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辉利[1]2007年在《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研究》文中认为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中的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是个争议很大的焦点问题,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着公证机构的运行机制、组织管理、职能发挥和责任承担方式。本文尝试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从我国公证发展的轨迹和成因及西方公证机构性质和特征入手,从而对我国公证机构性质有个理性的认识。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通过公证在西方的起源和在中国古代的萌芽来看公证的本源是什么,然后对公证权进行法理分析,寻求公证在理论上的支撑。第二章主要是探讨其他国家和地区公证机构的性质,并归为叁类进行比较,以求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叁章重点是对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目前处于公证机构性质多元化时期。第四章对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多元化模式形成的原因分析研究,总结出叁个主要原因。第五章结合最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争议做一归纳并提出作者的主张,得出我国应实行公证机构本位制,公证机构应统一至事业法人性质。
曾海燕[2]2007年在《公证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证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规范公证法律行为的公证赔偿制度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公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不可或缺。随着中国公证协会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和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施行,公证赔偿首次以法律形式进入公证领域。公证赔偿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致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害发生应承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公证法》仅就公证赔偿做了原则性框架规定,如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步伐,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救济机制,建立完整与明确的公证赔偿制度,是理论和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经历了从国家赔偿到民事赔偿的演变过程。公证执业过错而致的损害赔偿其民事赔偿性质应为专家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从公证自身的特点出发,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主体适格,公证人有过错,公证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公证损害,公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证赔偿范围不能采用全面赔偿原则,而应当实行限定、合理赔偿原则。在公证实务中,首要的是明确公证机构独立的法律责任和公证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过错认定应采取客观标准。保障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增强公证行业抗御执业风险的整体实力,关键是完善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同时注意公证赔偿非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与完善,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赔偿制度模式选择。
马宏俊, 李炳燃[3]2016年在《法国公证制度对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文中研究指明法国公证制度在诸多成文法系国家中是最为发达的。经过几百年的演进,法国公证制度已经形成了其独有的特征,反映了法国公证制度的本质,同时体现了法兰西的民族文化底蕴,成为法兰西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公证制度尚处于初创及逐步发展完善阶段的今天,学习和借鉴法国公证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于完善和改进我国的公证制度,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及理论价值。
马宏俊, 文亚雄[4]2018年在《试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公证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对不动产进行交易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由律师或者自然人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进行公证行为,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公证机构,其效力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都远远不够。英美法系的法治理念是不怕出现纠纷,从而不必搞相应的预防,他们认为有了纠纷可以用公平的司法制度来解决,而司法仅仅是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大陆法系理念更为接近,现阶段公证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符合公证法治规律的现代公证制度,实现公证的真正独立,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然而我国现有的公证制度发展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改革开放大局的地方,改革迫在眉睫,有必要从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汲取一些历史经验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启示。
詹爱萍[5]2015年在《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据是诉讼的钥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谁取得了最关键的证据,谁就等于掌握了决定诉讼成败的“制胜法宝”。而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各国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证据也呈现出信息化趋势,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适应时势需要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而“电子数据”存在状态的“开放性”、“易变性”特点使得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工作面临诸多考验。而公证机构作为被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职能的法定机构,恰恰担负着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职责,能够以其职能活动确证和固化各种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并以其所产生的公信力和公效力满足人们的取证需求。故而,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显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在我国,由于现代公证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时间并不久长,“现代公证史”的过于短暂,不可避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全社会尚未普遍培育起“公证意识”,公证价值尚不能全面为公众所认知和接纳;学术界极少涉足公证领域,对公证理论的探讨严重不足;媒体对公证个案的不当渲染和误导,片面夸张了公证的负面效应,对公证的价值作用一度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原本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而设的事前公力救济制度的应然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加上公证行业自身改革的不成熟、不彻底,致使社会上普通民众对于公证产生了过于偏激的“两极化”认知误区:一为“公证无用论”,认为公证就是简单的盖章收钱,公证书缺乏公信力、公效力,可以随意予以推翻和否定;一为“公证万能论”,认为凡事经过公证,便“铁证如山”,如同进了“保险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那么,究竟应如何重新梳理和审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体系?