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从集体主义角度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主义论文,人权论文,角度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谈到对于人权问题的看法,至今仍然有许多学者迷恋自由主义。在我看来,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要害乃是个人主义,即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夸大化、绝对化,从而完全否定集体,否定社会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许多持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人自己也坦率地承认这一点。这里,我却想从另一个角度,即从集体主义角度谈谈应当怎样看待人权,谈谈人权与集体主义的关系。我认为人权与集体主义不是根本对立的,坚持集体主义不但不会损害人权,反而能够更好地把握人权,找到实现人权的正确道路。
公正地说,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人权观里蕴涵着某些真理性的因素,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不完全是消极的。譬如,它肯定了个体权利的重要性,反对那些丧失集体资格的虚幻集体对于个体权利的漠视与压抑等等。然而,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些事物的长处过分了也就成了短处,真理越过了一步,即使按照同一方向前进,也会变成谬误。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一个基本失误,从方法论上说,就在于它割裂了个体与集体(或整体)的关系,把二者绝对对立起来,过分地夸大了个体的地位与作用,从而贬低甚至否定了集体的地位和作用。这同它所厌恶的集权主义一样,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只不过集权主义是片面地夸大了集体(或整体)的地位和作用,而陷入了另一个极端。
持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的人,甚至否定“国家”、“集体”是个实体,国家只不过是“人们赖以合作的范型或一种组织方式”,集体“这一指称掩盖了太多的差异和个人选择”。由于贬低甚至否定了集体的地位和作用,持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的人往往把个体的权利绝对化,认为实现人权的道路就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限制,他们一再说:“公共权力对于个人的威胁作为一个事实,……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人权是对于个人价值的张扬,因此它反对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侵犯。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来自公权,它的主要防范对象也是公权。”“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力走向恶政。”“人权由于是人最为重要的需求所组成的,并且带有‘先天俱来’的‘自然权利’的色彩,因此,它是先于国家的。”“人权的本来含义是通过强调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为个人筑起一道防阻侵权的堤坝,个人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主体而存在,使得人权的防范对象——国家——处于一种消极地位。”在他们看来,个人人权竟是如此之神圣,社会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竟应如此之受蔑视,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这样,即使是现代“国家职能向能动主义方向的倾斜”、“人权国际化”,都不能影响人权的这种“主流精神”。
然而事实又是怎样的呢?人权能够“先于国家”,能够离开公共权力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人与动物有着本质的差别,人权从来不是像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所说的那样,只有“保障人的生物(肉体)存在意义”。只要从抽象的“人”的概念里走出来,我们就会发现,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乃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具体的个人总是各种各样、无限丰富的。人、人的欲望和需要、人的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如此复杂的差异和矛盾,以至在许多问题上人们的观点是针锋相对,甚至你死我活的。这里,人们不但有在物质财富上的激烈争夺,即使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也都充满着矛盾和斗争,有时还会发展到不共戴天。也许有人说,我们关注的只是人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统一的、一致的。然而,事实也与此大相径庭。很少有问题像人权这样具有如此众多的歧义,引发人们如此激烈的争论,即使最基本的人权的定义、人权的内容、人权的理论根据及现实依据、人权的实现途径、人权与国际干预等等,也都是言人人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我想除了人权问题极为重要,人们无法回避之外,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和自由、平等、民主等问题一样,是个价值问题,它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人们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譬如不同国家、民族、不同阶级地位、不同地区文化,特别是处于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于这同一个问题往往会持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见解。
