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中混合所有制的形成与发展_所有制论文

经济转型中混合所有制的形成与发展_所有制论文

经济转型中的混合所有制形成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经济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6636(2007)02-0037-05;中图分类号:F13.1;文献标识码:A

经过长期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了经济转型深入发展期。在我国经济模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所有制结构与所有制形态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社会局面。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各种合资合作企业的发展,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壮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无疑是混合所有制企业。随着所有制形式与所有者主体的多元化,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企业混合所有制还将进一步快速发展。如何认识我国经济转型期混合所有制是长期贯穿于我们社会经济转型过程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混合所有制是中国经济转型期所有制理论的一项重大突破

经济制度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制度的形成不是人们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也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由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需要的客观规律所支配的。我国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一种适应社会化生产力发展,具有兼容性的所有制形式。从整个社会来看,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特点所决定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并存和混合是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演变过程。经济转型的实践要求所有制变革,这为混合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条件。研究混合所有制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认识。从宏观层面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就是一种社会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是指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亦可称为社会的混合所有制。从微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产权主体耦合形成的企业所有制形态,亦可称为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类型很多,从混合的基础来看可分为四类:一是单纯的财产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二是以共同劳动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如合作制;三是在劳动和财产基础上的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合作制;四是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如“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合办的经济联合体等。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随着投资主体和投资来源的多样化,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的表现方式是多样的,股份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混合所有制可以用股份制来表现,也可以用其他形式来表现。我国的经济实践表明,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典型形式和主要载体。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主体是多元的,不同的投资主体代表着不同的所有者,因而推行股份制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

我国理论界对混合所有制认识的深化有一个过程。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出,人们认识到要发展商品经济,就需要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与发展。我国理论界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并论证了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合理性。伴随着经济转型人们认识到所有制混合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需要存在多种混合所有制的形式,需要发挥混合所有制的市场兼容力,需要混合所有制来促使经济发展。所有制结构与所有制形态变革的根本依据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改革开放实践的要求,在于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这种科学认识集中反映在我国宪法关于所有制变革的多次修订上。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 1988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1] 范围内存在与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 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从此,私营企业从无到有,迅速得以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 非公有制经济自此进入稳定健康发展阶段。

我国宪法关于所有制变革多次修订是创造性地运用了邓小平理论,是立足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基础上,在所有制改革问题上实现的新的重大突破。第一,正式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表明“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公有制主体的关系已从“制度外”进入了“制度内”,并和公有制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生动局面;第二,非公有制经济从“补充”发展为“重要组成部分”,从“拾遗补缺”上升到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在经济理论中的突破;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范围的突破,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第四,私人财产权进一步受到保护,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第五,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指出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存在形式。这不仅是对公有制经济含义在认识上的突破,而且是对所有制形式认识的突破。打破了传统观念所认为的所有制形式只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两种形式,即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肯定和保护、鼓励的政策,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4] 这表明:所有制的调整与完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对所有制进行改革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恩格斯也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其它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5]。中国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表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就会不断走向健全,走向成熟。

二、我国所有制结构需要以混合化方式优化

如果一个社会所有制结构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全社会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提高,那么这种所有制结构就是最优的。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所有制结构最优的标准就是资源配置的整体最优。这一标准强调生产力但不是强调单个具体所有制成份对生产力的作用,而是把各种所有制成份共同组成的所有制结构作为一个整体,看其是否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一标准也说明最优的所有制结构并不具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它必须在动态中不断调整,而混合所有制正是所有制结构优化的结果。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是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为了切实改变生产力落后状况,需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存在。我国生产力迅速发展不仅要发挥国家的投资力量来发展经济,更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便将潜在的资金、生产资料、技术、劳动力和经营才能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变为现实生产力。不同的所有制经济能在不同层次的生产力中和规模不同的生产经营中找到各自的位置,成为经济发展的源泉。

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必须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的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变革必须与资源配置的优化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发展的道路,迫使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服从它的发展逻辑,同时所有制结构与经济发展的道路联系在一起,其变革和演化也体现了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我国的经济改革的重点不是以新代旧,而是以留旧加新的渐进式来进行的,这就为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混合所有制结构的生成与国家政策调整密切相关,转型国家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国家的所有制政策的确可以造成所有制的某种格局,却无法控制政策的经济效果。事实证明,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否定和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做法,是脱离这些国家实际的,束缚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改革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大张旗鼓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使我国的综合国力迅速增强。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社会混合所有制与企业混合所有制二者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很强互动关系。在微观上,多种经济成分在企业内部实现混合化是国有企业改制和资本市场发育和完善的结果。我国的股份制是出于对原有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为主要目的而产生的。因此,从一般意义上看,我国股份制的产生和发展主要不是生产社会化要求资本集中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发展要求调整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的结果。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对我国所有制改革的新的重大突破。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组织制度,一经出现便打破了原来单一的企业靠银行资金供给模式的束缚,从而能够广泛吸取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它不仅有利于小资本迅速向大资本集中形成大的股份公司和控股公司,而且有利于突破条块限制以及所有制界限,实现资源的重组和优化配置。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提升为“主要”实现形式,这意味着在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中找到了主要形式,是对股份制的新定位。这表明,我国在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和探索公有制与经济转型道路结合上找到了最有效的形式和途径。

