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统一实体立法构思论文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统一实体立法构思论文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统一实体立法构思

付艳平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摘 要]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买卖作为传统交易方式占比居高不下,而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实现合同目的意义非凡。可是与其有关的规定却鲜少见于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中,以致发生争议后难以解决。文章通过对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惯例规定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制定有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构想。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交付主义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说认为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提供超越一国边界的出口货物,收取货款,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合同。合同首先具有国际性,即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其次货物具有特殊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其不予调整的客体,概括地说,货物买卖应当先行满足商业目的,而且一般是可以移动的有体物,即可以为人所直接感知的,因此《CISG公约》排除了对服务、技术、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船舶、飞机等贸易的调整。

所有权的转移指卖方需要将货物的所有权通过交付货物或者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凭证如仓单、提单等转让于买方,以此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这是卖方所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也是买方在合同中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

综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就是指卖方应当将自己对货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按照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转移给买方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意义

所有权的转移关系着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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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主义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约定,力求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一般来说会对买方更为有利,但与此同时合意主义彻底将债权与物权混为一谈,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自相矛盾的情况。

基于同样的原因,除了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时间和条件等方面对卖方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无论是2000年还是2010年的版本,都只是对货物的风险转移进行了有关规定,并没有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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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家规定,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之时,买卖双方对货物的风险负担随之转移,在此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成为判断货物风险转移的依据。

第三,在卖方违反约定不交付货物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决定了买方所要采取的救济措施的依据不同。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将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卖方将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第四,在买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双方没有采用以信用证的方式进行付款时,所有权是否转移决定了卖方能否行使取回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失。

第五,维护交易安全。所有权作为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的物权,当买方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时即具有了一定的公示效力,可以防止其他人再次拥有该批货物所有权的可能,从而维护了安全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一)大陆法系

1.法国法

首先,生态补水补偿机制能够激励无法交易的剩余水量反哺环境。如民勤县井灌区节水,通过回注地下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产生地下漏斗,为环境和生态补水,政府应给予补偿。因此,在水权交易制度创新的同时,要考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民勤县在近几年探索建立“天上水、地表水、地下水‘三水’联合调度长效机制”[14],特别是在“三水”配置和交易的价格由“以亩收费”向“按方(立方米)收费”,做出了大量的探索。

2.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在卖方交付货物给买方后才会发生转移,而非像法国法律所主张的那样转移在合同成立后就发生。该观点称为交付主义,它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物权法上的概念,但是买卖合同本身即为债权的调整对象,根据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原则,所有权的转移不能以合同本身的成立与否为标志,因此只有在动产完成交付之后才能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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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病”主要是指冬季供暖后,因环境和人体干燥缺水而引起的免疫功能和抵抗力下降,导致出现不同程度的内热外寒症状。

各国立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回避不能阻挡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由于交付主义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国际社会正向着交付主义趋同,对交易效率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亟需国际实体法的统一。

法国《民法典》规定,无论卖方是否交付货物,买方是否支付货款,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性质、种类、质量、价格、数量等主要方面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买方就因此而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学者将此观点称为合意主义,或合同成立主义、意思主义、债权主义等。即以合同成立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2.美国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要求货物只有在被特定化后才能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具体转移的时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同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会因为所有权保留而有所影响。《统一商法典》不再对特定物和非特定物进行区分,同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自由商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会受所有权保留的影响,使双方之间的交易更安全、更可靠。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

由于各国立法各不相同,并且难以调和,《CISG公约》为了吸引更多的成员国加入,在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上进行了规避。该公约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所售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客体范围,而仅是较为简单地规定了卖方应当履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这一根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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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有对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由此可见,我国将交付主义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还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在将交付当作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的同时,为了贯彻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允许买卖双方当事人作出不同的约定。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一般遵循下列原则:1.买方负责送货上门的,卖方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由买方验收后为交付,货物所有权随之转移;2.卖方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卖方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为交付,货物所有权随之转移;3.买方自已提货时,以卖方通知的实际提货日期为交付;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方占有的,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5.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特定手续的以履行完特定手续时为交付。

