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研究综述_国企论文

产权研究综述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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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产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人们对产权问题历来就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存在着完全相反的产权观,使产权问题成为理论界的焦点问题,现将理论界近年来对产权问题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是谁最早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

早期的许多经济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都涉及过产权问题,但是谁最早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罗纳德·哈里·科斯最早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他于1937年写成《企业的性质》一文,1960年发表《社会成本问题》。科斯在这两篇文章中论述了产权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他的追随者根据他的论述,归纳出后来广为流传的科斯定理,并逐渐形成了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科斯因此而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另一种观点认为,卡尔·马克思才是第一位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比科斯早整整100年提出系统的产权理论。 马克思研究产权有两个有利条件,首先他是学法律的,使他可以从法学的角度认识产权;其次他是政治经济学家,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产权。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产权,但在他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在耗费了他毕生精力的《资本论》中,阐述了他的产权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内容:(1)关于产权本质的理论;(2)关于产权的历史形式的理论;(3)关于产权权利的统一和分离的理论。

二、关于产权的概念

研究产权问题首先必须对产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产权的英文为Properity rights , 也有人译为“财产权”, 以区别于所有权(ownership)。很多学者都提出过产权的概念, 较为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马克思:产权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法律体现,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科斯: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只要交易费用为正,产权在人们之间的分割、分配都会影响资源配置和有效利用。

贝尔:在法律上,产权的实质就是不同所有者不让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占有、使用、控制某物的能力,是意志的专有领域,是使用或滥用的权利。

尼科尔森:产权是所有者和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

艾尔奇安:产权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德姆赛茨:所谓产权,意指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工具,产权所有者拥有他人允许他以特定方式生活的承诺。

富鲁布顿:产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一些被人认可的行为关系。社会上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种经济关系。

以上几种定义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产权进行了阐述。要点大致可以归纳为:(1)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2)产权是一种法律规范; (3)产权是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体现。只有马克思把产权上升为生产关系的法律体现。

三、关于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研究产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有权。理论界对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看法不尽一致。归纳直来有如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认为产权的全部问题就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即所有权问题。根据财产主体的不同,可把产权划分为终极产权(或称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或称法人所有权)。有的学者把终极产权称为名义产权,它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控制财产,只能获得资本利息和风险报酬;把法人产权称为实际产权,它能实际占有、使用、控制财产,还能获得生产经营带来的超额利润。

另一种观点把产权划分为狭义产权和广义产权两类。认为狭产义产权就是指所有权,指财产归谁所有:广义产权则包括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带来的经营权、占有权、外置权、收益权等,是一个权力束。

第三种观点认为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性质和层次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所有权是指人与自然的财产关系,或者说是财产权利的自然形态;产权关系则体现人与人的财产权利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社会形态。有的学者提出,所有权的目的在于为生产关系定性,产权的目的在于界定权利边界。产权比所有权有更为广泛的内涵,它不仅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还包含法权、管理权、毁坏权。有的学者指出,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与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相伴随;产权则是财产权利的特殊形式,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

四、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否明晰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否明晰?其答案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途径。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已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职能,所以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十分明晰的。相反,股份制企业由于股份的社会化和分散化,股权与企业的控制权相分离,使得企业的产权关系十分模糊。有人甚致不同意“产权明晰”的提法,认为只有私有化才能使产权最明晰,产权明晰化会导致私有化。当前国有企业效益不高,外境困难的原因不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而在于国有企业内部的责、权、利不明确、企业负担重,缺乏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因此,搞活国有企业首先要理顺企业内部责、权、利的关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另一种观点认为,单纯从法律上的财产归属关系上看,国有企业只有单一的投资主体即国家,所以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但“国有”、“全民”的概念十分抽象,国家本身没有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只能采取委托代理、借贷等形式使国有资产运转。现行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的问题,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产权关系十分不明晰。产权模糊是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也是国有企业困难的最终原因。因此,主张国有企业的改革首先要通过股份制、公司制等多种形式明晰产权关系,以此为突破口,搞活国有企业。

