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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美国《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期间经多次修订,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固体废物分类管理体系。
危险废物特征分类
类别分类 根据产生来源和风险度,RCRA将危险废物分为特性废物、普遍性废物;混合废物和名录废物4类。特性废物指的是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但显示出可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等一种或几种特性的废物。普遍性废物是指废电池、杀虫剂、含汞装置(如恒温器)和废灯具(如荧光灯管)。混合废物是指来源于医院、实验室、大学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同时含有放射性和危险性成分的废物。名录废物分为4类:F类是一般工业或制造业工艺过程的非特定源产生的,共28种,如电镀及金属加工过程中的废物;K类是工业及制造业工艺过程中一些特定部门、车间等特定行业来源产生的,共116种,如木材防腐剂;P类及U类均为废弃的商用化学品,区别在于P类为急性毒性废物,有239种;U类为一般毒性废物,共521种。2007年美国产生的危险废物中特性废物占69%,名录废物占12%,同属二者的废物占19%。
风险等级分类 美国危险废物特性分为可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4类,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为列入名录的每种废物分配一个风险代码,代表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风险等级,分为可燃性(1)、腐蚀性(C)、反应性(R)、毒性特性(E)、急性危险性(H)和有毒(T)6个风险等级,执行不同的管理要求。如急性危险废物(H)是指那些量小危害性大、含有低剂量致死人类的物质或致死实验室动物的人类当量浓度的废物,要求实施更严格的管理。
形态分类 形态是描述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的指标。EPA将危险废物形态分为无机液体、有机液体、有机固体、无机固体、有机污泥、无机污泥以及混合介质、残渣和器件7个组,每一组有若干代码并有物质含量、pH值等性状描述。
产生源分类 EPA将废物产生过程或活动分为生产过程或检修工序、其他间歇性活动或过程、污染控制和废物处理过程、泄漏和事故排放、对过往污染的修复、实质上非现场产生(如进口)6个组,每一组有若干代码并有具体的工序、活动或过程描述。如污染控制和废物处理过程组中G21指空气污染控制装置。
管理方式分类 管理方式是指危险废物处理、利用或处置的方式,分为回收与再生、到另一场所处置之前的分解或处理、处置和运输中转4组,每一组有若干代码并有详细的管理方式描述。
产生者分类
少数产生量大的产生者产生了大部分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不同其环境风险和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也应不同。EPA根据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危害程度,将产生者划分为3类,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是大源,指危险废物产生量≥1000千克/月或急性危险废物产生量≥1千克/月的设施。2007年,美国有14549个大源。二是小源,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00~1000千克/月或任何时间内危险废物累积6000千克以下的设施。2001年,美国约有20万个小源。三是有条件豁免小源: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千克/月或急性危险废物产生量≤1千克/月的设施。另外,设施在任何时间内废物累积量≤1000千克/月,急性危险废物累积量≤1千克/月,或清理急性危险废物洒落产生的任何残渣累积量≤100千克。1997年,全美有40万~70万个此类产生者。
产生者的分类管理要求
对大源和小源产生者的要求RCRA要求废物产生者识别、计量、标识、跟踪每种废物,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但在一些方面放宽了对小源的管理。第一,产生者必须识别产生的每种废物、判断所适用名录及特性,汇总计量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确定当月属于哪一类产生者。第二,必须获得环保署识别码(EPA ID),禁止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识别码的任何运输者或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第三,遵守累积和储存管理要求(包括贮存期限、正确管理废物、个人训练、意外事故计划和应急安排等),但对二者的要求略有不同,如大源产生者一般累积贮存期限≤90天,而小源则可延长至180天。第四,要求做好运输前准备,遵守美国交通部的规定正确包装以防止废物泄漏,并贴好标签、标识和告示等防范运输风险,确保危险废物从源头安全运输到最终处置场。第五,要求参与危险废物管理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产生者、运输者、设施运营者、EPA和州)都参与转移联单的跟踪管理。第六,要求遵守记录保存和报告制度,以便EPA和州能跟踪危险废物的产生和转移情况:一是2年1次的报告(小数量产生者不需要);二是异常报告(小源60天、大源45天之内没有收到废物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必须向EPA报告);三是资料收集要求;四是记录保存3年,
对有条件豁免小源的要求 此类产生者不要求获得EPA ID,没有遵守累积和储存要求、执行联单系统以及达到记录保持和报告的要求,但要遵守产生者最低的废物管理标准,也要遵守运输、废物识别以及储存限制等要求,并要确保废物在获得许可的设施内安全处置。
利用处置设施的分类管理要求
