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陕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制分析_水利论文

近代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系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近代论文,基层论文,水利论文,管理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山陕两地地处半干旱地区,兴渠引水灌溉历史悠久,伴随引水灌溉水利管理组织与管理体系逐渐成形,写于唐开元、天宝年间的敦煌文书《水部式》是具体记载基层水利组织与管理的最早传世文献,这部文献通过陕西关中地区白渠、蓝田新开渠等水渠记述了基层水利组织的构成、职能,为我们研究灌渠管理提供了珍贵史料。时至近代随着人口增殖与土地拓展,水利灌溉的地位不断提升,水利管理也从单纯灌渠层面影响到乡村社会。近年这些问题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萧正洪《历史时期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问题》、行龙《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明清以来洪洞水案与乡村社会》等①。同样以山陕地区水利为研究主题,本文将研究重点集中于基层水利管理体系。围绕基层水利管理,本文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入清以来至民国300多年的时段内,但个别互有沿承关系的事例也会溯及稍早一些时代。近300年山西、陕西沿汾河、泾河、渭河流域的水利灌溉系统虽然存在官渠、民渠两种类型,但无论哪种类型水利管理原则却有很大相似性。审读各类渠册、水规发现,水利工程的规模不同,基层水利管理的层级也有所差异,一般工程规模大,管理层级就多;工程规模小,管理层级就少,但无论水利工程规模如何,渠长都是基层管理体系中的核心。本文旨在通过渠长的产生、职能,解析基层水利管理体系,并通过这一研究透视乡村社会的运作形式。

以渠长为核心的基层管理体系在山陕地区有长远的历史,从敦煌文书《水部式》我们看到陕西关中一带水利灌溉系统中无论主渠还是支渠均设有渠长,渠长之下置斗门长。这样的人员配备不仅见于《水部式》,《新唐书·百官志》也明确记载:“京畿有渠长、斗门长。②”由于唐代关中水渠多为官渠,因此由民间派出的渠长、斗门之上官方设有堰丞1人,其官序为从九品下③,堰丞——渠长——斗门长构成了基层水利组织的基本框架。以这一框架为基础确立了各类执事人员的职能范围,其中“诸渠长及斗门长主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职能在于监督灌溉区域的行水时限,是维护基层水资源分配原则的具体执行者;渠长、斗门长之上的政府官员更侧重于灌区整体管理与监督,如州、县两级官员定期巡行灌区,检视新设斗门的位置、有无水资源浪费以及渠道之间是否遵循分水原则等,在协调灌区各处水权利益、避免纠纷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同时灌区用水得当与否被“年终录为功过”,成为地方官考核内容之一;渠长、斗门长之下沿渠设有巡渠人员,“若渠、堰破坏,即用随近人修理。④《水部式》记述的虽然是官渠管理规程,但其中所包括的主要环节与水权意识应是历代基层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模式与运行原则,这样的模式与原则是在水资源短缺的环境背景下维护灌区各部分利益的制度保证,因此不但在当时具有时效,也是后代确立水利管理规程的基本准则。

一、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系的层级与渠长的地位

近代山西、陕西水利系统中渠长仍然是最重要的管理者,来自于山陕各条灌渠的渠册、水规是我们认识基层水利管理系统的基本材料,通过各类渠册以及水利志书的记载,我们发现虽然灌渠因规模不同,管理层级也不完全一致,但渠长处于灌渠管理系统的核心地位始终没变。经行山西洪洞、赵城、临汾3县的通利渠干渠全长100余里,其管理层级基本分为三层,根据光绪《通利渠渠册》所载:“三县额设督渠长一人,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渠长管理,兼管催中五村各项摊派。”督渠长之外“临汾县额设接水渠长一人,帮同督渠长管理临汾县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下五村各项摊派”。“洪洞县额设治水渠长一人,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项摊派”。“赵城县额设兴工渠长一人,管理辛村以上各村兴工,摊资大小一切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渠长之下“上三、五各等村距渠口甚近,往返较便,故每村额设沟首一名,兼理其事;中五、下五各等村距渠口较远,一人不能兼顾,故每村额设沟首二名,共任其事”。沟首的职能“专司办理该村一切事务,并随同渠长在渠口襄办各事”。《通利渠渠册》所记载的三个管理层级各自的责任十分清楚,督渠长作为第一层管理者责任在于全渠,同时又侧重于对陡口启闭的监督;赵城、洪洞、临汾3县渠长责任在于本县境内渠道流程的管理;隶属于两层渠长之下的为沟首,职能为协助渠长监督水程以及各项杂物,其管理空间为本村渠务。由于通利渠是3县联合开凿的水渠,因此三层管理实际就是渠道行经地区三层行政空间的水权分割,督渠长的职能重于协调、监督,渠长、沟首在实行监督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本县、本村的水权利益。沟首下面还设有巡水,其职能主要在于对各家水程的监督与水渠工程的检视。

