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的价格改革要前进——由“行业自律价”引起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自律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市场价格机制,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关键环节。我国经过20年价格改革,已取得决定性的成功。但由于种种原因,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政府对市场价格实行宏观调控是必要的。可是与此同时却出现了类似计划价格的“行业自律价”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倒退。
一、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
我国市场化的价格改革,目前除了少数不宜竞争的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共福利性的商品、服务价格仍由政府直接调控和部分特殊商品仍实行指导价外,其余绝大多数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灵活的价格机制对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都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各项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市场机制不完善,宏观调控和法规体系不健全,价格行为不规范,人为价格垄断和无序无度恶性价格竞争并存的局面,已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顺畅发展的一大障碍。
1.在放开价格初期,由于某些商品供不应求,不少行业就运用行业协调价办法联手提价, 对改革时期的物价上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993年3月至9月半年内螺纹钢从每吨2000多元涨到4000多元;高标号水泥从每吨300多元涨到600多元;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家用电器、服装等在大城市的各大商场之间同一天内同幅度提价;建设用地方材料也跟着搞联手提价,石料在各打石场之间自由竞争时,1 立方米原石售价30元,实行协调价后提高到90元,不执行者一次罚款5000元。这无异于把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引向了市场价格机制的反面。
2.在当前市场供过于求时,无序无度的恶性价格竞争几乎涉及各行各业。大到汽车、钢材、水泥、原材料、家用电器,小到服装、各种食品,都不惜血本削价倾销。三轮农用运输车因价格大战1997年就损失了20多亿元;平板玻璃行业1998年上半年产量和销量虽有增加,但由于恶性价格竞争使全行业亏损7亿多元。此外,石油制品、煤炭、钢材、 机械、家用电器、纯碱、烧碱、新闻纸、羊绒、食糖、啤酒等行业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3.恶性价格竞争的危机不但直接冲击生产领域,同时也危及流通领域。据国家内贸局反映,国有商业零售企业中,毛利低于25%的企业即属于亏损企业。在价格大战中,一些国有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已降到10%~11%之间。商业企业两败俱伤的结果,必然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
4.无序无度的恶性价格竞争,不仅不能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反而导致企业两败俱伤,严重危害了企业和社会效益。据财政部统计,1998年1~8月,4.08万户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净亏67.2亿元,与上年同期盈利253.3亿元相比, 减利增亏321亿元。1997年国家税收在三轮农用运输车行业就流失了6.6亿元。这些问题除了市场供过于求因素影响外,与企业间的价格大战、削价倾销有着直接关系。
5.一些部门和行业曲解政府调控的实际含义,搞起了部门、行业垄断价,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8年,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部分工业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并选择了“生产集中度高,对经济运行和行业效益影响大的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包括平板玻璃、水泥、轿车、农用车、发电设备、数控机床、装载机、新闻纸、食糖、纯碱、烧碱、轮胎、棉细纱机、捻绒机、聚酯切片、绦纶短纤、锦纶帘子布、厂丝、线材、螺纹钢、卷板等21种。其后不久,一些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纷纷推出“行业自律价”措施。由于有经贸委的《意见》在先,所以这种行业自律价都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有的行业协会竟然打着制定行业自律价的旗号,充当了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能,制定实施了种种行业限价措施,对行业内的成员企业实行违约处罚制度,把改革放开搞活的竞争性价格,重新收回由行业实行类似计划价格的管理办法,阉割了市场机制的灵魂。如中国纯碱工业协会就从1998年9月5日起开始实施每吨纯碱1080元的纯碱行业自律价。中国农机协会1998年8 月就以企业违反行业自律价为由,对时风企业集团实行罚款80万元。中国糖业协会1998年11月也颁发了食糖价格自律规定,并向所有制糖企业按不同生产规模每户收存违约金5万至20万元不等, 作为年内违约处罚的预收款。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市场价格竞争原则,又违反了《价格法》,直接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
二、关键要掌握科学的调控办法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调控的经济,其价格也是有调控的。我国市场化的价格改革,在把计划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要前进,必须从理论上与实践上探索掌握科学的调控办法。
在思想认识上,要明确市场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的调节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充分发挥价格竞争的作用。但由于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功能也和世界万物一样,都具有二重性,既有积极的调节作用,也有盲目的消极作用,这就要用宏观调控来纠正,用法律来规范,用教育和道德来引导,把“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并用。科学的调控办法,一定要按照市场价格机制办事,违反市场价格机制的任何调控办法,必然是行不通的。
在实践中的市场价格调控,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经验,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探索适应新情况的科学方法。这就是前进。科学的调控办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积极作用为标准,各种调控措施要有针对性。从我国当前价格低位运行,企业竞相降价销售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市场供求变化所致。一是由于多年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结构性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不适销对路;二是市场需求总量和结构性过剩,市场商品普遍供过于求,企业被迫作出种种牺牲;三是市场主体不完善,企业缺乏风险机制和自我约束能力,而不惜血本削价倾销等综合因素形成。政府的宏观调控要从这些实际出发。关于行业价格自律的调控办法,笔者认为是有条件的。具体来看:
第一,行业价格自律必须严格按市场价格机制办事。市场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价格的运动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又是调节市场经济的动力,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从积极竞争的要求看,只要企业成本能够承受,优势企业降价让利,以占领市场的行为,是发挥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作用的表现,应受到保护。制定实施行业价格自律必须严格遵守这个原则。
第二,行业价格自律要遵守国家法律。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种种形式的行业价格协定、价格联盟,由于这种做法直接破坏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因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先后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限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经验,一定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不能限制竞争。所以1998年5月1日我国实施的《价格法》就明确规定:“要建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发挥价格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保护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规定“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这是制定实施行业价格自律或行业协调价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对前段时期已出台的行业自律价,要通过整顿,对有限制竞争的内容,除法律有规定或某些特殊商品经国务院批准,如粮食可实行保护价政策,以及因突发因素对某些商品实行短期价格限制外,都要纠正过来,使竞争性的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价格能够通过市场竞争,供求调节走上合理的市场价格轨道。
另外,行业价格自律也不能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价格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作为民间经济组织的行业协会,既不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法人,也不是市场主体,因而无权制定具体的市场价格,更不能行使行政罚款、取消企业产品目录等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能的行政处罚权。最近国务院领导在有关文件上批示“自律价是企业的一种自我约束,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处罚应由司法部门执行。”但目前名目繁多的行业协会不但擅自制定类似计划价格的行业自律价格,强制企业执行,而且都制定了违约处罚规定,并对企业实行罚款、取消产品目录等非法行为,对此,必须尽快纠正过来。
第三,行业价格自律要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受政府委托的价格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指导下进行。本来行业协会这种民间组织的经济协调机构,是为了正确引导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和法律规定、道德规范协调企业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掌握市场供求变化和技术进步,运用信息指导,规范市场行为,合理开展市场竞争,成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媒介和桥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调控好行业经济,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的目的。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要正确运用市场机制、法律规定和道德观念来引导企业合理、合法开展市场竞争,诚实信用地进行生产经营,通过企业自身的正当努力,改进技术,提高经营水平,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实现产销衔接,降低成本,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营效益,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为了避免市场价格竞争中的盲目性和法律尚未覆盖的环节,又确实对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有严重破坏的不合理价格竞争,行业协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受政府委托的价格协会中介机构参与指导监督下协调价格矛盾、促进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为企业提供晴雨表式的行业指导价,作为企业价格自律的方向,使企业在竞争中,从实际出发,自主确定具体的价格,这样的行业自律是可行的,也是有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