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结合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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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8年来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们今天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已较前深入得多了。但也毋庸讳言,我国迄今的改革,特别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还不尽如人意;对改革中提出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也远未达到认识的一致。看得出,在诸多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又都集中在改革开始不长时间就被提出并引起争论,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最带有根本性、也是最难的问题上,即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如何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得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讲的如何来具体解决好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结合问题。在我看来,经历了18年的改革,特别是有了党的十四大以来的丰富实践,解决这一极重要问题的基本思路事实上已经有了。从大的方面说,就是要真正解决好以下“三个必须”:

一、从社会的所有制构成说,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

分的共同发展

经过18年的改革,一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已在我国初步形成。这是我国改革所取得的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也是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机结合的一个首要的必备条件。

这一结论性认识,主要又是基于对以下四个相互关联问题的认识:

一是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长期共同发展是必然的。其基本理论根据至少有三:(1)我国社会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家知道,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最基本特征,是总体水平低,结构多层次,布局不平衡。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实际状况决定了,在社会生产关系方面,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长期同时存在。即是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上,之所以还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长期共同发展,最根本的经济根源正在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水平。(2)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的必然性又源于商品经济的不可逾越性。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经济形式,而产品之所以要采用商品的形式来交换,正在于其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正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提供了舞台。(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的特征,就只能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和起主导作用。从这里说,作“补充”的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同样是客观的。

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必然的。必须在此强调,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讲“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研究的是“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经济如何实现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在我国,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与公有制的长期并存具有必然性,在所有制结构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样是客观要求。那种只讲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而不讲还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观点千万要不得。对这点,笔者已在近期发表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民营经济主导论”质疑》一文中作了阐释(见人民日报理论部主办内刊《理论参与》1996年第8期),不在此重复。

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与其他经济成分不仅能够兼容,而且还能够相促、相长。事实上,自人类历史上出现私有制以来,没有一个社会的经济是单一的;在任何社会中,又总有某一种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基础又是所有制)居于支配的地位,决定着该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的性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和制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能够与公有制兼容,这已是共识。至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对国有制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促进;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促进;公有制与非公有制间的相互促进,这些大家已看得很清楚。自然,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也存在诸如利己性、自发性和盲目性等弊病,但应该相信,只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一前提不变,就能做到“兴利抑弊”,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四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各种所有制企业间开展平等竞争,也惟有在平等竞争中才能达到所有制结构的优化。在这点上,传统观念仍相当顽固。一些同志对改革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快于国有制经济表现出这样,那样的疑虑,可以理解;但更要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作科学分析。必须有这样的信念,就是只要对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坚持进行改革,公有制就决不惧怕同非公有制的竞争。同时,这里还要从思想深处解决好这样一个基本认识,这是各种所有制,各种公有制,都只能在自己适宜的范围内才谈得上优越性,决非是生产关系越大、越公越先进。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不是相反。比所有制实现形式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所有制本身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讲,单一的公有制,特别是单一国有制,固然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与其的有机结合;而如果公有制本身脱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如“大跃进”时期的“社有”,或者现有就实行“共产主义公有制”,同样也是没有办法来使之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

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的结合首先正在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个性特征正表现在,它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结合能否实现,第一个要在改革实践中解决的问题又在于,必须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调整得适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做到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又只能靠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正是从这里说,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长期共同发展,是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机结合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有种看法认为,搞市场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逾小逾好。这实质上还是认为,公有制同市场经济难以结合,至少是对我们能否实现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表示怀疑。而实际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有直接关系的是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这点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亦不例外。只要能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把在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指导下建立的大一统的国有制,调整得适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并改变其传统实现形式,就能实现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结合。

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必须是多形式、多层次、多投资主体

和多所有者主体

具体解决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实现形式问题,从根本上讲,只能靠进一步地对其进行深化改革。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是多形式和多层次;另一方面,在公有制内部又必须是多投资主体和多所有者主体。

首先,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是“多形式”。事实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早已不是只有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去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形式,还存在着公有制单位之间联营的形式、股份经济的形式和合作制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符合改革的大方向,必须毫不动摇地往前走。

其次,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应是“多形式”,而且还应是“多层次”。所说“多层次”,可以从投资主体说,也可以从公有化程度和范围说。从不同的投资主体说,有中央投资企业,有地方(又分省、市、县各级,有的提出还应包括乡)投资企业,有民间投资企业。就公有化程度和范围说,有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即全民所有或国有;有社区范围的公有,如全省、全市、全县、全乡范围的公有(现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明文规定:乡村“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笔者认为,地方投资举办的地方国有企业,包括有些被称为“二全民”的所谓“城镇大集体企业”,所有权亦应属于地方);有群体范围的公有,如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

再次,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必须是“多投资主体”和“多所有者主体”。对传统国家所有制的深化改革说,尤其应是如此。国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主体不同,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点是理论和政策规定上清楚,而实际上并不清楚。对于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城镇大集体企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应如何改革,本文不打算多讲。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说,实际上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创办,这点是清楚的,并且也早已为现行政策所肯定。还有待于作进一步探讨的是,究竟应该不应该把在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指导下建立的大一统的国有制经济,也改革为“多产权主体”和“多所有者主体”?现在,已明确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经济内部,存在“多产权主体”,是“谁投资、谁受益”。但同时又申明,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全民企业的财产只能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毫无疑问,对国家的现行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努力贯彻执行。但作为理论探讨,对有些问题还要在这里谈点个人看法。