山西境内像通利渠这样跨县水渠并不多,其它流程较短的水渠,不存在县际水权协调、监督的任务,渠务管理系统仅存渠长与沟首两级,即渠长充当督渠长协调、监督的职能,沟首主要充当本村水权的维护者。南霍渠修凿于唐代,以霍泉为水源,浇灌洪洞境内13村,《南霍渠册》收录的金天眷年间水利碑碑文载,以霍泉为水源的北霍渠、南霍渠“各立渠长一员”,渠长之下各村设有沟头,其职能与通利渠沟首相同。《清泉渠渠例》录明天启年间“水册序”载:“其掌例之人曰渠长、曰渠司、曰巡水。”《清水渠渠册》载此渠主要行经李卫村境内,而“李卫村者古地名也,其村东堡门上书‘永凝’二字,因而村名有东西永凝之称,社事有东西永凝之分焉”。“每年李卫村两社,各佥举渠长一人,一正一副。东正西副,西正则东副”。清水渠属以南北霍渠溢漏之水为水源的小渠,在洪洞境内只浇灌李卫村地亩,故其设立的东西两渠长,与通利渠沟首职能接近。清涧渠位于洪洞县城关附近,据其《渠册》所载“其值年渠长着西关、南关两社递年签举,如西关人轮应正长,其副渠长举南关人充膺;南关人应轮正渠长,则举西关人充副渠长。”显然清涧渠西关、南关两渠长的职能性质与清水渠李卫村东西两渠长接近,均属于村一级水权利益的维护者。见于《洪洞县水利志补》所载,时至清末民初洪洞县境内用于灌溉的水渠约40余条,这些水渠大小不一,大渠往往存有干渠、支渠之分,因此在干渠设立渠长的同时,支渠也设有渠长,由于各自管理的空间范围不同,其间控制的水资源权限也不同,干渠渠长重于放、收水时间与整个灌区的协调,支渠渠长则是几个村落或一个村落水权的代表者⑤。

以晋祠泉水为水源的晋水是山西境内另一处重要灌渠,“晋水源出晋祠”,“一源分为二渎,北渎一派名海清北河,南渎分为三派:曰鸿雁南河,曰鸳鸯中河,曰陆堡河”。这里所载的“四河而分之为五”实际是五条灌渠,五条灌区之上,晋祠泉源所经3村,被称为总河,设总渠长1名,“经管南北总河灌田事,监管晋水全河事务,其职能与洪洞县通利渠所设督渠长相近。总河之下每渠“各设渠长以统辖之,又设渠甲以分理之”。其中北河设渠长6名,北河灌区中花塔村所设渠长“曰都渠长,为北河之首”,其余渠长均由灌区内各个村落推举人选。南渎中南河设渠长5名,王郭村渠长“曰经制渠长,为南河之首”,其余仍由各村所推。此外中河设立渠长1名,陆堡河设立渠长两名⑥。以上各条水渠流程与灌区大小均不同,北河、南河为大渠,都设有类似于支渠渠长一职的“都渠长”或“经制渠长”,“都渠长”与“经制渠长”之下所设渠长的职能与洪洞通利渠沟首类似,均为一村水权的维护者。中河、陆堡河因流程短,没有再设类似支渠长这样的职位,两河所设渠长均为一村水权利益的代表者。晋水四河五渠的管理系统与洪洞县通利渠相近,即形成总渠长——支渠长——渠长三级管理体系,每一级管理体系都是一层水权利益的代表。渠长之下所设水甲与通利渠设在沟首下面的巡水是一致的,他们的职能不在于控制水权,而重于监督各户的用水以及渠道管理。

