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与专卖的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烟草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烟草的含义
在烟草专卖管理实践中,“烟草”一词不同于植物学上的含义,“烟草”往往被看成“烟草专卖品”的同义词,它指的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对象,即与烟草有关的产品及专用材料和专用机器设备。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法》在名称和整个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是这种意义,只是在《烟草专卖法》第8 条中提到“烟草种植”时使用的是植物学上的概念。
2.“专卖”的概念
按照《经济法辞典》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从内容上说,专卖分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
所谓完全专卖,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烟草专卖法》也确认了这种专卖形式,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所谓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如国民党政府的“商专卖制”和解放初期东北大区的专卖以及我国目前部分省实行的酒类专卖,均是不完全专卖。
选择何种专卖形式,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决定。选择形式适当,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否则就会带来严重后果。如果我们现在采取不完全专卖,只对销售环节实行专卖管理,不对生产进行宏观控制,必然造成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国家财政收入也因此受到影响,因此,《烟草专卖法》规定在我国实行完全专卖是符合现阶段实际情况的。
综上所述,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这其中包括组织专卖品生产、流通、分配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
3.“专卖”与“专营”的区别
“专卖”与“专营”有本质区别,专营是指国家在特定时期,将一些商品规定由指定单位经营,非指定单位不得经营,如对某些农用生产资料、机电产品等实行专营,规定某种机电商品由国营交电经营部门定点经销;农用生产资料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或农村供销社经营。专营与专卖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专营是在销售环节实行由指定单位经营,而专卖是对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如果说专营属于经营学中的概念,专卖则更侧重于管理。由此可以看出,专营是国家根据某一时期某种、某类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专卖则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比较长期的、稳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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