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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科技企业资金需求与资金来源分析
(一)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始终是影响民营科技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资金需求性质与资金需求量都是不同的,所需资金也是由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提供的。民营科技企业要想获得发展所必须的资金,首先要分析研究自身的资金需求状况,以及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渠道。
高技术企业,无论是否民营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上可分为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
1.种子期。新发明和新技术已经产生,需要对产品和市场进行可行性研究。研究难度较大,所需时间不确定,商业目的不明确,研究成果容易被外界共享;风险巨大,难以吸引外部投资者。但由于企业尚未投入生产,资金需求不大,一般创业者个人投资就可以满足,也有一些风险基金在这个时候进行投资,这被称做种子投资,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大,所以,这个阶段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
2.创建期。对高科技企业而言,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的介入,能为企业提供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辅导,从而降低创建期所带来的风险,并使企业获得明显的成长。对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来说,创建期风险更高,而一旦投资成功,将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资本收益率通常高达每年35%-50%。此时以风险投资基金为主。
3.成长期。新产品进入市场并被不断推广,发展潜力已经初步显现。企业开始获得销售收入,风险有所下降,但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来扩大生产和组织销售。此时资金来源有三个渠道:①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的后续投资,这将是处于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②商业银行的风险贷款;③上市——通过二板市场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二板市场对公司上市的要求比传统市场低得多,非常有利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获得资金。即,该阶段的资金主要以风险资本以及商业银行贷款为主。
4.成熟期。新产品被市场接受,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放大,企业开始盈利,前景明朗,风险降至最小,但是需要巨额资金来满足市场增长的需要。以资本市场和银行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风险资本基本套现退出。另外,民营科技企业还可争取在国内外的资本市场上市。高科技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是一条较长期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因此,该阶段以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贷款为主。
资金需求量是民营科技企业寻求融资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企业的创业者应针对企业特点,根据资金需求量来确定融资策略,未雨绸缪,作出资金预算,并根据不同融资方式所需时间和市场情况来进行策划。
(二)只有选择与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匹配的资金来源渠道,才可能最大范围地争取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目前,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筹资金、创业资本、资本市场、银行贷款。
1.创业资本。由于创业资本所承担的风险较高,所以期望的投资回报也相当高。当今众多成功高科技企业,比如微软、英特尔、太阳、康柏、苹果等发展初期都曾通过创业资本获得投资。根据亚洲风险投资协会的统计,到1996年底,亚洲风险投资总额达到197亿美元,其中大概47%分布在扩展阶段,23%分布在成熟阶段,20%分布在起步阶段,创业阶段的基金只有5%。因此从吸引风险投资来说,高科技企业的创业者和股东应该考虑到其企业的特性和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吸引力。
2.资本市场。对于民营高科技企业而言,资本市场是其主要融资渠道之一。A股市场仍然是目前主要可以利用的市场。从1997年A股市场掀起了高科技热潮以来,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如中国最大的软件企业清华同方,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四通、方正和联想等公司以红筹股方式在香港上市。除主板市场以外,香港推出创业板市场,适合处于创业阶段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上市,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将拓宽国内民营科技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渠道。
3.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的理想贷款对象是经营稳健、财务风险较低的企业,而民营科技企业尤其是处于创业阶段的民营科技企业承担的风险极大,银行贷款的收益只是固定的利息,在风险和收益不对等的情况下除非创始股东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否则创业高科技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另外民营高科技企业规模比较小,资产额也较低,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即使获得商业贷款,其成本也很高,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为推动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中央银行已采取措施鼓励银行向民营高科技企业贷款;中国高科技企业的贷款环境将会有所改善。成熟高科技企业在具备了稳定的产品和市场、良好的前景和稳健的财务状况后会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自身优势使民营科技企业具备良好的融资信用条件
对民营科技企业而言,民营机制与生俱来、充满活力;经营管理逐步规范,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
1.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与生俱来的产权利益明晰优势,且创始人所占股份通常较多,经营者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联系更加紧密,这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
2.民营科技企业目前处于“头脑风暴”这一理念更新与理性思索阶段。形容民营企业的“发家史”,曾有这样一段顺口溜:“第一代老板是靠胆子,第二代老板是靠路子,第三代老板是靠票子,第四代老板则是靠脑子。”也就是说,当前中国民营企业若要获得持续发展,就必须接受“头脑风暴”的训练。实际上,这两年,以新经济为代表的“头脑风暴”已席卷全国,许多国内民企老板们纷纷进入充电状态。
3.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方面比较接近国际做法。注重专业化经营,发展多元化经营。新形势下,国内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机会越来越多,企业实行多元化并且取得成功的机会也越来越多。民营科技企业在抓住自己有竞争优势的业务的同时,也在相关领域谨慎选择。
4.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民主化程度通常较高。董事会的权力比国企大,有独立董事介入,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决策的民主性很强。相反,国企及其他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权力往往偏大,容易导致盲目决策。
5.民营科技企业逐步重视金融审计环节。和国内知名的专业机构接轨处理自己的财务问题,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可信,给企业重大决策带来方便。其他一些中小企业却不注重财务的准确和透明,表面上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好处,但实际上大大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很可能导致财务和业务危机。
6.从松散型转向紧密型。民营科技企业开始渗透或直接参与金融资本,涉足金额领域,已经成为民营企业有识之士的创新行为。理智告诉我们,实体经济在实施和完成行业竞争之后,势必涉足金融领域,果断而明确提出把金融作为企业产业经营的一部分,共同构筑企业的金融时代已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近年来,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将其投资理念甚至投资行为扩大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这种投资组合一定程度上使它们成为资金供求双方的同一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统一体。
三、国家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在加大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重视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重视发挥各种所有制民银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求、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2.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6月14日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无疑为广大民营科技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它将有利地促进我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每年财政拨款10亿元,贴息20亿元,加上各省市类似的创新基金,每年财政有近100亿元支持小企业科技创新。