如何正确解读和诠释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公证书证据效力究竟由哪些要件构成?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又是怎样的?公证证据效力与其他证据效力相比有何不同特点、有何效力优势?当公证书存在瑕疵时应如何看待其证据效力、如何进行救济?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应对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方能使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应然的实用价值得到真正释放和充分发挥,回应现代市场的广泛而多样的需求?所有的这些问题表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确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价值的论题,采取实践考察方式理当比纯粹的理论推演更具说服力,因此,笔者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同时,也有意识地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辅以实际的调研数据和真实的实务范例来增强理论探讨的“务实性”和“信服力”。而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考察来分析、思考和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弥合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之间的疏离和罅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之需求,正是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直接目的。当然,理论探讨与实证调研的结合同样贯通了论文的基本逻辑架构,也成就了公证证据效力之论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方面的双重意义。具体而言,论文全篇由引言、正文五章及结语共七个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及其创新点简述如下:引言部分结合十四届叁中全会精神,从宏观的制度角度导引出公证法定效力之论题,并简要陈明研究公证效力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问题之价值所在及其现实意义。第一章公证法定证据效力概述。论文首先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所涉及的若干极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辨析,然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规定,并对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公证书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首次提出了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职能的直接结果和书面载体,其效力问题承载和体现了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是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公效力在纸面上的延伸和表达,故而有必要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视为一个综合的具有很强实践品格的价值体系,并在这样的价值体系框架中重新审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其中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证书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指出现行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诸多争议观点之欠缺和不足,并进一步在比较分析“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等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宜将公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证事实”予以考察。第二章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法定证据效力作为公证书最基本、最主要、最普遍的效力,构成了公证书效力体系的脊梁。论文并不局限于业界目前对公证书证据效力的释法性、浅表性的字面理解,而是立足于现有立法并从理论上对法定证据效力的应然内涵进行了深度解读。首先按照证据的一般法理对公证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阐述,然后在对公证书和其他证据的比较中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势,并以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例集中展现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内在的发生机理和外在的制度支持进行了深层追问。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关于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研究中,第一次分别从“质”和“量”上分析了公证书作为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次区分处分性公证书和报道性公证书并分别阐述其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第一次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比较优势作了较全面的个性化的概括归纳,同样也是第一次从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错证救济机制的安全性等多重角度确证了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第叁章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本章阐述了各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就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尺度把握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探讨,并对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相应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类阐析,为后文分析解决实证调研中发现的公证书效力瑕疵问题预作铺垫。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次从公证书作为证据之效力发挥的视角对其衡量标准--“真实、合法”的内涵作了不同于传统的更加深层的诠释,根据公证实务特点,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和见解,即“真实”、“合法”所隐含的应有内涵其实比“字面表述”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更加宽泛、更加深刻:不仅包括证明事项的真实、合法,而且包括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当事人启动公证程序的真实、合法,也包括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还包括公证书本身的真实、合法。由此进行引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砝码对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尺度问题进行了反思,建议将契合实务需求的价值理念植入对“真实、合法”的现代考量中,区分不同公证类别重构“二元化”的真实性标准并重新检视合法性的“边界”问题。第四章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通过实证调研方式对公证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考察,用数据统计和实例分析方式如实将公证书证据效力发挥的“实然状态”反映和呈现出来,并就所存在的阻滞公证证据效力常态发挥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既以丰富的素材回应和充实了前文的理论论证,又承前启后,为后文就应对之策展开有的放矢的研究和探讨奠定了切实的、令人信服的基础。