回收利用设施 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RCRA鼓励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对可回收的废物分3类实施差别化管理。第一,大部分可回收的危险废物适用于整套RCRA管理要求,但再利用单元本身除外。如废溶剂的再蒸馏提纯活动,再利用过程本身不需要遵守RCRA设计和运营标准,但管理者在再利用之前应遵守RCRA对容器或储存区储罐的所有管理要求。第二,一些本身危害性不大、回收过程环境安全有保障或受其他环境法规管制的可回收废物,RCRA实施豁免管理,如工业酒精、废金属、精炼过程产生的废物衍生燃料、未精炼的废物衍生燃料和石油精炼油等。第三,一些回收过程有一定风险的危险废物,RCRA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标准规范回收利用过程,如采用指定的处置方式(如废油回收)、贵金属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焚烧回收能量(使用锅炉和工业熔炉)等过程。
处置设施 为确保处置设施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营,RCRA对从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到设施关闭的整个生命周期制订了严格的一般性管理要求,对每一废物管理单元(从贮存容器到填埋)也制订了详细的技术标准。RCRA要求所有的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都必须获得许可证,许可证分临时和正式两种。临时许可证适用于分期建设、投产的设施中已建成的部分或法定的其他设施。分期建设、投产的设施全部建成、投产后,必须申请正式许可证。
图1 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与产生量的累计比例分布曲线
对中国的启示
加强废物产出特征和规律研究一是明确间歇性活动、污染控制、废物处理等产出环节,总结废物的产出规律,增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可操作性。如表面处理废物(HW17),2008年名录调整后只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业,实际上通信电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等也是HW17的重要产出行业;再比如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出现了不同的废物使用同一废物代码的现象。二是在对废物的暴露途径和风险度评价的基础上,完善废物的风险分级,实施差别化管理,避免出现低风险性废物保护过度和高风险性废物防范不足的问题。三是完善废物形态分类,完善对每一类废物必要的物质含量、性状、构成等理化特性描述,方便对危险废物的鉴别和判断。
实施对废物产生者的分类管理据全国污染源普查统计,2007年,广东省排名前8%的工业企业产生了95%的工业危险废物,而产生量在1.1吨以下、占全省60.6%的产生企业,仅产生了全省0.2%的危硷废物(图1)。可见,管理好产生量大的少数产生者,可最大程度地降低环境风险,提高管理效益。借鉴美国的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产生者分类管理制度。在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按废物的产生量及危害程度,将产生量较大或产生量虽小但危害大的产生者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将产生量较少的列为一般监管企业,将产生量很小的作为第3类,实施差别化管理。产生者类别每年再根据新、改、扩建项目环保验收情况及企业生产和工艺改造情况适当调整。二是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制度,提高申报内容的代码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程度,改变当前环境统计中危险废物相关指标少,无废物类别、来源、处置方式等信息,不能满足全过程管理要求的现状。三是完善危险废物厂内储存期限、数量限制及设施管理的要求,避免废物在厂内长期贮存不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为行政代执行制度提供明确的实施依据,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四是研究评估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油船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实验室危险废物、汽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以及家庭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产生、流向及污染现状,完善此类产生源的申报及相关管理制度。
实施对利用处置设施的分类管理 一是遵循全过程管理理念,建立危险废物相关者识别码制度,要求一定产生量的废物产生者以及所有运输者、回收利用、处理、贮存或处置设施的运营者,必须申领识别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其废物管理情况,跟踪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流向,特别是要加强对那些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的跟踪管理。二是对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差别化的简化管理,减少审批环节,鼓励在环境安全条件下的资源回收。三是加强对最终处置设施的监管,鼓励多样化、多途径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完善相应的处置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四是完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许可管理制度,把废物产生者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纳入管理范围,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另外,对完成环保“三同时”建设的利用处置设施,申请试运行期间可以颁发临时许可证,当试运行结束且设施运行正常,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验收合格后再颁发正式许可证。这样可以避免未申领许可证不得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但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又不能申请试运行验收的尴尬,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