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等经济范畴适用范围的逻辑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用范围论文,范畴论文,逻辑论文,资本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文章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出发,将资本等经济范畴区分为反映资本主义经济特有关系和反映商品经济特有关系这两类不同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并认定社会经济的共同范畴与商品经济的共同范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提出了资本等经济范畴可以成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不可能成为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的基本观点,同时对如何正确使用具有不同内涵的资本等经济范畴提出了较为具体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资本和剩余价值等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并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和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同范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1 〕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和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2 〕(前者可简称为“共有论”,后者可简称为“特有论”。)其实,所谓经济范畴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也就是概念的外延问题,因而它必然涉及到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之间的关系,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逻辑问题。本文拟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概念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出发,对资本等经济范畴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本等经济范畴不可能成为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但可以成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
马克思将剩余价值和资本判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人们对这一事实本身并无异议。他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定呢?有人认为,“马克思是在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断定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3〕从逻辑关系看, 这句话省略了一个大前提——“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因为,只有首先认定“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大前提),才可能在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小前提)的条件下,断定“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结论)。按此逻辑,如果马克思预见到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他也会断定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同范畴。这就是“共有论”最重要的论据之一。
但是,上述逻辑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将剩余价值认定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有人认为,马克思有两个关于剩余价值的定义:一个是“从量的规定性上来说明剩余价值,指出它是预付资本的一个增殖额”;另一个是“从质的规定性上说明剩余价值,指出它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物化的剩余劳动”。〔4 〕“预付资本的增殖额”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这两种提法本身,当然都未涉及到资本主义经济所特有的雇佣剥削关系,而仅仅涉及到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但是,问题并不在于马克思是否使用过这两种提法,而在于我们能否将它们理解为马克思对剩余价值范畴所下的定义,即对其内涵的界定。显然,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预付资本并无偿占有其增殖额的资本家和被迫提供剩余劳动的雇佣工人及其相互关系,是不可能被抽象掉的。如果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范畴所反映的只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所特有的雇佣剥削关系,其剩余价值学说的伟大意义也就无从说起。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上述两种提法时,都是以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定义只能理解为: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一部分价值。这样定义的剩余价值范畴所反映的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关系。这就是马克思将剩余价值断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真正原因。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将资本定义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因而也将其判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
其次,马克思本人也从来没有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一篇“商品与货币”所分析的是作为资本主义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作者当然不可能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一个经济范畴是不是某一社会经济的特有范畴,完全取决于这一范畴是否反映该社会所特有的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等经济范畴是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并无必然联系。所以,所谓“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并不是马克思将资本等范畴判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真正原因。当然,马克思本人认定剩余价值和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并不能证明这两个范畴就不可能成为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看,资本等经济范畴成为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共有范畴的可能性,可以分别从以下两个不同的前提出发加以探讨。
第一,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认定他们所反映的是雇佣剥削关系。有人认为,只要资本等范畴所反映的客观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依然存在,就可以说明它们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这种推论过于简单化。在我国现阶段,雇佣剥削关系确实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但是,某一种经济存在于两个或几个社会,并不等于反映这种经济关系的范畴就必然是这两种或几种不同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所谓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应是指能够反映两种或几种不同社会形态在经济方面的共性的范畴。这种共有范畴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应是两种或几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自身都必然具有的关系。雇佣剥削关系早在封建社会后期就出现了,如果按照“共存”即“共有”的逻辑,我们就应该首先认定资本等范畴是封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马克思当年为什么没有作出这样的判定呢?因为他把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雇佣剥削关系看成是新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经济关系,而不是新旧两种社会所共有的经济关系。同样道理,作为“旧社会的痕迹”而存在于新社会前期的经济关系,也不是新旧两种社会所共有的经济关系,而是旧社会所特有的经济关系。反映旧社会痕迹的经济范畴,与反映新社会萌芽的经济范畴一样,都不可能是新旧两种社会经济所共有的范畴。因而,雇佣剥削关系作为“旧社会的痕迹”而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资本等经济范畴就是新旧两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它只能说明旧社会所特有的经济关系不会因新社会的建立而立即消亡。所以,反映雇佣剥削关系的资本等经济范畴,不可能成为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
第二,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进行必要的修正(不包含贬意),认定它们所反映的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如果将剩余价值定义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考虑这种价值被谁占有的问题),并将资本定义为“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也不考虑这种价值增殖是如何产生和实现的问题),这两种范畴所反映的就不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关系,而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这样,它们就与商品、货币等范畴一样,成为了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或各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范畴就因此而成为了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因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并不等于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反映的是存在于几种不同社会形态之中的商品经济(不管其在这些社会是否占据统治地位或是否存在于这些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的共性,而不是这几种社会形态本身在经济方面的共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5〕这就是说,几种商品经济所共有的范畴, 并不能反映出相应的几种社会经济在本质上的区别。如果将其视为这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也就抹杀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例如,我们可以说商品和货币是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却不能因此而将它们称之为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否则就抹杀了资本主义经济与封建经济及奴隶制经济的本质区别。