(五)对各国所有权转移相关法规的分析

通过比较各个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为合意主义、意图主义和交付主义。

第一,所有权作为绝对的物权,取得所有权意味着买方对货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实现其合同目的。如在途货物的转售,货物虽然并未归买方实际占有,但如果买方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便当然地可以对该批货物进行处分,提高交易的效率。

意图主义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给予双方很大的自由空间。但意图这个概念过于抽象,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去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1.英国法

交付主义强调交付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状态,避免了意图主义的随意性,更加容易判断,而且以种类物特定化为前提,不会出现合意主义中物权与债权相混的情况。同时,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当卖方将货物交由买方后即产生了转移所有权的效果,避免了对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进一步维护了国际社会的交易秩序与安全。此外,交付还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再次联系在一起。

三、制定所有权转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构想

(一)制定统一实体法的可行性

英国《货物买卖法》将所有权的转移分为了特定物与非特定物这两种类型。原则上,只有当货物特定化且卖方未保留货物所有权时,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至于何时转移以双方约定优先。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就要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现出来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意图来进行判断。上述观点被称为意图主义。

许沁静静地想了会,然后点点头,说好吧,我尊重你的意见。等葛局长把钻戒还我了,我就把钻戒直接还你,你把三万五和相关手续都给我。为这事,葛局长对我很有意见了,但现在,他知道我把钻戒还你了,应该相信我也是不得已。……对了,葛局长知道这事么?玉敏说当然知道,他不会对你有意见的。许沁说玉敏,你帮我在葛局长面前多多美言,以后劳烦他的地方还多着呢。玉敏爽快地一伸手,握着许沁的手说,许姐,我就等你表这个态了。姑父那儿,我会帮你说话的。

(二)统一实体法的具体内容

1.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契约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普遍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上也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遵循有约从约,约定优先的原则。

2.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判断依据

交付符合物权公示的原则,可以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提供客观确切的标准,在实践中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值得买卖合同当事方借鉴。考虑到国际货物贸易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可以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这两种方式。现实交付是指当买方或者买方所指定的承运人实际占有此批货物时,货物的所有权方因此而发生转移。拟制交付则是指转移所有权凭证,例如仓单、提单等,可以代替实物进行交付以使买方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3.以所有权保留实现利益平衡

虽然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容错纠错机制的讨论中,笔者倾向于将两者进行结合讨论,原因在于容错纠错机制对程度较为严重的错误都进行容忍,那么对于更轻者瑕疵理应持更加宽容的态度。进而言之,瑕疵本意为玉的斑痕,引申为不足和过失。工作中的瑕疵当然属于可以原谅和容忍的范畴,属于容错的范畴。

所有权保留制度操作简单,又具备优质的担保作用,在为买方提供融资的同时又赋予卖方取回权,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以平衡双方利益。

4.以保障交易效率为补充

交易安全得以保证的同时还应当兼顾效率。交易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双方利益的实现,而交易效率决定了获利程度。因此在构建统一实体法时不能忽略了效率,应尽可能使操作更加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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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如今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立法的不断完善都增强了制定统一实体法的可能性。统一实体立法可提高交易效率,将有利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案例,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影响重大、意义非凡,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立法的不断完善都增强了制定统一实体法的可能性。

注释

①林光祖,刘经华.国际商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79。

②唐义玲.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及相关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首先,要考虑评价主客体的有效覆盖面,评价主客体应涵盖学生、教师、学校教学评估部门、社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方评估等多个领域。其次,要构建多元协商的课程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评价方法。第四代评估理论认为:评价的过程是评价主客体在原有不同的价值立场上不断交换意见和共同构建同一观点的过程。构建评价主客体和第三方评估多元协商的评价方法能有效提升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实效性。

③刘海莲.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问题[D].烟台大学,2009。

④刘黎虹.买卖合同出卖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及风险责任承担[J].行政与法,2000(3):63。

⑤梁艳智.解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制度[J].中国经贸导刊,2015(8):61。

[作者简介] 付艳平,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责任编辑: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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