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制度研究

债权转让制度研究

胡继东[1]2014年在《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产证券化属于直接融资,既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也日渐成为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立法与实践起步较晚,在近十年的试点过程中波动性地快速发展,尤其是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有较大的扩张潜能。但是,由于合同法、破产法、金融监管等基础法律以及关于资产证券化专门规定存在较多缺陷,导致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在基础资产的界定、转让、SPV构建、真实销售、破产隔离等最为核心的问题上,缺乏明确、完善、适当的法律支撑,由此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及其风险,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本文将重点立足于中国本土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则体系下的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不空泛地以国外理论“纸上谈兵”,而是以本土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二者结合,对前述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本文共由叁部分组成: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对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的概述,首先梳理了资产证券化“一个核心与叁个支撑”的基本理论体系以及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之“叁国演义”的实践现状。之后,以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为例,剖析了其所涉交易主体及核心法律关系,提出了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的制度优势与扩张潜能。第二章重点探讨不动产收益权的权利结构与法律性质,以收费公路为例,通过解构收费权、收费收益权两个层面的权利结构,提出“非公营企业的收费收益权”为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进而在理论上界定了其属于“未来债权”,“不确定性”是其最大特征,而“可特定性”是其关键的适格性要求。第叁章重点探讨基础资产的转让问题,从不动产收益权可让与性的比较法研究出发,揭示了“可让与性”之本质,探讨了不动产收益归属移转的时点、不动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的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由于中国法规定的缺失,本部分是基于理论分析与比较法考察而得出结论。第四章从专项计划与真实出售两个维度探讨“破产隔离”问题,指出专项计划缺乏主体地位、缺少《信托法》与《破产法》的支撑,只能在《合同法》、《破产法》的零散规定中构建我国“真实出售”的规则。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需重点根据不动产收益权之特殊性及其产生时点来判断可否实现“破产隔离”第五章就完善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提出了一些宏观的制度建议,一是在合同法层面完善未来债权的分类、转让、公示制度;二是在信托法层面将信托从“分业经营”中释放,以信托尤其是宣言信托重构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的法律结构;叁是在破产法层面对证券化作出专门规定;四是资产证券化自身层面重点完善SPV构建与真实出售的规定。

张林春[2]2006年在《应收款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债权转让制度乃因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将债权视为财产予以流通,使其高度循环以增加其经济价值的目的而形成的财产流转制度。尽管近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几乎都承认债权转让制度,但债权转让制度的形成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债权转让实质上是债权财产化后一种具体的用益方式。债权用益的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金钱债权的用益方面。应收款是一种金钱债权,应收款转让属于债权转让,各国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应收款转让。应收款转让涉及的理论及实务问题非常广泛,囿于篇幅,本文无意就应收款转让所涉的问题,面面俱到,一一触及,而是择其要者进行专题研究,并力求对每个专题进行深度挖掘。所选专题在理论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实务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范围上涵盖了应收款转让的实体法和冲突法两大层面。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主要界定应收款、应收款转让的基本概念,框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并分析应收款转让的缘起及其社会功能,以显现应收款转让的实务价值。继而介绍当前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应收款转让制度现状,以及国际组织在应收款转让领域所作的实践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勾勒出当今世界有关应收款转让制度的轮廓,为后续各章的专题研究预设了相关的背景条件。第二章专门论述未来应收款的转让问题。首先介绍未来应收款的定义及分类,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将该章的研究对象限定在转让时,产生应收款的基础关系虽然尚不存在,但应收款未来产生的可能性及内容的确定性均相当高的一类未来应收款,即狭义的未来应收款。随后,运用期待权理论和实践例证,重点阐释未来应收款的可转让性这一重大理论难点问题,并深入分析了未来应收款的权利移转时间和未来应收款转让的实施这两大具有重要意义的实务问题。第叁章有关应收款转让中的优先权专题,分析了优先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简要介绍英、美、德叁国及《应收款转让公约》的优先权规则,在重点考察英、美、德叁国分别所代表的叁种基本优先权规则类型的内容及历史演进后,对叁种基本优先权规则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美国以登记为基础的优先权规则具有相对的优越性,将成为优先权规则的主流趋势。第四章将应收款转让中的合同限制作为专题研究对象,在深入分析了实务中产生应收款转让禁止的各种原因,并归纳出禁止转让条款的基本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解释后,简要介绍各国有关禁止转让的立法规定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转让合同限制的态度,最后重点探讨了违反禁止转让条款的转让效力,以及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违反禁止转让条款的转让项下的责任形式。鉴于《应收款转让公约》在有关应收款转让的法律冲突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成就,第五章以《应收款转让公约》为中心,专题研究应收款转让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深入分析应收款转让中法律冲突的产生、特性及其法律适用的历史演进后,集中全面地论述了应收款转让中的优先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关系的合同方面、转让的财产方面、转让合同的形式有效性、转让是买卖还是担保的性质识别、受让人与债务人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选择问题。第六章“中国的应收款转让制度”,充分阐明了应收款转让对我国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概括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应收款转让法律制度,在深入分析我国目前有关应收款转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应收款转让制度的一系列具体建议。

