税和最低工资。我们运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负所得税补贴领取者的“逃税”行为、领取者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串谋”行为及其负所得税、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三条保障线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研究。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运用混合策略贝叶斯纳什均衡分析方法并将负所得税、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置于同一个分析框架。
二、负所得税、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博弈行为分析
(一)数学符号说明与研究假设
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首先对本文用到的数学符号予以说明,并提出主要研究假设。
1.数学符号说明
L: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
H:低收入人员中低期望收入类型。
:当政府采取激励措施时,低收入人员中高、低期望收入类型的净月收入效用;当政府不采取激励措施时,低收入人员中高、低期望收入类型的净月收入效用。
W: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的隐性就业收入。
E:政府为了激励低收入人员就业而付出的管理成本。
M:负所得税中的月最低收入保障线。
G:负所得税中的持平收入水平。
UI:月失业保险。
MW:月最低工资。
p:政府对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的信念概率。
1-p:政府对低收入人员低期望收入类型的信念概率。
m:在策略选择上,政府激励低收入人员就业的概率。
1-m:在策略选择上,政府不激励低收入人员就业的概率。
α:当政府采取激励措施时,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就业的概率。
1-α:当政府采取激励措施时,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领取失业保险的概率。
β:当政府采取激励措施时,低收入人员中低期望收入类型就业的概率。
1-β:当政府采取激励措施时,低收入人员中低期望收入类型领取失业保险的概率。
q:政府对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隐性就业进行查处的概率。
1-q:政府没有对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隐性就业进行查处的概率。
2.主要研究假设
假设1:鉴于农村居民没有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这里的低收入人员仅限城市户籍、常住和流动人口(含农民工)。
假设2:低收入人员在失业保险与就业(含负所得税、最低工资)两个策略之间进行选择,其支付函数是每一种策略中净收入的效用函数。因为低收入人员是理性经济人(通用假设),所以会选择效用相对较高的策略组合。
假设3:为了消除低收入人员对失业保险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的依赖现象,政府在激励低收入人员就业和不激励之间作出选择。其相应的支付是低收入人员就业所带来的支出减少数额与为采取激励措施而增加的管理成本两者之差的效用。
假设4: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全部从事全日制工作,以月工资计酬;而低期望收入类型全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小时工资计酬。
假设5:对于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一旦就业收入或仅领取失业保险不能达到其收入预期,将会采取隐性就业方式进行寻租。
假设6:这里的负所得税制是指税率为100%的一种特殊税制,即低保制度。
假设7:尽管负所得税进入博弈模型,但是其支出没有进入政府收入效用函数。
在这一博弈模型中,考虑与现实状况较为接近的情形,即低收入人员是否就业取决于就业所带来的期望收入能否达到其预期收入。为了分析方便起见,我们不妨按照预期收入类型将低收入人员分为高期望收入类型和低期望收入类型。
对于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分析,海萨尼(Harsanyi,1967)开拓性地给出了其向策略式博弈转化的方法,从而将任一不完全信息博弈的贝叶斯纳什均衡(Bayesian-Nash Equilibrium;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转化为一个关联的策略式博弈的纳什均衡。按照前面博弈的假设,利用海萨尼转换(Harsanyi Transformation),将不完全信息博弈转化为表3所示的策略式博弈[7][8][9][10]。
该等式精确地表达了失业保险、最低收入保障线和最低工资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其经济含义是:在贝叶斯均衡状态下,公式左边的分子是低收入人员中高期望收入类型隐性就业收入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公式右边的分子是其政府激励下就业收入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公式左边的分母是失业保险与最低收入保障线的差距,公式右边的分母是政府激励下低收入人员中低期望收入类型就业收入与最低收入保障线的差距。前面(对于高期望收入类型来说)的两个差距之比与后面(对于低期望收入类型来说)的两个差距之比要相等。