以上所举洪洞县诸渠以及晋水四河五渠均为民渠,或充其量属于官督民办性质,与这些水渠不同,流经陕西省泾阳、三原、高陵、醴泉4县的龙洞渠则为官办水渠,由于这样的原因,龙洞渠设管理专局,设立主任1人,总管全渠事务,管理局之下4县均设龙洞渠水利局,此外各县另举渠绅2人,与管理局主任共同维持渠务。龙洞渠灌区不只有官渠,也存有民渠,“民渠管理制度,如泾阳之水老、值月利大,三原之堵长等悉仍其旧”⑦。从龙洞渠的管理体系来看,官渠、民渠实行的管理系统显然不同,官渠在实行现代管理前提下,与渠绅的参与结合,实现官民交融的组织形式;民渠则仍然维持民间自有的管理系统。龙洞渠灌区只是官渠管理方式的一种形式,由李仪祉先生组织修凿的泾惠渠也具有官渠性质,修渠经费多数来源于社会捐助,工程由渭北引泾工程处及渭北水利工程处联合承担。1932年水渠修竣之后,其管理体系与龙洞渠官民交融的管理形式不同,采取分层次差异管理,即属于水渠的较高管理层次归为官方,较低管理层次仍维持民间管理系统。对此1941年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编印的《泾惠渠概况》有这样的记载,泾惠渠进水闸位于张家山拦河坝,节制水量的操纵闸则位于位置稍下的二龙王庙,这一关键位置由水利局技术人员驻二龙王庙从事管理,此外在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各处传授农田用水事宜的同时,将全渠划分为若干段,每段设水老人1名,一水老人辖斗口若干,每斗设斗夫1人;一斗夫管辖范围内有村庄若干,每村设渠保1人。全渠共有水老人70人,斗夫320余人,渠保1750余人,统由受益农民互相推选,并由管理处指挥监督,协助各管理处办理民间用水与农渠分水事宜⑧。

以上所举陕西泾阳等县两处官渠管理方式表明,无论官民交融,还是分层次差异性管理,民间力量始终显示着重要作用。究其原因,恐怕要归结为受水农户既是水利事业的最终受益者,也是水权分割中利益的直接相关者,正是这样的原因一些灌渠的水册将受水农户称为“利户”⑨。“利户”的概念直白地显示了水权分割结果与受水农户切身利益的相关关系,在中国北方缺水地区的自然背景下,维护水权就等于获得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由于“利户”分散且量大,渠长、水老人等自然就成为“利户”利益的代表者,虽然渠长、水老人等会在水权分割中获得自身希图的利益,但就整体上他们是一方水权的代表,他们代表的水权空间范围或是一条支渠、或是一个村落,无论发生自然灾害,还是水事纠纷,他们都有义务组织“利户”,协调纠纷,甚至上书官衙、冲陷于武力械斗之中。由于这样的原因,渠长、水老人等自然成为官、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渠长在基层水利管理体系中的职能

渠长、水老人等水利系统的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水口、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区域是否符合渠规,其中水口的开启、关闭意味着本灌区用水时刻的开始与结束;水程关系到每一个用水“利户”的直接利益;上下用水区域对于渠规的遵守程度则影响到本灌区的用水量。由于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灌渠浇灌功能的实现与“利户”水权保障,因此渠长所承担的监督、维护职能就显得十分重要。

