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体系的选择对价值哲学研究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启示论文,哲学论文,核心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7)12-0017-07
中国哲学界对于“价值论”的研究已进行多年。这一研究是由1978年“实践标准”讨论引发的。从“实践标准”的明确,进展到实践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核心地位的肯定,再进展到实践主体“人”的出场并在场,这样,作为人的本质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价值哲学的学术地位得到确定,其学理内涵生发铺衍,这是重要的成就。但把价值哲学研究同当代中国人的生存状态联系起来,却做得不够;尤其是对中国人民所需要的核心价值,很少有学者提出切实的见解;这样也难以从实践中为价值哲学的发展找到新的资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的创新论点,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这一方面可用以引领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思潮,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思想共识,团结人民,奔向未来;另一方面对于学术界进一步研究价值论,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哲学,具有多方面的指导作用和启示意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出以后,我国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价值哲学的前提性问题:价值与科学的统一
(一)价值与科学关系的一般原理
“价值”这个哲学范畴,其内涵无论在历史意义上或逻辑意义上都是逐次展开的。较为浅近的,是指“物”作为客体对于“人”作为主体的价值。于是,有了这样的定义:“价值的实质,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接近。凡是具有这种性质和状态的主客体关系,就叫做客体对主体有(正)价值。”[1](P56)进一步,把“物”与“人”的客体、主体关系拓展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主体间关系在发生价值关联时就转化成为价值的主客体关系。更深入一层的,达到了最本质的价值认识,这就是认为“人是价值本身”。[2]这个判断,突破了把“价值”界定为主客体关系的局限。有学者指出,当我们把价值当作主客体关系时,价值依附者“人”一定是经验的、具体的、历史的人;而“人是价值本身”,人就是一个不断超越自己的“未完成物”,这个“超越”的终极指向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本质,又是人的价值。这里的“人”是共性的人、应然的人、理想的人、价值的人。“价值”的以上诸义,都是以人为价值主体或价值本身的。“价值”最本质的含义是人对实然的不竭超越——好了要更好,美了要更美,自由了要更自由。人之所以追求“超越”,因为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然世界不能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人必须通过实践改变实然世界而创造足以满足自身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物质资料、文化状态和社会格局。这个“格局”对于现实的人而言是“超越”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客观世界走着自己的路,人在实践中必须尊重既成的客观世界,这就使人改变观念、增强能力、塑造自己。原本为了取得生活资料而改造外部世界的活动,同时又变成改造人自身的活动。人对自身状态不断更新的期待,则是“超越”的另一面。可见,“超越”中既有在尊重客观现实世界的基础上改造客观世界的一面,又有实现人的自身状态提升的一面。真实的“超越”是变动着的客体与主体在实践中的统一。
西方许多研究人、研究价值哲学的学者,不承认历史有其不断发展的客观出发点,因而也不承认历史有其客观规律性。他们认为,社会历史是由人的创造活动构造而成的,因此,社会历史没有重复性,不成规律性;历史学只是对具体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的描述而已。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则揭示了人类历史的普遍规律。马克思主义确立了实践论在历史观中的基础地位,而西方的学者则没有实践论的思想。同时,这些西方学者,不承认人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历史性,而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出发点的是“现实的人”。当然,马克思也承认人有其“一般本性”,但这种“一般本性”恰恰是人性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原因。这真实的“一般本性”只能是人的实践性。[3](P669)两种历史观的分歧,在价值论上表现出来的,一则在实践论基础上谈人的价值,一则在非实践论基础上谈人的价值。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规定把价值与科学统一于自身
党的十七大报告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合乎逻辑地呈现出价值论和科学论紧密结合的原则。让我们逐条作出论证:第一,“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着两个维度:一个是科学指导维度。它把对人类历史规律的揭示,转化成为观察历史与现实的科学方法论,指导着我们不断去研究和把握中国社会、中国建设、中国改革的基本规律,合规律地去建立实践观念——总路线和各项具体工作路线、政策。另一个是人文关怀维度。它把人的完全解放作为终极价值来追求。对中国人民来说,人的解放是个长过程,相继实现民族解放、阶级解放、社会解放,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人的独立性,合目的地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是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旨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是以真正掌握中国近现代以来社会运动基本规律以及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规律为基础的,它的科学性集中表现在把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作为历史尺度,由此来构建社会主义新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持又是以实现中国人民的自由、解放、幸福为目的的,它的人文性集中表现在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富裕作为价值尺度,由此制定和实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要求的发展战略。