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协调的方法解决利益分化过程中的社会矛盾_冲突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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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7)06-0093-04

转型期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利益分化急剧加快的时代。利益分化所产生的激励作用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与此同时,由利益过度分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急剧增多,任其发展下去,会反过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破坏力,甚至会威胁到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在利益分化过程中,政府的科学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转型期由利益分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趋尖锐

1.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利益分化导致利益差别迅速扩大

利益分化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引起社会成员的既得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利益差距迅速扩大的过程。它包含了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既定的利益关系被打破;二是新的利益格局迅速形成;三是利益判别迅速扩大。

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也意味着利益分化的进程。因为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通过利益差异激励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性,以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民富国强。这就打破了旧体制下无差别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均衡状态,使原有的利益主体不断分化,并使社会利益基于一种新的分配原则而在各利益主体之间迅速地实现着重组。新的分配原则意味着人们各种利益的实现并非只与其劳动投入等值,它还可以取决于其他许多因素,尤其是取决于对社会资源 (包括文化资源、组织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社会关系资源等等)的拥有程度,而且一般来说,拥有的社会资源越丰富,各种获利会越丰厚。因此,在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过程中,有一部分社会阶层,由于掌握了较多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而成为强势群体,而另一部分社会群体则因手中社会资源匮乏而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而沦为弱势群体。于是,利益分化便以一种显现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一方面是财富的高度集中化,另一方面却是极度的贫困。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城市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差距越来越大。

根据国家计委统计:我国基尼系数2002年为0.454、 2004年为0.465、2005年为0.47、2006年为0.49,超过了0.4这条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且越行越远。而如果将非法和非正常的收入计算在内,数值将会更高。经济导报曾刊载一篇题为《垄断行业有多肥》的文章,例举了中石化下属某公司一位办公室主任的实际收入状况:“每个月基本工资是5600元,另外每个月有会务费、慰问费1000元左右。奖金是3个月发一次,最低8000元/人,年终奖最低14000元/人。另外,公司的软性福利非常好,车补、房补、通讯补等一大堆补助,国家规定的公司有,没规定的公司也有。吃、穿、住、行、抽都是单位的,抽的是高档烟,一盒最低不下20元,穿的每个月单位可以报销700元的购衣发票,单位发的衣服还不算,手机话费实报,出门打的票也是实报,中午吃在食堂,也是免费。平时自己私人发生的招待费,跟领导说一声,基本也可以报销”[1]。其灰色收入由此可见一般。因此,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我国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 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推算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推算的21倍”[2]。我国垄断行业的工资是平均值的5倍,同一行业内部,最高与最低的收入相差也在10倍以上,就全国而言,最高的个人年薪高达1300多万元,最低的年收入不到5000元。利益分化进程中出现的贫富悬殊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们的经济地位往往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其政治地位、文化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财富悬殊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分化过大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社会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的两极分化。

2.利益分化过程中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日趋尖锐

利益分化实际上是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过程,也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之间进行利益的重新配置和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社会阶层作为利益主体总是力图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份额,总是在极力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的同时又千方百计地去争取更多的预期利益,从而必然造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利益分化越严重,矛盾冲突越突出。

从国际上各国现代化进程的经验看,一个国家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阶段,失业人口增多、城乡和地区差别扩大、贫富悬殊,是一个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高风险时期。我国现在就处于这样一个关键的转型期,利益关系的调整、新旧观念的冲突、社会结构的重组、改革和发展的不平衡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目前这些矛盾集中体现在三个领域:

一是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间的矛盾。由于贫富差距拉大会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贫富矛盾也就成了当代中国诸多矛盾冲突中居重要位置的矛盾冲突。对贫困者而言,贫富差距拉大,已经在由工人、农民等劳动者组成的社会主体中引起强烈不满,特别是那些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工人,在高收入者舒适的生活和优越感面前,心理更是充满失望和愤懑,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和受挫感,有的甚至产生了仇富心理,并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对富裕者而言,一些为富者并非凭自己的能力在公平竞争中合法致富,而是通过钻国家政策空子、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权钱交易、贪污腐败“致富”的,这样的“致富”行径必然会引起民愤。同时,一些人致富后高高在上,瞧不起穷人,甚至为富不仁,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心。有人说:中国经济的发展催生出许多富人却没有催生出相应多的热心公益事业的慈善家。这话不无道理,在我国确有一些腰缠万贯的富人只热衷于自己的利润或只关心自己的舒适生活,而对公益事业和他人疾苦漠不关心。这无疑会导致和加剧贫富矛盾与冲突。据相关调查显示,面对垄断行业相对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而言过高的工资收入,绝大多数民众明确表现出坚决反对的态度,而许多国企职工对国企高管的高薪也表示出强烈不满。有研究者按主观认同和客观收入事实分别将调查对象划分为最高层、高层、中高层、中层、中低层、低层、最低层,结果显示,“主观认同者中,最高层中共计有39%的人员认为贫富之间有不小或严重的冲突,最低层人员中有41.1%的人认为贫富之间有不小或严重的冲突;客观事实者中,社会最高收入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的人员中,均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当前贫富之间存在严重或不小的冲突;而相比之下,其他五个阶层的人员对此问题的看法则要缓和得多”[3]。这预示着:社会最高收入层和社会最低收入层之间逐渐形成了两个十分对立的利益群体,中国社会事实上已隐含着很严重的贫富矛盾,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某些较为激烈的冲突。

