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直隶北部的地方财政资源:里加银、敏庄银和宜昌银_明朝论文

论明代北直隶的地方财源——里甲银、民壮银、驿传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源论文,明代论文,直隶论文,地方论文,驿传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09)06-0055-05

明代的北直隶统辖顺天(今北京)、保定(今河北保定市)、河间(今河北河间市)、真定(今河北正定县)、顺德(今河北邢台市)、广平(今河北永年县东南)、大名(今河北大名县东北)、永平(今河北卢龙县)八府和隆庆(今北京市延庆县,隆庆元年改名延庆州)、保安(今河北涿鹿县)二直隶州,其辖境大体上相当于今北京和天津两市的全部、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以及山东、河南省之一部分地区,是畿辅之地。

近年来,学术界涉及明代北直隶里甲银、民壮银及驿传银的研究成果不多,主要有高寿仙的《明代北京杂役考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田培栋《论明代北方五省的赋役负担》(《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杨学涯的《略论明代中后期北方地区的重役》(《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程民生《中国古代北方役重问题研究》(《文史哲》2003年第6期),相关研究还有日本学者山根幸夫《明代华北地区役法的特质》(《清水泰次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等。但以上学者要么是专述杂役,要么是综论整个北方的赋役、差役,专门从里甲银、民壮银、驿传银的角度来论述明代北直隶的地方财源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目前笔者尚无发现,故而拟对此做一探讨。

一、里甲银

里甲,原明代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是组织人民供应赋役的基层组织,“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① 也称额办、坐办、杂办,有的地方称岁贡、额外坐派、不时坐派,还有其他名称,各地不尽相同,一般叫做里甲“三办”。后转为明代三大徭役(里甲、均徭、杂泛)名称之一。正役、杂役的差派皆以此为基础。明代里甲所服徭役,称里甲正役。服役是按户计役,以甲为单位轮流充当。即每年由10名里长中1名现年里长,带领10甲中一个值年甲首应役。② 规定里长出十之三,甲首人户出十之七。其实是“里长一钱无费,而遍取一里百家之中”。③

明代里长甲首的职务,在管办一里或一甲内的公共事宜,最主要的为催征收解税粮,及应办朝会、燕享、诸项典礼一切公事。④ 但后来却派生出许多杂务和负担,官员外出经由各地,各种夫马供给饮食费用出于里甲,派于平民;省部上供、官府春秋、供社、存恤、日用诸经费都从里甲代征的赋税加收中解决,通称里甲银。而实际的收费额往往超过需要额。当时农民的无名供应之费,不时苛敛之需,极为繁重,其苦万状。

此外,明朝地方政府没有专项资金用来宴飨巡视的高级官员,甚至也没有押送和处决囚犯的费用。官员出差费用,修造官廨的费用,新年或皇帝生日的朝觐贺礼,树立牌坊,还有资助生员赴考盘缠等都出自里甲。里甲是经常的、惟一的供应来源。明初事简役均,里甲尚能应付。明中后期赋税徭役繁多,“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⑤

明代的里长甲首征收里甲银,公费既输于官,而官府公私所需,又令营办,需要不过一二,而需索达到什百,至于其他杂役杂费更是苦不堪言。明代中叶多数力差变为银差,而派银成为定例后力役又不能免,造成费役双重负担。

里甲分四种,即额支、待支、杂支、役支。史载:“里甲每年一派,一曰额支;二曰待支;三曰杂支;四曰役支。万历三年行一条鞭法,不拘支用之殊,俱比照均徭役事例,通融地丁、派征、役支归并银差矣。”⑥

明代北直隶里甲银征收情况,以万历年间永平府为例予以说明,见表1:

从表1知,里甲银数目不小,供应官府一年中的大小经费,但四差相比(见表2),却属最轻,在地方财政收入中也是数额最少的一项。

尽管里甲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数额不大,但里甲这个基层组织在北直隶乃至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却非常重要。在明代,县以下基层单位主要是里甲。里甲是户口的编制单位,更重要的是,里甲作为一个服役单位,要向封建官府提供徭役。⑦

二、民壮银

明代的民壮就是民兵,或乡兵,有的地方称机兵。它是在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后,在全国紧急状态下所招募佥派的一种地方武装,遂遍于各州县。由乡民组成,以补卫所军的不足。起初鞍马器械皆由官府配给,而且免本户粮五石,人二丁。后来,民壮实际变成新增役种,成为明代一种经常性杂役。按丁田、丁粮或门户丁田征收工食银,由官府雇募,而供衙门公私役使,或者由官府卖放,而收银入己。很多地方,将里甲、均徭、驿传、民壮,称为徭役四差。⑧

民壮银为地方上自卫武备用银,来源亦取自定粮,其用途有:(1)民壮的工食银;(2)军饷,由民壮银协济军饷,始于嘉靖三十二年;(3)济边民壮。

嘉靖年间,广平府属永年等九县民壮有3300名,每名工食银7.2两,共银23760两。⑨ 河间府民壮有2205人,民壮银为13230两(见表3)。万历十年(1582),顺天、永平二府岁征民壮银20250两。⑩ 与里甲、均徭、驿传相比,数额较小,仅高于里甲银(见上表2)。