五、关于法人财产权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拥有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前提条件。但对于法人财产权的界定,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与出资者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或一束权利,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和经理掌握的对公司全部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财产并不是出资者个人财产的简单加和,它具有三个方面的涵义:(1)是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实际占有的财产;(2)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财产;(3)是在企业中独立运动的财产,与股权交换相分离。因此,法人财产权也就是企业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关系,表现为财产经营主体对财产的支配占有关系,或称为经济上的财产所有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拥有的财产权利,是一个边界可伸缩、性质不确定的概念。在不同条件下,法人财产权有不同的边界,从而有不同的内涵和属性,它可能是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内的完整的财产权利体系,也可能只是某一项权利,例如使用权。

六、关于中央产权和地方产权问题

有关中央产权和地方产权的问题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处理等重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确立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后,地方政府实事上作为所属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享有企业领导者选聘、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收益分配等权利,这是一种名符其实的所有权。因此,有必要确立中央产权和地方产权,这样可以明确投资主体、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所有,是由全国人民创造的,而不是由哪一个省市的人民创造的。把国有资产界定为中央产权和地方产权缺乏法律依据和实事根据。历史上的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只是一种人为的行政上的划分,没有上升到中央产权和地方产权的高度;历史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上收下放、再上收下放等多次反复,很难根据投资主体来确立产权的归属关系。把国有产权划分为中央产权和地方产权,也违背了明晰产权的初衷。

七、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也是经济界和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过程中,从全部股权中划出百分之二三十的股份作为“本企业股”。“企业股”是否合理?意见分歧很大。

基本一致的观点是,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初始投资而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国家,这一点是无疑的。但有人认为,企业在二步“利改税”以后留利形成的资产、“拔改贷”以后和还贷后形成的资产,都应说是企业所有的资产,不应该归国家所有。“拔改贷”后建立的国有企业,国家没有投资一分钱,企业还贷后形成的资产不应该归国家所有,而应作为企业资产,划分“企业股”。

另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没有一家企业的资产是归企业自身所有的,企业资产要么是债务资产,要么是股东权益。国家有初始投资的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还贷后形成的资产,均应归国家所有。若是税前还贷,相当于国家用应得的税收投资;若是税后还贷,相当于国家用应得的利润投资。“拔改贷”后企业贷款的实质是政府贷款向企业投资,是政府担保,以企业的名义出面贷款,然后以国家应得的税收或利润来还贷,因此还部分资产的产权应归国家。

鉴于以上争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特地颁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以全盘否定“企业资产”的存在给这场争议定了音。但仍有学者指出,企业用从留利中提取的“两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历基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应划为企业资产。因为“两金”属于职工的消费基金,其所有权属于企业职工,用“两金”进行投资,其实质是职工把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发展资金,其产权理应归职工。因此主张对“企业资产”、“企业股份”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而应该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八、关于产权交易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的看法较为一致。有的学者把产权交易称为产权流动。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也是商品,也可以进行买卖、 交换、转让。只有产权可交换,才能实现产权重组,使生产要素得以充分利用,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如果产权凝固,必然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2)产权明晰、边界清楚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如果产权主体不明,产权交易就无从谈起或无法进行。因此,要进行产权交易,首先必须界定、明晰产权。

(3)产权交易的方式有拍卖、出售、兼并、租赁、股权转让等。 国有企业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不可忽视无形资产(商标、商誉、专利等)的交易,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权交易有利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过去以实物形态为主转化为以价值形态为主,从而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结构调整。

九、关于国有企业产权的管理问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唯一的股东,其本应该统一的股东权被纵向或横向的各政府部门分割得支离破碎,众多政府部门介入对企业的直接控制,似乎都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不同的政府部门都有各自的特定利益。部门间的不同利益和矛盾,使政府和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加大,造成国家应有的国有企业产权实际落空。

理论界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打破条块分割,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分开的原则,分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分歧只是在于,有的学者提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因为全国人大才是全体人民的真正代表,这样作也有利于政企分开,使政府集中精力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另有学者建议,应由全国人大立法或授权,由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因为国务院实际上一直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已经形成了一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果在全国人大另立机构,容易造成“两张皮”,增加运行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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