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概念”、“决定”及“实现”——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笔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价值论论文,概念论文,价值论文,笔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1)11-0059-06
在经济学说史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纯粹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抽象的科学假说。他本人曾深有体会地议论到:“政治经济学实践上有意义的东西和理论上必要的东西,彼此相距很远”。(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73页。)
我在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内涵时,也分别抽象出它的“概念”、“决定”、“实现”等三项基本内容,并以此来对这一科学假说进行学术考察和证明。
一、关于价值的“概念”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并非哲学上的价值判断与取向,也并非经济生活中的财富象征与标志的价格表现,而纯粹是一种经济学上的抽象,它仅仅特指为:商品中人类劳动的凝结构成了价值,劳动时间是衡量价值量的唯一尺度。这样,劳动价值论所体现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就可表述为商品按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实行等价交换。
恩格斯说:“马克思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就是这种劳动的凝固。”(注:转引《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7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3页。)从价值“概念”上看,由于商品所具有的是二重性而非一重性,由于这二重性只能而且必须是同一主体,由于作为商品交换只能而且必须以满足对方需要为目的,所以,交换价值的实体也就是使用价值,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也就是“财富”本身。请看,价值从来不是单独存在的,它只能与使用价值混为一体,马克思还十分鲜明地讲到:“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注:转引《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7期许成安、赵有仁文章第34页。)显然这里的结论就是:马克思特定性的“价值”概念能够并且已经获得了普遍性的“财富”含义。如果沿用特定概念,那么就是同义语反复,因为答案也包含在定义中。
二、关于价值的“决定”
马克思在说明劳动对价值的唯一创造时,特别分析了它的前提与条件。
在这里,马克思强调说:“劳动并不是它所产生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弟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页。)针对着哥达纲领中关于“劳动是一切财富和文化的源泉”的说法,马克思认为把不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当作财富的“第一源泉”,而且认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甚至认为这是一种在社会主义纲领中也不允许的“资产阶级说法”。我理解,正是因为资产者已经占有了生产资料,所以马克思才讲“资产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硬给劳动加上超自然的创造力”。(注:以上均参见《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98页。)我想在这里,马克思如此否定劳动的超自然的创造力,也就着意在强调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重要性,着意提醒无产阶级正是由于丧失了生产资料,才“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为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注:以上均参见《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98页。)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劳动的物质条件”不仅作为创造财富的重要生产要素,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党的奋斗纲领,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功利性。
在这里,如果我们要强调人类劳动在财富创造中的伟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这样说,第一,在财富创造中,在非直接劳动的生产要素里,除了纯粹自然力,如阳光、空气等外,一切生产所需要的其它物质条件,如资本、开发的土地、机器设备等,也都是人类以往劳动的产物,即经济学上所讲的“物化劳动”。第二,一切财富(除纯自然力外)都必须而且只有通过劳动,而不是从根本上脱离劳动就能产生的。一切非直接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只有与劳动相结合,才能形成财富本身。
恩格斯在1891年这样说过:古典学派以发现“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决定的”而满足,“我们也可以暂且到此为止。不过为了避免误会起见,我认为需要提醒一下,这种解释在今天已经完全不够了。马克思曾经第一个彻底研究了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并且发现.并非任何仿佛是或者甚至真正是生产某一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都会在任何条件下使该商品具有与所消耗的劳动量相当的数量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5月版,第236页。)我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管理”与“科技”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
其实,劳动本身具有两大特点:
一是劳动的异质性,一是人力资本的运用过程与劳动过程具有统一性,是同一个统一主体。
这两大特点所造成的趋势就是人力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比重愈来愈大,同时在人力资本中(一般体力与脑力的支出),知识、科技、管理的比重也愈来愈大。
马克思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7页。)他又说:“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2页。)
马克思还多次论述资本家的管理、指挥劳动具有二重性:“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7页。)
历史的发展,社会的现实,都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
