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和老庄“道”的比较-试论人类存在的两个维度论文

西方自然法思想和老庄“道”的比较-试论人类存在的两个维度论文

西方自然法思想和老庄“道”的比较
——试论人类存在的两个维度

黄 斌

(南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 南宁 530299)

[摘 要] 西方自然法思想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意识的重要思想来源,“道”是中华文化之根,二者都对人类理性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对二者所包含的主要思想进行比较,说明二者实乃是人类存在的两个维度,即西方自然法思想以人为理性本体及其权利维护和实现为目的的现实入世维度和老庄以“道”为终极依归本体的超然维度。而权利实现的善治和逍遥游的绝对自由与超越其实是对现实和精神的各自强调,两者并行不悖。物的丰富、权力的获得没有心灵的内在满足和对生命了悟的安适,生命的状态不可能安然,斗争必然持续,自由平等遥遥无期,所以“道”的强调,当对构建和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无裨益。

[关键词] 自然法思想;“道”;存在;权利;归“道”

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到的那样:“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就是人类社会变化演进的潜意识基础。在人类认识提升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不断追问自身的生命存在状态、存在方式与存在意义。在众多哲人的持续探索下,产生了众多的光辉思想,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中国的老庄“道”论,无疑是其中两个耀眼的存在。

2‐脱氧葡萄糖(2‐deoxyglucose,2‐DG)是一种葡萄糖类似物,可通过与葡萄糖竞争性结合己糖激酶(HK)抑 制 细 胞 的 糖 酵 解 过 程[4]。 二 甲 双胍(metformin,Met)是临床治疗II型糖尿病的药物,近年来研究发现,其抑制细胞内线粒体呼吸链复合体I,使细胞内的ATP合成减少,AMPK活化,抑制mTOR细胞增殖信号通路[5‐6]。因此,基于肿瘤细胞的能量代谢特点及2‐DG、Met的作用机制,2‐DG联合Met已被用于抗肿瘤研究。然而,2‐DG联合Met对人肝癌HepG2细胞是否具有协同抗肿瘤作用、AMPK及mTOR在此过程中发挥怎样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研究。

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是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内核,同样也是带有普世色彩的现代思想意识。而这些价值内核的应然性价值诉求和表达,及其现实性的权利观应用都离不开西方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指人定法必须接受宇宙已然存在的公正或正义秩序的批评和检验,以合理有效的安排人类的生产生活。从斯多葛学派开始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建构起了自然权利。

而我国古代也有以老庄为代表、以“道”为核心的道家思想体系,包含着天人合一、无为而治、万物平等、“道法自然”等诸多闪耀着理性与哲学之光的思想。老庄所推崇的“道”,指万物内在运行发展的规律性,或即宇宙的“道”化。道家思想对中华民族的生存方式的影响是深远的,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出现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盛世之况都离不开道家无为思想的指导,乃至今天的以法和以德治国理念也是对道家思想的现代应用。

无论是西方自然法思想,还是老庄的“道”,作为基础性思想理论其都深深影响着中西方人们的存在方式的选择。包括对本源的认识,对理性的把握,对生产生活的安排,对社会关系的处理,对国家、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等的认识等等。

一、对人类存在方式的认识分野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本体论

自然法的权利观发展过程,即由应然经法定再到实然的历史性转变历程,是西方政治思想理论发展的一大脉络。“在自然法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产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3]

(二)“道”的终极依归

故而,自然法思想从自然秩序出发导向人的现实权利,而“道”以“道”为出发和归宿的终极情怀,将中西权利观导向了两个不同的维度。以人为本体的西方自然权利观,往往在实践中会偏离正义和公正的原则,而以“道”为出发和归宿的权利观由于对个人性的相对漠视和个体对“道”的感悟偏差,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人世的纷扰。其实二者的现实途径和应然的依回归途径是两条并行不悖的人类发展路径,不可偏废。

虽然西方自然法思想和“道”都是对自然宇宙本源的一种认识,并把自然秩序和规律作为最高规则加以遵守,但西方自然法思想更多导向了人的理性对自然秩序的认识和权利的应用,倡导人性的自由平等,导向人的现实价值追求和探索。而“道”从论述万物同源、万物平等,来进一步强调万物的最终归宿,即最终回归于“道”。使得对人类自身存在方式的认识和解答呈现中西分野。