第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爱国,维护祖国的独立和统一,争取国家的富裕和强盛,是每一个中国人实现个体价值的前提,因而是全中国人民共同选择的价值原则;改革创新,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扬弃旧体制,建构新体制,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走的科学之路。这两个“精神”统一起来也就是科学与价值相统一的精神。总之,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依托于科学历史观和方法论的价值体系,也是赋予社会发展科学规律以人文意义的价值体系。
(三)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鼓吹的价值体系采取分析态度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核心价值是反映它们的自由市场经济中人的独立性的“自由”和以个体自由为基础的“民主”。这种“自由”在形式上是无具体历史内容的“抽象”,是跟不同形式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一般”,是绝对的和普适的,但在实质上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自由”,是在私有制和对物依赖的条件下个人独立、占有商品、等价交换、贫富责任自负的“自由”。正因为他们所说的“自由”存在着形式与实质的矛盾,所以,他们向全球推广他们的价值观就必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中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已经选择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经济体制。中国正在构建实现“自由”和“民主”价值观的制度、体制,但这种“自由”和“民主”的价值观必须克服形式同实质的矛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上具体、历史地得到规定,加以实现。不少有识之士都已看清楚了这一点。香港有学者指出:“自由主义经济很简单易明,这种‘简约主义’的学风,对经济门外汉特别吸引”,但其实,自由主义的“简约”并不普适。以自由主义为原则的“华盛顿共识”,在西方也有不少批评者。主流的反对派有从欧洲社会民主主义价值理想出发的“欧洲价值观”,它在强调经济增长的同时,倡导人权、环保、社会保障和公平分配;还有得到诺贝尔奖的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施蒂格利茨为代表的“后华盛顿共识”,这一“共识”“强调与发展相关的制度因素,认为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而且是社会的全面改造。”[4]既然欧洲人与美国人斯蒂格利茨都不信自由主义价值观有普世性,那么情况更特殊的中国人有什么理由无分析地接受自由主义价值观呢?作了科学理解的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具有某种普世性,并不等于自由主义的带着资本主义烙印的特定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具有普世性。
二、价值哲学的复杂性问题:价值二重性规定的理解
(一)关于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为了凝聚、团结、引导全国人民去实现社会主义全面现代化的目标。这是社会对每一个人所提出的价值引导标向,而不是每个个人所主动择定的价值准则。这里,就发生了所谓个人本位论或社会本位论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说,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可以转化为价值论上的主客体关系,而人与人的关系包括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和社会,也是可以互为价值主体的。所以,胡乔木说的是对的:“我们决不能只从社会给予个人这方面来谈‘人的价值’。因为社会能够提供实现其每个成员的‘人的价值’的条件,首先需要把它们创造出来。”[5](P29)由于“个人”与“社会”互为价值主体的事实仍然存在,这才有了价值的“个人本位说”抑或“社会本位说”的争论。“本位”英语是standard,亦即“标准”。价值本位就是以哪个价值主体的衡量价值为标准的问题。“个人本位”就是以个人的价值满足为衡量价值的单元或标准;“社会本位”则是以社会的价值满足为衡量价值的单位或标准。西方当代主导价值观是“个人本位”的。有学者在研究自由主义价值观之后指出,个人主义(=个人本位)的价值体系可主要由三个命题来表述:所有的价值观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福利的手段。[6](P8)可见,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价值观是反对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表明它倡导的是“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然而这种“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又是以尊重个人价值为内涵的。其着意处在于: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里,个人价值的满足,必须以社会的富裕、民主、文明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引导每一个人为社会的发展而努力;同时,社会又是尊重个人价值的,因为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每个人的发展和幸福服务的。因此,在价值论上,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与个人相结合的共同本位论。
(二)关于普世价值与特性价值