渠长、水老人这些职能不仅使他们成为官、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时刻置身于各类诉讼与纠纷之中。载于《洪洞县水利志补》的《副霍渠渠册》中记述了民国二年副霍渠掌例王义与刘玉瑞兴讼案,此案源于灌区内湾里村大户刘玉瑞等于渠道上游打堰截水,造成灌区大部分水地无水可浇,几成旱地,掌例王义代表灌区农户起诉刘玉瑞,经洪洞县裁断,令其“边浇地,边拆霸”。与刘玉瑞案相似,渠长出面交涉由截流引发的诉讼不断见载于各渠水册。截流之外大户夺水也是涉及灌区水权的重要水事纠纷,渠长作为灌区水权的代表者出面协调,并将其告送官衙几乎成为必须履行的职责。《连子渠渠册》所录顺治二年“水利碑记”载有连子渠生员程四哲、渠长郑国命状告范村大户左承诏恃强率众,堵塞渠道,抢夺连子渠泉源一案。《广平渠渠册》载乾隆三十六年梁家庄大户马致恭等“横筑截垫,霸水坏渠,害及万姓”,由经总渠长王荣先将其控告于官之事。由于水权直接关联到农户的生存权,因此因盗水而引起的纠纷常演发为械斗,而在械斗中渠长等职自然成为本灌区的领袖并卷入其中。《沃阳渠渠册》记述了道光二十二年洪洞县一桩水事讼案的始末,案中范村渠长被承罪夺命。此案缘起于古县、董村、李堡3村值天旱之际私淘新渠,盗范村北泉之水,范村掌例范兴隆等与古县3村理论,遭遇斗殴,误伤古县村1人,被洪洞县判死罪。由于范兴隆罪由维护本村水权、代众受过所起,故范村农户聚议,此后范氏后人永为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更改,且每年祭祀之日,范氏后人必至首席,以表范村百姓谢范兴隆承案定罪之功⑩。由水事纠纷引发至械斗,是中国北方缺水地带争夺水权的极端形式,在械斗中渠长、沟首等基层水利管理者往往需要冲锋在前,1998年笔者与法国远东学院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tienne Will)教授前往陕西泾阳等县考察冶峪河流域灌渠时,位于冶峪河下游仙里渠灌区内铁李村一位名为李镛的老人曾是当年的渠长,据他回忆几乎年年月月都有水事纠纷,每逢械斗时渠长等被百姓称为“管水的”,都要带头走到前面,并在械斗中起核心作用。

三、推举渠长的社会运作方式与水权维护

渠长、水老人等在基层水权分割中的作用,一方面导致他们成为灌区水权的代表,另一方面也为他们独揽水权,称霸地方提供了方便,这样的事例屡见于各类水册、志书。《晋祠志》所录《申明水利禁例公移碑文》、《水利禁例移碑文》两通碑记述了明弘治年间晋水北渠渠长张宏秀卖水于晋王府一事。事情缘于“渠长张宏秀因遭人命”急需打点,于是投至晋王府门下,并将北渠“军三、民三”分水旧规中三分夜水献于晋王府,此后晋祠北渠灌区农田失去了夜间灌水的权利,以至于出现旱季水不足用之忧(11)。类似于张宏秀这样把持灌区水权而称虐于乡里的渠长、水甲不仅一例,《晋祠志》所录《晋水碑文》记述南河渠长王杰士“把持需索,无弊不作”、“越界强霸晋祠稻田水利”的劣行就属此例(12)。渠长、水老人等基层水利管理者一方面承担着维护灌区水权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利用水权获得营私渔利的机会,为了防止渠长等因水营利、无端生衅,山、陕两地对于渠长、水老人的人选作出各种规定:

1.关于渠长等职的人品、家境的规定

《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不须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滥保之弊。”《南霍渠渠册》规定:“各村沟头,所管上中水户,轮流充当。毋得雇觅狡猾,(若)以下水户应当,罚白米五斗。”渠长“随村庄于上户每年选补平和信实之人,充本沟头勾当”。《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村士庶会同公举,择田多而善良者充应。”晋水总渠长“岁以惊蛰前,值年乡约会同阖镇绅耆秉公议举,择田多公正之农。至身无寸垄者,非但不得充应渠长,即水甲亦不准冒充”。

上述对于渠长等基层水利管理者人选的规定主要强调这样几个方面:①渠长人选出于中、上“利户”。对于这个问题我在《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一文中已作了详细论述,其核心在于修渠之初上户通过高于其它“利户”的预付资本,为自己赢得了大水股的地位,这些田亩多、水田数额大的上户在水权分割中占有的优势,使他们具备了渠系水权代表者的资格与掌控水利管理的社会基础。②渠长人选出于中、上户中的公正、善良人士。这一条规定意在防范大户擅权、侵夺民利。大户充任渠长虽然成为定规,但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与自身拥有的社会影响将公共资源变为己有,又是不得不防的事。事实上无论山西还是陕西大户利用渠长一职侵夺民利,演化为水蠹的事例在各类记载中屡见不鲜。这样的事例提醒大家,渠长的人品不仅关系到整条渠道的水资源分配,而且也影响到“利户”的权益,因此善良、公正是必须具备的条件。此外由于水权涉及到诸多层面的利益,因此水权之争不仅存于灌渠内部,也时常发生在灌渠与灌渠之间,面对水事纠纷“利户”既希望保障灌区利益,也不愿频繁卷入械斗之中,此刻渠长的办事能力与持重程度往往决定事态的发展,稳重、善良的渠长会在纠纷中息事宁人,刁健之徒反而会无端生事、祸及“利户”。