2001年,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现实困难,切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启动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十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发表了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或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随着高科技革命风起云涌,中国风险投资业蓬勃发展。到2000年底,中国有风险投资公司近200家,投资资本总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倍受人门关注的外商投资能否直接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最近有了新的规定。
由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于2001年9月出台。这是我国引进外资方式的一个新突破。该《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的风险投资型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审核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4.我国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逐步增加。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1998年6月20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1998年10月19日下发了《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余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
5.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门坎逐步降低。1999年,《证券法》出台,为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创造了更好的环境。《证券法》没有把企业的所有制作为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依据,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非公有制企业、非国家控股的企业可能获得比以往更多的发行股票上市的机会。
1999年下半年香港资本市场创业板运行,形成了新的科技创业投资体制。目前,我国正筹备高新技术创业板,已有许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提前申报准备上市。
在股权融资方面,民营企业已开始涉足。从发展趋势上看,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直接改制,或者通过协议要让非流通股份控股上市公司,或者通过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控股上市公司,或者采取逆向借壳等方式和渠道进行股票市场直接筹资。能够进入股票市场的是那些规模较大、技术或产品先进成熟、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佳、有发展潜力的民营科技企业。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结构调整的要求,也是界定中小企业标准的目的——扶优限劣。
从债券融资发展趋势看,随着企业经营的合理合规、居民理财观念的转变、投资行为的成熟,居民投资企业债券的资金也会增多,我国的债券市场应该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会有一个较好的债务融资前景。
四、如何融资——民营科技企业融资路径的几种选择
1.政策性支持融资。利用政府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中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因素进行融。如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科技产业化政策、国债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等。
2.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香港股市科技创业板已经运行,上海、深圳股市高新技术创业板块正在筹建中。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将成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一条可选路径。
3.信用增级融资。民营企业通过加强内部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经营,培养实力,增强信用意识,以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实力取情于民众,取信于社会,取信于银行,通过努力提高企业自身信用级别从银行融资。各商业银行都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基础工作。商业银行一般都要求,按照《情贷客户评价办法》和《额度授情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客户资信及其经营个人信用评价,划分客户信用等级,对A级以上的绩优小企业客户逐步进行一般额度授信或公开授信,及时足额解决其合理贷款需求,对连续3年在AA级以上的小企业客户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4.多种方式担保融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利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公司、担保协会及其他资信高、实力强的企业担保向银行融资,还可以其他多种方式担保融资。各商业银行在这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商业银行一般规定,对中小企业,除了第三方保证外,还可积极提供抵押、质押贷款。对小企业以合格的房屋、土地、设备、可变现库存货物抵押、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有价证券、应收账款质押等所提出的信贷需求,可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
5.高科技含量融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进行融资,无论是政府还是银行都支持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一般明确,对这类企业的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贷款需求予以优先支持;对其先进的设备融资需求,可以发放设备抵押贷款,也可以开展设备租赁或融资租赁业务,即对绩优的租赁公司进行贷款支持。
6.大企业配套融资。国家鼓励民营企业为大企业配套,银行支持为大企业配套。商业银行一般规定,只要有大中企业的生产定单、有效委托合同,大中企业又提供担保的,就可以优先进行信贷支持。对中标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帐户托管方式优先发放贷款。
7.基金融资。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加快。1997年7月,我国首家创业基金广东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同年注册1亿元的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挂牌运作。无锡市政府从1996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市政府拿出5000万元,滚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1999年,上海市政府出资6亿元,组建了上海科技创业投资中心。目前,我国有各类非银行风险投资机构80多家,融资能力达36亿元。从1992~1998年,进入中国的外国投资基金达40亿美元。中小企业可以从这些基金中寻找到融资的机会。
五、民营企业与WTO
据分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民营企业至少有以下四方面好处:
1.加入WTO后,中国可以在目前所有的130多个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WTO能提供稳定的多边贸易环境,保障我国出口不受各种政治、历史、非经济因素的影响,避免各种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排除反倾销,反补贴等干扰,达到改善出口环境以增大出口的目的。
2.加入WTO后,有利于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进而获得因资源优化配置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我国“入世”将使我国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增加2.9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我国将增加2000多亿元产值和几百万人就业。
3.加入WTO后,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世界上成熟的市场经济完全接轨,彻底解除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现在仍在束缚生产力的种种限制,从而大大促进中国企业体制和结构的调整。
4.加入WTO后,必然促进放宽和完善引进外资程序和方法的改革。目前中国引进外资法规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外国投资者,在税收等主要项目上给予“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加入WTO后这种状况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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