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教育论文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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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

教育法学是一个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学科对象,研究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的特定的知识部门,对于教育法制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教育法学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它是随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30年来,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从无到有、从幼稚到逐步成熟,取得的进展是令人瞩目的。这一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教育法学研究的初始期(1979—1984年)

新时期对教育法学的关注萌芽于1979年,表现为1979年《光明日报》的几篇呼吁制定教育法的文章以及可查到的三篇文献。[1]1980年,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颁布,标志着新时期教育法制的开始,至此学术性论文开始出现,数量逐步增加。由于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人们的法制意识与观念还很薄弱,指导法制建设的理论水平很低,因此,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对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性、迫切性的论证以及对美国、日本、联邦德国、前苏联等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状况的介绍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教育立法问题的文章多限于对单项教育法规的研究,如民族教育立法、初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立法、教师法等。198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教育立法座谈会,会后各地报刊登载了有关阐述教育法的论文,推动了我国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工作。同年12月18日,《中国教育报》刊登了《抓紧教育立法开展教育法学研究》一文,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体系”的概念,勾勒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围,并对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做出了界定,从而为教育法学在未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教育法学研究的全面开展期(1985—1995年)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教育立法的工作”。搞好教育立法是把教育摆到战略重点地位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彻底落实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一项根本措施。为了搞好教育立法,需要做很多工作,而开展教育法学研究则是当务之急。与《决定》精神相呼应,仅1985年我国就有十多篇与教育法相关的论文发表,教育法学的发展开始步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我国教育界与法律界真正开始关注教育立法问题,教育法理论研究滞后的状况开始得到改善。而其后一系列教育法规、规章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在这一阶段,中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拓展,开始有教育法学研究专著、教材出版。[2]这一时期呼吁与探讨教育立法依然是学者最为重视与关注的问题,受教育权、教师权益、学校地位等教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开始进入研究视野,内容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整体探讨教育法问题,如教育立法的意义、性质、地位、教育法的原则、调整方法、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等;二是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立法研究;三是国外教育立法的实践与理论。同时,还对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如教育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概念界说、研究对象、学科特点、研究范畴乃至学科性质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为创建我国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

1987年,北京师范大学率先在教育系本科生中开设教育法专题讲座。1991年,我国第一篇教育法学方面的博士论文《教育立法的实践、理论与问题》获得通过,[4]论文提出了教育法学的一些核心概念与范畴,如教育立法、教育法体系、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受教育权利、学校事故等,成为当前教育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石,为构建教育法学独特而科学的理论框架奠定了基础。1993年,湖南省教委创办了我国第一家研究教育与法律的专业期刊《教育政策法规研究》。1994年,开始设立教育管理与法律研究方向,并招收硕士研究生,首次开设硕士阶段教育法学课程。至此,教育法学作为一个通过法学视角分析教育及学校法律问题的独特研究领域,成为教育学科群中的一门应用学科。1994年,全国教育学研究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在天津召开了教育法学术研讨会,商议成立全国教育法学专业委员会事宜。1995年5月,在苏州召开了有关学术讨论会。

(三)教育法学研究的深入期(1995—2005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这一阶段,有关教育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司法开始介入教育领域,不但对现行教育法律体系提出挑战,对教育法制建设提出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大大推动了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工作。可以说,来自法律实践领域的新问题是促进教育法发展的一种新动力,推动着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同时也成为教育法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

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端倪初现,教育法学研究的高潮开始兴起,教育法理论研究空前活跃,发表论文数量激增,产生大量新的问题及研究领域,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法等学科研究领域,都已正式出版了中国学者自己编写的教科书及专著。法学、教育学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成为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石,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以进一步确立。一方面,对教育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开展了较为广泛、深入的探讨与争鸣,如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体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类型、教育立法的价值以及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教育平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政府与学校关系以及政府在教育中的职责,等等。另一方面,学校法律问题得到普遍关注,例如教育行政组织及其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活动的程序、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惩戒的合法性、学生权利与学生管理法治、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等,也由实践中的具体事件上升到理论研究的层面,这对于未来教育法学学派的形成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教育法理论研究的宣传与组织建设方面也有重大进展。2000年11月,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此后相继举行的全国性的年会,围绕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改革开放中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当代中国教育发展的走向、问题及其对策,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教师问题与教师政策和法律的创新,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等,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刻的理论探讨与学术交流,发表了大量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00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年刊)开始出版,集中刊载每年度教育法学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为教育法学的研究与交流提供了平台。2003年出版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劳凯声)一书,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出发研究教育法制问题,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这些高层次专业研究组织、刊物以及学术著作,提升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学术水平,促进了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