统计表明,美国1948~1984年经济增长高于劳动力和资本的投入66%,日本在1952~1961年也类似达到66%,其中的重要因素就是技术与教育。美国的制造业工人数目前只占劳动力的17%,再过10年可能降为12%,到2020年就将只占2%。而在这些工人中,有85%在服务业就业。一般来说,原材料成本和装配成本只占产品全部价值的15%~20%左右,而知识、技能、营销成本已占全部价值的70%以上。专家预测,未来30年内,仅需全世界劳动力的2%,就可生产出全部人类所需要的制造业产品。(注:资料均引自(英)《世界经济调查》(经济学家),1996年9月28日,第43页。)
在当今世界,一张光盘,一块芯片,其物质成本只有3元,而软件可出售为几千元一张。
当历史的趋势是生产过程已不再是直接的劳动过程时,尤其是将发生脑力劳动的机械化时,科技与管理的作用就更加巨大了。对此,马克思曾经预言:“劳动过程的……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注:《资本论》第3卷,第999页。)说到底是人力资本的伟大作用,而不是物质本身的神奇功能。
我以为,对于这种科技与管理的劳动,从性质上看,已经不是一般的脑力的复杂劳动,而是一种特殊的创新风险劳动;从数量上看,也不再是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是不可比较的异质的劳动;从量化的标准上看,已经不是一种时间经济,而是一种质量经济。只有这样判断才能够说明盖茨一类人物收益的实质与特点。
从价值“决定”上看,由于科技水平的巨大动因力量,由于效用的决定性功能作用,所以,价值决定也应由单要素转化为多要素。马克思说:“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7页。)
这就是说,不仅高科技创造的高效用决定了高价值,而且在现实的价格形成中,成本的地位在下降,而需求的地位在上升。显然这里的结论就是:马克思的特殊的劳动价值论,也就同时演变为现代经济学一般的“要素财富论”。
三、关于价值的“实现”
从价值“实现”上看,它只有一种形式,即“商品”的形式,而不是“价值”的形式。因为,“对象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交换价值’,而是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0页。)“‘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39页。)由于在价值的形成中必须讲“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一定要涉及到生产的物质条件(物化劳动,死劳动),由于在价值的实现中,出现了不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而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即一定要涉及供求与竞争,所以价值的实现就不可能简单视为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
第一,正是在价值实现问题上,马克思引进了或者说真正回到现实的供求关系上来了。
马克思原始而纯粹的劳动价值论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假定供求关系是一致的”,(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2页。)他在分析了利润平均化之后说:“一个在本生产部门内完全不使用可变资本,因而完全不使用工人的资本家(事实上这是一个极端的假定),会像一个只使用可变资本,因而把全部资本都投到工资上面的资本家(又是一个极端的假定)一样地……从无酬的剩余劳动获取他的利润。”(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20页。)可以说,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的形成的关键是社会供求关系的竞争结果。马克思也一再提示:如“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5页。)
总之,马克思肯定地说:“每一个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它所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由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劳动时间来确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伦敦版1973年,第141页。)
第二,马克思强调了价值实现的历史性。
马克思指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97-198页。)
第三,马克思指出了价值实现的最终根据来自产权。
因为价值与价格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商品经济中,价值与价格仅仅是所有权的交换条件。马克思说:“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81页。)
显然,价值实现的核心是实行了等价交换,而在所谓解决了古典经济学陷入困境的两大难题时,又往往带来了新的理论难题。
第一,如果可以用区别劳动和劳动力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资本与劳动相交换中的等价问题,即与资本相交换的并非劳动,而是劳动力,剩余价值由劳动力的必要劳动的延长即剩余劳动所产生。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与资本相交换不可能仅仅是劳动力价值一项,还必须有生产资料的价值。资本家所预付的全部资本必须都得到相应的实现,物化劳动也必须得到补偿。只有全部预付资本补偿之后,资本所有者才会有“剩余”,才会有利润,即成本≠V,而是成本=V+C。
第二,如果可以用生产价格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价值向价格转形中的等价问题,即成本加平均利润从而形成生产价格,才构成了实际价格波动的基础。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作为实体的总生产价格和作为虚体的总价值相等公式是一个根本无法被证明的例子。一个是现实中的理论抽象,一个是理论中的现实假设,两者在量上根本无法比较。正如凤凰与孔雀的比较只能是在观念上而不会是在现实中一样。同时,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出现了不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而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那么,在这一特定点上就已经不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资本价值论了。
那么,为什么仍然还会发生如此的理论困境呢?我以为,具体地说,有两点原因:
其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全部革命意义就在于证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既然论证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全部价值都应属于劳动者(至于未来社会的社会必要6项扣除则是另一种数量状态)。但是,这个结论在概念上引起的争鸣却是马克思所讲的“价值”和现实中的“财富”并不是一回事,而“财富”的创造就不是单因素而是多要素的了。况且工人被分配得到的也不是应分的“价值”而是具体的“财富”。
其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深刻性在于论证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价格仅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一旦进入了市场,进入了供求关系,进入了科技发展,价格就不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了。因为利润不仅来源于劳动,还来源于资本,不仅来源于成本,更来源于供求关系。
那么,进一步讲,这里的“原因”的“原因”到底又是什么?