大家知道,所有权是排他的。只要是实行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其所有权就只能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并由中央行使。问题是,对传统大一统的全民所有制进行怎样的改革,才最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已经实行(或被称为)全民所有的就仍然必须继续坚持实行全民所有,还是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包括正确地实行“抓大放小”。一个毋容争辩的事实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确是存在一个涉及面过宽、战线过长、布局不合理,即不该实行全民所有的也实行了全民所有的问题。不宜于实行全民所有的也实行了全民所有,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已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说,投资才谈得上所有,“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受益”,这应是最一般的经济法则。对全民所有制的改革,为何只能是“谁投资、谁受益”,而不能是“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受益”?再就实际看,地方对其投资企业所拥有的,也早已不只是一个“分有监管”权和“产权”,而是事实上的所有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和受益权,事实上都在地方。现在,中央把放开放活小企业和扭亏的责任都放在了各级地方的肩上,责任亦应与权利相称。总之,我认为,不论是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考虑,还是从市场经济的要求考虑,对传统大一统的全民所有制作适当调整,让各级地方对其所投资应以拥有所有权,都是必要的有益的。解决的途径有二:一是由中央授权地方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所有权;二是变传统的“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也就是依据一定原则,把大一统的全民所有变为国有、省有、市有和县有。变“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的一个很大优点是,既解决了不该实行全民所有的也实行了全民所有的问题,又坚持了公有制的方向(至于转为“分级所有”后如何对企业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的深化改革,已是另一个问题)。在马洪同志主编、江泽民总书记作序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的第59页上,曾两次明确地提出了“地方政府公有制”的概念,一处讲“要继续坚持和发展国家所有制或地方政府公有制”,一处讲“实行国有制或地方政府公有制”。仅从这里说,要不要变“谁投资、谁受益”为“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受益”,或要不要变对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并进而由传统的两种基本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转为“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完全是一个不仅可以提出来作进一步研究,而且很有必要提出来作深入研究的极重要问题。

上述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要求对多年形成的传统公有制观念还必须进一步地更新。主要应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以国有制为主体,成为社会主义根本标志的也应是公有制而不是国有制。

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就是不仅把社会主义同公有制划等号,而且把 社会主义同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划等号,认为惟全民所有制才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一直是把全民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社会主义的标志。其实,自从国家产生就出现了国有制,它并非社会主义的专利。同时,以公有制为主体亦不等于以国有制为主体;成为社会主义根本标志的是公有制,而不是国有制。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所讲:“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二是,并非国有制经济一定要占据数量的优势才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毫无疑问,我们不仅应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且必须坚持以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为主导。但这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国有经济主体、主导论”。传统的“国有经济主体、主导论”不仅认为,国有经济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而且认为,也惟有如此国有经济才能发挥其主导作用。事实上,江泽民总书记1995年5、6月间,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已讲得明白:“今后几年,国有经济在有些行业中的比重可能会有些变化,但国有经济只要在国民经济重要和关键的行业、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就会发挥主导作用。”无论就理论说,还是立足于改革的实践,都可以讲这个话,就是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占据更大比重的都将不是国有制经济,而是非国有公有制经济。这也正体现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的一大特色。

三是,在市场经济下管理经济有别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经济。

显然地,在市场经济下管理经济,主要应是借助于法律手段和采用经济办法,应是间接管理而非直接管理。现代国家也完全有能力运用所有权之外的手段,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和社会分配公平的适当调节。何况,我们并没有取消国有制,经济的命脉仍然掌握在国家手里。

三、具体到转为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的原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竞争性

行业的原国有大中企业说,必须真正实现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

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结合,最终还必须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下最适宜的实现形式。而要造就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实现的新形式,就必须转为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一种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企业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独立自主地经营企业,并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具有这一本质特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与主要形式。改革所取得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就是认识到股份制经济是中性的,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也就是说,公司制企业既可以容纳私有财产,也可以容纳公有财产。公司制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大中企业普遍实行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也定能成为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下实现的新形式。

具体到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说,应是适宜于什么形式就采用什么形式。有些可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主要在有关国家安全的部门和具有天然垄断性的部门)。但也需注意两点:一是这种形式的公司制企业不可以过多,有些要向国家控股公司发展;二是不能只换牌子而不转换经营机制,要真正按公司制企业运营。对于竞争性部门的国有大中企业,一般应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些可实行国家(应包括中央和地方)控股,有些可实行国家参股。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国有大中企业的改制,必须真改,而不可以是图虚名、走过场。现在,不少企业牌子换了,而经营机制照旧。主要是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国有大中企业进行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还过于强调国有股要占绝大比重,并没有真正实现股权的分散(不承认“地方政府公有制”是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控股并不需要占有50%以上的股份,而且,股权越是分散,越是占有较少的股份就可以控股。二是,由于配套改革没有跟上,改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还要由政府部门任免,他们仍然是“官”,而不是“民”。而真正的公司制企业,必须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也就是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股权的分散和所有者的多元化,转变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能否做到这一点,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对于一般国有小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凭、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改革步伐。基于如上的分析,我认为,在“抓大放小”问题上,我们的思想还必须更解放一些。特别是对于“放小”,不可以过于强调“主要是改变国家对国有小企业的管理方式”,该从全民所有制中退出的,就应该从全民所有制中退出,这没有什么不好。

总之,国有企业转为现代企业制度运营,就竞争性部门的国有大中企业和一般国有小企业说,其实质就在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国营,转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一些地方的行业管理部门纷纷转体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一些大企业、大企业集团公司,也在积极争取国家直接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正是这一实质性问题的一个突出反映。究竟如何做才最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不要搞这么多的国有独资公司,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企业是坚持“官营”还是转上“民营”,看来还明显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这些问题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笔者完全相信,在邓小平同志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结合,定将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变为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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