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内涵分析_法律论文

国家审计的内涵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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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确立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各级审计机关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审计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等7类监督制度并列,共同构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同时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去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监督在受到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至今学术界和社会上对国家审计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楚,甚至存在一些误解误读,有的认为审计是“国之重器,都可以用”,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时开展的有关管理、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也称之为“审计”,出现了“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等概念;有的认为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同属一个“审计体系”,三者只是职责分工不同,可以互相替代。这些观点模糊了国家审计的本质,混淆了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本质区别,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容易造成误导。因此,有必要全面厘清国家审计的内涵,正本清源,澄清认识。

      国家审计的本源和特征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国家治理中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基础设施(institutional infrastructure)”。

      国家审计的产生。从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共资源的稀缺性是国家审计产生的源头,国家治理对权力制约的客观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

      公共资源的稀缺性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人类需求多样性和资源有限性之间存在天然矛盾,决定了在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对稀缺公共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权力滥用和寻租的空间,从而产生了对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进行独立监督和制约的客观需要。在国家演进发展的过程中,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持续客观需要,要求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系统。国家审计制度的设计,实质上就是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对国家审计权力所进行的一种具体分配。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国家治理的模式决定了国家审计的制度形态模式,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力制约模式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制度的架构、模式和运行机制。

      国家审计的本质。立足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认识国家审计的本质和定位,其核心观点可以概述为: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大系统中的一个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

      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看,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治理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控制系统中,国家审计属于监督控制系统,服务于决策系统,承担着对执行系统权力运行过程中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约束的职责,其实质是对国家公权力配置和运行情况的监督。

      从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其他方面的关系看,国家审计通过独立公正地核查国家治理各领域各类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摸清真实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反映突出问题,分析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缺陷,并推动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对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的规范和高效运转提供基石支撑和保障作用。

      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从国家审计发挥作用的机理看,与其他监督系统相比,国家审计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法定性。国家审计是宪法和法律作出的制度安排。宪法和法律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能的基本依据。法定性是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根本保障。国家审计在经济监督体系中的地位、监督层面和范围、监督的影响力都高于其他的经济监督部门,具有很强的稳固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是独立性。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本质属性。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审计机关不具有资金分配权、项目审批管理权和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受部门利益影响。与其他从具体管理职能中派生出来的附带监督职能相比,国家审计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核查国家治理领域各类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摸清真实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分析体制机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并推动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三是专业性。国家审计是一种专职和专业的监督行为。审计机关是宪法规定的专司经济监督的专门机关,国家审计对审计事实的判断和认定需要依赖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特殊的技术方法。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储备、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和各项工作纪律。不同于其他监督制度,国家审计具有严谨而专业的业务形态,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和事项的资金流、业务流、物资流、信息流的专业审计,实事求是地揭示问题和分析原因,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和提出建议。

      四是全面性。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只要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涉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涉及公众利益,就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全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基本涵盖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治理的各个领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和全领域。相应地,国家审计作用发挥也具有全面性,通过审计公共资金使用、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促进用好人、管好权、理好财,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完善用人、管权和理财的制度机制。

      宪法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的规定

      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和审计长的法律地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以宪法和审计法为核心,逐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确保审计机关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有法可依。

      明确了国家审计主体。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可见,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是法定的、专有的、排他的。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其他任何政府部门、机关均不能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

      明确了国家审计体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审计机关工作经费由法律予以保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次国家审计组织体系。其中,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和两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还将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通过试点改革,逐步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明确了国家审计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凡是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具体而言,国家审计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法定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已形成了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和涉外审计六大审计业务格局,基本覆盖了国家治理的重点领域。二是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凡是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或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或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审计机关可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三是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四是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明确了国家审计权限。为了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审计职责,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我国审计机关相应的审计权限。除拥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和资产、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建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一般审计权限外,还拥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移送处理等权限。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享有的采取强制措施权具体包括: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制止权,封存资料、资产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和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以及申请冻结存款权。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审计处理措施具体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及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审计处罚措施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明确了国家审计程序和评价标准。依法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法规是审计评判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基本依据,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审计的客观公正性。相关审计法律规范对审计工作程序和评价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对审计主体资格的规范、对审计业务类别与工作目标的规范、对审计计划的规范、对审计业务执行过程的规范、对审计成果的规范和对审计质量控制与责任的规范。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和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其审计主体法定、审计体制法定、审计职责权限法定、审计程序标准法定。可见,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有着严格的本质的区别,三者不属于同一个体系。国家审计只能由审计机关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都不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都不能称为国家审计。

