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笔谈)——全面生产理论理解中的和谐社会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唯物史观论文,笔谈论文,和谐社会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通常把“生产”理解为纯粹经济学含义上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马克思在不少场合确实也是从经济学含义上来使用生产概念的,还经常从哲学含义上来使用生产概念,并由此提出了全面生产的理论。
马克思指出:“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① 马克思把全面生产理解为人类活动的“类特征”②。具体地意指以下三类:
1.“生活的生产”。马克思写道:“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③“生活的生产”包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的生产。如果把这段话中的两个破折号遮蔽,那么,此句话就成为“生活的生产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这就是说,包括物质的生产和人的生产在内的“生活的生产”既表现为自然关系,又表现为社会关系;而不是有人所理解的“一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表现为社会关系;二是人的生产,表现为自然关系”。马克思的提法是意味深长的。
2.“精神的生产”。马克思说:“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往往由此把精神生产理解为意识形态内具体意识形式的生产。这种狭义理解,影响到如何看待精神生产在社会中的作用问题。其实,马克思在紧接上述这句话前写道:“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④ 显然,“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不能等同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生产。属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等的生产固然属于精神生产,不属于上层建筑的科学、教育等的生产也属于精神生产。
3.“社会关系的生产”。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活动中结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古典经济学家只能看到通过生产劳动过程所形成的生产物,马克思则认为,社会物质生产最终生产的不仅仅是一种劳动产品,更重要的是还同时生产了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同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生产出其他人同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⑤ 这就是社会关系的生产,在异化劳动的社会中就生产着异化的社会关系。
在马克思的全面生产理论中,生活的生产处于基础的地位。对于其中的物质的生产,马克思说:“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⑥。马克思把物质生产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予以确定,本身就意味着作为人类生存根本前提的人的生产的基础地位。
马克思把物质生产看成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⑦。这就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指出了一个方向:必须把物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所构成的生活的生产是其他种类生产的基础,决定了其他种类生产的比重。适宜的比重即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重视物质资料生产实践和生产力的发展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这就决定了要毫不动摇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经济建设与其他方面建设的关系问题上,要注意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唯生产力论,把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当成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我国前几年的经济建设中,在部分干部头脑中确有“GDP拜物教”倾向。但不能由此掩盖另一种倾向,这就是近年产生的,以经济发展的代价太大为由,否定经济发展对当代中国发展的重要作用。
强调生活的生产的基础地位,还必须重视人的生产。人的生产是生活的生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的生产为物质的生产提供了生产的主体;离开了人的生产,就谈不上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还有“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的提法。“生育”既是“生”又是“育”。因此,“他人生活的生产”意味着不仅要把人单纯地生产出来,而且必须把他培养成为社会的人。
不能把“生”仅仅理解为体现自然关系,把“育”仅仅理解为体现社会关系;而应该把“生”和“育”都理解为既体现自然关系,又体现社会关系,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就体现为“优生”和“优育”。众所周知,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以来,在取得不少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越是经济和文化落后的地区,其人口数量就越是不容易得到控制,更谈不上人口素质的提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没有把对人的生产的重视放在基础位置有关,与把“生”与“育”、把体现在“生育”上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分裂开来有关。
很多学者都把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看成是两种生产。马克思把物质生产理解为自己生活的生产,把人的生产理解为他人生活的生产,从而把这两种生产理解为“生活的生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在本质上就是把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的生活的生产,从而体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矛盾运动的展开过程。我们由此得到的启示是:一是必须从生活的生产的整体中来研究物质生产与人的生产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构建和谐社会不仅需要从外延上发展生产力,更需要从内涵上发展生产力;而要从内涵上发展生产力,就必须与人的生产中的“优生”“优育”结合起来。二是必须从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的相互关系中研究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运动。不仅需要分别研究物质生产中和人的生产中所体现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运动,更需要研究在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相互关系中所体现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运动。例如,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中的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长和低效益引起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等问题,是与就业压力大和劳动力素质低等因素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马克思全面生产理论中,精神生产是以生活的生产尤其是以其中的物质生产为基础的。马克思指出:“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⑧ 马克思还强调精神生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反作用,在肯定“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时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⑨。精神生产既以物质生产为基础又相对独立于物质生产的特性,为理解市场经济中的精神生产指明了方向。
市场经济改革使不属于经济领域的,以精神生产为主体的文化生产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人由此提出,“要促使精神生产的市场经济化”。为此,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正确理解精神生产中非商品性和商品性的统一问题。精神生产的非商品性,既与精神生产过程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又与精神生产作用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兹分别予以分析:
其一,精神生产的非商品性是与精神生产过程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对此,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1)精神生产中精神劳动的创造性。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体力劳动其相当部分是重复性劳动,从事精神生产的脑力劳动其主体部分是创造性劳动。由于精神产品往往是独一无二的,花费在这种产品上的创造性劳动没有社会共同劳动可凭借,因而不可以转化为社会抽象劳动。由此,精神生产中凝结的活劳动很难确定。(2)精神生产中精神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的特殊性。物质资料产品中的价值除物质资料劳动所追加的价值外,就是物质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精神生产资料中有一部分是物质形态的,但主体是精神形态的。精神生产资料中的物质形态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消耗,价值转移到产品中。但精神形态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会消耗,然而,它对产品价格的形成起着重大作用。
物质资料产品的价值取决于在劳动过程中追加的抽象社会劳动部分和由物质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部分。因此,物质生产遵循价值规律,其产品作为商品可以在市场上正常地流通。精神产品中凝结的创造性劳动很难确定,由精神生产资料转化到精神产品中的价值也很难确定。因此,精神产品的价值很难确定,精神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不可能正常地流通。精神产品作为“商品”就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其中有非商品因素;精神生产也就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其中有非商品生产因素。
其二,精神生产作用的特殊性。精神生产属于社会意识,其中的一部分则属于上层建筑。社会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上层建筑依赖于经济基础,但它们存在的意义则在于对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精神生产的运行机制当然要受制于物质生产的运行机制,但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对社会存在或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则决定着精神生产的具体运行机制。这就是辩证法关于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决定手段的运行,同时手段又反作用于目的的基本观点的具体体现。
从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来看,一般说来,属于非上层建筑的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如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涉及到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应该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社会成员,其运行在本质上不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属于上层建筑的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如政治、法律等,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必须高高地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其运行也不能纳入市场经济机制。
同时,不可否认,精神生产中确实存在着商品性的一面。与物质商品市场相对应,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一个文化市场就是明证。精神生产是非商品性和商品性的统一,但前者更为根本。近年来,我们充分重视了精神生产所具有的商品性,精神生产的运行机制发生了不少可喜的变化。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过分强调了精神生产的商品性。在精神生产的某方面也运用了市场经济机制,其结果是使精神生产“一切向钱看”。理解精神生产的两重性,就能遵循精神生产规律,使精神生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于在社会关系的生产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来分析,生活的生产和精神的生产作为内容,离不开把其联结起来的形式,这个形式就是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的生产是最具本质性的生产。马克思的社会关系生产的思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
其一,物质的社会关系生产的基础地位决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马克思把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明确地把物质的社会关系的核心看成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并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⑩。因此,物质的社会关系的生产同物质生产一样具有始源性,在社会的全面生产中处于基础地位。
物质的社会关系生产的基础地位决定了社会革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注重进行社会关系(尤其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越来越严重。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就是要把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的社会关系,转化为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的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变革思想的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把注意力继续集中于社会关系的变革上,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
其二,在物化社会关系两重性的分析中注意对其消极作用的限制。
马克思在研究了社会关系的物化问题后指出:“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还有一个特征: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是颠倒地表现出来的,就是说,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11)。这种社会关系的物化以物质的社会关系的物化为基础,同时,也必然体现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物化。马克思把物化社会关系放在历史过程中来理解,充分肯定了它的积极意义;然而,他更多地批判了其消极方面。社会关系的物化,使内在于人的社会关系外在于人,由此造成了个人同他人的普遍异化。
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是改革的必然选择,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关系的物化必然产生消极后果。这集中体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产生的拜物教问题。拜物教是当前存在的一些丑恶社会现象的根子。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尤其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必须研究如何把社会主义制度作为限制物化社会关系消极作用的制度基础和条件。
其三,把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作为社会关系生产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因此,人的塑造归根结底依赖于社会关系的生产。人总是以自由作为追求的最终目标。自由就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13),亦即人的全面发展。这就在实际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了社会关系的生产与人的自由的内在联系。
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为限制社会关系物化的消极作用提供了可能,也为发展社会关系物化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基础。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作为把生活的生产和精神生产中诸要素结合起来的形式,对于作为内容的社会生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在本质上体现了人在历史创造中的能动性。在社会关系的生产过程中,是否明确确立以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最终目标,对于社会生产以及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结果是大不一样的。总结历史经验,就要通过社会的全面生产,“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14)。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97页。
②同上书,第3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页。
④同上书,第2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9~100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7页。
(14)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