徐卓慧[3]2017年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理业务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其在推动出口以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拥有着其他业务无法比拟的优势,近几年来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保理业务所包括的基本服务有应付账款收取、贸易融资、坏账担保、账务管理等。但作为国内的一项新兴的金融服务,由于国内保理立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其存在一定问题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首先指出保理业务的实质其实就是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基于此分析了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及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主要问题包括:因某些因素导致应收账款不具有真实性的问题,因合同无效造成受让应收账款不具合法性的问题,因债务人不如约清偿债务造成保理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问题,因从权利没有转让造成受让应收账款存在权利瑕疵的问题,因应收账款被多重转让使保理商与其他债权受让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因没有通知或通知不合法造成应收账款转让不合法的问题。并根据国外以及国内关于保理业务立法的优点以及不足,结合笔者个人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在保理立法上的意见,包括允许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自由性,当事人协议禁止债权转让应该无效,未来债权的立法,通知主义应是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将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等等。最后,笔者还针对具体操作问题提出了一些保障措施,如严格审查债权人资格等。

李树仁[4]2005年在《论合同对第叁人的效力》文中提出合同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的效力范围如何?是合同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两大法系均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日益复杂,交易安全及第叁人利益的保护备受关注,该原则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合同效力不再拘泥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扩张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探讨合同对第叁人的效力问题,对于丰富和发展合同法理论以及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大意义。

莫宏健[5]2007年在《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有数以百万计的网络游戏玩家。这个庞大的玩家队伍催生了一个庞大的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市场,从而使虚拟物产生了实际的金钱价值。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采用各种手段非法侵占他人的虚拟物,从中谋取暴利。但是,虚拟物这种“玩”出来的“财产”能否算真正财产,在我国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即使在认同网络游戏虚拟物属于财产的观点里,对虚拟物的权利属性的定位也不统一。因此,到目前为止,虚拟物还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而导致了在虚拟物侵权案件中,一方面受害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无法得到有效制裁。针对此现象,笔者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本质、特征、权利属性等方面进行论述,尝试为我国建立虚拟物法律保护制度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和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五章。引言部分对我国网络游戏的发展现状作简要介绍,并提出笔者的观点,确定全文的主旨。第一章,网络游戏及网络游戏虚拟物概述。本章对网络游戏的定义、产生概况、运行原理、盈利方式以及虚拟物的概念、表现形式、种类、特征作了阐述。目的在于阐明网络游戏和虚拟物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为下文的分析确定界限。第二章,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律保护的现状。本章通过列举各种虚拟物纠纷的案例并作出分析,阐述目前我国虚拟物法律保护的现状。第叁章,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本章首先分析了“虚拟物非财产说”的谬误并予以否定。然后对财产的概念和虚拟物的特征作了阐述,论证了将虚拟物纳入财产范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最后还论述了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的范围。第四章,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权利属性分析。本章对现有的关于虚拟物权利属性的观点一一作了详细分析,论证了虚拟物的权利属性是债权。第五章,建立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本章提出了六点建议,希望为有关方面建立虚拟物的法律保护制度提供参考。结语部分重申了笔者的观点,并希望我国能早日建立虚拟物的法律保护制度。

熊中文[6]2013年在《债权让与受让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实践的扩张,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债权的顺利流转可以使其预期利益转变为现实价值,从而满足了债权人从事经济活动对资金的需求,因而保障债权的顺利流转成为债权人的迫切要求。要保障债权的顺利流转,关键在于对受让人进行充分的保护。如果不能对受让人进行充分保护,受让人的安全地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那么任何一个理性的潜在受让人不愿也不敢接受转让债权。我国债权让与制度起步较晚,对于受让人利益保护存有诸多缺陷,难以满足债权顺利流转的需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保障受让人在法律上的安全地位,实甚重要。本文以保障受让人的安全地位为中心,分析了我国债权让与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并在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性质,债权让与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受让人利益保护以及保护受让人利益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以我国《合同法》为基础,分析我国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第二节着重剖析了受让人利益保护之立法缺陷:关于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不合理,完全肯定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和未确立债权让与的公示方式。第叁章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以期为我国完善受让人保护提供合理借鉴。第四章针对我国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增加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限制禁止让与债权特约对外效力和确立登记与通知相结合的债权让与公示方式的立法建议,以期切实加强受让人利益保护。

