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体验的心理学及哲学研究进路
卢冬霜*
(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摘 要 :道德体验既包括实际的生活经验,又存在着规范性的诉求。对道德体验性质的争议本身反映了元伦理学领域中长久以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道德论争。在反实在论看来,实在论并没有为道德体验提供最佳解释。反实在论者试图放弃哲学调查的方法转而诉诸于心理学理论或文化理论来解释道德体验。无疑,道德体验以心理内容为媒质,但实证主义的思维和实践逻辑无法彻底解释道德体验中的道德表象。道德体验的哲学研究进路认为,以伦理实证的方式诠释道德体验并非错误,但我们还应基于哲学假设,将道德体验转化为二阶分析层次的一个元伦理学问题,从而使道德体验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这两种研究进路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并不存在哪一种方法更为基础、更为优先的问题。实际上,两者应该是相互激励、相互补充的。
关键词 :道德体验;伦理实证;规范性分析
当代道德哲学的目的是基于理性发掘人们应当如何行动的道德律令。对这一目的的追求使学者们将日常道德生活中人们的复杂心理和真实情感排除在研究范畴之外。对道德主体“内心世界”的忽视,使当代道德哲学招致许多批评。在这一背景下,当代道德哲学研究不再满足于论证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而是注重分析和阐发道德原则形成的心理状态及过程。道德体验研究就是这一哲学转向的代表。
道德体验一词具有多重意义,既包括内部的心理感受,也包括表现于外部的语言及行为选择,既包括实际的生活经验,又存在着规范性的诉求。道德体验之所以释义丰富,其原因在于它不仅仅涉及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经验等等,更涉及具有强烈主体性色彩的内在情感和主体意识。因此,如何诠释道德体验就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一、道德体验的诠释困境
道德体验与元伦理学之间的关联以两种方式体现出来。这一观点认为道德休验根植于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隐含信念,这些信念基于道德主体所处社会的道德秩序构建而成。道德体验被认为是道德共同体背景中的体验现象,个人的主观体验不可能脱离其重要的社会背景及相应的道德框架。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道德体验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的客观性本质。第二种方式则涉及对客观主义的质疑和批评。与物理、化学现象都以相对固定的方式存在相反,道德体验涉及我们如何构想、理解人类主体。完全机械客观的术语显然不足以解释道德体验。从广义的意义上来说,道德体验涉及表象的辨别,这意味着道德体验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道德体验不仅根植于道德信念,也与道德态度和道德情感紧密相关,因此,道德体验存在着人际差异、社会差异和文化差异。我们的道德体验并非如客观道德事实一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
通过查阅文献[13-19],参考现有研究成果,从江浙沪地区乡村旅游公路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景观艺术学、公路景观学、旅游心理学和旅游资源学等多个学科的相关理论,初步罗列出影响县域乡村旅游公路选线适宜性的因素(表2)。
伦理学家史密斯(Michael Smith)认为,当代元伦理学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分歧,其原因在于道德同时具有两个彼此背反的特征,即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实践性。这两个特征都同时具有形而上学和心理学含意。[1]7道德判断的客观性表明了道德实在论和认知主义的观点,认为道德事实由客观世界的存在方式决定。我们通过道德交谈和论证发现客观的道德事实。相应地,在心理状态方面,道德事实的客观性为信念所捕获。当我们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或形成一个道德观点时,我们也由此表达了关于这些道德事实的信念。道德判断的实践性则恰恰相反,它表达了反实在论和非认知主义的立场,否认存在任何客观的道德事实,并藉由另一心理状态即欲望体现出来。与信念不同,欲望不具有认知主义的特性,也不回应任何道德事实的正确性。它仅仅是道德主体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欲望能促使我们理解动机和道德判断之间的联系,但对于什么样的道德论证应该成为动机的论据,它给我们留下的只有全然的神秘感。
从现象学的角度看,信念和欲望通常没有得到截然不同的体验。但休谟认为,尽管存在现象学,但至少在模式上,可以将信念和欲望分开。[1]7也就是说,尽管存在各种表象,但我们仍然可以将道德体验分解为若干信念、欲望以及其他精神状态。休谟将人类心理的标准图景划分为信念和欲望,认为哲学本身与极具主观心理色彩的人的主体性密切相关。基于这一前提条件,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想要阐明的是,这些基本的精神状态是如何显著存在的,以及它们如何能够激发一个人采取行动。
