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资银行税费负担比较分析:广东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费论文,广东论文,外资银行论文,负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广东中外资银行税费情况比较分析①
(一)中资银行的适用税种多于外资银行。
目前,广东中资银行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两个税种。
表1
2002~2007年广东中外资银行适用税种情况
税种中资银行 外资银行
营业税 适用 适用
企业所得税
适用 适用
个人所得税
适用 适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 适用不适用
教育费附加
适用不适用
房产税 适用 适用
印花税 适用 适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 适用
车船使用税
适用 适用
车辆购置税
适用 适用
契税 适用 适用
土地增值税
适用 适用
(二)中资银行缴税金额占全省的比重高于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的占比。
从金额看,2007年广东中资银行缴税金额达179.7亿元,是外资银行缴税金额的83.9倍。从比重看,2007年广东中资银行缴税金额占全省银行业税收金额的比重达98.8%,外资银行缴税金额占比为1.2%,两者的差距达97.6个百分点。同期,中资银行税前利润、营业收入占全省的比重为93.1%和87.8%,分别比缴税金额的占比低5.7和11个百分点;而外资银行税前利润、营业收入占全省的比重为6.9%和12.2%,分别比缴税金额的占比高4.8和10.1个百分点(见表2)。这反映了中资银行缴税金额与其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的规模不对等,税收负担重于外资银行。
注:1、中资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等四种机构类型,以下同。2、由于深圳税收的特殊性,本文中广东银行业税收的统计数据未包括深圳。3、由于2002~2004年外资银行税前总利润为负数,在计算比重时剔除这些时点数。
(三)中资银行的税收负担远重于外资银行。
从实际税负率来看,2007年广东中资银行的实际税负率为28.6%,高于外资银行24.4个百分点。从营业税负担看,2007年广东中资银行营业税实际负担为3.4%,高于外资银行3.0个百分点(见表3)。
注:1、实际税负率=(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总利润+营业税及附加)×100%;营业税实际负担=营业税/营业收入×100%。2、部分类型的实际税负率为负数,主要原因在于其存在较大亏损,税前总利润与营业税及附加之和为负数。
(四)外资银行在税收处理方面享有较多优惠待遇。
中外资银行税负的不平等,不但表现为中资银行缴税金额高于外资银行、缴税项目多于外资银行,而且表现在外资银行在一些税务处理过程中享有优惠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外资银行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计提比例高于中资银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账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外资银行在“转贷外汇”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中享受了较大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目前,转贷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外资银行外汇贷款一般通过国际融资(包括从本银行集团内部关联企业融资)取得资金后再转贷给境内企业。然而,中资银行通常以自有外汇资金投放外汇贷款,由此导致中外资银行外汇转贷业务的税收政策尽管条文规定一致,但在实际执行中形成差异——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提高资金成本,降低税负。由此可见,由于在部分税务处理过程中享受了较多优惠,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实际税负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五)中资银行的税外缴费项目多于外资银行。
广东中资银行除了缴纳各种税金外,还承担着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使用费、治安联防费、征兵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绿化费、水利(堤防)基金等19项税外费用。然而,外资银行仅需缴纳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土地使用费等3项税外费用。
表4
2002~2007年广东中外资银行税外缴费项目情况
收费项目 中资银行 外资银行
堤围防护费有
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
有
地方教育附加费 有
无
土地使用费有
有
治安联防费有
无
征兵费 有
无
退伍军人安置费 有
无
绿化费 有
无
植树费 有
无
以资代劳费有
无
水利(堤防)基金 有
无
烈军属优待金
有
无
计生支持款有
无
森林防火费有
无
街道改造费有
无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费有
无
卫生费 有
无
排污费 有
无
水利义务工代金 有
无
(六)中资银行税外缴费金额占全省的比重高于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的占比。
从金额看,2007年广东中资银行缴纳的税外收费金额达9223.1万元,是外资银行缴费金额(125.5万元)的73.5倍。从比重看,2007年广东中资银行缴费金额占全省银行业税外缴费金额的比重为98.7%,外资银行缴费金额占比为1.3%,两者的差距达97.4个百分点。同期,中资银行税前利润、营业收入占全省的比重为93.1%和87.8%,分别比缴费金额的占比低4.3和9.6个百分点,而外资银行税前利润、营业收入占全省的比重为6.9%和12.2%,分别比缴税金额的占比高5.6和10.9个百分点。这反映了中资银行缴费金额与其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的规模不对等,税费负担重于外资银行。
二、促进中外资银行税负公平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广东中外资银行之间缴税金额、税收负担、税外收费金额等指标存在较大差距,中资银行的税费负担远重于外资银行,这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从2008年开始,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超国民待遇”,有效降低了中资银行的税收负担。然而,中外资银行在营业税、财产税以及部分税务处理方式上仍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应借助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契机,进一步取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外资银行税负公平。
(一)统一银行业营业税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银行业不征或免征营业税。为此,建议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并在此基础上,统一银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一是要取消“转贷外汇”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计税。二是要对金融机构往来轧差收入征收营业税,以进一步规范营业税税收方式,促进商业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二)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为了平衡中外资银行财产税负担,建议取消对中资银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减轻中资银行的税收负担,简化我国银行业财产税制。
(三)统一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方式。
建议根据国际惯例和税收中性原则,完善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制度,使其向国际惯例靠拢。一是统一对中外资银行贷款损失给予的税收减免制度,减免范围应包括所得税和营业税。二是允许中外资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免缴所得税,以此鼓励商业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账。
(四)统一税外收费项目。
地方政府要改变过去只图短期利益而扩大对银行收费的做法,减少中资银行税外收费项目,促进中外资银行缴费项目的统一。同时,要建立健全税外收费制度,使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公开化,杜绝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注释:
①资料及数据来源:广东银行业税收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