(四)教育法学研究的持续深入期(2006年至今)

2006年开始,新修订的、获得实践界和理论界颇多赞誉的《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并实施。这是在系统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法律制度,是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和青少年发展要求的法律选择。它既是我国教育法制进程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也是教育法学研究成果对于教育立法积极促进作用的体现。目前,现行《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已列入教育部法律修订规划之中,我国教育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推动教育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教育法学的发展已开始进入到理论进一步体系化、深入化的较高发展阶段。第一,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进一步深入。例如:教育公益性的立法诉求、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教师的专业权力、教育人权、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价值问题等。第二,学校法律问题理论分析的视角和场域进一步扩展。例如:教师聘任合同的公法控制、公权力视角中的学校惩戒权、高校与义务教育中的政府问责制的法律分析、相关主体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学校事故的免责、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及学生管理的契约模式、学前和特殊教育中的政府职责、教育经费投入立法、高中阶段立法问题等。第三,教育法学界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开始展开。我国教育法学界除了以各种形式派出学者到国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外,还召开了国际研讨会,邀请外国知名学者到中国进行学术访问、做学术报告。2007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第五届年会上,欧洲教育法律与政策委员会(ELA)主席Jan De Groof先生应邀参会并作了主题报告,促进了学者们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了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2006年以来,辽宁省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会等省级地方学会相继成立,教育法学专业群体的活动和影响正在进一步扩展。《中国教育法制评论》也于2007年入选CSSCI来源期刊,这是对我国教育法学研究成果和宣传手段的肯定,也必将推进我国教育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

教育法学是从两个起点出发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对教育学而言,一个庞大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教育的传统认识。教育法的产生及其作用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现代社会中,教育的普及发展不能不依赖法律的保护、促进和协调,一部现代教育的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教育立法的历史。因此,教育法理所当然地成为教育学十分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法学而言,随着教育领域内的立法范围日益扩大,立法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许多教育事务的处理,必须依赖专门的法律知识。制定教育法规,不仅要懂得法学知识,而且要研究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教育活动的特点,利用教育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因此,教育立法作为一个特殊的对象,开始成为法学应用性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教育法学作为法学和教育学的一门共同的、具有极强应用性的分支学科,不仅在法学和教育学两个学科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具有越来越强的独立性。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注重运用教育法学理论分析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

近30年来,教育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引发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如齐玉苓被冒名顶替上学案、[5]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行政诉讼案、[6]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行政诉讼案、[7]残疾中学生状告报考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8]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纠纷、[9]学校安装监视器引发学生状告学校侵犯隐私权案、[10]幼童闷死于校车事件、[11]体罚引发的校园巨额赔偿案,[12]义务教育阶段在家教育,[13]等等,我国学者都对此予以极大的关注,撰写了相关的论文进行教育法理评析。还有学者从教育法的角度专门研究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高考制度、[14]民办学校与民办教育、[15]学校事故的预防与控制、[16]教育乱收费、[17]转制学校、[18]教师聘任制与教师聘任合同、[19]教师惩戒权[20]等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教育法学研究抓住改革开放与教育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厘清现实中的困惑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为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积极的咨询服务。

(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学学科,教育法学与教育立法相互协调发展

从国外教育法学的发展看,最初的教育法研究并没有鲜明的学科意识。[21]二战后,由于教育事业的大规模发展带来的教育管理活动的复杂与多样化,专门研究教育法的教育法学才出现并渐成体系。我国在1980年前没有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通过的,因而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仅有关于教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保证教育立法工作有一个明确而可行的总体目标或远景规划,这正是教育立法研究即教育法学研究的头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教育法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强大原始推力之一。我国学者从一开始就突破教育立法在我国的极度贫乏这一局限,指出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其他法律不可能有效地加以协调的,因此,明确提出教育法应是一个相对独立、比较完整的部门法。与此相适应,教育法学不仅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范围,有独立的学科体系、概念和原则体系及其方法体系,而且,教育法学以其特有的学科地位在国家教育领域发挥着规范性描述、检测、评价、预测的作用,在高等教育学科门类专业中占有一席之地。[22]基于对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认识,教育法基本结构的研究自然而然首先成为教育立法研究的热点,而对教育法的研究促成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日益丰富、深入,同时也促进了教育法律体系走向健全。