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概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没有直接地把西方学者所说的“自由”、“民主”、“人权”的“普世价值”写进去。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这些“普世价值”及其与当代中国的整体价值的关系呢?首先必须对“自由”、“民主”、“人权”是否为“普世价值”以及在怎样的意义上是“普世价值”的问题作出辨析。关于“自由”,应作四点分析。第一,人类一经产生就有了个体性,这种个体性潜存着对个人自由的渴望与追求。问题只在于个人自由的取得需要现实的条件。第二,人类历史是自由的逐渐实现的历史。这个观点最初是由黑格尔提出来的,他在唯心历史观的框架之中,说了具有洞见的真理。黑格尔说:“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而“自由”是表明“人依靠自身的存在”。[7](P17-19)照黑格尔看来,“自由”的实现是分阶段的,由“一个人的自由”的社会,到达“一部分人自由”的社会,再到达“一切人绝对自由”的社会。这里的合理因素正是人的自由的逐渐实现。第三,人类进入市场经济的经济形态,自由成为市场自由意义上的“普遍权利”。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过程中不可超越的特定阶段,因此,在人类历史的这个阶段上,所有国家,不论你实行怎样的经济政治制度,市场“自由”是普适的。第四,比市场自由更高级的自由,终将到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解放和上升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绝对规律,这一规律必将造成生产力极大发展的状态,使社会失去存在剥削、压迫、等价交换式的平等的根据。当生产劳动时间只需要占人的活动时间的很少部分的时候,完全的个人自由就会来到人间。在人类处在市场经济的漫长时代,对物依赖条件下的个人人格独立、自由交换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是“普世价值”。但这只是现实社会中市场意义上的自由价值的普世性,还有一个更高阶段上的自由价值的普世性,那就是人类终将达到每个人自由并全面发展的境界。“民主”与“人权”同“自由”一样,也有上述四个历史特点。
当代中国的价值观,当然也是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价值观,它承认市场意义上的“自由”、“民主”价值观的普世性质,但在同时,“自由”、“民主”的实现及其具体内涵又都同中国当代社会的特点相联系。其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联系,这就使中国的“自由”、“民主”、“人权”是社会主义的自由、民主、人权。其二,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通过这个阶段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长期努力,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这两点合起来就说明,在中国,民主、自由、人权的普世价值的实现依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展开和成功。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所阐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方向性、引导性的一条。这一条也正如报告中所阐释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关于价值理想和价值准则
长久起作用的“价值理想”和现实生活中确定的“价值准则”,本来就是价值哲学中的两个重要范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因为在这一价值体系的诸原则中,“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属于“价值理想”,它是社会先进阶层所确立和追求的境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则属于现实的价值准则,被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和遵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价值观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也是价值理想和价值准则的统一。
历史与现实都告诉我们,第一,价值理想是超越性的。看到现实中尖锐的冲突、混乱的秩序,人们企盼着社会的和平,礼法的健全;看到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压榨、市场所导致的经济周期和外部性影响,人们就追寻着社会平等、经济有序。就超越性本身来说,它未必有科学的根据,毋宁说它是一种心理期待。第二,价值理想是人本性的。人的自由本质在现实中遭到扼杀、不能实现,于是人的价值理想就成为对个人自由直到人类完全自由的向往。人的平等本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遭到破坏,于是就有了对平等的期待;当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平等在结果上仍然是不平等的时候,人们就追求在消灭阶级意义上的人类平等。第三,价值理想又应具有科学性。人的自由的实现之路只能是经由社会生产力的上升性发展、社会生产关系和全部社会关系的相应变革、生产劳动时间的逐步减少和自由活动时间的增加之途。在这个长途的一定阶段上,自由实现的方式是特殊的,程度是有限的。在这一点上,表现了价值观同科学观的统一性。有一些哲学家,如文德尔班(W·Windelband,1848-1915年)、李凯尔特(H·Rickea,1863-1936年),他们不承认历史规律的存在,认为“这个概念存在着定义上的矛盾”,研究历史只能采取具体的个别化的方法;因此,哲学就只是价值论,“哲学只有作为普遍有效的价值的科学才能继续存在。”[8](P202、213)这样,他们就解答不了“超验价值”是否存在和如何存在的问题。
价值理想的现实化就成为价值准则,理想是现实所迈向的未来,却不是现实本身;但现实的使命只有在理想之光的照耀之下才能获得确定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的价值理想是建立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社会。然而,现实的社会还远远不能做到,这就要把理想变成现实的行为原则。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倡导理想,同时又着力于现实价值准则的确立。之所以将“八荣八耻”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因为它是把理想化成现实的价值规范。
(四)关于核心价值和基本价值
“核心的”这个概念在现代哲学和现代科学中被普遍地运用。西方管理学家哈默和普拉哈德提出了企业和城市的“核心竞争力”这个概念,按他们二位的看法, “核心竞争力”是“最擅长的东西”,是在顾客和市民心中“最受欢迎的东西”。与此相仿,“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也被广泛接受。规定“核心价值”有两个逻辑对立物:一是多元价值。在民族国家的存在与发展中,社会经济关系、社会阶层的分化,使价值主体多元化;它们各有其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从而导致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在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中,要保持社会的凝聚力,必须有一种价值观处于引领、主导的地位,它就是核心价值。二是基本价值。一切社会中,其结构总是多层的,“系统”中诸要素集合成为“层次”,层次间建立有序关系,这是“系统”得以“自组织”的重要基础。如果我们把社会的各层次依其同理想目标接近的程度来分,至少有先进阶层、中间阶层、后进阶层。不论哪个阶层的人都能接受的价值原则便称为“基本价值”。党的十七大报告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可以说是先导性价值和基本价值相统一的价值体系。