我以为,首先,从商品交换的实体来看,其中的共同物并非仅仅是凝结的“抽象劳动一般”一个,还可能有“抽象物质一般”,即人们所说的“生产资料消耗”,还可能有“使用价值一般”,即人们所说的效用比较。所以,仅仅假设只有一个共同的东西——人类劳动的抽象,也就过于简单化了。
其次,从商品交换的形式来看,关于工资等于劳动力价值的论断也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还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工资与劳动力价值完全可以不等价交换,更可能出现商品的价格是在流通中加价形成的。
显然,在这里,既不能把商品两重特征的最终源泉当作过程源泉,人们的每一个生产过程都是必须接收既定的条件与源泉。虽然生产资料也是通过劳动创造的,但人们在下一个生产过程中,首先要接收的,还是现有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将要产生的生产资料。同时在这里,也不能认为工资是劳动力的全部价格,它只能是劳动所消耗的那一部分价格。我以为,承认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就在于:它的使用并非一次性消耗,也是一个不断“折旧”的过程;它的再生产又是一个不断创新、提高、增值的过程;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力在他的一生中呈现出不平衡状态。至此,我们说关于工资等于劳动力价值的理论抽象仍然是在数量上缺乏和得不到证明的,尤其是认为劳动力价值还是一个“历史和社会因素”范畴。
这样,在理论与现实中,对于“劳动力价值与价格”,不仅要区分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同劳动力所创造的商品的价值与价格,还要区分特定商品中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同劳动力的消耗那部分的价值与价格,还要区分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同商品的实际价值与价格(如自动化、机械化设备的价格),还要区别商品中现实价值与价格同商品未来价值与价格(如长城、颐和园、秦始皇墓的价值与价格),更不要说价格本身与价值本身的理论区别了。
显然这里的结论就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值论其实就是价格论。
其实,我们绝对不应对古典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给予绝对化的理解。同样,当马克思展示从劳动到抽象劳动再到价值,再到利润率,再到生产价格时,即当马克思用《资本论》第3卷中的现实考察来证明《资本论》第1卷中的基本命题时,马克思已经时隐时现地给予读者以朦胧的暗示,事实正如斯密和李嘉图所相信的:“平均价格和商品价值并不直接地符合”。劳动价值论和统一利润率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而需要引入“许多中间性的术语”。(注:转引《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第121页。)可见,当用全部预付资本说明利润率时,当用生产价格来说明交换价格时,一句话,当等量资本而不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时,劳动价值论也就不能作为全部问题的唯一答案了。在概念上,从价值论转到财富论,在决定上,从劳动论转到要素论,在实现上,从价值论转到价格论。这就是现实对原理的检验。
由此可见,在价值实现的问题上,马克思找到了“要素所有权”构成了实现的结果即一般的分配制度的最终理论根据。这表明,就资本主义制度而言,历史唯物主义所确认的历史合法性也同样适用于“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1页。)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分析资本收益中“剥削”性质的问题。
(一)就中国社会现实经济的资本运行中,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却有着自己的贡献:如提供了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增加了社会就业率,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等。这种贡献所要付出的风险却是:不是只要拥有资本就能获取利润。因为如果经营失败,投资失误了可能亏损甚至破产。所以这种对资本与劳动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此所承担的风险,应当获得不低于银行利息的收益,舍此,资本所有者便失去了投资的必要与动力,这种收益可称为“资本收益”。
既然资本作为物化劳动,同样有一个得以实现的问题,既然资本收益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那么剥削就只能限定在资本所有者所获得的超出资本收益和经营收益以上的超经济掠夺的那一部分。(注:参见苏东斌《再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新华文摘》1988年第2期);《苏东斌集》增订本(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页;《选择经济考察述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选择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选择经济》(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如果我们把“利润”确定为经济性的收入,即资本、经营的风险收入,那么“剥削”只能定义为“超经济收入”,即超经济行为的经济掠夺。
这种超经济收入可能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资本、经营的风险收入之外的“加价”形式;第二种是在工资之内的“减价”形式。例如:
一般市场价格:C[,50折旧]+V[,40工资]+M[,A10风险收入]=100
“剥削”的第一种形式:C[,50折旧]+V[,40工资]+M[,A10风险收入]+M[,B10剥削]=110(剥削其他消费者)
“剥削”的第二种形式:C[,50折旧]+V[,(40-10)工资]+M[,A10风险收入]+M[,B10剥削]=100(剥削工人)
应当承认,问题的困境并不在于对性质的分析上,而在于数量的规定上,即所谓的剥削率和剥削量。显然,在马克思那里,剥削量实质上就是利润量。那么在总的利润量中扣除资本所有者的经营管理收入,再扣除资本收益,到底能否准确地计算出来就不那么容易了。可见“剥削”的问题在“性质”上是不难判断的,而在“数量”上则又是不易规定的(但由于工资是一个市场平衡的量,所以,第一种形式则应是主要的形式)。正如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研究“社会扣除”多少一样,它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量,也是一个难以确认比例的量。我认为,我们不应从社会伦理学的意义而应从经济学和法学上的意义去对待这种超经济行为的经济掠夺。
