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模式选择模型研究_公共物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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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深入,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已由硬件设施建设转向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信息资源的丰富程度,更取决于这些信息资源能否为全社会所共享和利用。我国在长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巨量的信息资源,这本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这些信息资源中的很大一部分被封闭起来,外界无法获取,成了闲置资源。导致这种状况的关键原因并不是人们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而是由于其涉及社会多方面的职责与利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造成目前社会各方对应当采取何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难以达成共识。

那么什么样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才是合理的呢?目前这个问题还没有现成的答案。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公共获取模式因信息资源的类型而异:同一个国家,对不同的信息,采取不同的公共获取模式。这种现象在大多数国家都十分普遍,一般来说,对于一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信息、宏观社会和经济信息,公众都可以免费获取;而对于一些地理信息、商业信息,则往往需要付费。

(2)公共获取模式因国情而异:对同样的信息资源,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公共获取模式。例如在美国,所有联邦政府机构信息都是免费提供的,而许多欧洲国家则允许政府对某些信息服务进行收费。

(3)公共获取模式因政府层级而异: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层级的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公共获取模式。同样在美国,《自由信息法》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机构的信息都必须免费提供,但对于州、市、县政府提供的信息服务,则允许进行收费。

(4)公共获取模式因时代发展而异: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公共获取模式。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当政府预算吃紧时,政府机构往往会通过对信息服务进行收费来获取一部分资金;而当政府财政状况好转时,这些信息服务收费则可能被取消。

(5)公共获取模式因信息使用目的而异:对于不同的信息用途,采取不同的公共获取模式。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在有关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法律规定中,都区分了信息的使用与再使用,前者指民众获取信息用于个人目的,后者是对信息进行商业性增值开发并再出售。在这些国家中,那些出于使用目的的信息获取是免费的,而那些出于再使用目的的信息获取则需要付费。

上述这些差异启示我们,在研究我国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时,不能简单地套用一种模式或几种模式,而是应当从宏观层面上,深入分析各种获取模式的本质属性、适用条件及其影响因素,然后再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和判断,这样建立起立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才是科学、合理的。

2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分析

目前有关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研究多是从信息用户的角度来展开,如有学者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所下的定义就是“信息能否被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获取”[1]。然而,从字面上分析,“信息获取”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两个主体,一是信息用户(谁来获取),二是信息提供者(从谁处获取)。正如商品生产中生产者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复合体一样,信息用户与信息提供者也是一对矛盾复合体,如果仅从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过多地强调信息获取的“便捷、免费”,将有可能违背了信息提供者的利益,降低他们提供信息的意愿,最终也违背了用户的利益。

因此,在研究应当以何种模式来进行信息获取,不能只偏重一个角度,而是应当综合考虑信息使用与提供两方面,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在经济学中,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平衡点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如帕累托最优);而对于信息获取而言,信息用户与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应在于实现信息公共获取的总体目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化。因此,在分析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模式时,必须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完整过程来着手。

2.1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分析

虽然信息资源的类型千差万别,但其开发利用过程却是大致相同的。图1是一个典型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完整过程。

从图中可以看出,虽然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包括多个环节,但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成信息生产与信息消费两个部分:信息资源的创造、收集、加工和存储都属于生产环节,然后这些信息被分发给用户,实现信息消费。可见,信息的生产与消费构成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生命周期过程,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在研究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时,应当全面考虑这两个方面。

(1)信息生产:信息生产也包括多个要素,如生产者、生产方式、生产工具等。就信息获取而言,信息生产诸要素中最关键的是信息生产者,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信息用户应当从何种来源获取信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信息的生产者通常包括两部分力量:一是政府,二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机构(包括商业性机构和其他非政府组织),这也是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两个主要来源。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政府都是本国最大的信息生产者[2],但各国的社会机构在信息生产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尤为如此。

(2)信息消费:信息消费同样也包含着多个要素,但用户最关心的是在信息获取过程中以什么价格来获取信息资源。

从目前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来看,公众获取信息的价格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免费获取,二是以相当于信息分发边际成本的价格来获取,三是按市场价格来获取。利用微观经济学中最基本的供需理论可以很容易地证明[3],前两种信息获取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免费获取方式实际上是在定价成本大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边际成本价格获取方式的一个特例。因此,我们可以将前两种信息获取方式都归入“非牟利性获取方式”,以别于以谋利为目的的第三种方式。

图1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

图2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模式

2.2 公共获取的四种模式

根据以上对信息获取过程的系统分析,本文将从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来源(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公共获取方式(信息资源的价格)两个角度,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分为四种模式,见图2。

(1)模式Ⅰ:模式Ⅰ代表的是由政府生产的信息资源,免费或以边际成本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如政务信息公开。这是国内外许多学者极力提倡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在国内已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地区(如广州[4]、上海[5]),对于纳入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基本上都是采取这种模式来进行信息公开。

(2)模式Ⅱ:模式Ⅱ代表的是政府生产的信息资源,以市场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如政府提供的收费信息服务。这是一种引起广泛争议的信息获取模式,但在大多数国家(包括许多发达国家)这种信息获取模式仍以合法或不合法的方式广泛存在。尤其是在我国,政府所掌握的那些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资源(如经济信息、地理信息等)几乎都是这种方式向社会提供的。