(五)社会价值选择和个人价值选择
价值原则的社会选择与个人选择的关系,西方学者的解答大体如此:社会选择所确立的“福利函数”是“对应于各备选社会状态的每一组个体排序的”,亦即个人选择是社会选择的根据和基础;由个人选择达到社会选择的方法,一是民主选举;二是市场票决。[9](P41-62)这次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问题,已不单是福利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哲学问题了。但社会选择与个人选择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以社会为本位、以对个人价值选择进行引导为功能的价值体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其核心价值。依社会类型可分为: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形式为基础的传统社会,把尊仁守礼的整体主义价值作为核心价值,借以维护这一社会的秩序,协调统治者和人民的利益关系,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以工业生产方式、后工业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形式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把自由民主的个体主义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依社会制度可分为:资本主义制度中的核心价值是个人本位价值;取代资本主义而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鉴于个人本位价值的历史局限性与负面影响而遵奉社会与个人正确地结合起来的价值。依历史特点可分为:业已稳定的尚能容纳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国家,坚持由各自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所决定的核心价值;而正在建构、尚需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国家,则强调以建设和发展为主旨的引导性价值作为核心价值。社会引导性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自发形成的,在新社会制度成型的过程中,逐步出现反映它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为人民所接受的核心价值体系。一种是半自觉形成的,许多学者研究形成中的经济社会关系,提出各种可以相互比较的价值论,在这些价值论的比较中形成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第三种是自觉形成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充分显示它是由代表社会总体要求的领导力量所自觉地提出的。这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特征。特别是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总体落后、结构二元的国家,具备了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一定条件又不是很充分,那就更需要依靠自觉的活动,包括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选择和自觉引导。
价值选择的主体究竟是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证明执政党和由它主导的国家政权是社会选择的主体。但社会与群体都是由个人构成的。社会与群体的价值选择对于个人只有引导的作用,真正决定个人价值原则的只能是个人自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对于科学回答社会价值选择与个人价值选择的关系给予了我们新的启示。一方面,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应有最大的包容性——包容尽可能多的个人;还应有最强的引导力——能够引导全社会的每个个人奔向社会整体的大目标。既为包容、引导,那就证明社会核心价值的选择不能代替每一个个人的价值选择,相反,它要尊重个人的价值选择。
三、价值哲学有待研究的问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进一步阐发
(一)“以人为本”问题
“以人为本”的原则已被学术界和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但在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时,未直接提“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原则的马克思主义阐释包括三个理论元素。第一个元素是确认人的历史主体地位。历史是人创造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展开。这不但是说,在诸种历史动力元素中,人是第一元素,而且是说历史的进程是人所介入、人所影响的。离开对人的研究,建立不起正确的历史观。把历史规律看作是与人的活动无关的先定存在,是机械论的历史观,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第二个元素是确认“人”是历史的目的。在历史活动中,“手段——目的”是相对性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目的”的东西,在另一意义上只是“手段”。民主可以是目的,人们为争得“民主”而斗争;但作为政治原则,它仍然是为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的手段。这种“手段论”不是毛泽东发明的,恩格斯早已作过如此界定。恩格斯当时写道:“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10](P662)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可以是目的,人们为生产力的解放而改革、为生产力发展而付出艰辛;但对于人来说,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仍然只是手段。在历史的“手段——目的”体系中,终端的目的是为人的自身。人在一定历史阶段上被异化,变成只是财富的工具,只有在全部人类历史运动的高级阶段上,人才逐步成为目的自身,历史最终将达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的境界。第三个元素是确认人是价值本位。把“人”当作价值客体,“物”当作价值主体,亦即以“物”为目的,这是物化或异化的价值论。