二、不同的权利观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下权利观的演变

自然法以宇宙本身存在的公正或正义为据,那么我们如何得以感知和认识这种公正或正义呢?人的存在是自然法的认识本体,而人的机体、人性、理性的必然存在构成本体论的诸多要素。人作为自然演进的产物,自然存在的公平或正义秩序的本质也必然存在于人性当中,并为人所感知。也即“存在着一种人类理性可以发现的秩序或安排。”[1]所以西方自然法思想偏向于强调人的理性对自然秩序的感知,也相应的要求现实中的人与所感知的正义秩序性相一致。而现实的不公正性,使得人们要求公正,进而导向人的基本权利,即自然权利观。虽然也有神性的天国和自然政治观,如《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所强调的应然回归,但总的来讲人的理性的现实权利倾向是自然权利的主要方面。“自然权利从古希腊到现代经历了应然权力到法定权利再到实然权利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历程。”[2]也就形成了以人为认识的本体、以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为目标的此一人类存在方式的思想表达。

应然自然权利观从公元5世纪到15世纪的漫长发展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财产权利和反抗权利的内涵,文艺复兴后逐渐达到了一个高潮,赞颂平等、自私、自主、自尊、自卫之类的权利。“又因为本性是人所共有,表达了人之作为人的基本规定,自然权利或本性权利,就是人权。”[4]于是“人权”概念开始出现,而“人权”成为法定权利主要在于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公布后各国宪法开始对“人权”的实际规约。

虽然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的兴起,再“经过奥斯丁、凯尔森等人对自然法理论的批判,自然法理论似乎销声匿迹。”[5]但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在世界范围内认同和确立,使自然权利变成实然权利,虽然权利的内容和实践情况会因各国的社会经济历史状况而有所差异,但基本的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二)归“道”即权利

由“道”而衍生的权利观,是从“道”的最高准则出发,以终极关怀为依归的。而所谓权利观无非目的在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道”的本源性和最终依归性的宿命论特征,已然昭示人过多的追求与争斗并不能改变最终的结局,徒然消耗生命,劳累身心,应如《道德经》第十九章所言:“见素而抱朴,少私而寡欲。”更应“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道德经》第二章)。故而人应少私少欲少占,功成身退,以“道”为准,感悟之,颐养天年而寿终,此乃自然之道了。而“道”生万物,万物平等,万物皆有生存之权利,应平等视之,不应滥杀。“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道德经》第七章),“道”无我而能实现其利益、不为自己谋求反而能够长久不灭,而我们争取权利的法定和实现不也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和求得自身长久不灭吗?所以老子认为回归大道,就能与“道”永恒同存,这才是人类长生之道,而不必在世间尔虞我诈、你争我夺。那么平等待万物、少私少欲、重生养生乃至不自生等构成了道家自然权利观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追求“道”,归“道”即权利。

从以国家对抗神权,到以社会契约限制国家权力,再到以分权制衡来分化国家权力,加上权利的法定化,权利观下的个体存在模式在法理和思想理念上实现了个人、社会、国家、神权之间的权利相对理性划分。于是在神权、国家、社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纠葛中为个体本位存在模式寻求到了某些秩序规范和体制机制。

《道德经》第一章:“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道”在这里是世界的本源和本质,是客观规律的最高体现和表达,是宇宙本身。而老子又说到:“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道德经》第十六章),也即,万物源于“道”,并最终回归于“道”。对有限的人类生命而言,“道”是永久的存在,而人作为自然或“道”的演化物,欲求得永生那就只能是回归于“道”本身,那种混沌天成浑然一体的大道之境,与天地并存。而正是这种同源同归的整体观,形成了以“道”为终极本体依归的存在方式,得“道”即永存。

自然法思想的自然权利主张,导向个体权利和自由,进而在民族国家广泛兴起时代构建起社会契约和宪政模式的现代代议制民主国家。努力在公平正义条件下保障个人民主自由权利,理清和界定国家、社会、个人的界线。从而充分发挥个体、组织的自治作用,结合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进而实现社会的善治,使得在实际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有物质利益和精神自由的双重保障,奠定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基础。