三、中国教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改革开放30年的教育法学研究,在教科书的编撰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依法治教和教育法价值与规范建构的理想模式的探讨也有了深化,教育法原则等一般理论的阐述也得到了推进,对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被认为在立法技术和可操作性上有了长足进步。这说明,教育法学无论在回应实践需要,还是在理论自身的建构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今后教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可贵的基础。与此同时,教育法学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作为实践性的学科,教育法学回应和解决教育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不够的。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教育法学既具有理论法学的性质,又具有应用法学的性质,侧重于应用法学。[23]尽管近年来,教育法学研究在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教育法学的比较研究和教育法学案例研究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国教育法律部门的建设和教育法律的系统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但这些成绩远不能满足教育立法与教育司法实践对教育法律理论的诉求。[24]教育法学研究要着眼于解决我国依法治教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教育体制转换的变革时期,无论是教育立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都遇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依法治教进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对于指导教育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教育法学对整个法学研究做出超越学科的贡献是欠缺的。教育法学从创建之始就大量借鉴了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这是一个很好的传统。但教育法学在自身的发展中理应形成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知识体系,给宪法、行政法和法理学等其他学科提供知识上的回馈,理应给法学总体知识的增长多提供一些自己的贡献。例如,国家与社会教育权、教育立法体制、教育行政执法和申诉制度都涉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分配,对它们的研究完全可以对我国宪政研究、行政法研究有所推进;高等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地位及其与学生和教师关系、学校事故责任承担都涉及民事合同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这些问题的研究理应丰富补充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教育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以及教师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但是一个实践问题,更可以提升为具有普遍性的法理学问题,但教育法学界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少有开拓。

再次,作为有关教育法研究的科学,教育法学在学术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教育法学相对于教育法来说,应有自己的独立性、反思性和批判精神,不能仅仅作为教育法的解释者而成为其附庸。仅仅为实定教育法的解释和宣传服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教育法学。[25]必须通过教育法学的反思性、批判性以及应然性研究,引导教育法的发展。一些研究者知识结构、研究资料和学术训练欠缺,不少文章暴露了作者缺少尊重学术传统、追求学术创新的清醒意识,在讨论问题时,无视其他学者的既有研究,没有征引、也没有批评,形不成学术对话和争鸣,也形不成学术的累积。比较法研究是教育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但在现有的比较法研究中,更多侧重于法律规范的比较,缺少对教育法律制度在该国的功能、历史文化背景、现实运作状况的分析,缺少教育制度在中国本土适应性的论证。

最后,作为一个学科,教育法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相对完整的结构体系。目前,我国教育法学还停留在一般原理的水平上,在教育立法、解决实践中的教育法律问题上,教育法学还不能体现其应有的影响力和作用,如教育投入与教育公平、学校事故的责任承担、教师身份及其聘用合同、学校惩戒与处分问题,等等。一方面,教育法学应立足于教育法律现实,形成自己的理论范式和学科基本问题;另一方面,教育法学应适应教育法的综合性特点,随着教育法律问题领域的扩展以及研究基础和模式的多样化进行学科分化。

四、今后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越来越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才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而当前我国也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尤其是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构成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面对着这样的国内和国际背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凸显,同时也面临着各个方面的挑战。

(一)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和教育学的分支学科,对于加强现代社会教育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1.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

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仅仅经过了30年的历程,法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已有的法律在经受社会变革的检验后证明存在一定的问题,教育法制建设远远不能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许多应当制定法律及行政规范的领域或问题尚无立法,已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由于时间跨度大,或者教育体制的变革等原因,其中有的已经过时,有的相互矛盾,急需加以全面的清理和重新汇编。此外,立法的标准化问题在现行的各种教育法规文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层次较低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这类问题较突出。一些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朝令夕改,缺乏法律应有的稳定性;一些规范性文件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文件,缺少规范性文件必需具备的要素;一些规范性文件未能根据法定的程序通过和发布,没有使用规范的法规名称,还存在乱用、滥用、错用的现象,所有这些,都属于立法标准化的问题,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要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这需要从多方面去做工作,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开展对教育法的研究。通过研究教育法的原理原则,通过研究我国学校教育制度和教育行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同时借鉴各国教育法律制度的优劣长短,使我们掌握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提高教育立法的水平。