在上述渠长人选的基本规定之外,晋水灌区自雍正年间王杰士盗取晋祠水之后,对于渠长等职的人选又推出新的条例,即:“渠头、水甲宜选良民也。查旧日渠甲半属生监上役,有犯河规猝难究处,且力能挟制乡愚,动辄聚众,深为未便。嗣后身有护符者,不许充应。(13)”这条规定所及的“生监上役”、“身有护符者”应指身有功名的乡绅,这些人员若被充应渠长等职,则在水权之外又多了一层社会关系网与保护伞,为其营私渔利提供了方便,因此凡是“身有护符者”一般不作为渠长人选。由于这一规定对于保全“利户”的权益有重要意义,故被各地水渠基层管理系统所接受。1933年《陕西省水利协会组织大纲》规定:“分会设立会长(习惯称堰长、渠董或水老)一人,当选资格为:年高有德,在该会区域内有相当土地,以农为业者;熟悉当地水利情形者;非现任官吏暨军人;未受褫夺公权之处分者。(14)”其中“现任官吏暨军人”不得充任渠首、水老的规定有着与“身有护符者”相似的内涵。

2.关于渠长任期的规定

《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涧渠渠册》规定:“本渠渠长二人、沟头三人、巡水三人,一年一更。”《普润渠渠册》规定:“每年各村公举有德行乡民一人,充为渠长。”《均益渠渠册》规定:“每年掌例按册内夫头名次一位轮膺。”《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河渠甲一岁一更,不得历久充当。”晋水总渠长“中、南、北三堡轮流充应,周而复始,不得连应”。从目前所看到的山、陕一带渠册记载,多数地方采取一年一次更换渠长制度。轮番更换渠长既是防范水蠹擅权营私的举措,同时也是上、中户间平衡水资源管理权的办法。

少数灌区渠长任期较长,或固定出自某一家族,如《晋祠志·河例》就有这样的记载,晋水北河设渠长6名,其中“花塔村一名曰都渠长,为北河之首,张氏轮流充应。”中河渠长1名,由“长巷村张氏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涉”等。渠长任期长必然会将家族势力与水权交融到一起,遗患于地方。《晋祠志》所载雍正年间侵夺晋祠水利的晋水南河渠长王杰士,竟然充任渠长长达16年,俨然成为地方一霸。王杰士盗水一案之后,晋水灌区“利户”意识到每年一换渠长的必要,于是在《晋水碑文》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渠头、水甲宜按年更换也,查旧日渠甲世代相传,历年不换,甚至身无寸垄犹恃祖遗霸充。嗣后以地多者充渠长,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换。”同样的事例不仅仅发生在晋水灌区,太原县引汾灌区也有类似的情况,雍正七年太原县知县龚新巡视境内汾河灌区时发现,辖内“汾水二十七渠皆不能无弊,惟县东河其弊犹甚,实亚于晋祠南河也”。探寻东河之弊的原因,原来这段水渠“名七段,实灌八村。管事者一十五家,总渠长段姓,世传不替”。段姓渠长世传不替得益于其祖,“此渠从前屡淤屡浚,至明崇祯年间渠复淤。有段姓以生员而为总渠长者,倡议重浚。于是段姓董其众姓助其成,并重修河神庙,私立石庙中,从此总渠长即为段姓世传之物”。太原县将段姓渠长劣迹与前述南河渠长王杰士并论,可见两者有其相同之处。面对渠长世传不替带来的恶果,太原县知县龚新令“将总渠长按年轮应”列为水规,以绝弊端(15)。时至民国时期,渠长由一户垄断的现象仍然不少,1998年我与法兰西远东学院蓝克利、魏丕信教授在陕西泾阳县等地考察,走访了部分当地水利工作者与当年的渠长、水老人,获得了很有价值的访谈资料,其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讲到:冶峪河灌区“渠长多是乡绅,任期很长,有的长达几十年。”