尽管有人认为人权是不能被证明、也无须证明的人的权利,它应该是“绝对的、至上的、无条件的”。但是,绝对存在于相对之中,从来没有脱离相对的绝对。在我看来,无论是个体还是人权,这些看来似乎“神圣”的东西,其实都存在于非常不神圣的具体人那里,存在于现实的许许多多不同人的普通言语行动中,存在于他们的衣食住行,甚至酒色财气中。对于许多人权问题,只要离开这一抽象的语言符号而稍微深入一步,分歧立即就会显示出来。例如,在被称作人权典范之作的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里,确定了“所有人生而自由,和在权利上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这里最基本的内容就有财产权的自由、平等问题。然而试问:在现实社会里能够实现所有人财产权的自由、平等吗?人们无法“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出身、环境,出生在贫困家庭里的孩子无法与亿万富翁的子女比较财富的多寡。如此说来,这些财产权的规定又有什么价值呢?富人因其有财产而享有要求他人尊重其财产权的权利,而穷人只能负有不侵犯富人财产权的义务,因为他一贫如洗,其财产权在量上几乎为零,富人不必尊重其财产所有权。于是,这种人权又只能是富人单享权利,穷人只尽义务,毫无平等可言。再如,几乎在所有的人权文件里都规定有政治思想自由,但是在这一领域,分歧和矛盾丝毫不亚于物质财富方面。每个主体,从个人到社会团体,甚至国家,都坚持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企图取得言语或事实上的霸权,很少有人愿意将权利与他人分享。
对于人与人之间这些现实的矛盾和斗争,包括关于人权问题上的矛盾和分歧,往往不是从思想上能够解决的,而要诉诸实际,有些甚至还要发展到武力对抗。为了把这些矛盾和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不致引起社会的分裂与崩溃,就必须设立一个社会公共权力来维持。这个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反映、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代表他们的共同要求,排除和制止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某些不合理的权利,包括外部的侵略和压力。更重要的是,它应该成为一支积极的实践活动的力量,集合社会上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保卫人权并实施和落实每个人的正当权利。社会公共权力、国家,这是人们绕不过、离不开的实际力量。人们不能只是在程度、力度上限制它、削弱它,使它成为一种消极的力量,而只能是要求它具有正确的性质,保持正确的方向,代表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利,积极地为人民服务。在人权问题上也是如此,我们不能只是片面地要求削弱国家的权威,摆脱国家的干预,而是应该要求国家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采取实际的行动和步骤,保障人权的实现。
集体主义并不是只承认集体,只强调集体的重要性,相反,它从来不否定个体,不否定个人权利,当然更不会否定个人的人权。在它看来,个体与集体是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而又相互渗透:集体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它是个体的有机结合,脱离个体的集体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个体也总是处在某些集体之中,世界上没有任何脱离集体的个体。正常的社会公共权力、国家与个体的关系,就是这种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它们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社会公共权力(包括国家)应该代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代表个体的权利,当然它应该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要拒绝某些少数人的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认定“集体的少数代言人总不会与所有人的意志保持一致,对于个体成员来说,‘集体的意志’(有时以‘民意’、‘公意’、‘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不啻一种不折不扣的压迫”,这种观点是不折不扣的无政府主义,在实践中极其有害。我们发现,这些否定国家、否定集体,主张个体人权至上的人,特别拥护“人权高于主权”,竭力颂扬“人道主义干涉”。那么,我们要问:这些“人道主义干涉”与“所有人的意志保持一致”了吗?这些“干涉”难道都是个体的行为?它要靠什么人去执行?要知道,即使是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还有某些大国,它们也是“集体”。
与专制主义和个人主义不同,集体主义既反对脱离个人的、虚幻的集体,也反对否定集体和集体权利而只强调个人权利,因为这种脱离了集体的个体也是虚幻的。集体主义提倡真实的、能够代表个人的集体。用集体主义去看待和对待人权,首先就是要求社会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能够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保卫国家的主权和自由,反抗外来的侵略和压迫,这是维护人权的基本前提或保障。其次,社会公共权力和国家,必须公正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正确对待各种各样的个人权利,保护、保障并尽量满足每个人的正当权益,拒绝各种不正当的权益。如果没有后边的这一条,要求社会公共权力答应并且满足每个个体成员的每项要求,那是根本做不到的,也是根本不必要的。在集体主义看来,每个个体成员的正当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然而,当个体成员的某些个别利益和权利一旦与集体的利益和权利发生矛盾时,个体成员就要自觉地服从集体或者国家的需要。例如,人身自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但是当国家处于被侵略的时候,符合条件的人必须放弃自己的这个“人权”,而去服兵役。个人的生存极其重要,但是每个公民即使处于饿死的威胁之下,也不应当为了自己的“人权”而去偷窃和抢劫。对于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集体、公共权力、国家,社会成员要拥护它、支持它,当然也要时刻监督它,不能让它变质。对于已经成为虚幻的、完全脱离人民群众的集体,就要起来反对它,努力改变它,促使它回到人民群众这一边来。
如果说,西方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人权观曾经推动过历史的进步,那么,也可以说它现在已经暴露出深刻的弊端,这就是它在理论上的片面性和实践上的软弱性,甚至在某些程度上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有一定的欺骗性。如今应该,也可以用更先进、更科学的理论——集体主义人权观来超越它,取代它,这将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