毫无疑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上述三个元素的每一个元素的意义上都是“以人为本”的。但这样说只是有了正确的起点,有待回答的问题还有两个:人的本质是什么?是对自己已有状态的超越,是人的自由的逐渐实现;人的需要是什么?需要只能是一定既成格局、一定历史运动阶段基础上的需要。民族压迫深重时,人的需要是民族独立;阶级压迫深重时,人的需要是阶级解放;经济文化落后、阻碍人的价值的满足时,人的需要是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物质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时,精神生活的需要上升到最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表达了中国人当代超越与需求满足的具体内涵,是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的。
(二)等级整合问题
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各价值单元之间有两种性质不同的差异。一种是等位性的差异。高端的价值元,是理想价值元,它抱有更高的价值理想,并以此理想为动力来促进实践的展开;底端的价值元,是世俗的价值元,它可以是无理想的价值元,甚至以温饱为唯一价值要求。在这样的从“高端”到“底端”的区间内,分布着各种等次的价值元。另一种是方向性的差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价值之中,有的以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和实现为方向;有的则以社会民主主义取代社会主义为方向;也有的是以新自由主义在中国战胜社会主义为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考虑到了价值等位的差异,又考虑到了价值方向的差异。对于前者,它以价值原则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方法来消弥;对于后者,它以求同存异的方法来解决。上述三种性质不同的价值方向显然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根本的差异,然而仍能找到共同点。除了极个别的人以外,爱国就是三方向相异的三种主张的最大公约数。
剩下一个问题是在全社会起引导作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没有对高端的价值元的价值理想起到整合作用。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中国共产党人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但是,为共产主义奋斗是他们的“最高纲领”,较低的纲领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两个纲领是统一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已经包含了共产党人的价值理想。
我不同意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理想”是非科学的空想,更不同意说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已经抛弃了共产主义理想。有一篇文章说:“设置终极奋斗目标是基督教的文化传统。相信耶稣基督降生后一千年,基督要复活,要在世界上建立天国。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是从这里衍生而来,是基督教天国理念的现代化版。”[11]人类生活在现实世界,现实世界总是不令人满意的;人类企求超越现实,从根本上克服社会矛盾,在这一点上,持有这样那样的理想、甚至这样那样的空想以至幻想都是正常的。也许,在这个最基本点上,共产主义理想和基督教“天国”有某种相似性;但是共产主义理想是有其科学内容和根据的。这篇文章引用了《资本论》第3卷,说它的最高成果是“和平长入社会主义”。这样说,不符合“文本”的原意。第一,《资本论》第3卷的结论只是说:“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12](P498)这里并没有涉及这种过渡在达到“联合生产方式”时的社会政治变革的形式问题。把马克思的论点转换为“和平长人社会主义”是没有根据的。第二,《资本论》第3卷并未否定“共产主义”,相反,它更加具体地论释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质。马克思指出,人类从事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是“由必需的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是人不得不这样做的“必然王国”;当生产劳动时间随着生产力的越来越高的发展而日趋缩短,生活的大部分时间成为“自由时间”时,人才进入“自由王国”——每个人从事自己选择的、可以变换的活动,从而得到自由而全面地发展的“王国”。马克思说:生产劳动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12](P927)这个“自由王国”正是“共产主义社会”。
所以“共产主义”不过是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超越。这一理想不但具有现实性,而且具有批判性,它的现实价值正在于克服对任何既成状态的崇拜。
(三)规范价值问题
按照价值必定多元的判断,价值是没有规范性的。各个社会主体为各自的价值选择所指引,价值选择的差异有其经济关系的根源,那么,它们之间发生冲突就是可以理解的。由此可见,在价值多元的意义上,“规范价值”这个概念不能成立。但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具有多中之一、异中之同、分进合击的意义,这样,社会核心价值就取得了规范性。就此而言,核心价值才是规范价值。
社会规范有多种形式。一是法律规范,它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用审判的方式来维护;二是道德规范,它划清德与非德的界限,用引导的方式来张扬、谴责的方式来维护;三是制度规范,它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中介,用约束的方法来领率、处罚的方式来维护。这种处罚针对的不是“罪”,而是“过”。“罪”轻,轻到一定程度就是“过”;“过”重,重到一定程度变成“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身有规范性,但更重要的,它指导着社会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并且反过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的基本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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