三、政策含义与建议以及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加大对隐性就业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前面博弈行为分析显示,对低收入人员监管不力将导致寻租行为,故建议加大对低收入人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在负所得税补贴资格申请的审核上,完善对申请对象收入核实与测算,出台政策法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如实出具收入状况证明,对不如实出具证明的,授权联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对通过虚报、隐瞒、转移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等方式骗取负所得税补助的领取者以及设法骗取失业保险的隐性就业者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力的用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降低寻租发生的概率。
(二)应尽量使低收入保障(含现行低保与未来负所得税)、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三条保障线之间保持合理的差距
上述博弈模型告诉我们,失业保险、最低收入保障线和最低工资三者之间要保持恰当的比例关系。三条保障线之间的差距不能过大,否则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差距也不能过小,否则难以调动低收入人员的就业积极性。目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三条保障线之间的差距不太合理,突出地表现为差距过小。按照国际惯例,最低收入保障应达到失业保险水平的2/3左右,失业保险也应达到最低工资水平的2/3左右。今后引入负所得税制以后,在适当提高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三条保障线标准的基础上,应尽量使三者保持合理的差距。
(三)政府要为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增加低收入人员的人力资本投资
以上博弈分析表明:不同期望收入类型的低收入人员对政府激励措施的反应程度是不同的;政府要在高期望收入类型和低期望收入类型之间合理配置用于激励的稀缺资源,以发挥最佳的激励效果。这要求政府多管齐下为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大对低收入人员就业的资助力度,更为重要的是不断增加对低收入人员的“投资”,提高其自立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就业培训和教育救助。从负所得税制的设计来看,为了鼓励人力资本投资,应该允许负所得税补贴领取者扣除用于教育或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发生的费用。
(四)建立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积极就业的利益导向机制
为了有效地防止制度依赖,促进再就业,建议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即明确低收入人员既有权利申请负所得税补助,又有义务通过求职自立。西方国家的工作福利制度(Workfare)对我们通过负所得税制重构我国低保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12]。其二,在保障标准上,进一步扩大有劳动能力与无劳动能力负所得税补贴领取者之间的差别。具体政策实践中,针对不同的负所得税补贴领取群体(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以及部分劳动能力),在税率和贫困线制订上应进一步细化[13]。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是:第一,由于负所得税既是税,又不是税。就前者而言,它具有税收的某些特征;就后者而言,它实质上是政府的一种转移支付。换言之,负所得税一身二任,“税”与“保”两者兼具。一旦“骗税”与“骗保”两者叠加、相互勾连,加之其转移支付力度远远大于现有的低保制度,低收入人员的投机动机难免更加强烈。况且,负所得税制主要针对的是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农民群体,这一阶层的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政府政策的理解能力有限,同时日常经济生活中理财能力较差,没有保留收支票据和原始记录的条件和习惯,税务部门要获得准确的收入或财产信息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负所得税制实施以后政府对其监管的难度会加大,管理成本也会相应提高。第二,引入一般意义上的负所得税制以后,即使最低收入保障线低于失业保险标准,负所得税补贴领取者的可支配收入也有可能高于失业保险标准,这意味着上面所分析的作为特殊类型的负所得税(低保)与失业保险之间的博弈关系随之被打破。第三,负所得税、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三条保障线之间的关系理顺之日,也是三者绑定之时。一旦负所得税被绑定,可能会损害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上的灵活性。第四,我们只分析了负所得税、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三者之间的博弈,没有分析正所得税纳税人(或负所得税补贴领取者)在正所得税与负所得税之间的过渡地带就如何避免支付正税而享受补贴进行博弈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以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①这一假设与假设4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尽管月工资和小时工资均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低期望收入类型的工作时间严重不足,加之高期望收入类型的单位工资标准较高,故前者的月收入水平高于后者。
③因囿于篇幅,本文的推导与计算均略去,读者如有兴趣可以向作者索取,电子信箱:niedianzh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