一姓长期专权,不仅威胁到下户的利益,更多的则是大户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民间基层水利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水利系统中存在由大户共同维护的利益圈,这样的利益圈是通过轮流更换渠长,即将水资源控制权均衡地分配于各大户之间而实现的,一旦这个利益圈失衡,建构在水权分割基础上的水利系统必然会出现不稳定现象,以至于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轮流更换渠长不仅仅是断绝水蠹营私的问题,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水利系统的稳定。

3.关于渠长等职所属地域的规定

《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南霍渠渠册》规定:“渠长下三村充当。”《清泉渠渠册》规定:“逐年保举渠长、渠司,则于下、中二节夫头内,选保平素行止正直无私、深知水利、人皆敬佩者充当。”《长润渠渠册》规定:“渠长系下三村勾当。”对于渠长人选的限定地域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被称为下三村,还是下、中二节,这些村落均位于灌区的下游,由此看来灌区下游是推选渠长人选的限定区域。渠长人选主要限定在灌区下游的习惯,也可见于陕西关中地区,同样在1998年赴泾阳考察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提到冶峪河灌区历来有由下游出任渠长的惯例。泾阳县龙泉乡苏家村七旬老人苏世廉述及50多年前旧事,也讲到冶峪河灌区内仙里渠渠长由最下游的村落铁李村出任,而我们与铁李村七旬老人李镛的访谈中,也证明苏世廉老人所讲的不误。

渠长人选来自灌区下游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分割的重要举措。由于水渠的行水方向由上游流向下游,对于上游“利户”水从门前过,而下游“利户”却要受制于上游,因此渠长监督整个灌区水资源合理分割的重点在上游而不在下游,特别是天旱少水的年份,上游出于保障自身利益的需要,无视水规,逾越水程,截流用水是经常发生的水案,如若渠长仍由上游出任,那么对于水资源合理分割的监督权与自身利益需求两者结合,必然导致整个灌区失衡,引发数不清的事端。从灌区的整个利益看,渠长、水老人来自下游村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下游的水事纠纷,进而保证灌区利益持续发挥。

渠长出自下游的规定往往实行于流程长的大渠,对于流程短的小渠,渠长人选地域有多种变通。《清水渠渠册》记述了清水渠灌区所在李卫村分为东西永宁两社,两社范围不大,谈不上上下游之别,因此渠册规定:“每年李卫村两社,各佥举渠长一人,一正一副。东正西副,西正则东副”互相牵制。同样的事例在《清涧渠渠册》中也可看到,清涧渠位于洪洞县城关附近,据其《渠册》所载“其值年渠长着西关、南关两社递年签举,如西关人轮应正长,其副渠长举南关人充膺;南关人应轮正渠长,则举西关人充副渠长。至巡水夫头,亦分上下游两节派拨,上节地内巡夫,着下节地户充膺;下节地内巡夫,着上节地户充膺。”山、陕一带类似清水渠、清涧渠这样流程较短、面积较小的灌区,对于渠长人选地域采取了与大渠不同的规则。如果说大渠渠长一职是立足于下游——这一被动者的利益,侧重于对于上游的监督,并协调整个灌区水权的话,那么与清水渠等相类似的小渠,则因上下游不甚分明,采取了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的形式,通过来自不同空间正副渠长的轮流出任,保障了整个灌区的水资源分割。

在山陕地区各灌渠的管理体系中,渠长所占的地位最为重要,渠长不仅位于管理系统的核心,而且也在乡村社会中占有一定地位,渠长出于大户的人选规定,将水权与基层社会的精英合为一体,使水利组织不仅仅停留在水资源分配的层面上,灌渠所经地区水利组织的力量往往获得与基层政权等同的威信,在乡村占有重要一席。