二是劳资矛盾。资本的本性是最大限度追求剩余价值,尽可能多地获得剩余劳动,尽可能少地支付成本,这是资本运营的规律。在市场经济下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这就决定了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在本质上是一对矛盾。而在这对矛盾的博弈中,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无论是在地位、身份还是权力、利益上一开始就处于强资本弱劳工的不平等状态,特别是在劳动力过剩的背景下,这种不平等更是加倍扩大。于是,劳资纠纷亦即企业资产所有者或经营者与企业劳动生产者的矛盾也就日益突出。根据《劳动法》世界网站提供的资料,近10年来我国劳资纠纷剧增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广东省东莞市2004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1995年的50倍;上海2006年的劳动争议案较2005年相比增长了31%;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30多万件,比上年增长20.5%,是2000年的2.3倍、1995年的9.5倍。而且更严重的是除劳动争议案的数量上升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大幅攀升,劳动争议对抗性越来越明显。劳资矛盾不仅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

目前我国劳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方案不透明不公正,暗箱操作,使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交易中出现大量“缩水”和企业经营者“自卖自买”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却对企业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二是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突出。2005年全国人大在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非公企业员工不仅工资水平低,而且存在着克扣和拖欠现象;大多数非公企业员工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工人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高,劳动安全事故频发;超时加班已成为企业员工的普通生存方式。尤其是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长期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和尊重,利益得不到保护,他们被社会歧视、欺压而引发劳资冲突更突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败诉率高达86%就是最好的例证。

三是干群矛盾。虽然总的来说我国的干群关系是好的,但干群关系说到底也是一种利益关系,转型期干群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矛盾的对抗性增强、群体性事件增多也是不争的事实。从大众“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普遍心理,到个别人状告政府部门、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干部的行为,再到群体性的集体上访、游行静坐、围攻政府机关等现象的增多,无不昭示着改革开放过程中干群矛盾的增多和激化。干群矛盾交织着个人利益、单位利益、行业和地区利益、国家利益、阶层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等的矛盾和冲突,显得尤为复杂。

从利益的角度来审视,引发干群矛盾的焦点不外乎以下方面:一是改革作为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符合和满足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方方面面的利益要求,甚至会使一些阶层、行业、群体的利益暂时受损,这在客观上造成利益受损阶层、群体对改革政策的不满,进而迁怒于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造成干群矛盾。二是改革开放中一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或不完善,导致在改革中相对失利的群体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进而转化为对政策制定者及广大干部的不满,从而强化了因政策原因而引发的干群矛盾。三是权力腐败、寻租现象严重。据清华大学胡鞍钢估计,中国的腐败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更有数据显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全国付出了20%-40%的‘经济租金’,即全国人民每年生产出来的财富约三分之一被贪官和利用制度漏洞获得的寻租者巧取豪夺走了”[4]。对全社会而言,腐败并不会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只是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广大消费者手中转移到少数垄断生产者手中,或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移给了少数腐败分子、特殊利益集团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身上。这种由权力进入市场造成的贫富差距,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满,甚至出现信任危机。四是有的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理念或能力不强,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严重,在执行政策时不依法办事、不讲究信誉,政策朝令夕改,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干群矛盾。

利益矛盾的扩大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是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为不合理的利益差距会扰乱经济秩序,利益分配体制的不健全和利益分配不当会使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受损,社会心理失衡,从而挫伤其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其次是影响社会稳定。在利益分化的进程中,由于各个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缺乏明确的规范,产生了腐败、垄断、欺诈、暴力等政治问题,会引起多数社会成员的不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的紧张,从而减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与服从。同时,利益群体间的利益竞争、利益摩擦和利益冲突有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对抗,造成某种程度的社会混乱、失序,导致社会不稳定。再有就是影响社会价值观念。利益分化不当容易导致社会价值观念的扭曲,也会使个别利益群体盲目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滋生出极端自私的重利轻义的价值观,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导致我国转型期利益分化过大的主要原因

