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学城的政策环境_国家开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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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科学城的兴建和发展,脱离不开环境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良好的政策环境是科学城顺利和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关村科学城作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北京试验区”)的腹地,不仅拥有高度密集的智力资源和强劲的科技实力,而且具有优越的政策环境。中关村科学城除能享受国家关于科技进步、产业调整、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一般政策外,还可利用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种特殊政策(优惠政策),来推动自身建设,加快科学与工业的结合。

2 政策出台背景

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对国家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及其体制改革,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文件。其中,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来说,继1984年6月国务院关于新技术革命对策文件中首次提出试办问题之后,1985年3月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则明确指出:“为加快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此后,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中国各地的起步,一系列优惠政策相继出台。

1988年5月,国务院在批准成立北京试验区的同时,通过北京市政府发布了该试验区暂行条例(简称“18条”)、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它们对中国各地制定类似政策产生了先导和示范作用,并伴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火炬计划”实施而不断完善和发展。

1991年3月,国务院在批准成立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同时,首次发布了全国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文件(简称“12号文件”),其中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税收政策的规定,积极而明确地引导和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随后,1992年11月,国务院批准增建的25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仍实行“1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

此外,90年代以来,国务院有关部委,特别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部门的国家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登记、贷款、税收、进出口业务等方面还相继制定了各种具体的政策措施。与此同时,北京市政府、北京试验区,在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新技术产品认定原则和细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以及会计、审计、统计、基建等方面,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体系,从而为中关村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3 北京试验区政策

中关村科学城位于北京试验区的中心,因此,北京试验区实行的优惠政策,自然成为振兴中关村科学城的重要环境条件。

根据北京试验区“暂行条例”(即“18条”)的规定,被认定的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收、外汇、放权三个方面。

3.1 减免税收政策

(1)所得税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建筑税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①a],五年内免征建筑税,并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1)、(2)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3)进出口关税

经海关批准,新技术企业可以在试验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②a]免征进口关税。

(4)税前还贷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5)奖金税

新技术企业免缴奖金税,但其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调节税收税标准的,照章纳税[③a]

3.2 外汇分配政策

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金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3.3 放权措施

(1)外贸经营权

试验区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2)出国人员审批权

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北京市政府审批,以后由企业自行审批。

(3)许可证管理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

(4)新产品试销价格制定权

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自行定价。

(5)基建审批权

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6)减免税款和所缴税款的使用权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87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①b]。

(7)银行贷款

银行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贷款;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贷款,用于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银行每年给试验区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8)风险投资

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贷款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并可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9)仪器设备快速折旧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10)人事管理权

允许新技术企业自行招聘各类技术人员和国外专家。

4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开发区”)的政策,是在北京试验区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它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务院“12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和放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4.1 税收政策

(1)所得税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2)建筑税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经当地政府批准,开发区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进出口关税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企业可以在国家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开发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4)奖金税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某些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单项奖励金,可不征收奖金税[①c]。

4.2 放权措施

(1)外贸经营权

经经贸部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开发区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区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2)出国人员审批权

开发区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按隶属关系报送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以后由该企业负责人批准。

(3)许可证管理

开发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4)新产品试销价格制定权

开发区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5)基建审批权

开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6)减免税款和所缴税款的使用权

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政府批准,开发区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7)银行贷款

银行对开发区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银行可给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8)风险投资

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9)仪器设备快速折旧

开发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10)人事管理权

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开发区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5 北京试验区与国家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比较

从总体上看,北京试验区与国家开发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它们是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范围制定的条例,因而在某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参见表1)。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北京试验区,除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管理、出口创汇留成按(国家开发区)现行规定执行外,其余仍按北京试验区“暂行条例”(即“18条”)执行。

从“18条”与“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来看,北京试验区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与其他的国家开发区相比,在某些政策优惠的年限、幅度和范围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宽松度。例如:

表1 北京试验区与国家开发区部分优惠政策比较一览表

北京试验的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免三年、减三年,第七年开始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而其他的国家开发区则只能享受所得税“免二年,第三年开始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①d]。

北京试验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其他的国家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须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才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北京试验区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而其他的国家开发区的企业所用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决定,自1993年起,延长五年实行对北京试验区的税收返还政策;而其他的国家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则以199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

北京试验区享受的这些更为宽松的优惠政策,对于中关村科学城的改造和建设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其有利的外界环境因素。

6 未来政策走向

1995年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国家视其项目适当给予优惠政策。要建立良好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区内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重点塑造一批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掌握知识产权、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高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这一决定,不仅确立了国家开发区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展示了国家开发区未来的宏观政策走向。

中关村科学城政策环境的优化和完善,关键在于形成纵横交错的政策法规体系。纵向政策包括宏观(国家一般政策和国家开发区政策)、中观(北京市及其地区政策、中国科学院科技发展政策、北京试验区政策)、微观(中关村科学城本身发展政策)三个层次的政策;横向政策包括产业、金融、税收、外贸、关税、土地、人才、专利等众多层面的政策,内容涉及科技、教育、经济、社会等不同的领域。因此,中关村科学城的未来政策走向,应以国家宏观政策和地区中观政策为基础,积极探索、制定一系列能够促进中关村智力资源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微观政策。

本文系作者为“中关村科学城改造与发展中日研讨地第二次会议”(1995年11月14—16日)提供的报告。

注释:

①a 北京试验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已将“自1988年起”改为“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

②a 按照国务院“12号文件”规定,不受“五年内”的时间限制。

③a 中国政府现已撤销关于征收奖金税的规定。

①b 根据1992年10月北京市政府有关领导到试验区现场办公的精神,自1993年起,延长五年实行对试验区的税款返还政策,税款返还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属中央分成上缴的部分,试验区如数上缴;凡是北京市政府分成留下的,则全部返还给试验区;如果中央与北京市的财政分成比例变了,试验区由此多向中央上缴的,由北京市财政返还试验区。

①c 中国政府现已撤销关于征收奖金税的规定。

①d 但在优惠起算时间上,北京试验区新技术企业是“自开办之日起”,而国家开发区企业则是“从投产年度起”,其中合资企业“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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