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开先河,以俯瞰式的视角从非讼和诉讼领域全面考察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运用现状,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证书在实际使用中所遭遇的法定证据效力被滥用和误解的各种情形,将其归结为认知偏误、瑕疵争议、异化使用和弄虚作假等,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现行应对措施之欠缺和不足,同时,以搜集的数据信息中所反馈的最易发生争议问题的委托、继承、遗嘱、放弃继承声明、房产赠与、房产买卖及保全证据等类型的公证书为例进行详尽具体的说明,以期助益于公证业内外各界人士正确认知和看待公证证据效力及其现实价值问题。第五章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本章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强式公证制度运行模式下关于保障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若干配套机制,并对我国的相应机制之不足进行了检讨,从职责强化、手段保障、制度重构、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借鉴和完善的构想。本章内容无论从逻辑思路的创新、论述视角的选择还是异域制度的启示而言,均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1)职责强化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的形式化,提出将大陆法系各国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契入我国公证立法中以明晰和强化公证机构机构的职责与义务。(2)手段保障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在概括介绍大陆法系各国实质审查手段的基础上,提出重新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的设想,而只有实现调查权的应然回归,方才有利于从实质上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制度重构方面,对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体系中表现的“典型”和“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被功利主义的“投机行为”所滥用和异化、而相关证据制度却陷入无力应对、无计可施的尴尬现状,独辟蹊径从“书证优先主义”的精髓中寻求答案,提出在我国现行证据规范所体现的“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中可适度借鉴和吸收“书证优先主义”的合理内容,细化我国相关证据规范,完善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法律保障,将公证书证据效力被异化的问题消解在证据制度体系框架内。(4)责任落实方面,针对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现象愈演愈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却尚付阙如的情形,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结语部分对正文内容中涉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和概括,对我国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实务运作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归纳和总结。
吴奕晗[6]2011年在《论公证赔偿制度》文中指出公证赔偿制度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维护公证事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公证法》首次从法律的效力层级上确立了公证赔偿制度,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是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条文仅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框架规定,本文力求通过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以期能够厘清公证机构在公证赔偿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权利人最终利益的实现建立必要的途径和保障机制,进而对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加以明确与完善。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的内容是公证赔偿制度概述。认为所谓公证赔偿制度,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公证赔偿属于民事赔偿,应定位于侵权责任及专家责任;具有主体确定、内容复杂、目的是补偿权利人损害的特点;能够实现预防纠纷、补偿损失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是设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的内容是各个国家及地区公证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公证制度的分类下,选取了已经具有比较系统和成熟的理论及法律规定的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在公证赔偿制度的建设上,我国应基于自身的社会经济文化土壤及公证体制考虑,寻求更为契合的借鉴道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建立公证赔偿保障制度。这也是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共同选择。第叁章的内容是我国公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相关规定;随后从公证赔偿责任认定、救济途径及保障机制叁个角度分析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我国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分担规定并不明确;公证行业内部赔偿纠纷的解决机制并未完全建立;涉诉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也尚不完善;公证赔偿保障机制仍存在缺漏等。第四章的内容是完善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建议。首先从过错认定标准、过错形式区分、因果关系理解及赔偿范围四个方面对公证赔偿责任的认定加以明确;从公证机构内部及外部两个角度确定责任的分担。其次,提出应当发挥公证行业的自律性,建立行业内部针对公证赔偿的裁决程序,并与诉讼有效衔接。再次,公证赔偿纠纷涉诉时,对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及抗辩事由、举证责任分配、涉诉公证文书效力四个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通过细化公证赔偿基金收取标准、加强基金管理、明确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及建立个人身份保证金制度等方式完善我国公证赔偿保障机制。
吴逶[7]2006年在《我国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哲学思考》文中指出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2005年8月,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颁布施行。本文通过与其他国家公证制度的比较,对公证概念、公证性质、公证权限和业务、公证责任和救济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公证法与公证实践不相适应的地方,重新定义了公证概念,提出认证作为实践中公证机构正在使用的证明方式,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以消除公证法与公证实践的冲突。解构了公证权限和公证业务,指出了其中的缺陷,提出应当区分公证业务范围、公证与认证程序。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公证不仅仅是一项证明制度,而是社会秩序的预防和调节机制,这是公证制度所具有的公正和信用价值决定的。文章对我国公证责任和救济规则进行了粗浅的探讨,指出目前我国公证责任体系的不完善之处,以及救济规则的缺漏,提出加大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保护力度,重构救济规则的观点。