三、权利纠葛还是虚静无为

(一)社会契约论和权力制衡

随着社会发展,个体主体意识不断觉醒,权利观念深入人心。而国家观也由自然国家观、神创国家观向文艺复兴后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方向发展。古典自然法时期主要为反对教会神权,如霍布斯的《利维坦》把国家作为必要的恶,国家虽有人民契约构成,但主权仍归于君主。到洛克的《政府论》开始强调主权在民,“任何国家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表示对它同意的人民的服从。”[6]当然这里国家作为一种共同体概念也得以明确,作为群体生活共同体的国家和自然权利的个人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法律和国家内部权力制衡来解决。因此洛克在《政府论》中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即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的划分,并将人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和分权制衡一起构成有限政府或宪政国家模式。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自然状态与天赋人权两方面论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并将立法权归属人民,他认为主权不可分割。卢梭创造性的将“公益”理论引入国家这个集体概念,他认为:“公益就是个人意志间正负相抵后剩下的总和。”[7]而分权制衡理论经孟德斯鸠对立法、行政权和司法划分而进一步完善起来。

桑:目前,以德国普通士兵的视角反映二战的长篇小说《占领区》(暂名)和《诗说吴越春秋 魏晋治乱》的创作正同时铺开。春秋战国、东晋、南宋是绍兴历史上三个最辉煌鼎盛的时期,我们应该为绍兴文化的再次闪耀而去努力。为此,我还计划在明年开始创作一部长篇历史小说《马踏惊弦广陵散》,来展现绍兴的历史文化。

(二)无为而治与“小国寡民”

也就是说这种无为而治、“小国寡民”模式,意欲使个体、社会、国家之间的联系相对割裂,各自为治。“鸡犬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以避免纠葛争斗,清静自治,排斥国家权力,各负其责,自食其力,以终归于“道”。

“道”的终极关怀下,道家政治思想走出了以回归于“道”为指向的路径选择。但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也必须予以回应,而无为而治、“小国寡民”无疑是道家政治思想的核心。从人生的终极而言,生的本能下的各种欲念才是社会混乱的根源,老子从“道”的本源出发,认为“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道德经》第七十五章),尤其是统治者的私欲所导致的不端行为是违背“道”的“有为”方式,危害最甚的。“人世间的一切罪恶,政治之所以繁苛,人民之所以流离痛苦,社会之所以不得安宁,皆因治国者有为之故也。”[8]老子在《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在《道德经》第五十七章又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强调“为无为,则无不治”(《道德经》第三章)。“无为而治”并不是什么也不做的统治,而是在“道”的规律引导下统治管理,而不以私欲干预社会生产生活,再则万物平等,民能通过顺应自然之“道”做到自我实现,走向“道”的终极归宿。天下无有纷争,自性归“道”,正如《道德经》第八十章所言:“至治之极:甘美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国”,不是指现代政治意义的“国”。因为“一个邑就应当是一个居民聚落。”[9]“事实上,老子在这里所称的‘国’,不过是高度自治的村社而已”,[10]也即“小国寡民”。故而无为而治、“小国寡民”,是在“道”的终极引导下,对一种高度自治,自在无为而有为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表达。

综上,社会契约论、权力制衡和小国寡民、无为而治,其实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同一个取向:对人的自在发展和善治理想社会模式的憧憬。无论是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在民,还是宪政分权制衡,乃至无为而治、“小国寡民”,都在极力的排斥或消除国家和政府的对个体的过多干预,使市民社会或百姓自由的发展,而国家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二者指向不同:社会契约论、权力制衡建立在人的权利本体论基础上,着重在现实利益纠葛中保障和规范权利;而无为而治、“小国寡民”在“道”的指引下,主张相对的割裂社会联系,清心自养、复本归源。

四、善治和逍遥游

(一)自由与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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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个人主义和权利的所谓理性主张只有在自然法的公平和正义秩序为依归的前提下,才能有正确的前进方向。过分的个性张扬与物的单方面丰富在内心的不安全和迷惘的困顿中,并不能带来真实的个人全然自由。善治与自由作为政治治理模式和人的终极目标而言,现有的西方政治思想显然在心性的指引上显然不足以导向人类的终极。因此公益的维护是必须的,福利国家的构建“是必须的,基于人性,基于人性所面临的偶然性——这是无法质疑的。”[11]

(二)和谐与逍遥游

“道”的和谐性主要表现有:首先,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即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天人合一意境;其次,在人与社会关系上,力求避免利益的纷争,通过“无欲”、“无为”、“无争”,乃至“鸡犬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使得相对割裂人际的利益关系来到达人际和谐的目的;再次,在人心与人身的关系上,保持身与心的和谐,协调理与欲的关系,“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道德经》第十章);最后,在国家间关系上,则如《尚书·尧典》所言:“百姓昭苏,协和万邦。”即主张和谐共处,协和万邦。[12]

