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按劳分配的三个基本理论层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基本理论论文,层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3)04-0013-03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分配原则。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及其实现问题,在学术界产生颇多争议。
按劳分配及其实现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实践问题,不把这一问题认识清楚,就不能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及其实现问题,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必须从三个层次上对按劳分配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按劳分配是以活劳动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理论是由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此作了系统的阐述。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在关于按劳分配的讨论中,有些学者把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等同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或者把按劳分配看做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经济规律,其目的是为子说明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具有兼容性,但他们却抹杀了按劳分配同其他分配方式的本质区别。
首先,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贡献而非投入生产过程的物化劳动或劳动结晶的贡献。活劳动与物化劳动或劳动结晶具有本质区别,它是劳动力的使用或发挥,具有非独立性、不可扩散性和直接创造性等特点。所谓非独立性,一方面是指活劳动依托于劳动者本身,无法脱离劳动者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是指活劳动必须依托于生产过程,它无法在生产进行之前独立存在。活劳动的非独立性决定了参与按劳分配必须以直接参与生产、直接提供劳动力为前提。不可扩散性是指活劳动作为劳动力的使用,它是通过不断再生而持续存在的,同一活劳动无法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传播、扩散、继承或积累,亦不能同时在多个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同一劳动的贡献是有限的。直接创造性则表现为活劳动通过与自然物质相结合可以直接创造出新产品、新价值,无需中间环节进行转化。同活劳动相比,物化劳动或劳动结晶在产生之后可以独立于创造者而存在,并在生产开始之前即已形成,因此物化劳动或劳动结晶可以成为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手段。无论是物质形态的劳动结晶(如生产资料),还是非物质形态的劳动结晶(如知识、技术、专利发明等),都可以传播、扩散、继承或积累。此外,物质形态的劳动结晶,在生产中必须借助于劳动者的驾驭发挥作用,非物质形态的劳动结晶,必须为劳动者所掌握,转化为劳动者的劳动力,并通过劳动方能参与产品的创造。对于创造知识、技术、专利等劳动结晶的智力劳动、复杂劳动支付较高的报酬,是按劳分配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但以投入生产过程中的知识、技术、专利发明等劳动结晶为手段获取收入则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它在本质上与按资分配是相同的。
其次,按劳分配依据的是活劳动贡献而非劳动力价值。由于公有生产资料数量不足,部分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但并没有直接经营和使用权,仅仅依靠最终所有者地位、通过再分配获取收入不足以满足其生活和发展的需要,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同样有可能成为商品,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作为同一劳动的产物,在量上具有关联关系,从而使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样具有关联关系。不仅如此,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市场的统一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竞争,劳动力会以相近的价值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及其内部流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初次分配收入与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工资在量上趋于一致,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具有相似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贡献通过价值来表现,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具有相似的形式,但并不等于说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劳动力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由劳动者及其家属所需基本生活资料价值以及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所决定,在生产过程中它是一个既定的量。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贡献是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量,它由劳动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共同决定,在生产过程中是个可变量,一般远远大于劳动力价值的量。此外,判断不同分配形式的性质,还要看剩余劳动的归属。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收入包括初次分配收入和再分配收入两部分,初次分配之后,国家和集体会将部分利润以再分配的方式返还劳动者,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所有者不可能将劳动者所创造利润的任何部分再分配给劳动者。因此在企业效益相同的情况下,按劳分配在量上最终必然高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完全属于不同的方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有经济效益的提高,二者的差异会逐渐凸显出来。
二、按劳分配表征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特有实现形式,表征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存在的基础上看,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惟一基础,按劳分配不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经济规律。在以往的剥削阶级社会里,由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别人所有的一个单纯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劳动者所得到的只是维持自身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根本谈不上劳动者按照劳动贡献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参与收入分配,其分配所得才有可能直接与劳动贡献相联系,多劳多得。