综观我国目前利益差距过大的问题,有一系列复杂的原因。其一,有市场化本身的原因,比如,由于人们能力差异导致市场竞争中的效率差异和收入差异。同时,市场交换的存在也有助于各种资源拥有者对其他利益的获得,即不同群体可以用自己的资源去交换自己需要的资源,以实现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从而形成强者越强、富者越富的局面;其二,从政策层面看,改革初期各种改革政策的不系统、不协调、不科学,加剧了利益的过度分化。比如,使部分人和部分地区得到快速发展的倾斜政策使国内不同区域或行业的人员置于发展机会不均等的地位,得到政策扶持的行业或地区无疑居于优势地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利益,而与此同时,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对作出牺牲和让步的群体给予相应补偿的政策,致使部分群体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反而成了改革中的失利者,更有甚者不仅在第一次分配中失利,而且在制度的第二次分配中又失利,最终被制度边缘化;其三,从体制方面看,转型期新旧两种体制并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业垄断、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不仅没有消除,在市场竞争中反而由于起点和机会的不平等使差异越演越烈。其四,从管理层面看,转型期市场监管不力、缺位、滞后是导致利益过度分化的又一原因。比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暴利的现象、运用公共权力通过设租寻租等方式谋求权利资本化的现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而侵害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现象,可以说随处可见。对垄断、欺诈、走私、逃税、侵蚀国有资产、损害消费者利益、地区封锁、以权谋私等行为监督、打击不力,致使利益分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一般而言,人们对他人在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中凭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合法取得的利益,不会有太多不满情绪,人们最不满的是非公平状态下的利益掠夺。事实上,当前我国出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也主要是缘于后者。

二、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化解利益矛盾

利益分化是当前社会发展与进步所必需的,通过利益差别所形成的利益驱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从根本上来说,利益分化的良性发展有助于发挥社会激励作用。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的分化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利益意识,对利益的追求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大动力,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会不断地创新和寻求发展机会。而把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与其对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利益差别所形成的利益驱动就成了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使得利益主体自觉地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但是,人们在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争取预期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过度,将会引起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是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和谐的最终根源。因此,在利益分化的社会条件下,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以此来调节和解决社会的各种利益矛盾,把社会利益分化控制在适当范围内,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的极端现象。因为虽然利益分化是利益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但在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是否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程度如何,复杂性怎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戏规则的公平程度和制度的规制状况,所以在利益分化过程中,只要科学协调是可以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的。

应该说,利益协调是国家及其权力执掌者政府的主要职责。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利益分化与利益协调应该是同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应有效促进社会利益的分化,另一方面政府又应确保社会利益合理、有序、适度地分化。

1.科学的利益协调必须确保利益分化具有“合理性”

利益分化合理性的主要标志就是社会利益的公平公正,显然这是就利益的来源而言的。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机会和起点上的均等,二是过程或规则的公正。机会均等就是人们在获得发展机会(如就业、升迁、教育等)的权力方面,不受诸如户籍、性别、身份、种族、资本占有状况等的影响,不同的利益主体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规则公正则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要遵守同样的规则,如同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特权和例外。公平公正历来是群众关注的重点。只有保证竞争是在公正、平等条件下进行,其结果的差异才具有合理性,人们才可以接受。因此,我们必须要尽快完善竞争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对不平等的利益加以有效遏制,使社会利益得到合理的分配。

2.科学的利益协调必须确保利益分化的有序性

所谓“有序”是指利益获取方式上的合法性。这同样包含二层含义:一是要确保利益诉求的程序合法。这就要求要建构一个程序规范和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以而且必须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是制定公共政策的前提,合法的利益诉求是政策科学性、公平公正性的重要保证。二是确保获取利益的手段合法,即合法得利。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要健全市场经济的法制,完善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及各种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

3.科学的利益协调必须确保利益分化的适度性

所谓“适度”,就是使社会利益差距控制在这样一种量的存在状态:既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成员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协调、更持续、更健康的发展,又不会导致民众心理的严重失衡及社会的不稳定,其具体的量度标准就是基尼系数为0.3-0.4之间。因为按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差距悬殊,容易引起社会动荡。而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已接近0.5,显然已处于一种过度分化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要回归适度,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是无济于事的,市场竞争只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社会底层的人群日趋定型,缺乏改变自己命运的渠道和机会,难以实现公正、合理、开放的向‘上’流动。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利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来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缩小利益差别。除了在初次分配领域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外,同时必须强化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并完善其他多种形式的再分配制度,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社会弱势的人在再分配中更多受益,以此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

处于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的转型期,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要从宏观上控制好利益分化的度,既要让利益分化产生的激励作用充分显现,同时又要统筹协调好各方利益,不断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引起不当利益分化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稳定,也才能真正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最终实现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

收稿日期: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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