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现状、原因及对策_社会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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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2)01-0067-07

“郡县治,则天下安。”县级政权的效率和稳定影响到全国政局的稳定与发展。县委书记既是中央、省委实现对地方治理的执行者,又是县级政权的核心,权力大、责任重。这种双重角色使其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有别于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的角色定位。由于在县级权力机构中,县委书记位高权重,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县委书记腐败案件不仅数量在增加,而且涉及面在扩大,金额在增多,“技术”在增强。

为提高县委书记整体素质,习近平着力强调,“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造就高素质县委书记队伍。”[1]李源潮也明确要求,“县委书记要正确运用权力为人民谋利益”,[2]规范县委书记权力运行。

一、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机制,其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它有可能被扩张而滥加使用。“腐败”一词原指物质由原初的纯粹状态而腐化变质的一种化学状态,后被引入对权力变质研究。它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都有发生,但发生的原因又不完全相同。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时期,权力腐败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3]

县委书记身处所在县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直接或间接拥有巨大的“话语权”,稍有不慎就可能腐败。县委书记腐败,“是指县委书记运用不当手段,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在权力失衡与监督失效的制度背景下,县委书记贪腐行为契合时代经济特征,“与市场经济共生共长,呈多发趋势,并在此过程中进化为复杂的高级形态”。[4]

纵观县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特别是自1999年至2011年来县委书记犯罪案件,其腐败现象主要可以归结为如下方面。

(一)用人腐败

用人腐败是县委书记各种腐败现象中最为严重的现象,典型方式就是“卖官”。“不跑不送,降职留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既跑又送,提拔重用”是对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用干部规则的漠视和践踏,更与执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势同水火。

一是违反程序规定,大量批发官帽。“要想富,动干部”几乎成为某些腐败县委书记深藏心中的行为“铁律”。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短短8个月“就卖出28顶官帽”;安徽蒙城县原县委书记孔礼文,“月均卖官受贿超过10万元”;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4年任期内,“卖官110人”;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离任前不到两个月内集中“批发”432顶官帽,提拔正副科级干部278人。

二是在程序内频繁动用干部,打政策的擦边球。安徽颍上县张华琪、徐波两任县委书记前“腐”后继,张华琪“动干部”最多的一次就调整了190名干部,成为县委常委会一次调整干部全国之最。徐波在担任县委书记3年多,共卖出29顶官帽,平均一个季度卖出两顶。河南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5年“动干部”650人次;福建原周宁县“三光县委书记”林龙飞,“7年里先后调整提拔干部1000多人,非法敛财230多万元”;陕西商洛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受贿28宗,其中就有27宗是卖官。

三是卖官环节有中介掺入。如河南省原栾川县县委书记张献会“买官”被骗后,通过私营企业老板大肆行贿党代表;湖南省武陵区原区委书记吴让见则通过妻子、司机和情人大肆套取公款,用于挥霍。

四是黑恶势力左右县委书记用人决策。如湖南省双峰县原县委书记朱应求,由于为黑恶势力成员安排官职最终因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而沦为阶下囚。

“不送不重用、少送动一动、多送往上蹦”,“五千元挂个号,一万元报个到,三万元给顶帽”,这些民间流传的顺口溜,形象地描述了“卖官”现象。用人腐败腐蚀整个干部队伍,助长其他各种腐败行为,最终摧毁人们对政治的信任和信心,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二)经济腐败

“做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这是许多腐败县委书记的座右铭。他们认为,做官和做生意都是一样的,其目的都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在有限的任期内,迅速积累尽可能多的财富,某些县委书记经济腐败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许多县委书记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招标、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办理入编等方面大搞钱权交易。