无疑,道德表象以心理内容为媒质。如果没有相关的精神状态作为媒质,或者没有对精神状态进行阐明,就不会有道德表象。尽管我们需要某种精神状态(信念、欲望等)促使我们接近或获得道德事实的非精神特征或状态,但道德表象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状态,精神状态也并不是道德体验的唯一要素。如史密斯所主张的,道德表象本身结合了客观和实践的诸多特征。例如,在日常道德生活中,我们的道德行为通常有对错之分。当我们按照道德原则行事时,我们也似乎承认了道德的权威。同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思考并试图寻求关于道德问题的正确答案时,也暗含着对道德属性、事实或道德知识的推论。因此,在道德体验发生之前,我们本身具备一些根深蒂固的信念和价值预设。
那么,在诠释道德体验时我们应以什么标准甄别信念和欲望?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认为,信念和欲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二者都具有表征内容,但它们各自表征的内容和适应指向截然不同。[1]7信念表征的是道德的客观性特征,这意味着信念的目的是适应客观世界,信念的真假由客观世界的性质所设定。因此,我们把道德判断看作是正确或错误的,并采用道德谓词来描述我们的行为。例如,偷窃是错误的,诚实是正确的。如果关于客观世界的事实发生改变,那么信念也会随之作出改变。无论是信念抑或它们所体现的客观世界特征在本质上都不具有激发性。与信念不同,欲望并不关注客观事实的真假。它仅对行为者自身的行动作出解释,即行为者为什么做某事。欲望在道德动机中发挥着更为根本和基础的作用,是行动的主要推动力。欲望表征的是道德的实践性特征,其适应指向是世界适应欲望,即欲望要求主动地改变世界,使未实现的世界状态得以实现,进而使欲望得到满足。从适应指向上来说,信念和欲望的内容和作用是互相排斥的,同时,这也会导致两者在心理状态之间的冲突。
信念和欲望被视为两种基本的命题态度,并构成了两种不同的道德动机来源。同时,有哲学家认为,道德哲学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我们的道德思想和实践做到真正对世界负责,从而融汇客观和实践意指。因此,我们的精神系统也包含若干特殊种类的复合心理状态。信念-欲望的存在至少表明休谟主义的人类心理标准图像是不充分的。这也表明,我们的道德心理不能被彻底地分解为信念和欲望。
道德体验的心理学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受现象学、心灵哲学影响的人文主义心理学,二是以实证主义和科学理论为导向的科学主义心理学。现象学的代表人物胡塞尔认为,现象学的研究对象是纯粹意识或先验的自我意识,想要实现对纯粹意识的认识,就需要进行现象学的还原,即排除逻辑或成见等外在的设定之物,回归到最真实的事物本身,寻找其内在的明见性和真理性。受现象学影响,人文主义心理学试图摒弃虚浮的形而上学方法,主张不以任何假设为前提对道德主体内心所体验的各种内容进行如实描述。同时,人文主义心理学认为,尽管心理现象复杂多变,但它们本身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呈现在人们的意识体验之中。因此,现象学的对象本就是一个整体,对这一整体的任何肢解都会阻碍我们认识现象本身的真实面目,与整体性原则相对应的是反还原论立场,它主张对人的意识体验或私人世界进行直接描述,从而获得主观的或客观的知识。
实际上,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在诠释我们精神状态的性质及其作用时,也认为世界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客观的道德价值。史密斯认为,如果真的存在一种既适应世界又适应心灵的心理状态,那么它是真正的信念,因为它符合事实,适应世界。同时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信念,因为信念作为一种意向性状态本质上依赖于人的感官,因此,信念以道德主体的欲望为前提,欲望是构成动机性理由的唯一状态。史密斯在信念-欲望的解释中强调了欲望在行为动机中扮演的角色,忽略了信念在动机中的作用。约翰·麦凯(J. L. Mackie)认为,即使道德事实奇怪到足以涵盖客观性和激发性的双重属性,我们也不具备能够意识到这些性质的适当心理状态。信念的本质和表征内容都不足以捕获实践现象,欲望的本质和表征内容也不足以捕获客观现象。即使我们相关的心理状态和能力储备充足且经过精心调整,但道德事实及客观价值依然是虚妄的。从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我们很难诉诸于一种特别的道德认知能力或一种奇怪的直觉去寻求客观价值。
对道德体验性质的争议本身反映了元伦理学领域中长久以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道德论争。相应地,这一论争又使如何诠释道德体验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从道德实在论的立场来看,道德体验可被视为道德调查的一种形式。这一调查旨在发现独立的道德事实以及基于证据基础上的道德信念。在道德调查的方向上,实在论为其提供了真实性的假设,进而为我们的道德思想和行为方式提供了规范性的理由和解释。但在反实在论看来,实在论并没有为道德体验提供最佳解释,相反,反实在论者试图放弃哲学调查的方法转而诉诸于心理学理论或文化理论来解释道德体验。