四、渠长工值的来源与形式

渠长虽然多数出自中上户,但他们对于灌区的管理并不是无偿的,一般渠长在保全作为“利户”应有的利益外,往往还会得到好处,以充工值。《洪洞县水利志补》与《晋祠志》这两部重要水利文献清楚地记述了关于渠长工值的规定。洪洞县《通利渠渠册》规定:“由合渠优免值年有渠长之村分夫十二名,每夫作钱四千五百文,就近尽数交给渠长,作为津贴渠长并雇觅巡水夫之抵款。”《晋源渠条例》规定:“本渠渠长等口食,向在本夫名下摊钱供给。”《陈珍渠渠册》规定:“每年掌例各优免一夫。”《涧渠渠册》规定:“本渠渠长赏水地各二十亩,免其本年夫役。本渠渠甲头有督催之劳,赏水地各十亩,免其本年夫役。”《晋祠志》所录《晋水碑文》载:“每年派定工食,渠长六两,水甲三两,锹夫五钱,按所灌地亩照数公捐。”从《洪洞县水利志补》与《晋祠志》两部重要山西水利志书所载,两地渠长工值的规定虽然略有出入,但基本原则大致相同,即通过夫役折算为银钱以津贴形式偿付渠长,其中只有涧渠在免去渠长、渠甲本年夫役的同时,另外可分别将20亩或10亩旱地转为水地。与山西采取的渠长工值规定不同,陕西关中地区则实行另一套工值偿付方式。陕西泾阳县冶峪河灌区《高门通渠水册》规定:“每月初一日子时起水,从下面浇灌而至于上,二十九日亥时禁止,若遇大月三十日之水,通渠渠长分用以作工食香钱。(16)”我们在1998年对泾阳县等地考察访谈中也获得了同样的内容,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与高门渠灌区高行述老人均忆及当年行水期为30天,一般将第三十天作为渠长工食。可见关中一带渠长工值的偿付形式为以水代钱的办法,灌区第三十天水程归为渠长自行处理,可用来浇灌自己的土地,也可卖于缺水农户,进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若进一步分析两地渠长工值偿付形式的差异,其原因恐怕与两地的气候条件以及水资源状况相关,山西地处黄土高原腹地,多数地方年降雨量在400mm左右或不足400mm,属于半干旱地区,现有资源尚不能满足“利户”的需要,更不可能作为工值偿付给渠长,只能采取津贴形式。与山西不同,陕西关中地区年降雨量可达600mm左右,为半湿润地区,水资源相对山西比较丰裕,故在保障“利户”灌田的前提下,可以在30天水程内留出1天偿付渠长工值。

近代山陕地区的基层水利组织基本为以民管民的民间组织,贯穿在水利管理中以渠长为核心的基层管理体系包融了乡村社会的诸多层面与乡村社会的运作方式,维护各自的水权份额,不同层面的“利户”立足的基点并不相同,其中以乡绅、大户为主的中上“利户”凭借修渠前期投入大的优势,结成具有渠长人选资格的水权控制圈。通过水权控制圈,他们不但保全了自身的水权份额,也扮演着水资源管理者的角色,因此他们的存在有侵霸乡里的一面,也对推动基层水利组织的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注释:

①萧正洪:《历史时期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行龙:《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载《近代山西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

③《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

④“伯2507号”《水部式》,载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甘肃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⑤以上诸渠册均引自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

⑥〔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二。

⑦白尔恒、[法]蓝克利等编:《沟洫佚闻杂录》,第50—52页,刘屏山:《清峪河各渠记事簿》之《龙洞渠管理局泾、原、高、醴四县水利通章》,中华书局2003年版。

⑧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泾惠渠概况》,1941年(油印),第2—3页。

⑨白尔恒、[法]蓝克利等编:《沟洫佚闻杂录》,第7—48页,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中华书局2003年版。

⑩以上诸渠册均引自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

(11)〔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一。

(12)〔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三。

(13)〔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三,录《晋水碑文》。

(14)白尔恒、[法]蓝克利等编:《沟洫佚闻杂录》,第135—137页,刘屏山:《清峪河各渠记事簿》之《陕西省水利协会组织大纲》,中华书局2003年版。

(15)《汾河灌区志》,第223页,录《太原县东河碑文》,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白尔恒、[法]蓝克利等编:《沟洫佚闻杂录》,第7—48页,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中华书局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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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陕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制分析_水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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