一是“拿人钱财,为人消灾”,利用权力为对方“办事”,对方用钱予以“报答”。云南省麻栗坡县委书记赵仕永因受贿索贿被判有期徒刑18年。他还振振有词地辩解道:“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他收钱办事,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二是打着“敢闯敢冒、发展经济”的旗号,利用项目捞钱。在工程建设、贷款融资、税费优惠、土地征用、城镇建设、资源开采、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国有产权转让等经济活动中,以权谋利。浙江开化县原县委书记王金良于1988年至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开发、股权转让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50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01.9万元。广西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在县国有水电站股权转让中先后5次接受他人现金90万元。河南上蔡县县委书记杨松泉为谋取利益把基础建设的每个工程,不通过招标直接承包出去,大肆收受贿赂。

三是退休之前“放手一搏”,为自己将来幸福生活留条“退路”。国家级贫困县吉林省靖宇县县长、县委书记李铁成,临近退休前,认为已经“船到码头车到站”,就利用权力最后“捞一票”,分别收取100余人的款物折合人民币140余万元,实现了从被动型腐败向主动型腐败转变。

四是拉长腐败交易链,实施“期权型”腐败。腐败分子在时空节律上变换以权谋私的手法,使腐败从公开转向隐秘、从现货转向期货等,以规避法律和逃避打击。如浙江省有些县委书记等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这种与法律作对的不法现象,必定会极大地削弱司法公信力,降低贪官腐败成本,影响整个反腐进程。

(三)作风腐败

“在现行体制下,县委和县委书记拥有一个地方发展的决策权、用人权,人财物什么都能管得到。”如此强势权力,导致县委书记“家长制”权力绝对化。

一是狂言狂语。“这法那法,领导的看法才是最大的法”就是一些贪腐县委书记的流行观点,典型特征是县委书记“专权专用”,通过“打、压、吓、拉”等手段达到专权目的,把组织原则、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等制度抛诸脑后,大搞“一言堂”,催生“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官场潜规则。如杜保乾敢于发出如此的豪言壮语:“县委就是县委书记”;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就针对强拆说出“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的雷人语言,体现出某些县委书记的“霸气”。

二是专权独断。甘肃省宕昌原县委书记王先民3年多时间里,成了名副其实的“一言堂”“一霸手”“土皇帝”,大肆腐败,受贿金额逐年递增,创造了“渐进式腐败”神话。

三是职务犯罪。作风腐败还常常会带来渎职侵权型职务犯罪案件,给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比贪污贿赂型犯罪要大得多,危害更严重,反映的不仅仅是权力对权利的侵害,还加剧甚至制造了政府机关、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辽宁省原西丰县委书记利用对政法机关的控制权,悍然派出警察到北京记者单位抓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媒体记者,无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将公权力变成了县委书记的私人工具。从权力本质的意义上说,县委书记强势根源恰恰在于特定制度运作机制下的权力授予的不合理和监督制约的不到位。

(四)道德腐败

某些县委书记在美色面前,丧失办事原则和理想信念,包养情人,生活糜烂,突破法律界限和道德底线,严重败坏党风党纪。一是权色交易,培养情妇。安徽绩溪原县委书记赵增军、湖北荆门市原市委书记焦俊贤,利用职权不断提升情人职务。二是心理变态,夫妻反目。江苏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生活作风极不检点,其妻实名举报致其落马。三是纵情色欲,一掷千金。如广西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海南临高县原县委书记吴光华、广西横县原县委书记汪波、湖南绥宁县原县委书记陈小松、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原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等。四是由爱生恨,杀死情妇。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区委书记谢再兴、北京市前门街道工委书记罗少杰、云南昌宁县原县委书记杨国瞿,均将情妇残忍杀害。这些县委书记之所以沦为人民的罪人,与他们迷恋女色有直接关系。无怪乎老百姓中流传说,“每一个腐败官员背后都站着一个或几个情妇”。

(五)生活腐败

生活腐败主要表现为利用特权谋取私利,本质上就是一种超越法律制度之外的不正当待遇或特殊享受。目前最为典型的特权型腐败就是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包括公款出国旅游)、公车配备及使用等“三公”消费问题,这种基于官本位意识的赤裸裸的特权虽美其名曰“工作需要”,却是十足的有悖公平正义的腐败行为。同时,利用节假日收受礼金也是生活腐败的重要表现。据纪委部门材料反映,凡是逢年过节给领导送礼的,很少自己掏腰包,大部分用公款。一旦出了问题,就说这些钱用来协调关系了,处理上只能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这样,“以礼代贿”成了难监管的腐败漏洞。