(二)以上还是仅仅从资本运行的一个环节的生产与分配中来考察,如果我们再考察社会的再生产与再分配全过程,就不仅还要说明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是如何获得的,即是创业积累还是非法掠夺?更要特别研究资本所有者对资本的支配状况,即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即使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其消费量也受到极限的制约,并且国家还要通过税收来调节),还是用于再投资?即货币是否再转化为资本,利润是否再转化为积累(如果一旦停止这种转化,也就自然消亡了资本家身份与职能)。
这里的结论就是,m[,A](剥削量)=m(总利润)-[m[,1](经营收入)+m[,2](资本收入)+m[,3](再投资)+m[,4](国家税收)]。
这样看来,只有在确认“劳动”是创造产品、商品、财富的唯一源泉时,我们才能够说除劳动收入之外的一切其它收入都具有剥削的性质。
而当我们再确认仅有“劳动”却无劳动的“条件”,那么一切商品同样无法创造时,而这一点又几乎和仅有“条件”而无“劳动”便也无从产生一切商品一样重要。可见,商品的“形成”、“创造”和“决定”是一个统一体,它是多要素的共同产物。至此,对剥削必须做新的界定,否则又会得出全社会都是靠工人和农民来养活的荒唐的“文革结论”。
在以往的商品经济中,虽然是“资本雇佣劳动”,但只要实现了劳动力价值与工资的等价交换,那就不应视为剥削行为。只有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尤其是童工的大量使用、女工与男工同工不同酬使用)才大规模地发生着这种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的不等价交换现象。更要看到,随着科技的进步,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趋势不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相反,即“劳动雇佣资本”。虽然这里的“劳动”已经不是一般的、普遍的、体力的劳动,而是企业家的风险劳动和科技家的创新劳动将起主导作用。对于“三位一体”的著名公式,当年马克思曾历史地分析说:“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81页。)显然,在商品经济中,这种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历史的合法性基础。这样看来,所谓工人对资本家斗争的经济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价值的充分实现,而不是去剥夺资本经营的风险收入。
(三)其实,如果从人类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两方面研究,那么,作为目的,资本所有者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走向富裕状态不仅是个人的也是整个社会的根本目的中的一部分,所谓共同富裕目标也只能而且必须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才能最后实现。作为手段,对于社会来讲,这种剥削是一种经济代价,对于个人来讲,这种剥削则是动力。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如果完全取消了这种剥削,也就同时丧失了由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全部利益,如产品的扩大、就业的增加、税收的提高等等。(注:参见苏东斌《社会主义经济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415页。)
我认为,正是考虑到资本运行之前的“来源”,以及资本运行中的“贡献”,尤其还要考虑到资本运行后的“支配和使用”,所以对待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只要处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大前提下,作为执政党的中共中央才能够确认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注: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见转引自《人民日报》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20、21页。)我体会,“建设者”就不是“破坏者”,“建设者”也就当然是“劳动者”。
一旦我们揭示了资本的私人占有不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例外,非公有的资本所有者的存在永远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常态,那么按非直接劳动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去获取收益也就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了。
应该说,劳动价值论并不是马克思的首先发现,1843年,马克思初次研究古典经济学时,曾明确地拒绝过劳动价值论。到了1846年在他与恩格斯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才开始动摇了原来的想法,直到《哲学的贫困》发表,才说明马克思正式接受了斯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再经过他本人的革命性的改造(主要是发现了“抽象劳动”),终于形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这一科学假说,从理论到实践,从历史到今天,都要求我们去进一步探索,有时候,也许,我们都应向恩格斯判断马克思那样:“在前人认为已有答案的地方,他都认为只是问题之所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1页。)因为解放思想所面对的,并不仅仅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理解和教条主义的应用。
标签:劳动价值论论文; 资本论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商品价值论文; 经济利润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社会财富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学论文; 利润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