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产生“腐败”吗?——社会心理学的答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心理学论文,腐败论文,权力论文,答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4937(2009)02-0137-05
权力真会产生“腐败”吗?这不仅是大众和传媒经常讨论的话题,也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社会科学十分关注的问题,问题的答案多半为“是”。实际上,“腐败”不仅指贪污和受贿,也包括当权者利用对资源的控制达到自我服务的目的,而置他人和集体利益于不顾的各种心理和行为,即权力滋生的对于他人和集体的“消极”作用。早期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权力具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消极作用。
然而,社会心理学家最近对权力的认识开始转变,他们虽然认为权力的作用有消极的一面,但更强调权力的作用最初应是中性的,进一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经过“发酵”阶段,即当权者与社会文化的互动,才产生消极或积极的作用。并且仅就权力容易产生消极作用的方面,大量的有关调节变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只要唤起当权者的责任意识,权力就不会产生“腐败”。无需质疑,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国文化是权力距离比较大的文化[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新一轮加速,“腐败”问题已成为国家和政府以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因此,权力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以及对权力与“腐败”关系问题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心理学对权力的理解
社会心理学认为,权力指影响他人和控制他人结果的能力,有权力的人通过提供或不提供资源对他人进行控制。一般的,权力是一个人际的概念,说一个人权力大,必然意味着与权力小的人相比较而言。同时,权力具有结构变量的含义,权力大的人通常比权力小的人掌握更多的奖惩、财务、知识、信息等资源,权力附属于组织和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因此,尽管一个人有权力动机,但如果不获得结构性的资源,就不存在所谓的权力,即使存在也是一种虚假的权力。但是,只要权力存在,不管其来源和形式是什么,其本质都是一种不对称的控制,即权力大的人控制权力小的人。经典的权力相互依赖理论认为,A对B的权力大小等于B对A依赖程度的大小。B对A越依赖,A对B的权力就越大,这可以视为权力控制含义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可以说,不管人们的学术背景如何,绝大多数权力的研究者都认可上面对权力的分析。然而,由于社会心理学从现场研究的范式逐步转向社会认知的研究范式,近年来,社会心理学家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权力有了新的认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把权力看做是一种心理状态,认为任何时候对权力的启动(不存在实际的结构性权力差异)都可以激活与权力有关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受此影响,大量的实证研究采用启动的方式对权力进行操作,如让被试在实验室里单独回忆自己控制他人(或被他人控制)的情境,从而产生权力感,接着考察权力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与此相对应,权力引起的心理与行为也被认为具有无意识的成分。由于脱离了结构变量,研究者亦把权力的效应扩展至非人际的情境之中,指出权力改变了人们对所有事物的认知以及在所有情境中的行为。(2)不再把权力与“腐败”等后果行为直接挂钩,而从社会认知的视角全面考察权力对人们在各种社会情境中心理与行为的影响,把权力与自动/控制加工、接近/抑制系统、目标导向等基本社会认知和行为过程联系起来。在建立起这些联系之后,再进一步考察权力产生的更远端的行为后果。
因此,权力的社会认知理论认为,人们心理上的权力感广泛地改变了其在各种社会情境甚至非社会情境中的认知和行为。这里,最为典型的观点即权力的接近/抑制理论,它用社会认知的观点整合了前人关于权力产生结果的研究[2]。该理论认为:权力大与充满奖励的环境相联系,个体感到更自由;权力小与充满威胁、惩罚和社会限制的环境相联系,个体感到更受约束。因此,提高权力可以激发“行为接近系统”(behavioral approach system,BAS),行为接近系统引发与奖赏相联系的行为。相反,降低权力可以激发“行为抑制系统”(behavioral inhibition system,BIS),行为抑制系统引发应对威胁和惩罚的行为。如下图所示,权力对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的影响都可以用接近/回避系统来整合。与权力小的人相比,权力大的人更能体验到积极情绪,更能以自动化的方式加工信息,其行为更不受约束,更认为自己的环境充满奖赏而没有威胁。因此,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追逐权力的趋向。不难发现,接近/抑制理论用“接近/抑制”这一中性的概念整合权力产生的结果,不仅指出权力的效应远比引起自我服务的行为更广泛,也避免了直接把权力的结果贴上“腐败”的标签。
接近/抑制理论对权力结果的总结
权力会引起目标一致行为,这是权力的社会认知理论的又一重要发现。首先,陈(Chen,2001)等认为目标像特质、刻板印象等概念一样被储存在记忆中,权力的效应可以通过权力—目标心理联结(power-goal mental associations)来理解,任何与权力有关的线索都可以激活记忆中被表征的目标[3]。不同个体有不同的权力—目标联结,有的人把权力与自我导向的目标(self-oriented goals)相联系,权力的激发将激活自我服务的目标。有的人把权力与社会责任目标(social-responsibility goals)相联系,权力的激发将产生关注他人视角和需要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权力的目标激活理论认为权力引起的目标行为大多是无意识的。其次,欧尔贝克和帕克(Overbeck & Park,2006)在领导心理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权者总是努力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权力驱动了有意识的目标导向行为[4]。他们认为当权者的任务既包括管理生产,也包括解决与人有关的问题和决策,组织联盟时也要关注他人的需要和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根据情境的需要展现关系取向的行为,等等。如果组织的目标以生产为中心,当权者就忽视下级,如果组织的目标以人为中心,当权者就重视下级。总之,当权者的行为是以实现组织目标为目的的目标导向行为,而社会认知则被灵活运用于所需的任务和目标中。不管是无意识的目标激活还是有意识的目标驱动,权力似乎都产生与目标一致的行为。显然,以人为本的组织目标,应是大多数当权者的目标定向,诚如“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即为此说。