安徽亳州原市委书记李兴民说第一次受贿是因为“工资低,身体不好,攒点钱,老来看病”。之前他多次跟家人说:“我一个农民后代,当这个官不容易,你们不许乱收别人东西。”但后来开始受贿并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共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56.4万元、美元3000元。并利用这些款项开办公司,再通过公司业务进行权钱交换,说明腐败正从生活消费型逐渐转向资本积累型。

这些年查处的县委书记腐败案,基本上已经发展到复合阶段,用人腐败、经济腐败、生活腐败、作风腐败、道德腐败,可谓是“五毒俱全”。县委书记贪腐行为,已经从个体型私人化的腐败向制度化体制化的腐败转型,“腐败集团正走向组织化、网络化和系统化的生存发展之路”,[7]腐败手段由简单趋向复杂,其年龄呈现出年轻化和老龄化两个极端。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理论,县委书记腐败日益严重,最大的危害是增加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道德成本。

二、县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

县委书记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条件,既有个人的价值因素也有集体价值观念的异化。

(一)思想方向不够正确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典型的“人治”模式,某些县委书记错误地认为权力是上级领导的“赏赐”,因而只对上级负责,对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利益诉求却置若罔闻,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逃避和拒绝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屡屡发生“黑头文件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口头文件”的现象,反映出现实中还存在着等级特权、家长制、任人唯亲等不良思想、作风、习惯。这种错误思想,反映到现实工作中就有可能滋长县委书记“唯我独大”的思想,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权力欲膨胀,把自己推向事业的死胡同。

“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8]政治人与经济人一样,也是利己的和理性的。“当个人由市场中买者或卖者转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行不会发生改变”。[9]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某些县委书记感到自己收入偏低,认为自己这么优秀,位居这么重要的位置,待遇还比不上自己管辖范围内一个私有企业的小老板,开始把自身的价值定位于个人收入的高低上,于是不择手段地任意侵吞公款而走向犯罪道路。

由此可知,某些县委书记走向堕落并非偶然,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心理嬗变主要表现如下:在起始阶段,抱有为人民“干大事、干好事、干成事”的进取精神,力图取得尽可能大的成就;但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挫折或不顺心的时候,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反差,从而产生“自我放纵”或“攀比”心理,萌发谋取私利的邪念;特别是看到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或潜规则的作用后,逐渐产生“侥幸心理”;一旦打开贪欲的“潘多拉魔盒”之后,就会心理扭曲“冒险疯狂腐败”,毫无悬念地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最终发展到案发后“心理崩溃”状态。

任何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特定的行为总是与特定的心理特点联系在一起。制约县委书记权力就应根据贪官的腐败心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预防。

(二)机制设计不够科学

任何权力运行机制都是在一定的思想、观点、理论的指导下建立的。当前我国权力运行机制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缺乏对国家机构设置和运作的技术性、工具性分析,过分强调了各种国家机构在本质上的共同性,却忽略了它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立性、差异性,从而使我们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忽视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过程及行使结果的监督,使得人民所授予的权力变成腐败分子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使得某些“社会公仆”变成“人民主人”,导致权力“异化”。

我国长期计划经济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方法也是形成权力运行机制缺陷的重要历史原因。计划经济导致我国权力结构重垂直领导、轻横向监督与制约,从而使各项权力的行使都缺乏边界限制,导致权力运行机制缺乏民主传统。当前县委书记权力运行依靠的往往是官僚制等级结构,这种层级制的委托代理机制与封建意识相结合,最容易出现“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现象,这些部门或利益集团“对提高社会的生产力缺乏兴趣,却致力于从国民收入中攫取更多的利益份额,即使这样的活动会极大地破坏社会生产力也在所不惜”。[10]