混合所有制是资产流动和重组的产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推动国有经济的产权流动和重组,对更多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步伐。与此相应的举措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它行业和领域,为非公有资本进入国有股份公司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推动力。由于混合所有制冲破单一所有制经济的封闭性,使不同所有制互相渗透、互相融合,打破了所有制的板块结构。企业中的各个投资主体都要求保值增值,从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起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总之,市场化改革的启动对原来的所有制结构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从而推动了多元所有制经济结构的生成,加快了非国有经济的大量发展,加快了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了所有制结构向混合化演进。

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将长期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形成的多元的混合所有制结构,体现的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有助于在经济转型的实践中突破非此即彼的选择模式,在更大范围上,寻找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无论是所有制结构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还是性质归属不同的所有制资本在企业中的混合,都是生产力规律作用的结果,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格局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必然格局。生产力的发展会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混合所有制正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所有制形态。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也不成熟。“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可以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推动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6] 从混合所有制演进来看,混合所有制形式是社会形态更替过程中的典型的所有制形式。这正好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在所有制形态的更替过程中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可以在旧的生产关系中形成的观点。作为混合所有制主要表现形式的股份制,近代主要西方发达国家接纳并利用了它,其生产关系获得了一个调整的机会,使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链条又宽松了许多”。

混合所有制是一种与社会化生产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产组织形式。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生产社会化对财产社会化的要求,如股份制这个混合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产生并发展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历史条件下,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而对财产进行社会化经营的财产组织制度。它的产生与发展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并在其生产关系所允许范围内发展了生产力。混合所有制产生与发展大大加快了资本的积累能力、集中速度,优化了资本的配置。正如马克思所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7] 由于股份公司的产生,“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设的企业出现了”。[8] 同时,股份公司促使了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得现代管理科学在企业中得到充分的应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可以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优化。

在经济转型时期混合所有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所有制一经产生,其形式就会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化生产所呈现出的多层次的复合性,这种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居主体地位,但个人所有制、国有制、股份制等其它的所有制形式也与其同时并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一种所有制对另一种所有制进行排斥的话,资源配置不会实现帕累托最优,这对一个社会而言是不经济的。所有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利益载体,各种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的调整、吸纳、乃至融合反映的是经济利益的调整与实现形式的变化。经济转型阶段多种所有制与产权制度并存、互补、相容的结构,不仅可以促进产权制度优化的结构效应,而且还会产生出一种区别于纯粹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这就是混合所有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样性、多层次性要求生产关系形式的多样性,单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包容不了太多的生产力水平的。适应经济转型时期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如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为多元产权主体的耦合提供了成熟的组织载体。这些财产组织形式为社会化生产与市场经济运行奠定了微观财产组织基础,它们既保留了个体投资者对资本的最终所有,满足每个社会成员为自己逐利的行为和财产累积的欲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又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的占有和使用。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在混合所有制实践中的一大创举。股份合作制是采用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它既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制,也与合作经济不完全相同,它兼有股份制和合作经济的特征。在股份合作制中,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是紧密结合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联合是基础,资本联合是物质条件。

混合所有制是一种开放型的所有制形态。混合所有制形态既可以吸纳旧的生产关系组成混合所有制形式,也可以从混合所有制形式中产生出新的所有制形式。开放的所有制能够及时地根据生产力的性质、状况来调整自己的性质、形式及内部结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各种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进入企业成为企业资本的组成部分。各种类型的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进入企业而成为企业所有者,各企业进而整个社会经济所容纳的资本及其所有者就会多元化。各种类型的资本及其所有者要进入一个企业,成为混合资本的组成部分,是要经过竞争的,通过竞争进行优胜劣汰,优质的资本及其所有者所接纳的企业将是比较优质或潜力较大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混合所有制形式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自我完善力。

正如宇宙中多数元素都是以化合物形式存在一样,多重混合本来就是所有制的存在形式,而单纯的公有和个人私有都仅是特例,混合所有制是经济转型固有的结果,是我们的一段历史,更是我们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所有制基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支持混合所有制发展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一是重塑使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是正常交易得以进行的制度前提,也是交易主体进行交易的终极目的,因此,产权的明确界定是交易的前提和归宿”。[9] 市场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经济活动主体在产权、利益和决策上具有独立性。在市场经济中,交换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生产要素或产权的让渡与转移,没有多元的产权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换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现代产权制度内容概括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起这样的产权制度,既可以支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又可以支持各种类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宏观结构。这种宏观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混合所有制是动态的所有制结构中有效的所有制形态,也决定了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将具有活力的私人产权引入到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制企业中,“包含了私人产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公有制实现形式,较单纯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更有活力。”[10]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混合所有制中的不同产权主体的内部博弈,实现了同股同权、完善了股权交易和流动。正是这种交易和流动使得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国家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宏观上混合和微观上混合,打破条块分割,逐步打破某些行业的垄断经营,使商品、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在更广的空间范围内流动,才能实现优化配置,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益,才能使商品、资本、土地、技术、劳动力的所有者取得最佳收益。

发展与完善混合所有制适应了我国经济转型的需要。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重塑了经济转型所需的微观基础,为我国经济完成转型提供了产权制度保障。我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及股权结构要由日趋完善的市场来产生,以此改善企业产权结构与经营机制。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来对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的产权关系进行调整,以此来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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