二、道德体验研究的心理学进路
在这里,我们首先基于意向性概念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心理学家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是一种表象活动以及建立在表象活动基础之上的现象。情感、信念、判断、推理等都是心理现象。与此相对应,不在此范围内的其他现象都是物理现象。心理现象不能脱离物理现象独立存在,严格来说,心理现象是把物理现象包含于其中的二阶现象。物理现象如声音、颜色、气味等具有客观性,尽管它们本身不是表象,但往往作为内容被包含在表象之中。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别在于意向性的内存在,即心理现象仅仅在内意识中被知觉。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道德体验强调的是道德主体在一系列日常生活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和主观经验。意识具有主动性和开放性,通过意识的意向性活动,外部世界完全可以在主体性中得到建构与说明。因此,将非语言行为和道德事实的若干特征描述为道德表象的一部分,也适用于道德体验的涵义。相比较之下,道德体验所涉及的各种外部现象(道德事件、外化为语言的道德态度、情感等)则不必通过我们的心理状态也能得到充分理解和解释。道德体验所涉及的表象主要体现在心理或精神层面,仅仅指涉道德主体内部的各种心理内容,如信念、欲望和其他心理状态等,而不涉及人们想法和态度之外的世界的客观特征。
尽管休谟主义试图区分信念和欲望,并试图建立人类心理的标准图景,但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并未脱离传统道德哲学的范畴。从纯逻辑的角度来看,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自行设置了人类道德心理的标准,与心理学的科学研究理论并无关联。事实上,对特定心理向度的呈现和强调也并非休谟首创。以笛卡尔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哲学家认为,知识的获取都具有内在主义的特征。所有信念的辩护因素皆可从内部获得,只有心理内容才能够为知识提供可靠的辩护。因此,笛卡尔试图由里向外重建知识,认为感觉经验的知识是推测外部世界知识的起点,并以此排除所有可疑的信念。
我叫宋进潮,现任保康县文化馆副馆长。2005年,我开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发现,保康有很多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慢慢地,我就喜欢上了这项工作,毅然了踏上了非遗申报之路。风雨十三载,我义无反顾,先后申报了70多项县级、10项市级、2项省级非遗保护名录;《沮水巫音》、《黑暗传》成功申报成为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为保康赢得了荣誉,为保康文化旅游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品牌基础。十三年的申遗之路,让我与非遗传承人结下了不解之缘,期间,也发生了许多让我终身难忘的故事。下面,我讲两个故事,与大家分享。
近年来,传统的道德理论一直饱受批评。批评者认为道德现象和道德原则的阐释本身受人的基本心灵结构、心理发展模式和理性阐释能力等限制,因此,脱离心理学制约的道德理论只能是虚幻的乌托邦。在这一背景下,外在主义认为,道德主体持有的信念是由外在事实引起的,与内在原因或一个人的心灵状态无必然关系。并非所有真实的信念都符合传统的、理性的知识构想。外在主义试图把辩护还原为可靠性,主张将认识论转化为经验心理学的一部分,进而解决我们如何获知世界的终极理论问题。
主要从植物群落的外貌特征、景观结构、空间特征、游憩利用现状4个方面对样方进行调研。详细记录各个样方地理位置、植物种类、数量、特征数据(高度、冠幅、胸径、多盖度等)、生境条件等。同时根据植株干、枝、叶的生理性状评估树木的生长势,描绘样地平面图,并拍摄照片以作为其平面分布和竖向景观的有效补充。
无论我们是否同意信念-欲望属于我们精神系统的一个合理正当的补充,或者它们起到一定的诠释作用,信念-欲望也只不过是精神状态。一些哲学家认为,世界根本不包含这样的特征,即客观事实外在于我们的头脑,但从本质上与我们的意志相连。世界同时具有客观性特征和激发性特征,这违背了我们目前对世界的最佳诠释。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认为,世界同时具有客观性和激发性特征可能涉及一种奇怪的精神状态,这完全不符合对人类心理的理解。“‘人类心理学’的标准画面告诉我们,不存在诸如此类的事实。”[1]11
尽管人文主义心理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主观纯粹意识的各种属性和结构之上,但有心理学家认为这一对主观意识的还原方式始终是非本原的。在当代神经科学、发展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等实证科学获得长足发展的背景下,实证主义倡导者主张基于心理学的科学理论对体现在道德实践中的各种要素以及道德体验中的各种事实进行分析。科学主义心理学认为,所有的现象或对象都可以被分解为一些基本的感觉元素,对这些感觉元素进行解释就可以对现象或对象进行科学的描述和还原。当代神经科学、发展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显示,我们的意识甚至可以还原到某种神经刺激的反应。