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县委书记集财权事权人权于一身,可以直接影响一个县域内的司法、舆论。有人称县委书记“除了外交、军事、国防外,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不少县委书记以家长自居,“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有县委书记曾说:“县委书记就是家长,县长就是管家”,赤裸裸地暴露出某些腐败分子的“专权”心理。

处在县委书记这个特殊的岗位上,职务上的“便利”实在太多,各类“重大事项”都需要县委书记点头拍板,“寻租设租”活动不断,官商的界限日益模糊,使得权力运行机制“梗阻”不通。

(三)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县委书记虽然在名义上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受到党员、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官员,要受到参政党的监督;作为公民,要受到法律的监督;而无论作为何种身份,都要受到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但由于没有对应的权力与之相抗衡,各种形式的监督几乎成了镜花水月。

在党内权力运行上,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集中于县委书记。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一般都是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谈不上由党代会决策,造成党内监督体制软弱无力。

就社会监督而言,主要问题有:权力行使缺乏透明度,搞“暗箱”操作;没有确立和保护民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封闭运行的县级权力也无法承受开放社会民众的有效监督。当前对县委书记监督现状,仍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

这种“监督体制困境”与传统文化的消极方面是分不开的。儒家文化崇尚“德治”,以“内圣外王”作为人格理念的目标和标准,过分强调和依赖个人道德修养的“自律”作用,忽视了制度、法规、纪律等“他律”的作用。这种思想反映到我国权力运行机制中,则表现为忽视制度建设,权力运行非规范化、非程序化。

县委书记也是理性的人,同样有个人利益的追求。政府官员掌握权力,使得他们的行为难以约束;政府官员之间关系密切,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政府对信息进行垄断,因而不可能对政府部门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县委书记领导“标杆”会发挥导向作用,“在一些官场腐败潜规则的作用下,会使一些监督制约机制难以落实甚至有被逐渐掏空的迹象。”[11]如果“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腐败现象将会在社会上日益蔓延”。[12]

三、治理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对策

县委书记腐败问题是内因(主体)和外因(客体)共同作用的结果,贯穿其中的主线是文化理念问题,治理腐败必须重视从思想理念这个角度寻求突破口。

(一)强化执政理念

任何社会都离不开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那么,我们在说明无论是自愿的现代配置还是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13]意识形态是执政党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核心资源,有着强有力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是一种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

德行修养是党员干部的从政之本、执政之基和为官之道,是衡量其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县委书记必须在党纪国法和伦理道德价值的指导下,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做出理性的合乎社会要求的决策行为。这就要求必须转换县委书记的观念,用创新意识破除陈旧观念,促使“官本位”的权力观向“人本位”的服务观转化,引导“人治观”向“法治观”转化。

(二)优化体制流程

县委书记权力机制的逻辑起点是制度。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从领导体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入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胡锦涛在反对领导干部腐败的斗争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领导干部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1.确定权力授权主体。民主的各个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授权,最重要的原则是主人的选择权。

县委书记用人权“是组织上为保证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职能所赋予的强制性支配力量,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14]要保障党员能够按照组织程序,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在党内真正形成敢说真话的良好政治氛围。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把竞争机制引进选举,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选举制度,“保证写票的秘密性和投票时采取秘密方式”,[15]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破除干部任用潜规则,把人民拥护的德才兼备的人才推上领导岗位。必须坚决破除“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干部任用作风,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并从源头上遏制人事腐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县委书记直接选举范围,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县委书记选举制度。着力完善公示内容,健全罢免程序,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在选举中合理、正确运用自己的选举权和开展选举质询工作,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人民意志得到真实反映。

按照党章规定,县委书记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必须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将县委书记由省委常委会票决为主逐步过渡到党代会选举为主,将差额办法引入党代会选举中来,实行组织差额提名正式候选人。要打破“必须确保组织意图实现”的思维定式,摒弃“陪选”“软差”等违反选举规定的行为,让“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