袁正英[7]2004年在《债权转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权转让制度自古罗马帝政时期开始形成以来,目前已发展成为两大法系的民事立法通例。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债权让与制度有叁种立法模式:自由主义,通知主义,严格主义。比较而言,通知主义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故我国合同法采用了通知主义。本文以债权转让制度加速经济流转、确保交易自由与安全之目的为主线,首先对债权转让做了简要论述,其中,又对易与债权转让相混淆的关联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严格界定债权转让。其次,对债权让与构成要件中的债权可让与性及让与通知问题着重论述,结合国内外债权转让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争议,探索可让与债权之范围及让与通知的主体、形式、时间、效力等内容,其中又特别对债权可让与性争议的认定与处理、日本民法上债权让与承诺对我国让与通知效力的借鉴意义等问题作出重点探讨。然后,对债权转让效力进行论述,在分析了债权转让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以及债权表见让与效力之后,又对部分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债权转让对担保责任之影响进行重点论述。最后,对涉及破产程序的债权转让之法律适用作出研究。

李玉英[8]2013年在《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一般认为不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债权若是无法正常实现,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已经成为市场流通和财富增值的主要手段和目的,第叁人通过各种方式侵害债权的现象频频发生,单纯依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制度已经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给予债权人更加全面的保护,保障债权作用的有效发挥,各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开始探索更有效的债权保护途径,于是便产生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以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起源出发,从传统的债权侵害,到第叁人侵害债权率先在英国的出现,通过对英国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典型案例(LumleyV.Gye案和Bowen V. Hall案)的分析研究,介绍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肇始和发展。第二部分,通过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论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历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都经历了由消极避免到积极适用的过程,并且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该项制度已趋于成熟。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探讨及司法实践,对我国构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从债权地位的变化,到实践的需要,再到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功运用,都彰显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另外,这一部分对我国应该建成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成要件逐一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是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本章主要讨论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类型,使已经形成体系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有效地应用于实践。

薛路[9]2013年在《债权转让的新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中的交易形式愈发丰富,具有经济利益的债权也日常交易中也越来越常见。与之相对应,债权转让制度便理所应当地诞生了,该制度的出现并确立,对人类财富的积累和增长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债权转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却相当曲折,经历了一个由绝对禁止到有所松动再到逐步确立的曲折过程。随着债权转让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经常会出现债权出让人就同一债权先后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情形即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况。这时,就出现了债权多重转让债权归属的争议。对于该争议的解决,各国都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在修订时,虽然对债权转让问题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没有对债权多重转让时债权归属做出规定,这着实是一大疏漏。学者之间对于如何处理该问题也众说纷纭,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该问题也常常无所适从,在各地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却相差很大,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因此,迫切需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进行明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有四章构成。第一章对债权转让和债权多重转让进行了简要阐述,合理界定了债权转让和债权多重转让的概念,分析债权转让的性质以及债权多重转让问题出现的原因,简述了债权转让制度的演变发展过程。第二章对各国的债权多重转让时债权归属规则进行了概括,总结出了叁类主要债权归属规则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叁章对债权多重转让时各个债权归属规则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各个规则均存在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不足。第四章对债权多重转让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回顾,我国大陆地区对债权多重转让时债权归属规则还没有作出规定。笔者根据第叁章对债权多重转让债权归属各规则的优缺点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得出了转让通知才是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的结论,进而推出通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才是债权多重转让时债权归属规则的最合理选择。希望对我国确定债权多重转让时合理的债权归属规则提供少许借鉴。

李菁[10]2018年在《资产证券化视角下将来债权转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破产隔离能否实现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而资产转让与风险隔离的实现密切相关。将来债权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债权,其转让制度有特殊性,不能直接完全套用普通债权的转让制度。本文首先通过介绍将来债权的基本概念、法律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则,指出在资产证券化视域下构建将来债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将来债权的可转让性、转让生效时间、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与破产重整制度的利益冲突等方面指出构建该制度面临诸多困境。针对这些困境,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并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理论进行研究,指出应当在法律上承认将来债权的同时给予必要的限制,明确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但不宜为将来债权的让与专门引入登记制度,而应从交易的结构安排或证券化制度(如信托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来弥补将来债权实现证券化的缺陷。

参考文献:

[1]. 不动产收益权证券化研究[D]. 胡继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4

[2]. 应收款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张林春. 厦门大学. 2006

[3]. 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徐卓慧. 内蒙古大学. 2017

[4]. 论合同对第叁人的效力[D]. 李树仁. 黑龙江大学. 2005

[5]. 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D]. 莫宏健.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债权让与受让人利益保护研究[D]. 熊中文. 华侨大学. 2013

[7]. 债权转让制度研究[D]. 袁正英. 武汉大学. 2004

[8]. 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D]. 李玉英.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9]. 债权转让的新问题分析[D]. 薛路.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10]. 资产证券化视角下将来债权转让制度研究[D]. 李菁. 黑龙江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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