有人可能会说,社会主义经济与封建经济和奴隶制经济不同,它本身就是一种商品经济。因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也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因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或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同样不能反映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认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存在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这一提法,只是指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社会制度方面的属性。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并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同样道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也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如果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在客观上也就是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所以,从基本逻辑关系看,资本等经济范畴可以成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不可能成为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也就是说,它们可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
二、坚持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对资本等经济范畴内涵的界定是有条件的
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只有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界定的资本等经济范畴的内涵进行必要的修正,使之成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即各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才有可能将这些范畴用于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但是,在讨论资本等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是否仍然适用这一问题时,不仅持“特有论”观点的同志认为必须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些范畴内涵的界定,〔6 〕而且有些持“共有论”观点的同志也认为应以此为前提,并强调:“我们说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剩余价值和资本的基本内涵的科学分析。”〔7〕于是, 是否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经济范畴内涵的界定,就提到了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高度。笔者认为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关系时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并不等于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将资本等范畴用于分析或说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关系时重新界定这些范畴的内涵,也不意味着否定或抛弃了马克思主义。
首先,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逻辑关系看,为了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同一性,如果某一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就必然相应地改变这一概念的内涵;反之,如果改变了某一概念的内涵,其外延或适用范围就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是说,如果不改变某一概念的特定内涵,与之相应的外延或适用范围就不可能或不应该发生变化。因此,如果我们认为必须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那么,这些范畴就不可能用于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
其次,马克思本人并不认为有必要无条件地坚持其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他在《资本论》中,为了论证流通或商品交换不会产生剩余价值,而将前资本主义的资本形态或资本的派生形式暂时抽象掉,并对此作了如下解释:“由此可以了解,为什么我们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式,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开始根本不提资本的常见的、所谓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8〕“在我们研究过程中,我们将会发现, 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也是派生的形式,同时会看到,为什么它们在历史上的出现早于资本的现代基本形式。”〔9〕显然,在这里, 所谓资本的“基本形式”就是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即“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所谓资本的“派生的形式”就是指作为商品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即“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这些资本的派生形式,不仅“在历史上的出现早于资本的现代基本形式”,而且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仍然是“常见的”。马克思在“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为什么“开始根本不提”它们呢?这是因为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10〕,即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为了达到这一最终目的,他必须坚持对资本等范畴的基本形式内涵的界定,即必须将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但是,马克思的上述解释也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分析资本等范畴的派生形式时,为了揭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运动规律,并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应该坚持对这些范畴的基本形式内涵的界定。
再次,我们事实上也不可能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经济范畴内涵的界定。某些持“特有论”观点的同志,一方面认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已不适用;另一方面又认为利润等范畴是“几个社会阶段共有的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适用。〔11〕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关系进行分析时,利润等范畴与资本一样,其基本形式也被当作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如,利润被看成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被看成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因此,如果必须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有关范畴内涵的界定,那么,我们在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不仅不能使用资本这一范畴,而且连利润、利息之类的范畴也不能使用。大家知道,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之前,利润、利息等范畴在我国也没有被禁止使用或被其它名词所替代。所以,在经济范畴的适用范围问题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要坚持马克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和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而不是要坚持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一范畴内涵的具体界定。
在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时,对资本等经济范畴的内涵重新进行界定,也不意味着否定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些范畴内涵的界定。有人认为,为了使资本等经济范畴适用于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就必须否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些范畴内涵的界定。这种观点或主张,与那种认为必须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的观点或主张,虽然是根本对立的,但二者的出发点却是一致的,即均以资本等范畴只能有一个内涵或一种定义为出发点。按此逻辑,我们就只能面临着非此即彼的两种选择:要么坚持,要么否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但是,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词语都不止一个定义,而且这些不同定义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否定的关系,只是其适用对象或范围不同而已。因此,在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内涵的界定;在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时,对这些范畴的内涵重新界定。这二者之间是不矛盾的。
目前,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已在资本主义部分中重新界定了剩余价值范畴的内涵,使其与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关系脱钩。这样一来,与剩余价值内涵密切相关的资本、利润等范畴的内涵和外延也就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均由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转变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因为,我们是将政治经济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讲授的,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剩余价值理论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我们在讲授这一理论时,如果改变了马克思所界定的剩余价值等基本范畴的内涵和外延,使之成为各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就不可能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及其运动规律,使学生真正掌握剩余价值理论的精神实质并理解其伟大意义。
三、如何正确使用具有不同内涵的资本等经济范畴