研究教育法学对于执法和守法来说同样必要。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中的无法可依的状况正在逐步改变,然而这并不是说现在就没有问题了。由于我们长期以来缺乏严格的依法办事的习惯,因此,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以言代法、依言不依法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要改变这样一种状况,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者和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

2.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需要

国家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是现代国家行政有序进行的基本要求。教育管理法制化,就是把教育行政的各个方面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的规定,确保国家对教育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要求不仅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还必须建立一支能适应法制化管理的干部队伍。教育行政管理已成为一门专业,教育行政干部必须专业化。为了适应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需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行科学管理,教育行政干部必须认识行政管理的特点,必须掌握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科学,其中也包括教育法学,否则就谈不上依法办事。

历史经验表明,健全的、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再好,制度再先进,如果没有一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则国家不可能稳定,社会生活不可能有序进行。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在对历史的反省中开始领悟到废除人治、建立法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当前,各种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制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领域正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学习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否则就不可能成为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中的称职的工作人员。

3.加强教育法学研究是完善法学和教育学学科建设的需要

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开展得较晚,1979年以后,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人们才逐渐认识到教育法的重要性。我国教育界和法律界真正开始关注教育立法问题,是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短短数年间发表了数十篇有关文献及若干本教材、专著。但是,这种研究的范围和水平还远远未能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而从当前的法学教育和师范教育的发展来看,都迫切要求加强教育法的研究,离开对教育法学和教育法的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法学和教育学。为了加强这两门学科的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教育法学的研究。

(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

1.保证教育政策决策的合法化

政策合法化是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是政策得以执行的前提。政策方案只有经过合法化过程,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政策。[26]规范的合法化应当是程序与实体的有机结合与辩证统一。[27]教育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应体现教育的公共性质。教育的运行过程可以分为技术的、管理的和机构的三个层次,如何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使教育的这三个层次构成一种有分有合的关系,从而对教育产生积极影响,如何通过立法保证教育政策的决策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如何保证教育政策实体内容的合法,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重点探讨的。

2.在教育权力的分配上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教育管理权力在教育系统内部、上下、左右之间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法律来予以规定和协调的。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社会转型把集中和分散这两个相对矛盾的因素带到了教育立法的领域中来。为了解决好集中和分散的问题,创造一种既具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又与大众化的现代要求相结合的学校教育模式,法律必须在集中和分散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

3.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自主办学权

我国的公立学校体系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在政府的推动和控制下发展,并在计划经济时代达到了极点,学校机构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在近30年来的教育体制改革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已经逐步具有了可以进行自主办学活动的可能性。但由于学校属于公益性机构,在按照教育本身的要求,独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做出必要的限制。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简单地把学校这种社会组织与企业相等同。政府对学校的作用不能因此弱化甚至退出;相反,政府的监控功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遏制因素。

4.对教育管理实行程序性控制

在现行法制下,每个公民都能对政府和教育机构采取法律行动,以此制衡政府或教育机构采取的对己不利的教育举措。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教育实施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发挥对教育的影响,监督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5.对课程的控制

学校的课程大纲就是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所制定的有关学校教学内容的文件。课程大纲的行政作用就在于为各级各类学校规定统一的内容要求和法定的质量标准,以达到对学校教育事务的事实上的控制。

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在我国,对教师的身份问题还有许多争议,现行法律把教师职业引向专业化的范畴中去,这是一种全球性的动向。把教师视作专业人员意味着要进入这一行业必须符合具体的资格要求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严格的操作程序来决定这种职业资格。这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此外,作为专业人员的教师与政府、学校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及其权利救济形式也是教育法学的研究课题之一。

7.对教育财政的法律控制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教育是通过纯市场机制来运行的,政府的公共财政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一般而言,教育经费主要由学生以及公共财政拨款两部分组成。虽然私立学校比较接近市场机制,但也都要纳入到国家的教育制度中去。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二位一体的统一学制。在这一体制下的财政机制是,私立学校不应完全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公立学校也不应是完全的福利机构,它们的办学活动及行为方式都应当有法律的规约和监督。

我国教育法的研究工作开展得较晚,研究的范围和水平还远远满足不了法律实践的要求。搞教育必须健全教育法制,实行“以法治教”,急需理论的指导。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史告诉我们,我国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无法可依”,同时还有“有法不依”的问题。因此,通过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对那些阻碍法制进步和改革的东西加以批判和扬弃,教育广大人民树立新的现代法制观念,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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