二、权力的三种社会心理效应
如前所述,受社会认知研究范式的影响,社会心理学家发现权力大小不同者以不同的方式建构自己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权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基本认知和行为模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心理效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权力的消极效应。与权力小的人相比,权力大的人往往以刻板印象的方式认识他人,戴着“有色眼镜”进行判断和决策;他们通常采取更多的压迫和强制行为,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经常给自己分配更多的利益,所谓的“多吃多占”;他们爱批评人、苛求人,经常贬低权力小的人的工作成绩。为什么权力会具有这些消极作用呢?更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由于权力大的人控制权力小的人,他们不需要依赖别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权力大的人在认知上很难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即不善于观点采择(perspective taking)和换位思考。实际上,权力大的人通常把权力小的人看作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把他们当有感情的人看待,即权力导致对他人的物化(objectification)。总之,权力经常产生消极结果,权力大的人往往利用对资源的控制达到自我服务的目的,而不考虑权力小的人的利益,并且这些消极的效应具有认知上的根源,即所谓的“思想变质”。这是权力滋生腐败的最适宜土壤。
2.权力的中性效应。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对权力效应的一个基本看法:权力大小不同者以不同的方式建构自己的社会环境与生活环境,仅仅因为权力不同,他们的知觉、态度、情绪和行为等各方面在原有个别差异的基础上,产生了更大的差异,虽然根据这些差异有可能推演出或好或坏的结果,但它们本身并不带有积极和消极的含义。根据社会心理学对权力的相关研究,提高权力将产生自动化认知、抽象认知、积极情绪、接近行为、目标激活/导向行为,等等。权力的这些效应本身都是中性的。例如,自动化认知(走捷径)一方面可能提高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又可能使认知不够准确,发生“以偏概全”、“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同样,权力产生抽象认知(看到事物之间的联系),但这种抽象认知有时会产生统筹兼顾、高瞻远瞩的工作思路,有时也会产生好高骛远、脱离实际、追求形象工程的工作错误。再如,权力产生与目标一致的行为,虽然自我服务目标产生对他人不利的结果,社会责任目标产生对他人有利的结果,但目标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关键在于当权者对此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说,广泛探索权力在人们心理和行为方面产生的基本效应,这是社会心理学家的责任,也是他们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应做的贡献。
3.权力的积极效应。一般的,如果不考虑其他变量,权力在人际间较少产生积极的结果。但是,即使排除损人利己的行为,提高权力对个人的成长与发展而言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把权力看做是一种心理变量而不仅仅是结构变量,而权力感与控制感、自由度相联系,所以权力感似乎能使人们的行为更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这方面最典型的表现是权力大的人自我调节能力更好,更具有创造力。首先,权力产生目标一致的行为,因为目标导向行为是自我调节的重要内涵,所以权力可以提高自我调节能力[5]。具体来说,与权力小的人相比,权力大的人在目标的准备和启动时都更快,在遇到困难时能更好地克服困难和坚持,也更能抓住可以实现目标的好机会。相反,缺少权力会损害执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s),而执行功能是完成各种任务都需要的一种核心认知能力。其次,由于权力大的人比权力小的人更少受情境的限制,同时具有抽象认知的特点,能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容易产生新的想法,在解决问题时更具有创造性。权力具有的这些积极作用表明,权力的获得或者类似的权力感对个人的胜任能力和成长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除了以上提到的三种权力效应,对于权力效应更全面地进行总结,如下表所示。
三、责任意识是剔除权力“腐败”的关键
诚如前述,权力在人际方面的作用似乎是消极的居多,当权者经常利用对资源的控制来为个人谋取利益。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当权者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力对有责任感的人来说是为他人(或集体)谋利益的工具。同时,当权者也不是在任何情境下都“腐败”,在要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权力大的人也会考虑到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因此,不管是在人格还是情境方面(包括不同文化),不同学科的研究者都发现了很多制约腐败的因素。在这些因素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社会心理要素,那就是责任意识。有时人们有真实的责任感,有时人们只是暂时表现出责任感,但不管是目的还是手段,只要唤起当权者的责任意识,就能够有效制约或剔除权力的腐败。