(3)模式Ⅲ:模式Ⅲ代表的是社会机构生产的信息资源,以市场价格向公众提供。如私营企业的商业性信息服务。

(4)模式Ⅳ:模式Ⅳ代表的是社会机构生产的信息资源,由政府购买再免费或以边际成本价格向社会提供,或通过法律强制要求这些机构向社会公开。例如,公共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国家许可证(Nationa license)制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3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模式选择

3.1 基本命题

以上本文从信息生产与消费两个角度,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分为四种模式。那么这四种模式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之中呢?为回答这个问题,本文首先需要确立几个理论上的基本命题。

(1)在只有一个生产者的条件下,信息生产的社会效率最高

与其它所有商品一样,信息资源的生产成本也由两部分组成: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但一般认为,信息资源生产的特殊性在于其固定成本很高,但边际成本非常低,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6,7]。

利用信息资源生产的这种特性可以证明[8]:当信息资源只由一个生产者来进行生产、其他各方都通过信息共享来获取这些信息时,信息生产的社会效率是最高的,也就是说信息资源生产中不应当存多个机构重复生产相同的信息。

根据这个结论,本文认为:对于某种信息资源,为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它应当要么由政府生产,要么由社会机构生产,而不应出现政府和社会机构同时生产同一种信息的情况。

(2)政府的信息生产限于其法定工作范围

另外本文将运用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常用假设,即相对于社会机构而言,政府的生产总是低效率的。因此,当某种信息既能由政府生产,也可由社会机构生产时,从生产效率方面考虑,这些信息应当由社会机构来生产。

然而在现实之中,政府却在许多信息资源的生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9]。一方面,政府在完成其法定工作的过程中,有大量的信息作为这些工作的“附产品”被生产出来,如政府在管理人口、企业的过程中所生产的人口数据、法人数据等;另一方面政府为完成其管理与服务职能,也必须生产某些信息,如统计信息、地理信息等。这些信息虽然由政府来生产未必是高效率的,但政府的法定职责决定了这些信息只能政府来生产,如果由社会机构来生产的话只能造成重复生产。

综合两方面原因,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来确定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如果它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能范围之内,则这些信息应当由政府生产;否则这些信息应当由社会机构来生产。

(3)信息资源的获取价格取决于其公共物品特性

毫无疑问,信息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而公共产品又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前者指此类物品兼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后者指此类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称之为共同池塘物品),或者此类物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但可以低成本地排他(称之为俱乐部物品)[10]。

信息的基本属性决定了信息资源都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但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有些信息资源属于纯公共物品,如政务信息、法律信息、上市公司的年报等,这些信息关系到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利益,每个人都有权得到这些信息,每个人都不应该被排除在外;但另外有一些信息资源则属于准公共物品(更准确地说,是属于俱乐部物品),如一些数据库产品、商业咨询报告、图书期刊等,对这些信息资源并非与每个人的利益都相关,故其所有者可以通过技术、经济或法律的手段来限制其使用者,只允许某些人获取这些信息。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有关研究成果[11],本文认为:对属于纯公共物品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应当以免费或以边际成本价格获取;对于属于俱乐部物品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则应当以市场价格获取。

3.2 各种模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以上命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对信息资源进行分类:一是信息资源是否属于政府法定工作的范围,是否属政府在其法定工作过程中所必定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二是信息资源的公共性,其是属于纯公共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或者完全的私人物品。

由此可归纳出四种情况,见图3。

(1)适用条件: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且公共性强。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图2中的模式Ⅰ,即这些信息资源应当由政府生产,且免费或以边际成本价格向社会提供。

(2)适用条件: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但公共性弱。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图2中的模式Ⅱ,即这些信息资源由政府生产,但以市场价格向社会提供。

(3)适用条件:信息资源不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且公共性弱。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图2中的模式Ⅲ,即这些信息资源由商业机构生产,且以市场价格向社会提供。

图3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模式选择

(4)适用条件:信息资源不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但公共性强。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图2中的模式Ⅳ,即这些信息资源由商业机构生产,但政府使用公共资金向其购买后再向社会提供,或通过法律强制要求这些机构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

3.3 分析

按以上方法来确定各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的适用领域,具有以下特点:

(1)体现了信息资源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原则。如上文所述,一种好的公共获取机制应当有利于信息资源的生产,从而保障公众长远的信息获取权利。本文按是否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来划分信息资源的生产者,提出各种信息资源都由单一生产者来进行生产,政府和社会机构各司其职,有利于发挥政府和社会机构各自的优势,保障信息资源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2)体现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无论是由社会机构还是由政府生产的信息资源,对那些与社会大众利益都切身相关的信息,每个人都应具有相同的获取权,每个人都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这些信息,而不应当因权力、财产、社会地位方面的差距而产生信息获取的不平等;对其他信息则按市场法则进行分配,以保障信息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率。