根据前面的分析,对于如何使用具有不同内涵的资本等经济范畴,我的基本观点和主张是:在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时,或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教育、宣传和研究中,有必要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类范畴内涵的界定,即应将其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使用;在分析或说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一般规律时,或在市场经济学(或微宏观经济学)及部门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等的研究与教学中,以及在实际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则没有必要(事实上也不可能)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类范畴内涵的界定,而应将其作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或几种商品经济的共同范畴使用。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排斥的,任何一方均不以否定另一方对同一范畴内涵的界定为前提;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区别的,任何一方对同一范畴内涵的界定均不能照搬于另一方。当前,我国经济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理顺上述两个方面的关系,为正确使用资本等经济范畴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方法,而不是在这两个方面作非此即彼的选择,或将二者混为一谈。当然,现实经济关系是极其复杂的,要使上述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还必须解决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一,作为商品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等经济范畴,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等范畴之间是否存在着共性。我认为,这两种内涵不同的经济范畴所反映的经济关系虽然有着本质区别,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密切联系,因而必然具有某种共性。以资本为例,“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本身就包含了“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种特殊形式,只不过是前者所适用的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从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看,这两种内涵的资本范畴,实际上是两个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即前者为属概念,后者为种概念。所以,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之为广义的资本,将后者称之为狭义的资本。显然,这两种内涵的资本在形式上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共性,如,二者都“不是物,而是体现在物上的一种经济关系”,都“存在于运动之中”,都具有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基本存在形式等。同样道理,两种内涵的剩余价值、利润或利息等范畴之间,也具有上述这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属种关系,或广义与狭义的关系。
第二,作为商品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等经济范畴,是否也可以用于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应当是肯定的。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两重性,作为一种商品经济,它必然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则具有与其它社会经济不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如果我们仅仅将资本主义经济当作一种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进行分析或说明时,如,当我们在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状况、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导致经济波动、股市行情或通货膨胀率变动的具体原因时,完全可以使用广义的资本等经济范畴,即仅将其作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使用。只有当我们在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及其运动规律时,才有必要使用狭义的资本等经济范畴,即应将其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使用。正因为如此,我们与西方经济学者之间才不至于毫无共同语言,或者说,西方经济学说对于我们来说才不至于毫无借鉴之处。
第三,在分析或说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是否有必要用资金来取代资本这一范畴。有人认为,资金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基本范畴,不能用资本范畴加以取代。其实,资金这个范畴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无必然联系。资金一词不仅在旧中国曾被广泛使用,而且在当今资本主义世界仍被广泛使用。如,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概念和“资金短缺”等说法,与社会性质或所有制性质毫无关系。作为一个经济范畴,资金的外延由生产经营性资金和非生产经营性资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部分所组成。其中,前者具有“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功能,是取得利润的价值手段,其内涵和外延与广义的资本概念相近,因而资金和资本这两个名词在此范围内往往是可以通用的;后者则不具备“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营利目的没有直接联系,其内涵和外延与经费、费用、基金等概念相近,因而人们一般不会将这部分资金称之为资本。因此,如果用资金这一名词来表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取得利润的价值手段,既反映不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也反映不出“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特点。当然,我们可以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或辞典中将资金的内涵界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的价值手段”,或“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但是,这并不能达到人们按此特定内涵使用资金这一概念的客观效果。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不少同志提出过以“价值剩余”取代“剩余价值”、以“盈利”取代“利润”的主张,还有人试图以某种新概念来取代“利息”、“工资”等。但实践证明,这些新概念不仅一般经济工作者和老百姓不可能接受,而且在政治经济学理论界也没有被认可。另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人们用不同的概念或名词来表示形式上相同而社会属性或所有制属性有差异的对象更是不现实的。因而也是不必要的。例如,有的同志认为,在股份公司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应叫做资金;私营企业、外资和个人的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则应叫做资本。〔12〕这就是说,同一企业的财产必须用两个不同的概念或名词来表示。虽然我们在理论上有必要区分其各个组成部分的不同性质,但我们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企业的经理及会计、统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作这种区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问题到底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或处理方法,马克思早已为我们作出了正确的示范。例如,他在《资本论》中正确地指出利润的本质是剩余价值,并认为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但他也没有因此而主张以剩余价值来取代利润这一范畴,他本人也没有拒绝使用利润这一范畴。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在使用新范畴或创造新名词上大作文章。
最后,可能有人会说,如果说资本等范畴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通用,它们至少也应该有三种而不是两种内涵,即,除了作为商品经济特有范畴和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等范畴外,还应有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等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我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而只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第一或低级阶段。从逻辑关系看,与资本主义经济相并列的概念是共产主义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因此,如果我们认为共产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那么,在社会主义阶段所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也属于马克思所说的“旧社会的痕迹”。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阶段的资本等范畴,与前资本主义的资本等范畴一样,也属于“派生的形式”。当然,对于那些认为共产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或持“商品经济万岁论”观点的同志来说,这个问题还有进一步商讨的余地。其次,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低级的初级阶段。即使我们认定共产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仍然远不具备全面总结和概括共产主义经济特征的客观物质条件,因而无法正确界定所谓作为共产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等范畴的内涵。另外,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起点,远远落后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逻辑起点,因而我们现在就断言实践证明资本主义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或社会主义阶段的资本等范畴不是“派生的形式”还为时过早。
注释:
〔1〕〔3〕〔4〕〔7〕蒋学模:《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范畴和剩余价值范畴》,《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2〕〔6〕〔11〕〔12〕宋涛:《资本和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7 期。
〔5〕〔8〕〔9〕〔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3、186、187、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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