这里容易忽视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当权者本来就不具有责任感,那么,如何才能激发他的责任意识呢?社会心理学的回答是设置一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归因或做解释的情境,即赋予当权者解释责任(accoutability)。当人们将面临他人或公众评价时,其行为将更符合社会规范和责任。当当权者知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其他人负责任时,就会更多地考虑他人的利益和事情的社会后果。但是,这仍不能保证当权者一定产生责任感,他可能只是采取表面的印象管理策略来展示自己的责任感。实际上,人们根本的内在责任感延伸到自我和文化的深层。按照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的区分,西方属于个人主义文化,强调自我的独立性,首先注重个人价值和权利的实现;中国属于集体主义文化,强调自我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个人履行责任与实现权利同等重要,甚至更强调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面[6]。因此,对于同样的赋予解释责任情景,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理应更有效的唤起责任意识。此外,责任与权力的合法性有密切关系。西方研究者把权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作为影响权力作用的另一重要因素,可以看作权力责任意识的另一种表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从根本上说,不能履行责任,不能为民考虑,不符合角色期望和角色规范的当权者其权力就失去了最终的合法性,也将是不稳定的。
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视角不同,权力的社会心理学研究给我们如何对待权力与“腐败”提供了重要的思考与决策视角。
1.授权与约束权力同等重要。如前所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是权力距离比较大的国家。如果说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是否“腐败”现象在我国更加严重呢?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不可讳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的加速发展,“腐败”确实成为近年我国政府和社会密切关注的严重现象。因此,约束权力一贯被认为是反“腐败”的根本方法。这固然不错,但权力距离分上下两端。在上端,位高权重者手揽大权,控制庞大丰富的资源,导致有些当权者为所欲为。在下端,位卑权轻者畏手畏脚,凡事看上级的脸色行事,难免办事效率和效果不佳。上述两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如何保持权力的“生命活力”,这是摆在我国社会心理学研究者面前的现实课题。根据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权力感可以提高人们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创造力,反映在工作上就是胜任力和工作能力强。很多组织行为学的研究都表明实际授权和心理授权对员工的绩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最有活力的组织往往是扁平化的高科技创新企业,相反,大多数政府和行政组织则比较僵化和效率低下。显然,授权程度的不同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此外,教育界和文化界历来认为中国人的行为不主动、比较抑制,尤其缺少创造力,这是否也与我们是权力距离比较大的文化有关呢?至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告诉我们,授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因此我们认为,授权和约束权力对制约和剔除腐败同等重要。在这里,有效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2.把责任因素设计到干部管理的全系统。有鉴于责任是制约和剔除权力“腐败”的关键,因而有必要把责任因素设计到干部选拔、培训和管理的全系统中。社会心理学研究者凌文辁等发现中国人在评价领导行为时,除了考虑西方人所认为的工作绩效和团体维系两个维度之外,个人品质维度也很重要,这里的个人品质主要是指对待公与私的态度或如何处理公与私的关系[7],这正是我们提到的责任意识。因此,结合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应该把责任因素设计到干部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即从干部选拔、培训、考核到晋升都把责任之“德”作为重要的指标和维度。如果各级人事组织部门在考察后备干部时,在开始就把权力赋予那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那么权力必将更好地为民造福。如果开始没有选对人,也要通过淘汰、培训、考核和晋升系统逐步培养领导干部的责任心,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此外,建立一套全面的干部监督系统也非常重要,不过,监督不是限制权力,因为限制权力也相当于减少了权力的积极作用。监督的真正目的是在心理上激起当权者的警觉,唤醒其被遗忘的公我和大我意识,这样就可以激发责任感,使权力朝着为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服务的方向发展。
3.在全社会复兴“责任”文化。如果说权力产生的“腐败”不仅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价值观问题,那么,责任感和责任意识就不仅需要制度来保障,更需要社会教化和文化熏陶,这也要从娃娃抓起。让他们知道责任是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理解承担责任的代价和不承担责任的后果,从小努力做一个负责的人;同时,让他们懂得人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负有不同的责任,自觉监督父辈和成人,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提高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从小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实际上,中华民族文化本来就是一个强调“责任”的文化,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和立国以来也一直奉行为人民服务。不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冲击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冲击了原有的价值标准。个人权利与价值、物质利益逐渐取代社会责任和精神价值成为一部分人的首要追求。一方面,我们国家各层的权力距离还比较大;另一方面,注重责任的传统文化却有待重振。因此,尽管国家和政府倡廉反腐的法制法规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但“腐败”现象似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仍然屡禁不止,甚至以各种新的形式变本加厉。可以说,从根本上在全社会倡导公平正义、树立团结合作意识、复兴“责任”文化,具有非常紧迫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200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