“大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美蔬和佳料,过日子离不开它。据《本草纲目》记载:“其气熏烈,能通五脏,达诸窍,去寒湿,辟邪恶,消痈肿,化症积肉食,此其功也。”足见它的药用价值。
无论我们以何种标准来评估我们的道德思想和实践,从哲学分析的意义上讲,这些数据分析是前哲学式的。实证主义的心理学不关注意识体验背后所体现的哲学叙事逻辑,相反,它们首先要排除大量属于道德表象范畴的内容及因素,例如,各种支配道德思想的约束性规范和理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观点的表述与批判以及各种思维模式和论据等等。这些要素是构成道德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实证主义心理学的研究范畴。我们在道德体验中的一切思维、情感等在科学方法和实验的支撑下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同时,这也导致道德体验的重要内容被一些纯粹的心理现象所取代。
补偿来源:电厂和用户分担的模式,其中电厂限于在市场竞争中占据资源和政策优势的电厂,例如优先发电厂。分担的方式可以根据优先发电厂的承受能力确定补贴金额,剩余部分由用户根据枯水期电量承担。
实证主义所主张的还原论意味着,理解我们精神能力的性质(包括信念的本质)无需涉及对我们的内在状态进行扫描。在理解信念的本质以及与道德体验相关的某种特定信念时,我们可以关注外在世界。也就是说,我们应从广义角度关注各种表象以及构成我们道德体验的非心理要素的诸多特征,从而确证我们的信念。这意味着,尽管信念在道德体验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内在的心灵状态并不是道德体验的唯一特征。
将道德表象完全还原为心理学内容的后果是,道德体验中的各种事实被简化为心理内容。道德主体被视为与物理、化学研究对象无异的客观对象,道德体验被还原为完全机械的物理过程。我们对此应该保持警惕,因为人的思维、情感和情绪等是复杂多变的,同时又蕴含着抽象的叙事逻辑,并不是简单的生物学或物理学现象。实证主义的思维和实践逻辑无法彻底解释道德体验中的道德表象。如果所有的经验主义必须以心理主义为基础,那么,这种心理主义必然会走向相对主义以及怀疑论,因为心理内容并没有明确地区分描述性的心理现象和规范性的哲学诉求。这也反映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道德体验涉及到我们需要以什么标准识别和理解自己的精神状态。同理,人文主义的心理学研究似乎更能够为道德体验提供可靠的解释。但其研究也仅仅将道德体验还原为人的心理意识层面,这些关于道德体验的描述仅仅停留在经验层面,还需要得到最终说明。
三、道德体验研究的哲学进路
哲学家认为,道德体验的构成是复杂的,当我们考虑把道德体验中的思想和话语作为分析对象时,应该审慎从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观察各种表象是否真正属于道德心理学及其它学科中的议题。就其本身而论,从狭义心理学意义的角度去诠释各种道德表象并不是一个错误。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在不采用纯粹心理学术语对其进行表述的情况下,坚持道德表象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基于哲学假设,将道德体验看作是处于二阶分析层次的一个元伦理学问题,将道德思想和体验转化为命题内容。
道德哲学沿袭了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分,认为表象是指外在世界在心灵中的呈现。它基于外部实在和内在心灵的二元区分而产生。表象主义者认为,我们自身的感觉系统在受到外部实在刺激时,就可以产生对外部实在的表象。因此,表象并不是纯粹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纯客观的。与表象不同,现象则意味着显示自身的东西,即我们意识到的东西与外部实在无关,而是我们意识经验中的感觉材料及其秩序。现象主义认为,外部世界不是别的,就是它向我们显现出来的样子。表象和现象在道德哲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方法论作用。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真理首先通过现象、通过人的生存体验展现出来。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现象与近代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它不是中性的、客观的材料,背后也没有更加真实的东西。现象是基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体验而产生的感觉和意见。从这一意义而言,现象记录着我们的思想和信念。通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感觉和判断,现象也可以为我们的信念提供一定的解释。因此,亚里士多德的现象概念几乎容纳了所有对我们“显现”的东西,无论是通过感觉获得的,还是通过理性获得的,都可以称之为现象。真理必然存在于现象之中,因此,在哲学上亚里士多德要拯救现象。