杨琳[8]2015年在《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证民事责任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它的惩戒预防性功能,对于依法确认当事人的民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法律纠纷的产生有着重要作用,这对于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对其实施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为我国公证事业的现实运行提供法律上的指导。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对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实施的规范适用进行阐释,介绍了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概念特征,从学理的角度对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并且对其法律规范适用展开了分析,突出了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价值和功能,通过典型案例的解读,对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相关保障机制,介绍了当前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现有的一些保障机制,并结合这些保障机制在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
李恒广[9]2007年在《论公证证据规则》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至今,公证业务已经在我国开展了几十年,公证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我国公证制度本来就是舶来品,民国时期植入日本公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起先引入苏联公证模式,改革后又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国的公证制度,在不断的借鉴变革中,我国的公证制度还没有形成自己稳定而具特色的公证模式,蛹化蝶飞有待时日。2005年8月第一部《公证法》通过,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进入了一个新发展时期,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讨论,公证受到法学学者前所未有的关注,公证法学理论的繁荣是迟早的事。笔者在北京市公证处实习一年,接触了大量公证案例,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借鉴,分析现阶段我国公证制度的利弊,笔者认为证据是公证制度的核心,革新、完善我国公证制度,不仅要如《2006年中国公证发展政策报告》所言,在组织机构方面落实公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人、财、物自主权,更要在公证机构业务运作上,对公证证据规则作全面梳理,建立起合理的公证证据规则来。惟有如此,我国公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正是笔者以“论公证证据规则”撰文的动因。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部分分五章。因公证证据规则是崭新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对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加以介绍,这一任务由第一章完成。第一章介绍有关公证及公证理论的基本情况,该章介绍了国内外公证的演进,着重点是我国公证改制以及国内学者对公证权的认识。在第一章基础上,笔者在第二章里结合证据法理论和公证特点,提出公证证据规则概念,并根据公证办理程序,指出公证证据规则应当包含:公证证据资格规则、公证证据排除规则、公证证据收集、保管规则等。第叁章、第四章是介绍对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思考结果及修正途径,本文以第叁章的案例折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诸多不足之处,并在第四章逐一指出,紧接提出修正途径。第五章介绍公证与证据法中的自由心证、法定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关系,加深对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认识。最后,本文结语部分指出完善公证证据规则是公证实务所急需的,也是公证事业不断发展所急需的,应当促进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先在理论上构建公证证据规则,然后,在理论的指导下,使公证证据经验上升为法则。
韩佳秀[10]2017年在《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在当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包括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这类文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就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作出承诺的特点。因此,立足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考量,我国确立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制度运行已逾30年,通过调研考察法院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立案率、法院执行率、文书合同类型、标的金额,以及与一线法官进行访谈后发现:实践中出现公证强制执行适用率低、公证机构文书制作不规范和审查不严谨影响强制执行、综合授信合同能否强制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在最高院决心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背景下,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不利于实现立法功能,对公证公信力建设也无所裨益。从立法层面来看,关于此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且规定多散落于不同位阶的规范条文当中,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综上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公证员队伍定位和建设上的缺失,也有公证机构和法院在协调联动机制上的不畅。鉴于其并不是我国本土生长的制度,因此对域外国家关于此问题的产生、发展研究必不可少。不仅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蓝本,更是吸取经验、完善缺失的理想参照。两大法系关于此制度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大陆法系相较英美法系对该制度更为重视,公证行为更是许多法律关系生效的必要条件,而英美法系国家多倾向于形式上的效力。结合我国国情,应在《强制执行法》立法中设专章就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整合。同时,对于现行执行管辖的规定应有所突破。实践中,关于近年来证书审核制度的改革和综合授信合同是否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各地做法应保持统一。同时理念上树立公证员司法辅助人员的角色定位,不仅增强自身责任意识,也扩大制度宣传提高使用率。
参考文献:
[1]. 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研究[D]. 戴辉利. 苏州大学. 2007
[2]. 公证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 曾海燕. 湖南大学. 2007
[3]. 法国公证制度对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J]. 马宏俊, 李炳燃.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4]. 试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J]. 马宏俊, 文亚雄. 治理研究. 2018
[5]. 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D]. 詹爱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论公证赔偿制度[D]. 吴奕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我国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哲学思考[D]. 吴逶. 吉林大学. 2006
[8].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问题的研究[D]. 杨琳. 东南大学. 2015
[9]. 论公证证据规则[D]. 李恒广.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研究[D]. 韩佳秀. 郑州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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