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理论述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职能论文,理论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西方国家职能理论简介
各种现代西方国家职能理论,核心都是关于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能力和作用问题的讨论。它们对于国家的一般政治功能有共同的认识:即国家是市场经济及其社会的保障和工具,它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自由平等权利。但是,它们对国家如何保障市场经济,保护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即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干预市场经济的问题,却存在着重大分歧。
1.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早在1861年,J.S.密尔就指出,国家有两种职能:一是促进人民自身更富有美德和智慧,二是促进公共事业提高经济效率。但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即为公共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当代超级自由主义者弗里德曼指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地,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在弗里德曼认为,国家或政府的这些作用就是做一些市场本身所不能做的事情,即:决定、调解和强制执行游戏的规则。此外,由于垄断等市场行为引起的个人自愿交易费用非常昂贵,国家也要进行一定的经济干预。总之,这一派国家职能理论总的观点是:国家为市场社会提供最必要的经济服务。
2.乐观主义国家职能说。这一派与前一派观念相反,认为市场有缺陷、而且存在着很大的失败,因此国家不仅应当干预经济,而且要广泛干预经济。英国经济学者庇古早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国家应采取措施调节资源的配置和收入分配。此后,新的国家干预理论应运而生,其集大成者是凯恩斯。他指出,国家不应只是社会秩序的消极保护者,而应是社会秩序与生活的积极干预者,特别要有效地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的发展。凯恩斯主义出现后,曾在西方盛极一时,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一派理论总的观点是:国家不仅应当去弥补“市场失败”的一面,而且还要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的一面,以防止市场出现新的失败。国家的干预是全面的,不仅要干预生产,而且要干预分配。
3.怀疑主义国家职能说。这一派理论既不同意国家全面干预经济,也不同意国家去完全弥补“市场失败”的一面,而是指出要有选择地干预“市场失败”。
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R.H.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法律对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与最后的权力安排无关,因为人们可以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就如何取得划分和组合各种权力进行谈判,其结果总能使产出最大。通俗地讲,只要明确界定了产权,自愿的交易总能产生最优的结果。因此,国家的职能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维护明晰的产权,另一方面则是去干预产权不易界定或界定不清的经济领域,以使交易费用尽量地少。
1986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布坎南提出了公共选择理论,与科斯理论基本相似。布坎南认为,市场存在着缺陷,同样国家也存在缺陷,要防止可能出现的诸如效率低下、费用高昂、计划执行不当、财政赤字与日俱增、大量政府开支落入特殊利益集团私囊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市场失败的一面,国家不能袖手旁观。只是国家对两类不同性质的市场的失败要加以区别,有选择地对经济进行干预:暂时的、偶然的失败是经常地、大量地出现,这类失败,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会自行解决,因此,这类“市场失败”不需要国家出面干预;国家只干预那些“市场的长久失败”,由于信息制约、策略性行为制约等因素引起市场体制的摩擦,从而带来效率的低下,这类市场根本性的缺陷,只能由国家积极弥补,设法将摩擦系数和交易费用降低到人们认为可以接受的范围。
当代新经济自由主义理论要点
前述理性主义和怀疑主义国家职能理论观点,尽管有分歧,但都属于经济自由主义。随着世界范围内计划经济的消退和市场经济的复兴,进入70年代,凯恩斯主义退居次要地位,经济自由主义又一次在西方赢得了崇高的声望。
不过经济自由主义发展到当代,其理论观点有所改变,特别是在有关国家职能的问题上,更是与原来的主张有异。因此,我们将当代的经济自由主义,称为新经济自由主义。
新经济自由主义是以尊重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为基本前提的,是以保障和实现个人权利为根本宗旨的,是强调市场功效的经济理论。
但经济自由主义也认为,“市场交易或个人权利的经济自由的前提,是受保护的产权、得到维护的交易秩序和对纠纷的有效调解。这些前提,只有在存在一个政府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证,因为政府是一种提供安全、秩序和公正的具有规模经济的制度安排。因此经济自由主义的充分发挥,取决于政府的有效运转”。
可见,经济自由主义承认国家权力,主张依靠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及其自由,因此,经济自由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它在“经济”上强调的自由,是受“政治”保护的自由。其实,这一点正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传统:当亚当·斯密在提出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同时,在《国富论》中用大量的篇幅论述了国家与税收的问题;哈耶克则反复强调国家或政府的作用,认为“有某些政府活动比没有这些活动更能使竞争有效率”。
新经济自由主义承认国家权力,主张依靠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但反对国家权力滥用,反对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不适当地限制、干预和侵害。因此,经济自由主义提出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的限定。一般而言,当人们之间的交易没有外部性时,市场是有效的,这时不需要国家的干预;然而,外部性一旦出现,国家就要积极干预。比如,国家应当负责保护产权、维护秩序、调解纠纷,以及沟通信息、保护环境、消除贫困、预测周期等。
总之,在西方,经济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在国家作用的问题上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在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国度,这两种理论在实践中曾起过不同的积极作用。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在国家作用的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传统经济自由主义、到凯恩斯主义、再到新经济自由主义的过程。考察这一历史的演变过程,对于我们认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一般公共管理职能,无不具有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