①建立乌梁素海水环境监管领导责任制,各旗县区主要领导负总责,监管任务层层分解,做到责任清晰、范围明确、奖惩分明、落实到位。
对道德主体精神状态的关注和区分并不意味着应将道德哲学彻底转向心理学。面对传统道德哲学忽视心理学的批判,很多哲学家认为,两个学科所涉及的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问题指向是完全不同的。道德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关注道德对人的社会约束性和道德性,更强调道德原则的证成性和“应当性”,而科学研究中的描述性问题则侧重于对既定的事实和经验进行描述、归纳和总结。尽管哲学和科学的研究内容往往互相重合,甚至殊途同归,但两者就同一问题所阐释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伦理学不能完全还原为科学。如黑尔所说,“如果把道德体系的原则视为纯事实性的,那么,任何道德体系都将不能履行其调节我们行为的功能。”[3]因此,很多学者试图将规范性理念从心理学中抽离出来,认为道德体验是道德现象的独特品质或属性。道德体验作为构成道德思想和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独立于心理学以及其他的自然主义框架。
如何拯救现象并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真理?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伦理探究中,我们应该“先摆出现象,然后考察其中的困难,最后,如果可能,就肯定所有关于这些情感的意见,如果不可能,就肯定其中比较重要或最重要的意见。因为,如果困难可以解决,且流行的意见还有一些站得住脚,真实的意见就可以充分地确立”。[2]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信念和意见往往各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面对不同的信念和意见,亚里士多德热衷于论证权威、专家和大多人普遍持有的观点和看法。如果问题解决了,现有的意见保留下来了,那就足以证明这些意见的有效性。伦理学就是将辩证推理运用于对常识意见的分析而形成的。在理想情况下,各种现象通过哲学诠释得以拯救。
事实上,道德的规范性问题一直是传统道德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与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强调欲望是行动的动机不同,康德伦理学认为,理性是构建道德理由的唯一因素。以纯粹理性为基础,康德确立了具有形式性、自律的道德法则。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就是一个纯粹理性的事实,先天地存在于人类的理性之中。同时,康德也承认,道德主体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道德主体既是作为现象表象的自然自我,又是作为本体实在的自由自我。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道德主体不可能完全摆脱感性因素的制约而一直处于纯粹理性的支配之下。
朱德后来回忆说,“我的志愿老想做个军人,而这个讲武堂,在当时是中国最进步,最新式的了。它招收学生很严格,我竟被录取,非常高兴。”朱德在讲武堂找到了自己的归属,“一心一意地投入了讲武堂的工作和生活,从来没有这样干过”。在讲武堂,他加入了进步的同盟会,并且跟几个同学组织了以富国强兵、拯救中华为宗旨的“五华社”。
当然,除理性之外,欲望、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也构成道德理由,尽管它们不是纯粹理性,但他们在合理意义上也是可以被认知或辩难的。在传统道德哲学看来,道德体验或欲望、情感等为道德主体提供了行动的初级候选理由。作为理性存在者,人类因其理性本质而具有反思能力。每当我们基于道德体验以第一人称身份置于各种道德实践时,我们也会基于心灵的反思性结构将欲望、情感等私人体验转换为具有规范性质的公共理由。因此,尽管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时刻处于各种欲望和偏好的诱惑之中,但我们总会基于理性而审慎地反思。通过理性的反思,我们确立了对自身人性的认可,为人类情感确立其规范性,并将意志的行动原则转变为道德原则。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人类的反思性是道德规范性的真正来源。审慎的反思是构建道德观念、思想和话语的重要基础。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道德体验可被视为一种现实的反思平衡方法。反思平衡方法试图在直觉在直觉和原则之间达成一致,同时,又通过原则的推演过程解释我们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它旨在检验一项道德原则是否正当,其本质是对伦理规范的一种辩护和论证。尽管道德体验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体验不具备认知特征。相反,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体验为反思平衡提供了具有前反思性质的、未经确证的道德信念。这些道德信念往往不是连贯一致的,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我们基于理性审慎思考,修改或摒弃最初的信念,从而实现各种信念的连贯性。