而逍遥游作为庄子对“道”的自由境界的最高拓展,我们需要注意理解三点:“第一,逍遥游不是形式上的自由,而是心灵上的自在;第二逍遥游不是纵情任性,而是要心灵上不断修养。”[13];第三,这种修养是以“道”为准则和依归的,即以遵守“道”为德性和修养的根本。因为“非德也而可长久者,天下无之。”(《在宥》)。而庄子的理想心性状态包括:“‘无名’的逻辑层面、‘无功’的实践层面和‘无己’的哲学层面三个方面。”[14]即《逍遥游》中所说的:“故曰: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也就是说只有“无己”、“无功”、“无名”,如此才能不被自我与功名所累,实现精神的自我超越,与大道相伴。故而要做到逍遥游这种绝对的自由状态,不是在人际的实践意义上,而是在内心。

从上式可看出,在问题集中,如果越多的特征项与记录词集的特征项匹配,即与记录集中匹配的特征项个数在问题集特征项总数中占的比例越大,PC就越大。正向匹配度是从问题集的角度看待匹配度,如果在记录词集中的特征项与问题词集中的特征项匹配得越多,那么此记录词集也就越接近于问题词集的主题,从问题词集的角度看,此记录就和问题越相关。

为了验证控制算法的有效性,下面将分别针对系统所受扰动信号为低频扰动信号和高频扰动信号两种情况下对本文所设计自抗扰控制器进行仿真研究.

因此,西方自然法思想所导出的自由和善治,更多偏向现实的利益诉求和自由的现实获得感,当然也有偏向来世的神学天国和现实的公益和福利国家。而道家的“道”的和谐性和逍遥游注重心性的自由和解放,在“道”的指引下,求得心灵的解脱。因为现实的绝对自由永远无法达成,绝对自由只有在放下自我、回归大“道”时才能实现。而这种回归与自由不是西方宗教的来世,在道家这里可以是当下和现实的,因为“道”永恒且时刻存在。事实上:物质财富的丰富、权力的获得、权利的实现并不必然带来心灵的安适,我们的心灵需要在“道”的指引下去看清生命的本质,而在了然生命的基础上,过多的物质也就不那么重要了。

五、人类存在的两个维度

本文对西方自然法思想演进和老庄“道”论所包涵的主要思想进行了比照分析,主要有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本体论、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善治与自由,“道”的终极关怀、权利观、小国寡民、无为而治、和谐和逍遥游。从而使西方自然法思想和老庄的“道”论构建起了人类存在的两个维度,即以人为理性本体及其权利维护和实现为目的的现实入世维度和以“道”为终极依归本体的超然维度。

从哲学的角度而言,抛开神性的存在与否不论,人确实来自宇宙自然或“道”,那么人的生死本能和理性也来自宇宙自然或“道”。所以不管是以人的自身为理性本体还是以宇宙为终极依归的本体,从时间和空间的终极而言都最终回归于宇宙本身。但是以人的自身为理性本体容易忽视宇宙的整体性,而相对片面的从人的特殊性出发,导致人的回归之路曲折艰辛,迷途不知返。而以宇宙为终极依归本体的取向,自然也会消弱人的特殊性在自然中的演进的作用,与人的特殊性的路径依赖或惯性产生某种摩擦,亦有无我而不见自我的困顿。实际上两个本体都应遵循,从哲学上讲的实然性和应然性,就是对两个本体的涉及,即既要看到当下的自我,又要看到终极依归的无我。

而如果将“道”的心性解脱作为人类存在的普遍心理的话,或许会走出一条完全不同于当下生存模式的道路,或许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权利都将在生产大发展的当下实质实现。所以在理性本体意识存在方式大行其道的当下,对“道”的终极依归本体存在方式的强调显得尤有意义。因为绝对精神自由的状态在物质贫乏的几千年前就已经实现,如逍遥游者,何况物质财富急剧增长的当下!

六、结语

以人为理性本体及其权利维护和实现为目的的现实入世维度和以“道”为终极依归本体的超然维度,基本上表达了对人类存在方式认识的两个端点,而我们也在两个端点间徘徊前进。两种存在方式思维模式下对所表达的理想社会图景也是大相径庭,但却没有本质的差异,因为存在的本源是一致的,即宇宙本身。相较于个体理性主义的利益之争,或许“道”的终极依归和对万物平等的强调与虚静对现实更有裨益,因为人类始终是本质一样的命运共同体,和谐存在是共同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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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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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22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 5823( 2019) 11- 0005- 04

[收稿日期] 2019- 08- 27

[作者简介] 黄斌(1985-),男,南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白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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