      世界各国和国际审计组织对国家审计的认识是一致的

      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均已建立国家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的审计机关。对于国家审计,世界各国和国际审计组织的认识基本一致,没有原则分歧。目前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简称世界审计组织,缩写为INTOSAI)已经有192个正式成员(联合国成员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和欧盟审计院)和7个地区审计组织。2013年世界审计组织第21届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最高审计机关促进良治》(以下简称北京宣言)指出,作为国家治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其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鉴证、评价和建议,以供国家决策者制定政策和开展规划所用。归纳起来,对于国家审计,世界各国和国际审计组织至少在以下三个核心方面达成了共识。

      国家审计机关应当由宪法和法律设立和授权。国家审计在世界各国普遍具有高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表现为依法设立、法定职权和法律保障。世界审计组织第9届大会通过的《利马宣言——关于审计核心原则的指南》(以下简称利马宣言)在说明设立最高审计机关的必要性和目的时指出,“鉴于恰当和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是责任当局合理处置公共财政事务和有效决策的先决条件之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每个国家都必须设立一个其独立性受法律保障的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机关应当由宪法和法律设立和授权。从各国实际情况看,俄罗斯联邦审计院、德国联邦审计院、法国审计法院、日本审计院、南非审计署等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立和主要职权都是由宪法确立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其他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也均由立法机关通过专门法律对其设立和职权进行规定。

      国家审计应当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作为其本质属性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利马宣言提出的最高期待是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程度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特别是应由最高法院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世界审计组织第19届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关于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下简称墨西哥宣言)明确指出,各国都应当“存在适当和有效的宪法/法律框架以保障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目前各国均在其法律范围内尽可能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组织、职能、财务上的独立性,包括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不受外来影响、具有高度的主动权和自主权、不受限制地获取信息、不受限制地报告审计工作成果、自主选择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时机等。部分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审计独立性的保障更进一步,如美国预算与会计法规定审计署应当是独立、无党派的专业机构,俄罗斯宪法规定审计院的工作不因国家杜马的解散而终止,法国审计法院从首席院长到助理稽查员全部实行终身制等。

      国家审计应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审计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北京宣言中达成一致共识,即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最高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促进国家良治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促进国家良治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实践虽有不同,但都是在本国国家治理模式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以不同方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促进法律完善,维护民主法治。66.67%的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监督和评价政府活动,揭示国家治理和控制体系存在的缺陷。丹麦、哈萨克斯坦、荷兰、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审计机关表示,对完善法律方面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被接受的概率通常在70%以上。

      二是预防查处贪污腐败,促进行政廉洁。53.06%的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和查处重大舞弊、腐败、欺诈、滥用行为,促进官员遵守法律,同时检查与评价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加强舞弊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如荷兰最高审计机关针对其公共领域机构开发了一套诚信自评估工具(SAIN工),以满足最高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来预防腐败以及权力滥用的需求。

      三是维护公民基本利益,促进改善民生。61.67%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民生相关的公共资金和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促进所有公民享受平等待遇,促进改善民生。德国、丹麦、荷兰等国审计机关普遍对教育、医疗、疾病防控、健康、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灾害预测与防治、灾难救助等领域的民生资金、民生工程和民生政策开展合规和绩效审计,揭示和反映存在的问题,维护民生。