第二,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的最有效的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对于人们来说还是一种负担,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贯彻按劳分配能够促使人们为提高个人收入而付出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没有改变按劳分配的性质。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体系中的各种权利加速分离,出现了相对独立于生产资料最终所有者以及直接使用者的经营者,出现了相对独立于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的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关系的改变完全确立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同时也产生了对最终所有者利益的分割,所有者的收益相对减少,但它并没有改变公有制性质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一方面,最终所有者的地位没有改变。它不仅享有相应的收益权,而且对经营管理权或法人财产权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最终所有权依然是所有权体系的核心。另一方面,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以提高生产资料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经营权的相对独立性不仅不会导致最终所有者收益量的绝对减少,而且还有可能增加,劳动者在再分配过程中的收入会相应提高。另外,经营管理本身也是复杂劳动的一种形式,经营者通过经营管理获得的收入,其中一大部分属于按劳分配收入。
第四,按劳分配维护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真正实现了参与分配的机会平等。在社会主义阶段,受后天教育和训练条件以及旧式社会分工的影响,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存在一定的差别,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会造成收入分配结果的差距。与此同时,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以企业联合劳动的形式存在,劳动者的收入经过市场和企业两个环节形成,由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同,个人等量劳动在不同企业中所形成的社会价值存在很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在市场的层次上,不同企业之间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分配结果不平等,表明按劳分配还没有达到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最高形态,但是同以往的剥削社会相比,它的贯彻是人类生产关系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生产条件占有关系的平等是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结果平等的前提,公有制消除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付出劳动成为参与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劳动贡献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尺度。由于活劳动本身具有不可扩散性的特点,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可传播、继承或积累,从而使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贡献差是有限的,它保证了在劳动占有上的基本平等。因此,按劳分配体现了广大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同时也真正实现了参与分配的机会平等。
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有效实现机制
马克思曾设想,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是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一定的劳动后,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自己向社会提供子多少劳动,凭借这张“证书”从社会产品中领得同他提供的劳动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又以另一种形式(消费品)全部领了回来。因此有人把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看做是计划经济的工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当中无法贯彻按劳分配。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不仅能够存在,而且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有效实现机制。
当分配的尺度是劳动时,就需要对劳动进行计量,准确地计量劳动是进行按劳分配的技术前提和关键。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要对劳动进行两个方面的计量和确认:一是劳动的量,即劳动时间的长短,但这个时间不是、也不应当是自然的或个别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平均的劳动时间;二是劳动的质。不管是何种社会形态,只要存在有社会分工与协作,劳动者的劳动都存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劳动。按劳分配对劳动质的确认不仅是指产品的技术含量,更是指个别劳动能转化为社会劳动。社会的平均的或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产生、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是在交换中产生完成的,离开了劳动交换,也就没有了比较,从而使劳动计量失去依据。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原则具有天然的一致性,“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
劳动的计量方式与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受经济体制决定。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必然有不同的计量机制和实现机制,也就有不同的贯彻结果。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缺乏客观的劳动评价标准,按劳分配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从而导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的计量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借助市场竞争对劳动的质与量进行比较和评价,按劳分配具备了得以贯彻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完成要经历市场分配和企业分配两个环节。在市场环节,以劳动者联合体——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分配,市场按着社会需要对劳动者联合劳动的质、量进行评价,根据联合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数量进行利益分配,形成企业联合劳动收入。这一过程是通过市场竞争与交换自动完成的。在企业环节,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按劳分配,企业以劳动者提供的个别劳动量作为分配的依据和标准,在对企业联合劳动收入做必要扣除之后进行分配,形成劳动者个人收入。
同计划经济中的按劳分配相比,市场环节的出现使按劳分配的劳动计量具有了间接性的特点。按劳分配以所实现社会劳动为首要评价标准,只承认社会所需要、所接受的那部分劳动,同时又结合劳动者提供的个别劳动。这种计量方式,一方面使分配标准更为客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和平均主义思想对按劳分配的影响,保证了按劳分配的切实贯彻。另一方面要注重劳动对社会的有用性,使按劳分配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同时,能够真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此外,按劳分配通过市场竞争与交换自动完成,使劳动计量和评价更加科学和精确,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