三、驿传银

明朝的驿传是在官府所设的驿递中服役,为政府传递公文,接送和款待过往官员、使客的差役。由于不是每个州县都设有驿站,为避免各州县间负担轻重悬殊,未设驿站的州县也往往要“编夫贴于其邻”,甚至协济银两,如北直隶永平府滦州,嘉靖时“滦僻无驿递”,但“其协役倍于他役”,每十年一编夫,上马夫编地五顷,中马夫四顷五十亩,下马夫四顷;驴夫一顷七十亩;车夫一顷四十亩;牛夫一顷七十亩。(11) 顺天府宝坻县,万历十六年(1588),袁黄上任该县知县时,知“前件本县原无驿递,蒙派协济通州等处站粮银四千四百十一两九钱九分八厘,每年于粮兼派,与正税一同征收。”(12) 另外,无驿站州县接待使客官员往来的任务,由见年里甲负担。(13) 万历六年(1578),顺天府宝坻县仅走递夫与马匹一年当中里甲就私赔银1200两。(14)

驿站所需,明初基本是由各地百姓按田粮多寡派办及以人丁充役,定期重编,充役人户按例免除其他征科。中期以后渐改征银,尤以南方更为普遍,“北方生齿渐繁,士民以近就役,南方以银就工,揆之情法,两为便利。”(15) 折银之后,驿站经费的项目有站银、马价、草料、铺陈、夫银、占地钱、米麦银以及协济银等等,各地不完全一样。站银一项较为普遍,是用于驿站日常开支的经费,如北直隶各府,“自永乐年间编造驿传文册,凡买马、驴、牛、车、船及工食、草料、科征价银,谓之站钱。中间有计地亩、有计人丁者,有兼计地与丁者。”(16) 马价一项亦较普遍,用于买补马匹。许多地方还有协济银,用于驿站间的经费协济。到一条鞭法改革,驿站一役就基本上全都折银且大部分并入田赋派征。(17)

驿传银则是驿站的经费。驿站经费,各省都不少,如明代北直隶保定府驿递站银在万历六年减征前高达9万多两,减征后仍有64193.2两;河间府原额近7万两,减征后为41366.7两。(18) 河间府,万历时“府属额征站银连闰共银三万四千八十五两六分六厘零,而新添不与焉。此外有真定等六府每年协济银共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七两二钱六分零,江浙等省每年协济银共五千四十二两九钱八分零。又一项备用站银:凤阳、苏州、常州共银八百七十三两八钱一分,任丘、宁津共银八十五两一钱五分。”(19) 凤阳(辖18县)、苏州(辖8县)、常州(辖5县)是南直隶所辖三府,任丘、宁津是北直隶河间府所管辖的两个县。顺天、永平二府,万历九年间,“所属州县额编驿递站银并军卫协济及外省南马价银共一十四万九千余两。近遵例查议于地亩均徭内通融酌量减徵五万七千四百有奇,实编银九万一千五百两有奇。乞永为遵守,以宽民力。”(20)

明代北直隶的驿传在四差中最重,驿传银数额最多(见上表2),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明人陈士彦曰:

河间驿传凡一十三处,旧有原额马匹招募充当设给工料银两,其后因本府南桥修拓,官使络绎不绝,马夫刘绍中等告疲,始议加添,则自万历二十九年昉也。又其后因税使纷然四出,所在支直烦难,马夫朱维新等告疲,再议加添,则自万历三十一年、四年昉也。析而考之,瀛海、鄚城、乐城、富庄、阜城、东光六驿首以南桥之利涉逾额而税使日益翱翔,则一十三处无处不逾额。此河间驿传之大都也。噫!孰非百姓脂膏其泥沙视之亦可以愀然动容矣。(21)

清人孙承泽亦言:

驿站之增派宜减也。驿站銀两在原刻书内者,自有定额。年来因驿递苦累,多有额外加增,而他处之协济不与焉。目今功令新颁,邮传廓清,出数既少,而人数犹多,是病民也。今后务照原额派征,凡额外私增者,俱应注明裁去,以苏民困于万一也。(22)

皆道出明代北直隶驿传差役之繁重。

四、里甲银、民壮银、驿传银作为地方财源的原因

为什么明代北直隶把里甲、民壮及驿传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呢?我们从有明一代的地方财政状况说起。有明一代,徭役及代役金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明代地方正项存留赋税中,大部分用于支付官吏、生员廪粮及预备仓储,除此之外可以用于日常政务开支的所剩无几,仅足以应付祭祀、庆贺等少量开支。“其各司府州县,遇有祭祀,及庆贺等项,俱于官钱粮内支用。”(23) 县衙库藏不可轻易动支,如遇救灾赈济等紧急情况方可向上司申请支用。故官箴书称:“本县经费,难动官银。”(24)