      四是审计评价政府部门资源使用情况和管理效率,提高政府效能。70%以上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开展绩效审计,推动提高政府效能。美国审计署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已重新定位职责,对联邦政府整体运行绩效进行监督、评估和问责,对联邦现行重大外交、军事、财政、金融和商业政策进行跟踪审计并评估其有效性。丹麦、捷克等国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活动、运作和项目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提高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是关注国家面临的风险,维护国家安全。55%以上的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揭示和反映国家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为评估国家在相关领域中存在的风险、维护国家安全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如俄罗斯联邦审计院将战略审计作为重要职责之一,从宏观视角,分阶段动态评价国家重点战略规划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提出改进战略的意见,动态监督重大战略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揭露问题,促进整改。荷兰国家审计通过对国家安全、环境安全、公民安全、能源安全等四个领域的审计,为政府提供相应信息,便于决策。

      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审计实施主体和审计权来源的不同,世界各国和世界审计组织普遍将审计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审计,理论界基于国家学说和财政理论又称政府审计、公共审计或者公共部门审计,指的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实施的审计;二是社会审计,也称民间审计,指的是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实施的审计;三是内部审计,指的是组织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根据本组织授权开展的审计。三者在工作目标、工作依据、工作职能、工作权限、结果运用、作用发挥等各方面均有着显著差别。

      工作目标不同。目标是从事一项活动所要达到的境界或目的,是组织或个人行为所期望的结果,目标决定方向。由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者性质的根本区别,三者目标也具有显著不同。

      国家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服务国家和社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这就决定了国家审计的目标有别于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主要围绕监督公共权力履行、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提供、公平秩序构建等,促进公共意志的体现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实际上,审计法第一条“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也明确了国家审计目标的公共性。

      社会审计的工作目标是盈利,即通过服务委托方,完成受托审计任务,收取协议约定的费用,根本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审计机构实现盈利、保持永续经营。作为营利性组织,社会审计组织基于所受委托开展审计,其生存状况主要依赖业务收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内部审计的目标在于服务组织自身发展,促进本组织经营管理的改进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组织科学健康发展、帮助组织实现目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2001年发布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指出,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组织授权开展审计,其目标受组织目标直接影响并为之服务。

      工作依据不同。依据是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这里泛指规范审计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指南、办法等。

      国家审计的工作依据是宪法、审计法等国家审计法律规范。审计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国家审计的审计主体法定、审计体制法定、职责权限法定、程序标准法定,各项审计工作都必须于法有据,在国家审计法律规范许可的范围内规范、有序地进行。

      社会审计的依据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社会审计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审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相关执业规范主要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注册会计师的系列准则和守则,可以分为道德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其中,道德标准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技术标准指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管理标准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内部审计没有严格法定依据,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参考标准。各组织据此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这是由内部审计服务的内向性决定的。

      工作职能不同。由于目标和依据不同,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能也各不相同。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计监督职能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计机关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围绕国家经济大局、政府工作中心、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开展审计工作,揭示国家政策措施执行和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矛盾、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深入分析原因,积极提出完善有关体制机制制度的建议,推动完善国家治理。

      社会审计是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由于工作目标的营利性,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开展审计业务,其职能主要是就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缺乏揭示被审计对象重大违法违纪、重大管理漏洞、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的动力。加之我国社会审计发展并不完善,社会审计机构良莠不齐,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社会审计机构或从业人员甚至与委托方相互串通舞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是向管理层提供的服务,其职责主要由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由本组织授权。一般来说,既包括以风险为基础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又包括以适当的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如检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揭露组织经济活动中的错弊和业务经济活动中的损失浪费现象;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本组织业务活动按照本组织的既定目标和政策开展;提出积极的建议,促使本组织挖掘内部潜力,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

      工作权限不同。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依据和职责不同,决定了各自在审计工作权限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国家审计是宪法法律确定的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为了确保审计职责的履行,法律在赋予审计机关审计职责的同时,授予审计机关相应的审计权限。这些审计权限是法定的,具有强制力,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接受审计或者不配合审计的,如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审计的权限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一般包括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进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等。但由于社会审计是一项基于合同委托的民事行为,其权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在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只能商请委托方或第三方配合,不能强制获取材料。第三方也没有配合社会审计进行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对于委托方或第三方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完整材料、限制审计活动,社会审计机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的权限主要由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一般包括查证、函证、抽样、座谈、调查等,但由于内部审计是一项对内负责的审计活动,其审计权限是有限的。审计人员审什么、怎么审、审计结果如何处理、审计建议能否落实都要受本组织管理层制约,审计人员能否正常行使权限、能否不受限制开展工作,与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