(3)体现了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的各方利益平衡。如前文所述,各国政府是本国最大的信息资源生产者和所有者,然而政府又是一个十分特殊的主体。对于政府信息应当如何向社会提供,目前存在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政府使用的是公共资金,所以政府的信息资源应当全面、主动、免费或基本免费地向社会开放[12]。但也有人[13]认为,信息资源通常只会让社会中的少数人或团体受益(至少是直接受益),但信息资源创造与发布的成本却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本文将政府信息分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需求的纯公共信息,和只满足特定人群或团体需求的俱乐部信息,提出前者应免费或基本免费提供,而后者则按市场价格提供,以获取部分收益来弥补政府生产信息中的开销,保障了公共资金使用的公正。

4 影响因素分析

以上针对不同的信息资源类型,分析了适用于这些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模式。下面将进一步分析影响信息资源特性的各种因素。

4.1 影响信息资源公共产品特性的因素

公共物品理论[14]已指出,某个物品的公共特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物品的内在特征,如其物品类型;二是外部条件,如供给方式。对信息资源而言同样如此,其公共产品特性也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内在特征,这决定信息资源在图3横坐标上的位置,二是外部环境,这决定图3横坐标上的公共性强弱分界点位置。

内在特征包括信息资源的类型、信息的层次和粒度等。例如,一般来说政务信息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特性,而经济信息的公共性则相对弱一些;同样对经济信息而言,宏观经济信息的公共性更强,而微观和细粒度的经济信息具有较弱的公共性,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国家会免费公布宏观经济数据,而更详细的经济数据则需要通过购买才能获得。

外部环境包括:公众的信息利用能力、社会信息化水平、政府的财政状况、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社会承受能力等。例如对于同样的信息资源,在社会信息化水平较高、公众的信息需求较大的地区,信息资源的公共性更高,相反的在社会信息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信息资源的公共性就相对弱一些,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会免费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信息;另外政府的财政状况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一般情况下当政府的财政状况较好时其愿提供更多的免费信息,而当预算吃紧时政府会更倾向于通过出售信息来获得一部分收入,以缓解财政紧张。

4.2 影响信息资源生产方式的因素

根据前文分析,信息资源生产效率最大化的关键在于避免信息资源的重复生产,使政府和社会机构按上述模式各尽其责。然而,这种状况并不会自然形成,而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而言,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如何避免政府进入本应属社会机构生产的信息资源领域。这关键在于是否对政府的信息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政府出于营利目的,生产超过政府工作范围之外的信息。如不能进行有效规制,政府机构就会利用其行政优势,与社会机构进行不平等竞争,降低整个社会的信息生产效率。有学者[15]曾经比较过瑞典与美国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虽然两国都很早就颁布了“信息自由法”并且行之有效,但美国目前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远高于瑞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对政府的信息生产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允许政府提供竞争性的信息产品和服务。

二是如何避免社会机构进入本应属于政府生产的信息资源领域。与政府机构不同,一个国家的法规很难限制社会机构的信息生产行为,除非其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或公民隐私等。在这种情况下,要防止社会机构重复生产政府已生产的信息,关键在于降低政府信息的公共获取成本,应当免费的一定要免费,可以收费的也要价格合理,从经济上消除信息重复生产的存在空间。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成本不仅包括费用成本,还包括为获取信息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等。只要这个成本在合理范围之内,公众的信息需求都可以从政府机构那里得到满足,市场上就不会有这方面的信息需求,社会机构也不会生产这些信息;但如果政府信息的公共获取成本过高,那么公众必然转向商业性机构获取相应信息,导致重复生产,国外有学者对加拿大统计数据的公共获取方式进行了研究[16],其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

5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如下:

(1)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来源,即公众是从政府部门获取信息,还是从社会信息服务机构获取信息;二是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方式,即公众是以免费或边际成本价格来获取信息,还是以市场价格来获取信息。

(2)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来源主要取决于信息资源是否属于政府法定工作的范围,如果是,则其应当由政府生产,否则应当由社会机构来生产,以避免重复生产,同时发挥政府和社会机构各自的优势,保证信息资源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3)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方式主要取决于信息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而不是信息的生产者或所有者。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生产和拥有的某些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以超出边际成本的价格向社会提供;而社会机构生产和拥有的某些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应当免费或以边际成本价格来获取。

(4)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模式选择既依赖于信息资源的自身属性,也依赖于外部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技术环境。所以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没有固定的模式,在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信息资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做法。

(5)为保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率的最大化,关键是要对政府的信息生产行为和信息收费进行规范。政府只应生产那些为法定职责而必须生产的信息,除此之外的信息应当交由社会机构来生产;同时,对于那些允许收费的政府信息服务,也应当对收费进行限制,防止政府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6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只是从理论上给出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理想模式,对这个问题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

(1)对于影响各个模式适用条件的因素,本文只是列举了内部特征与外部环境中的部分关键因素,但还有必要建立一个系统模型,来研究不同因素对适用条件的影响大小与影响方式。

(2)结合中国的实际现状,针对目前信息资源的主要类型,确定这些信息资源应当采取何种公共获取模式,以及实现这些模式的可行对策。

收稿日期:20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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