等孩子们吃完糌粑,登子一声令下,五个孩子一排排地躺到了墙边的一推干草上,登子把一件皮袄和一件破衣服盖在孩子们身上。挤在孩子们边上的还有两头小牛和三只小狗。
然而,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与科学调查不同,哲学调查的过程与调查时所预设的道德立场密切相关。对于任何有争议的道德论点及道德态度,除非道德论点所预设的道德立场令人信服,否则不会轻易被人们接受。如果追根溯源我们不难发现,人的主体性在道德认知中一直处于核心位置。相应地,道德价值具有某种主观性特征,承认道德价值的主观性特征也就意味着对客观道德价值的否定。通过日常生活实践的反思,我们也可以拒斥客观道德价值,从而构建一种道德怀疑主义立场。
我们中的一些人并没有由于元伦理学反思而成为道德怀疑论者,这一点可以表明,或者是这种反思内容本身不同于非怀疑论者,或者是其他思想阻止了怀疑主义渗透到我们的一阶话语和实践中。实际上,成为怀疑论者与未成为怀疑论者的哲学家之间,在反思的本质方面不存在差异。无论其是否会影响到一阶实践,我们应基于应然思考、理性反思来展示道德要求,以解决道德问题。通过元伦理学反思所揭示的道德体验问题不会威胁或损害道德。
四、两种研究进路得失的浅思
总的说来,道德体验涉及道德主体的心理,这导致我们的道德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神秘的。阐释道德体验的常规方式是采用心理学术语来解决问题,其原因在于,与道德体验相关的各种表象可以被解释为具有知性或实践特征,相应地,这两者为信念和欲望两个主要心理状态所捕获。尽管两者相关的命题内容具有不同的形而上学、语义学和认识论的角色,但在某种程度上都共享相同的心理空间。对道德体验的心理学诠释弥补了理性主义的缺陷,即理性不是道德的唯一要素,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应被视为与理性同等重要。道德不仅仅是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及辨明,更蕴含着主体性的体验与洞察。对于道德主体内部心理状态的分析与阐发,可以真实而深刻地描述人们在现实生活境遇和道德情境中的复杂心理和真实情感。
然而,对道德体验进行详尽的心理学叙述,认为只有参考心理因素才能识别和解释道德体验,这一观点则是带有误导性的。其原因在于,心理学研究进路将各种不同领域中的表象混在一起,试图用一个来代替另外一个,排除了道德体验的规范性特征。特别是,它意味着道德体验仅仅涉及心理领域,其研究视野仅限于分析人的各种精神状态及其它们的关系。事实上,道德体验的许多“本原”与我们的精神生活毫无关系。道德思想、话语和体验的相关事实在纯粹的心理叙述中并未得到充分的诠释。因此,对于道德体验的诠释不必局限于我们心理状态的各层面。否则,我们将会忽视道德体验的核心特征,将道德体验变为无聊的、单调乏味的东西。
综上所述,道德体验不能被简单视为精神问题或心理问题,对道德体验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解释是一项重要且艰巨的任务。如果我们想要揭示其中的奥秘,就不应简单依赖于心理学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哲学研究方法和心理学研究方法之间做出选择,更不意味着可以用描述性方法去质疑形而上学的合理性。两者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并不存在哪一种方法更为基础或更为优先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应该是相互激励、相互补充的。尽管道德体验不能直接还原为心理学内容,但很多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关注,审慎的哲学思考和道德推理应该关注相关领域的科学事实。基于此,我们才有可能深入挖掘道德主体形成价值观念的进程和心理状态。与此同时,道德体验的伦理学研究也可以为心理学研究领域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启示。
参考文献 :
[1] (澳)迈克尔·史密斯.道德问题[M].林航,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2]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11.
[3] 黑尔.道德语言[M].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5.
*基金项目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网络媒体的道德体验引导责任研究”(2016QNZX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大众道德体验的现状及引导研究”(18XJC710006);西南大学教改项目“‘思修’课教学中大学生道德体验引导研究”(2017YJ117)。
作者简介 :卢冬霜,哲学博士,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6924(2019)01-018-023
[责任编辑:黄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