      成果运用不同。审计成果指一定时期内全部审计活动及各相关环节获得的结果。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在审计成果运用上具有明显区别。

      国家审计高度重视审计成果运用,通过加强审计成果运用不断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一是审计成果利用层次高。审计机关在摸清情况、揭示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注意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分析和反映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审计成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审计成果利用综合性强。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工作全局,对各单项审计成果加强归纳分析,综合提炼其中带有共性、规律性问题,为加强宏观管理、弥补制度缺陷、推动政策落实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提高审计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层次和水平。三是审计成果利用渠道广。审计机关积极向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审计相关情况,推动形成监督和管理合力。同时,加速实现审计成果资源的电子化、信息化,建立审计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审计成果资源共享,并探索将审计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交流、改任和降职使用的依据。

      四是审计成果利用透明度高。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除涉密或不宜对外披露的审计结果外,对其余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进行公告,引导舆论和公众监督,促进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社会审计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向委托人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责任。由于社会审计具有鉴证功能,其受托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报告使用者进行投资分析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社会审计组织可以对审计活动中自身工作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但一般受合同约束,不能对不同审计对象的审计成果进行横向分析。

      内部审计通过检查、评价、报告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向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为组织增加价值、提高绩效。由于内部审计对象为组织自身,其审计成果的横向比较和综合分析也较少。同时,内部审计不具有对外鉴证功能,其审计报告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使用。

      作用发挥不同。作用是指对象对事物产生的影响、效果。由于工作性质、思路、方式整体不同,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在作用发挥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具有揭示、抵御和预防功能的子系统,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一是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重要措施。国家审计通过推动政府问责、促进权责相称,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二是推进民主法治的重要途径。国家审计通过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及时提出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建议,有力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三是促进政策落实的重要保障。国家审计通过对重大宏观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保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四是加强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国家审计每年查出和移送大量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有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五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家审计注重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决策层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六是推动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国家审计能够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分析和反映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从而持续推动国家各领域的改革。

      社会审计受托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主要是鉴证和服务作用,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发表鉴证意见,服务报告使用者。通过发挥这种鉴证和服务作用,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审计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受审计目标等限制,社会审计在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难以发挥作用。

      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内向性,其作用主要是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例如,通过对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监督,为本组织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促进本组织持续经营、科学发展;通过揭示经营管理薄弱环节,促进本组织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改进工作或生产,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维护本组织的合法经济权益;通过监控财产的安全,促进本组织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

      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有着一定的联系

      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虽然存在显著区别,但在法律上、实践上,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从国家审计的角度讲,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之间存在着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看,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并依法公布核查结果。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看,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现行法律,目前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国家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借鉴使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一些审计技术方法。在长期的实践中,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些较好的技术方法,有些对国家审计具有借鉴意义,审计机关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予以吸收。例如,考虑到社会审计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审计抽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进行审计抽样时,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机关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指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而审计服务的提供者,主要就是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署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和管理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时,除查处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其他不宜由社会力量承担或参与的事项外,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聘请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并统一编入审计组参与审计。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聘请的社会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监督,督促其提高审计质量。而且,审计机关要对所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国家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开展审计工作的参考。由于内部审计本身即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在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需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了解内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二是了解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三是参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由于不同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容、遵循的审计规范、工作成果可信程度差异较大,国家审计对于内部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也有所差别。但整体来说,审计机关主要是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自己开展审计工作的参考,而不是直接使用内部审计结果。而且,审计机关要对利用内部审计结果的情况承担最终责任。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国家治理对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进行独立监督和制约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是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一项制度安排。无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国际共识来看,国家审计都是一项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和保障的、具有高度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监督制度,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家审计的主体法定、体制法定、职责权限法定、程序标准法定,其他任何部门、机构、组织的相关监管、监督工作都不能称之为国家审计。同时,由于工作目标、工作依据、工作职能、工作权限、结果运用、作用发挥等各方面的显著差别,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不属于一个共同的“国家审计体系”,三者之间不存在职责分工,不能混为一谈、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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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内涵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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