由于明政府在正项钱粮中基本上没有为地方行政开支预留经费,因而只能由地方官自行筹措。筹措的方式主要是从里甲、均徭等银中科派。而这些筹措的物资与差役不仅用来维持县衙自身的开销,上级和中央政府的办公经费和吏役佥派也要由其供给,因为除了从里甲征用以外,别无其他渠道为其提供办公费用。这些办法甚至当实物与差役已经折纳银两之后仍然没有改变。诸如“知府轿夫费银二十两”,“布政使司笔笺银十八两”,这样的话在晚明编纂的地方志中经常出现。(25)

而且,各省直的一些中央派驻部门,县里的少数省、府财政分支机构及税课司局等部门的岁用之费,除俸给外,都不是来源于一般正税收入,而是来源于乡村里甲中派征的物资与差役。包括巡检、民兵、递运所和驿站以及境内的河渠管理等项开支也由县级官员负责。可是,大多数县都无法依靠存留钱粮来解决这些开支,处于窘境中的地方政府,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为维持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及保证各方事务得以处理,不得不设法敛取资金,强行摊派力役,于是,明代的徭役四差(指里甲、均徭、驿递及民壮)及其代役金,就应运而生了。各地的差役少数为京差(如解户等),多数是在地方服务。

明代北直隶情况也如此,维持其正常财政运作的主要财源亦为包括里甲、民壮和驿传在内的“因事编佥”的徭役。万历年间,保定府“各项徭役银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五两六钱,各项听差银五千八百两”,(26) 其中里甲银、民壮银和驿传银也计算在内。

[收稿日期]2009-02-14

注释:

①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第1904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② 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4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③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英宗实录》卷281,天顺元年八月戊戌条,第6032页,据台湾影印本复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

④ 梁方仲:《一条鞭法的名称》,见《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第137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⑤ [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31《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第403页,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2册·子部·18·儒家类》,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⑥ [清]李尚斌修,王锡明纂:《魏县志》卷1《田赋·赋役》,清康熙22年(1683)刻本。见《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 (第3册),第872页,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版。

⑦ 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4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⑧ 张德信:《明朝典章制度》第355页,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

⑨ [明]翁相修,陈荣纂:(嘉靖)《广平府志》卷6《版籍志》,第9页,据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刻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版。

⑩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神宗实录》卷131,万历十年十二月辛丑条,第2441-2442页,蓟辽总督吴兑题:“查议过顺、永二府民壮,岁该征银一万八千两,又有帮贴家丁银二千二百五十两,赔累已极应停免。该镇岁支除霸州等州县熠旧办纳及蓟、滦等州县本色屯豆并贴丁徭银九千九十七两有奇抵补外,仍少银一万一千一百五十二两有奇。应于永、蓟、密、昌四处通融计算,于岁剩银内拨补,其自元年至今未完银两俱系小民拖欠。九年系见徵之数,仍令炤旧完纳。七年以前未完者,查例蠲免。”部覆:“民壮既罢远戍,以宽其力,自当取其工食以供军需,若将额定银两免征,必累四镇饷银。查四镇节年,并无积剩,必累太仓银库。年复一年,后将难继。合令炤旧征输为是。”上以民壮征银,原非正赋,其减征拨补蠲免等项,俱如督抚议,以苏畿民。据台湾影印本复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

(11) [明]陈士元纂修:《滦州志》卷4《驿传》,系胶片,据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刻本拍摄,页码不清,北京,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1992年版。

(12) [明]刘邦谟、王好善辑:《宝坻政书》第4卷《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41页,据明万历刻本影印,见《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8·史部·政书类》,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年不详。

(13)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第85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 [明]刘邦谟、王好善辑:《宝坻政书》第4卷《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43页,据明万历刻本影印,见《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8·史部·政书类》,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年不详。

(15)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武宗实录》卷26,正德二年五月辛未条,第700页,据台湾影印本复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

(16)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孝宗实录》卷93,弘治七年十月定卯条,第1707页,据台湾影印本复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

(17) 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第3册),第1534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18)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神宗实录》卷79,万历六年九月乙亥条,第1706页,据台湾影印本复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

(19) [明]杜应芳修,陈士彦、张文德纂:(万历)《河间府志》卷5《财赋志·驿传》,第74页,据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刻本影印,见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3册),第157页,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版。

(20)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神宗实录》卷108,万历九年正月丙戌条,第2085-2086页,兵部覆顺天抚按张梦鲤等题称。据台湾影印本复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

(21) [明]杜应芳修,陈士彦、张文德纂:(万历)《河间府志》卷5《财赋志·驿传》,第74-75页,据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刻本影印,见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3册),第157页,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版。

(22) [清]孙承泽著,王剑英点校: 《春明梦余录》卷35《户部一·赋役全书》,第582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23) [明]李东阳等奉敕撰,申时行等奉敕重修:《大明会典》卷41《经费二·杂支》,第762页,明万历十五年(1587)刊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发行,1976年版。

(24) 吴遵:《初仕录》卷1《明课算》。转引自何朝晖博士论文《明代县政研究》第110页,王天有教授指导,北京大学,2004年5月。

(25) (美)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26页,3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26) [明]贾淇、章时鸾修,冯惟敏纂,王国桢增修,王政熙补纂:(万历)《保定府志》卷19《户役志》第4页,明隆庆五年(1571)刻,万历三十五年(1607)增修本。见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选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2册),第834页,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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