2.明确权力的使用边界。必须遵循“权力分解、责权统一,监管分离、相互制约,简化程序、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违责必究”的原则,公布县委书记权力清单。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县委书记权力包括七项:动议权、提名推荐权、干部调整方案审订权、主持会议权、临机处置权、管理教育权和其他权力。必须分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党委会、执委会和纪委会掌握,在权力的构架上达到平衡。同时,真正确立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地位,县内任何重大决策必须经党代会充分讨论通过,县委常委会履行党代会决策的职能,定期向党代会作工作报告。明确“党代会”是决策机构、“书记会”是议事机构、“常委会”是执行机构的职能。“党代会”通过合法程序有罢免县委书记的权力。尽快实施“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有权质询县委书记对党代会决策的执行情况。

3.制定权力的运行流程。在权力清单基础上,遵循“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的标准,明确权力流程的核心是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运用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重点关注权力运行每个环节的风险点,编制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其中每个环节都标明承办岗位、办理时限、职责要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每个环节都规定“谁来办”“如何办”“什么时间办结”,规定“运行流向”和“办结事宜”,将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4.评估权力运作绩效。“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要切实改进对县委书记的考察、考核工作,要求在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评价、民意调查等新途径,特别是注意扩大“知情者”的谈话面,鼓励和保证干部群众敢于讲真话、说实话,变“官评官”为“民评官”,把“民众考评”与“组织考评”“考试考评”结合起来,力求做到“官评”与“民评”相统一,以“民声”决定“政声”,打破内部的考核游戏规则,形成官方与民间的互信与互动。对工作绩效显著,为民办实事得到民众信赖和拥护的县委书记要予以提拔重用;绩效考核的目的就是要明确责任追究方式,把教育和惩处结合起来,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干部干事环境。

(三)强化监督力度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人民该如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首先就是要人民普遍参与立法。邓小平也曾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7]当前县委书记腐败斗争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发现难”和“惩处难”,[18]滋生腐败现象的环境和土壤一时难以铲除。

加强对县委书记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围绕中心、系统治理、改革创新、因地制宜,着力构建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着重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入手,改变以往权力行使过于集中、程序不够科学合理、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责任不够清晰等问题。

从纵向来看,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应从“筑牢基础、健全制度、严明纪律、抓好外围”方面加强监督。

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党内监察制度,着力改变现行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的体制缺陷,确认纪委受党的代表大会委托的地位,赋予其与执行机关平等的地位和权力,进而从根本上保证纪委能够独立地行使其监督权。

二是要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监督巡视。要摸清县委书记权力底数,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围绕“用人、用钱、用地、用权”等重点领域环节,进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巡视对象明确,就可以保持巡视监督的稳定性,形成持久的监督态势,解决好当前监督不力的问题。

三是要健全对县委书记的弹劾制度,将县党的委员会作为对县委书记监督的主体,党的委员会要定期审议党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审议县委书记的工作。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对违法违纪的县委书记提出弹劾要求,并就特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进行表决。如果有多数委员同意的弹劾案成立,就应当立即启动弹劾程序,并同时停止县委书记的工作,使其在思想上“不敢为”“不愿为”和在机制的控制下“不能为”,制约权力行使。

从横向上来看,体现为党委与其他机构的分权。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应列席研究干部人事的常委会,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强化监督力度。同时,县委班子决策层的分权更为重要。所有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权应该都是均等的,要防止一把手那“一票”的分量超过其他所有成员“一票”的总和,坚决杜绝家长制、“一言堂”现象。从根本上来说,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的提醒和督促,也是实现反腐败的关口前移、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障。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成为监督的关键渠道。

要增大设计群众切身利益政策的透明度,对每项权力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由哪个机构负责,如何监督制约,监督举报有哪些途径等。通过权力对权力的制衡和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体系,重点建立健全“六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主要是指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经、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任职回避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述职述廉和考核评议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问责制、党务公开制度和巡查制度等,[19]探索建构一种科学的县委书记权力运行机制理论,以期将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改革带动整体改革研究推向深入。

[收稿日期]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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